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初稿.docx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227619 上传时间:2018-09-0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30.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初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初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初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初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初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目录一、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含义、特点、一般原则、基本程序与评价3(一)含义3(二)特点3(三)一般原则4(四)基本程序5(五)评价5二、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5(一)上诉程序的缺陷5(二)证明问题上的不足 5(三)执行措施的弊端5(四)WTO 报复制度的缺陷5三、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对策6(一)完善上诉程序6(二)证明问题的解决办法6(三)对执行撤销或修改相关贸易措施有效性的加强6(四)克服 WTO现存报复制度的缺陷6中文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指世界贸易组织 WTO,处理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的办法,是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通过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

2、解协议(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the Governing Settlement of Disputes,简称 DSU)是为 WTO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是 WTO规则实际有效执行的根本保证。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制度缺陷;完善对策浅谈 WTO争端解决机制一、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含义、特点、一般原则、基本程序与评价(一)含义WTO争端解决机制(DSU)指世界贸易组织 WTO,处理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的办法。(二)特点1、统一了争端处理程序。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不仅把 GATT的货物贸易领域的各种争端(反倾销协定、补贴

3、和反补贴协定)处理程序统一起来,也把服务贸易协定及知识产权协定的争端处理程序统一起来,制定了适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等所有领域统一的争端处理程序,范围非常广泛。2、设立了专门的争端强制管辖机构(DSB)。DSB负责管理规则与程序以及各有关协议中协商与解决争端的条款,具有独立履行司法职能的全部权力,从而克服了关贸总协定中常遇到的争端双方“选择规则”(Rule Shopping)和“选择机构”(Forum Shopping)的困难,使解决争端专业化、法制化。3、规定了争端解决的时限。 (1)请求协商的成员方若在 10天内未接到对方的答复,或在请求协商后不超过 30天或双方另外同意的期限内

4、没有进行协商,则可直接请求成立专家小组,如果在收到协商请求之后的 60天内未能经协商解决争端,可申请设立专家小组,或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2)由 DSB设立专家小组,不得迟于申请后的下次会议上设立。 (3)30天内组成专家小组,若对谅解所规定的专家小组职权有增减或争论,当事方应在 20天内达成协议。 (4)专家小组审理案件过程,一般不超过 6个月,紧急情况下不超过 3个月。 (5)专家小组中期评审报告,分送当事方征询意见的时限: 专家小组报告分送 DSB各方传阅,这段时间不应超过 9个月;如无上诉,DSB60 天内通过专家小组报告,上诉评审不超过 60-90天,DSB 在 30天内通过上诉

5、报告。 4、确立了新的否决一致原则(Negative Consensus)。 只要在决策会上没有人表示同意,就算是否决本决议,本决议不能通过;哪怕只有一人表示同意,本决议即可通过。5、增设了上诉评审程序(DSU)和上诉机构。 由于专家小组报告一经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专家小组作为一种临时成立的机构,在解释和适用 WTO法律规则时又有可能犯错误,因此设立了上诉评审程序,并由DSB设立了一个受理上诉的常设机构,这样,便达到在争端解决程序的司法性大大加强的情况下又确保了专家小组报告的合法性和维护当事方权益的目的,不仅防止错案的发生,保证对有关协议规则的正确适用,更为重要的是,上诉机构在适用有关

6、法律规则时所作的解释可以使有关规则的模糊内容得到明确,而这种解释在同类案例中的反复援用,还可能起到发展世贸组织法以及增加世贸组织法实施的可预见性的作用。6、引入交叉报复权,加大了裁决的执行力度。DSU规定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的 30天内进行的 DSB会议上,有关的成员方应通知 DSB有关其执行 DSB各项建议和裁决的意向,如果不能立即执行,可在一段“合理时间(不超过 15个月) ”内做到,如果在这段时间内不能做到,则须与起诉方谈判,以确定可相互接受的补偿。 在上述方法都不可行的情况下,DSB 还可以授权中止关税减让或其它义务,包括实行“交叉报复” ,使有关当事方可以选择更有效的方式对违

7、反协议的情况进行报复,有助于提高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7、采用政治说理与法律方法相结合处理纠纷。WTO 争端解决机制将政治说理方法(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等)与法律方法(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结合起来,形成了独特的和平解决争端制度(三)一般原则1、继续遵守 1947年关贸总协定管理争端解决活动的各项原则 DSU第 3条第 1款规定:“各成员方确认,遵守在此以前根据 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 22条和第 23条及其进一步制订和完善的各项规则及程序所适用的争端管理的各项原则。”2、解决争端而非通过争端解决过程制定新的法律规则 一项可为争端各方相互接受且符合适用协定的解决办法是优先谋求的目标

8、。如有关措施被确认为违反任何适用协定,在没有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时,争端解决机构的首要目标一般是确保撤销该项措施。补偿规定只有在不可能立即撤销该项措施且作为撤销该项措施前的一项临时办法的条件下才能被援用。 同时,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损各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根据适用协定协商和争端解决条款正式提起的各事项的一切解决办法,包括仲裁裁决,应该符合这些适用协定,既不得剥夺或损害任何成员方根据这些适用协定享有的利益,又不得阻碍这些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 3、谨慎、善意地使用争端解决机制 DSU规定:“各成员方在投诉前应对这些程序下的行动是否有效作出判断。 ”“要求调解和使用争端解

9、决程序不应旨在作为或视为诉讼行为,而且一项争端发生,所有成员方应善意参与这些程序以谋求解决该争端。投诉和对决然不同事项的反诉不应有任何联系。 ” 4、尊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排他性 DSU第 23条规定: (1)当各成员方谋求排除反适用协定义务的行为及其他丧失或损害或阻碍实现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一项障碍时,它们应诉诸且遵守本谅解的各项规则与程序。 (2)在此种情况下,各成员方应: 除根据本谅解各项规则和程序诉诸争端解决外,不得对已发生的违法、已蒙受丧失或损害利益或阻碍实现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结果作出决定;并且,应使任何此种决定符合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所包括的调查结果或根

10、据本谅解所作的一项仲裁裁决;按照第 21条确定的程序,决定有关会员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期限;根据第 22条所规定的各项程序,确定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水平,经争端解决机构根据这些程序授权并在中止适用协定下的减让及其他义务前,对在合理期限内不遵守建议和裁决的有关成员方进行报复。 (四)基本程序1.协商;2.斡旋、调解和调停;3.仲裁;4.专家组程序;5.上诉程序;6.对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监督;7.制裁(补偿与报复)。(五)评价DSU是一种司法性和政治性交融的综合性争端解决机制。其实质在于:不是决定当事国在有关案件中的胜败或制裁某一当事方,而是求得有关争端的有效解决,维持和恢复争端当事

11、方依照有关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明确规定采用国际公法解释规则,程序的各环节趋于严密和紧凑,专家组程序和上诉程序具备“雏形国际贸易法院”的特征,强化了司法管理。二、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一)上诉程序的缺陷根据 DSU第 17条 6款和 13款的规定,上诉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职能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这一规定不仅将事实问题明确排除在外,而且还把案件本来可能涉及但专家组报告中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排除在外。在国内民事诉讼法中,上诉法院有权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符合上诉法院的受案范围进行审查。同样,由于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

12、构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是有限的,只有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上诉机构才有权进行实质审理。因此,争端方在行使上诉权时,上诉机构理应有权对其上诉的适格性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争端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 DSU 并没有赋予上诉机构以审查权,也不允许上诉机构驳回不符合上诉条件的诉讼请求,而是规定一旦争端一方在合理期限内将上诉决定通知 DSB,案件就自动进入上诉程序,上诉机构必须予以受理。这样的规定与国内法相比无疑是个缺憾,在实践中对争端的解决也产生了不利影响。(二)证明问题上的不足 DSU缺乏对举证责任规则的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实践中大量的运用自由裁量权,针对个案将举证责任酌情在争端双方间进

13、行分配,表现出了极大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稳定性。同时在强制取证、对证据进行质证以及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上缺乏明确的相关规定,完全依赖上诉机构针对具体案件所作的解释,影响了争端的公正解决。(三)执行措施的弊端 从申诉方投诉到撤销不符合协议规定的有关措施真正产生效力一般需要 3年的时间,争端裁决的执行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往往导致在败诉方与 WTO协议不相符的贸易措施真正被撤销或修改时,因时过境迁而降低了这一救济措施的执行效果,极大的削弱了成员方将贸易争端诉诸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性。(四)WTO 报复制度的缺陷报复水平不充分。将报复水平严格限制在与损害程度相称的范围内,这就意味着该国从提高关税中

14、得到的利益,仅以填平和弥补其遭受的损失为限,使得一些受报复方能够承受起报复措施的影响,从而拒不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为,将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变为一纸空文,瓦解了报复制度的威慑力。报复与交叉报复制度不公平。报复制度实际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报复双方经济实力对比的情况,经济实力越强,报复的实际效果就越显著,极易导致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畸形。三、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对策(一)完善上诉程序扩大 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的审查范围及赋予其发回重审权对于上诉机构在审查范围上引发的问题,解决的办法可以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51条的规定,将事实问题纳入上诉审的范围,使得上诉机构有权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

15、适用和事实认定进行全面复审,最大限度的保证诉讼的公正性。至于法律审查方面,有必要将其法律审查的范围扩展到专家组报告以外的法律问题。 为了提高上诉机构的办案效率,有必要规定其扩大审查范围的条件,同时,可以借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53条的规定,赋予上诉机构对“重大事实问题”以及专家组报告未涉及的却对案件的解决有实质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的权利。 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受理审查权的赋予上诉机构的受理审查权就是指上诉审机构对于当事人所提交的上诉案件有权利进行初步审理,决定其上诉的权力。作为纠错防错的程序设置与过滤机制的上诉程序有必要赋予其受理审查权,由进行实质审理的上诉机构对争端方提出

16、的上诉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对不属于上诉机构受理范围的案件予以驳回,促使争端方审慎使用上诉权,保证上诉机构的高效运作。(二)证明问题的解决办法 在举证责任问题上,应围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分配原则对举证责任的运作规则加以明确和完善,形成规范的举证责任规则。可以借鉴国内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风险负担的理论,当争端一方不能或拒绝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又不能证明其举证不能是由于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资料为另一方当事人所独占和控制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裁决。 (三)对执行撤销或修改相关贸易措施有效性的加强 当申诉方在专家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建立专家组时,就应对专家组能否自动建立进

17、行表决。在案件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DSU 第 16条规定 DSB通过专家组报告的时间为 60日,可将这一时限缩短为 30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损耗,提高案件的解决效率。在 DSB通过了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被诉方被要求修改或撤销其法律及贸易措施的时间可长达 15个月,造成了胜诉方受到损害的利益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因此,应将这段时间缩短为6个月,除非被诉方能够提出充分的理由,并经 DSB的允许方可适当延长执行期限,这样才足以促使被诉方及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生效裁决,维护胜诉方依 WTO协议应获得的权益。(四)克服 WTO现存报复制度的缺陷为防止执行措施的“无限循环”问题,应严格限定争端解决程

18、序重新提起的次数。DSU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在其最终报告中对被诉方执行措施是否与 WTO协议或其裁决的标准相符合加以判定。以避免争端双方在此问题上发生分歧,导致 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重新启动。 为防止受报复方架空报复制度,有必要提高报复水平,提高报复水平的惩罚程度。使其适当超出受损害的水平,变恢复性报复为惩罚性报复,以加大报复制度的惩罚力度,促使成员方切实的履行相关承诺。将惩罚性报复的水平限定在 WTO协议所允许的范围内,在受报复方纠正其违法行为并使其贸易措施与 WTO协议或 DSB 裁决相一致时,立即终止报复,避免实施报复的成员方借报复措施获取不正当利益。 参考文献郭敏华,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商业时代理论,2005,5,59-6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