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边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挖掘我校的科学研究潜力,充分发挥我校的科研优势,维护 学校和科研人员的正当权益,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推进 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使学校科研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范围第二条 凡是我校在职职工,以学校、学院、研究机构、教研室以及本人职业等名义从国内外的企业、事业、研究机构、民间团体等单位或个人获得资助所进行的研究、开发、咨询等活动,均属于横向科研项目的范围。 第三章 签定横向科研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三条 订立横向项目合同,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的原则;必
2、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填写延边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校科研管理部门受法人委托,代表学校与委托单位签定合同。不经授权,任何 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延边大学的名义对外签署横向科研项目。第四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确认项目合同书、项目经费拨入证明后,对项目进行注册。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应全部拨入到学校财务部门,学校对 50 万元以下项目,提取经费 5%作为学校 资源占用费,其中 2%作为学院科研发展基金。50 万元以上的项目,提取总经费的 3%作为学校资源占用费(提取经费不低于 2.5 万),其中 1%作为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第六条 一般的横向科
3、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保证制度: 在科研项目签署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签订保证书。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应以学校名义予以保证。第七条 项目负责 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 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力支持项目负责人按合同完成项目,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实验室、资料室和设备的使用,人员的安排等),同时监督经费的使用,控制项目的风险,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第八条 横向项目经学校注册认定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任务,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项目的研究内容、合同指标,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使用额度。第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因故需要更改研究内容、研究年限
4、或中止研究计划时,须经项目负责人同合作方协商,将合作方同意的书面报告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方可生效。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学校或合作单位进行项目进展情况检查,按规定时间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以及其它资料。对无特殊原因不按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的项目负责人,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冻结其科研项目经费,在年末的科研工作量考核中扣除相应的科研工作量。第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能代理或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须同合作方协商,将合作方同意的书面报告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总结,并提交结
5、题报告,不能按计划结题的项目,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合作方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项目研究工作,课题组又没有能承担此课题研究的人选时,由项目负责人同合作方协商,可中止或撤消项目,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按研究计划取得最终成果或重要阶段成果时,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按有关程序申请成果鉴定、项目验收和专利等。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研究成果的验收、鉴定、请奖、推广和专利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或发表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标注和宣传。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研究工作中的所有材料及研究工作资料,
6、都应纳入科研档案,上交学校有关部门。第十八条 横向项 目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须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领取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本,否则不能启动经费。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开支, 应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第二十条 报销金额在 5000 元以下,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管理条例和财务制度可自行到财务报销。报销金额在 5000 元以上时,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按合同完成项目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申请支付一定比例的劳务费和特支费。1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可按项目经费 15%以内的比例支付 劳务费。 劳务费 可以用来支付参加项目的研究生和外聘
7、人员的工资或加班费等。2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可按项目经费 10%以内的比例支付特支费。特支费 主要用于支付与项目有关的接待费和交通、通讯费。 第五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奖惩第二十二条 为促进我校横向科研工作的发展,鼓励全校教职工和学生从不同的渠道为学校联系或承揽横向技术项目,学校依据政策将项目合同签约后到位金额的 3给予中介人作为酬金。第二十三条 在保 证能够完成课题的前提下,可从项目节余经费中按 50%提取科研项目津贴。课题组如不愿意 领取上述科研项目津贴和中介费,也可留在课题组以后使用。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评职称、评奖、 计算科研工作量等工作时,把横向项目界定为相应级别。具体级别按延边大学科研工作
8、量化考评指标体系认定。第二十五条 对未 经同意,擅自利用学校名义及学校条件进行科研活动的部门及个人、项目不纳入学校管理者、在科研活动中损害和侵犯了学校的利益、违反学校科研管理规定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学校收缴其对外合作的全部收入,或追缴其科研经费。2不承认其科研成果和一切相关的科研活动,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3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两年之内不得申报新课题,三年之内不得申报科研成果。 4对当事者在两年内不受理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者可解聘或降一级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第六章 横向科研项目成果管理及转让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根据需要并与项目委托方协商
9、,项目负责人可以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成果鉴定的申请,并同时报送有关材料。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鉴定。凡通过鉴定的成果,按延边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进行成果管理,并作为岗位考核、评奖、晋升职称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七条 横向 项目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任何其他个人或部门无权签定成果转让合同。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主持的科研成果,由合作单位商定其所有权。违背者将追究其责任,其合同视为无效合同。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成果转让按照延边大学科研成果转让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延大校发延边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