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平安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根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乡镇卫生院药质量量平安监视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施行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视治理方法(试行)、湖北省药品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已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乡镇卫生院。本规定涵盖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使用等全过程的药质量量平安治理。?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条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乡镇卫
2、生院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质量量的日常治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质量量治理。第四条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治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药房中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应是依法经资历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其它从药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第五条直截了当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展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对药品造成污染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截了当接触药品的工作。第六条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制定以下药质量量平安治理制度:(1)药质量量平安相关岗位治理制度(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
3、核治理制度(3)药品效期治理制度(4)不合格药品治理制度(5)药品调剂及处方治理制度(6)药质量量信息治理、质量事故报告治理制度(7)药品不良反响报告治理制度(8)从药人员培训治理制度(9)卫生和人员健康治理制度(10)中药饮片治理制度(11)特别药品治理制度(12)其它有关制度第七条 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视治理分局提交药质量量治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质量量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接受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三)?对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第三章? 设备与设备?第八条 ?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有与之规模相习惯的药房(库房),药房(库房)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坦、清洁,库房应通风良好,区域定位标志醒目,并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第九条 ?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备、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并做好设备、设备的使用记录。第十条 ?药房(库房)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第十一条特别药品应装备专柜保管,储存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第十二条开展中药饮片临方炮制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有与之相习惯的场所及设备并服从国家关于中药饮片临方炮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