1、政教处范文之校园平安事故案例反思 案例之一:小明(岁)系某高中学生。某日下午,小明感到身体不适在宿舍休息,没去上课。第二天上午,学校治理人员和校医检查宿舍卫生时发觉小明躺在床上,就劝他回家或到医院治疗。小明说要参加考试不想回家。稍后,班主任又派班长到宿舍看小明。几天后,小明脸发黄,唇发白,特别憔悴,连走到门口的力气都没有了。同学们抓紧用自行车将他推到一家药店输液。输完后,小明给父亲和叔叔打,叔叔把他接走了。小明的父亲见儿子病成如此子,就将儿子送到某医院治疗,但已太晚了。小明死于急性重症肝炎。小明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及时把小明送往医院,也没有通知家长,延误治疗,对小明的死亡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遂将
2、学校告上法庭。学校辩称:学校不是教育医疗机构,没有诊断病情的义务,没有告知的义务。学校工作人员不可能对小明的病情做出科学的理解。工作人员已经建议他到医院治疗或与家人联络。小明本人决定不告诉家长,不看医生,学校理应尊重他的选择。不是小明请病假学校不准,也没有阻拦他去医院治疗。因而学校正小明的死亡没有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是教育机构,不可能对小明的病情做出科学的认识,只能询咨询小明,为其提供治疗、交通等方面的便利。小明作为一名接近成年的高中学生,应当能够精确表达本人的身体感受并做出推断。学校在小明死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恳求。【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条规
3、定:“学校应当关怀、保护学生”。教育法第条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是“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第条规定:“发生学生损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损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学校正生病的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给予必要的关怀和照顾。这是最最少的义务。、告知义务,即及时告知生病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义务。 及时告知有一个合理的度,应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及时。学校在明白学生受伤后,在手段、信息等同意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告诉了监护人,即应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衡
4、量是否及时告知还应分析不同的详细情况:对学生偶然碰破了一点皮肤,校医可做平安处理的情况,学校可在家长接学生或其他事后适当的时间告知学生家长;比照拟严峻的学生损害事故,学校在明白后应当尽快想方法履行告知义务。对成年学生损害事故是否需要告知家长,因其不同于未成年人,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可依照成年学生受损害情况和学生、本人意愿等情况决定。假如成年学生身体损害不严峻,且明确表示不愿让家人明白,学校能够尊重学生本人的意愿,不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家人。但是学校在考虑学生意愿时,同时还应当考虑学生的损害情况。假如学生损害情况严峻,即便学生表示不愿意告诉家人,鉴于学生本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衣食
5、需要人照顾等缘故,学校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其父母或其他家人。、及时、有效救助的义务。 在学生遭到损害后,不管学校是否有过错和责任,都必须依照学生的损害程度采取妥善方法积极救助。假如学生伤势细微,如磕破皮肤等比拟轻的外伤,学校医务室或校外一般诊所能够平安处理的,可在这些地点处理。假如学生伤势比拟严峻,学校应当依照情况,将学生及时地送往较大医院或条件较好的医院及时求助急救中心,使学生得到妥善救治。由于学校不是医疗机构,不能精确推断伤情,对损害程度不能明确确定的,应当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不可忽略大意,以免贻误治疗时机。 案例中,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在学校宿舍生病好几天,病情较为严峻。学校曾对小明进展
6、探望,劝小明回家或到医院治疗。但这仅是履行了最最少的义务,却未履行最主要的义务,即告知小明的监护人和送医院治疗,致使错过了最正确治疗时机,且学校未履行告知和及时救助义务与小明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而学校正小明的死亡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案例之二: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教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教师发觉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因而,陈教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教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分析】 在此案例中,陈教师面对课堂突发
7、事件,应平复处理,调查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由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施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凌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教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因而,陈教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陈教师体罚何某造成何某失聪,法医将依照何某失聪程度鉴定何某伤残等级:细微伤、轻伤、重伤。如属细微伤,陈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陈的行为构成成心损害罪。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
8、,成心损害别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能够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查刑事责任;如属重伤,不管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查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案例之三:某小学在2002年发生过如此一件事:五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屡次淘气捣蛋,违背纪律,经教师批判教育拒不悔改,被教师赶出课室。庞某孤单在外,特别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某,说第七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了,确实随庞某爬出围墙,来到河边。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觉庞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来回回
9、走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不断没踪影,抓紧打给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回梁某查清真相,学校和家长才明白不好了,立即发动学生、家长、教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几里的地点找到庞某尸体。【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依照学生损害事故处理方法第9条第(九)、(十一)项的规定,学校应负主要责任:第一,庞某在上课期间被赶出教室违背上述第(九)项规定,是造成这次惨剧的缘故;第二,学生梁某和庞某第七节课没来上课时,校方没有查找并通知家长违背上述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三,学校的围栏没防备好,致使学生能爬出去。总之,家长把子弟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在职责范围内治理
10、好学生,应对学生的人身平安负责。此外,梁某私自爬出围墙,违背学校规定下河游泳,也应负次要的责任。案例之四:2002年6月20日下午,某中学初三(2)班学生马某上自修课时吸烟,同时大声喧哗。班长陆某指出其错误,并要求马某立即改正。马某不服,当即用粉笔扔陆某。陆某找来班主任处理此事,班主任严峻批判并教育马某,随后罚马某做掌上压100次。马某愤慨至极,大肆凌辱和恫吓班主任,随后跑离学校,并找来社会上的人在校门口乘放学之时,将陆某殴打致伤,同时就此自动退学。【分析】 马某的行为是错误的。第一,上课吸烟、大声喧哗是违背学校课堂纪律和中学生日常行为标准的。第二,向陆某扔粉笔,找人殴打其致伤,属于不服从治理和进犯了别人人身平安权利的行为。第三,大肆凌辱、恫吓班主任,是不服从教育,并进犯了别人人格尊严和人身平安权利的行为。第四,自动退学行为违背了义务教育法。陆某指出马某的错误并要求其改正,在其处理不了时,找班主任协助处理是履行班长职责和协助班主任工作,是正当的。班主任向马某提出严峻批判和教育是履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是正当的。但罚其做掌上压100次,属于变相体罚学生,是违背教育法的行为。由此可见,体罚常常引起严峻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