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经 营采 购合 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方) :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节 原 则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 本着优势互补、 互惠互利、 共 同发展的原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签订。 第二节 适 用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的甲方代表甲方及其所属的子公司、 分公司、 分支机构、 办 事处。 乙方代表乙方及/ 或乙方的相关公司。 (详见附件一) 。 因此, 本 合 同 中 涉 及 的 各 项 条 款
2、适 用 于 附 件 一 中 所 列 的 甲 方 的 总 公 司 及 上述各地分公司、 子公司、 分支机构、 办事处等机构以及附件一中 所列的乙方及其相关公司。 乙方有权决定适用本合同的相关 公司的 增加或减少,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 第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具体是指: 品类 品牌。 第四条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产 品 进 入 乙 方 地区 门店进行 销售 (详见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 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 供应商上 (撤) 店协 议书 ) 。 乙方有权决 2 定 增 加 或 减 少 本 合 同 约 定 产 品 进 入 的 门 店 , 但 乙 方
3、 应 书 面 通 知 甲 方,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 第三节 名 词定义 第五条 产品: 是指由甲方生产或经销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 准并不侵犯任何第三 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 第六条 销售支持: 指甲方在乙方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因乙方提供服务甲方 无条件给予乙方的优惠条件和资金、物质支援。 第七条 供货价格: 指甲乙双方在甲方给予乙方销售所在地的所有经销商最 低真实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取得一致的价格。 第八条 残次品:指商品在售前、售中及售后中本身固有的或发生的外观、 性能、 质量等任何一项不符合中国国家质量标准、 行业标准、 厂家 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等任一标准的产品。 第
4、九条 滞销产品:指乙方从甲方购进的产品经过 15 天的时间,销量与进 货量的比低于二分之一的产品。 第十条 商业折扣: 指乙方销售甲方产品后 , 甲方以乙方在甲方的进货额 (或 回款额)为根据,依照双方约定的条款给予乙方的进货折扣。 第十一条 特价机: 指根据双方的经营需要乙方从甲方以特殊的供货价格进购 的产品,条件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铺底: 是指甲方给予乙方的不需支付实际资金即可调拨一定金额货 物,作为在合同有效期内样机展示和库存周转之用的优惠条件。 第十三条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给予乙方先进货再延期付款的最大金额限制。 第十四条 货到付款结算:指乙方在甲方货物到达乙方库房验收后 24
5、小时内 即向甲方支付货款。 第十五条 回款额: 指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包括扣抵甲方在乙方处欠款的款 额(降价款、退货款除外) 。 第十六条 利润补偿款: 指在乙方销售的甲方产品的零售价格降低, 使乙方销 售甲方产品的帐面毛利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水平时, 由甲方向乙 方支付的,用于补足乙方利润损失部分的款项。 3 第十七条 包销机型: 指性能、 外观与其他型号有明显区别的, 性能价格比有 明显优势的,由乙方独家经营的产品。 第十八条 合同年度:指合同有效期。 第十九条 帐期:指产品进入乙方指定仓库到乙方支付货款之间的期间。 第二十条 降价款:由于供价下调而产生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降价金额。 第二十
6、一条 名誉损失: 本合同中所称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失的情况是指给乙方或 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包括但 不限于 :1 、因 产品问 题(包 括但 不限 于质量 、假冒 伪劣、 虚假宣 传、侵 犯他 人知 识产权 等问题 , ) 或甲 方提供 的售后 服务问 题被媒体(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 暴光的;2、 因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被媒体暴光的;3 、 因产品问 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有关部门、 机构、 消协公告的;4、 虽未被暴光, 但因产品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造成相当多人员认为或 知悉乙 方的产 品或 服务 存在问 题的;5、 产品
7、不合格 、退货 、返修 率合计超过 %, 致使乙方名誉或商誉受到负面影响的; 6、 其他 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 商号、 商标、 商誉造成负面影响 的情况。 第四节 产 品订购、运输、结算 及其他 一 、产品 订购 第二十二 条 乙方从 甲方处 进货时 须 提前 向 甲方传 真送 交进货 计划, 甲方在 接到进 货计划 后 日 内书面 答复乙 方(书 面 答复上 应加盖 甲方的 公章) ,并于 乙方 要求 的送货 时间按 进货 计划 送达乙 方指定 地点。 非 经 乙 方 书 面 认 可 , 甲 方 在 书 面 答 复 中 所 进 行 的 任 何 特 别 注 明 无 效。 第二十三 条
8、 乙方在 要求的 送货时 间 前 日有 权撤消 或变 更进货 计划, 而无需 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二 产品运 输 第二十四条 甲方负责所有产品到乙方指定地点的运输, 其间的一切费用由甲方 4 负担。 第二十五条 货物在交付乙方并经验收前, 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三 货款结 算 第二十六条 甲方给予 乙方 万元的 铺底额 度。铺 底额度在 本合同 期满 后可自动转入下一期合同。 如双方不再进行合作, 则在双方核清往 来账目, 乙方将所剩余库存中的甲方产品退清后, 将应付的所余款 项(铺底额度等余款)退还甲方。 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 乙方应付帐款高于铺底额度, 高出的部分按帐
9、期结算,低于或者等于铺底额度不结算。 第二十八条 甲方给予 乙方 共计 万 元信用 额度 。乙 方从甲方 进购的 产品 在信用额度以内的部分,按帐期结算,甲方给予乙方的帐期为 天 , 帐期 的计 算起 点 为甲 方产 品进 入乙方 库 房时;在 信用额 度之外的,须以货到付款的形式结算(如需改变双方可另行协商, 按协商结果履行) 。 第二十九条 当 期 货 款 的 结 算 以 乙 方 已 到 期 的 应 付 款 余 额 扣 除 采 用 帐 扣 方 式 收 取的有关款项及甲方逾期未付的降价款、 退货款、 商业折扣款、 退 残款、 其它甲方承诺支付以及依照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当支付的款项 后的余额为准
10、。 第三十条 货款结算方式为 (在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1 支票或电/ 信汇 2 个月无息银行承兑汇票 3 个月 无息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十一条 货款结算采取 “钱票两清” 的原则, 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 甲方必 须同时向 乙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票。 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 增 值税票可按以下 办理: (一) 乙方向甲方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差额付款, 甲方在增值税票上直接 列明折扣率和折扣额,乙方不再向甲方开具发票。 (二) 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增值税票。 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 乙方向 甲方开具零售发票或办理折让证明,然后向甲方全额支付货款。 5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按上述规定按时向乙方提供
11、增值税票, 在增值税票未交讫之 前乙方可拒绝支付货款。 第三十三条 乙方结算日由乙方各公司具体指定, 结算日外的时间乙方不进行结 算, 甲乙双方可进行对帐, 整理提供票据。 每月最后一日及法定节 假日乙方不进行结算, 帐期未满或遇节假日, 结算期顺延至下一结 算日。 四 残次、 滞销产品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甲方产品中的残次品, 有权自行选择更换 或退货,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残次通知后 3 日内更换残次品或退残次品,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后, 同时甲方仍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如遇滞销产品时, 有权自行选择更换或
12、 退货, 但应以 书面 形式 通知甲 方,甲 方应 在接 到通知 3 日 内为乙 方调换乙方确认或指定的其他产品或进行退货, 如甲方逾期未予调 换 或 者 退 货 , 则 乙 方 可 向 甲 方 收 取 产 品 供 价 总 额 每 日 3 的 保 管 费。逾期 30 天后,乙 方有权处理该产品,从处理所得款项中优先 获得并自行扣除保管费、处理费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 附件、 宣传材料等 存在或涉嫌存在 (如 涉及诉讼或仲裁等) 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情况的, 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甲方,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3
13、日内更换或退货, 否则承担延迟 履行的违约责任。 因该产品给乙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 甲方应 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 附件、 宣传材料等为假冒产品的, 或 存在虚假宣传的, 乙方有权根据情 况选择退货或换货, 但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3 日内更换或退货, 否则 承 担 延 迟 履 行 的 违 约 责 任 。 因 该 产 品 给 乙 方 造 成 经 济 和 名 誉 损 失 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对于第三十五至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 更换或退货的全部往返运 6 费由甲方承担。 六 商业折 扣约定: 第三十九条 甲方给
14、予乙方的商业折扣形式: 常规商业折扣有月度商业折扣 (含 单台折扣和开箱费) 、年度商业折扣、特殊折扣等。 第四十条 甲方给予 乙方 商业折 扣 的计算基 数为 : (根据双 方协商 选定 一种方式) 1. 乙方在甲方进货后的回款额; 2. 乙方在甲方的实际进货额。 其中: “乙方在甲方进货后的回款额” 是指乙方实际支付给 甲 方 的 货 款 , 加 上 乙 方 采 取 帐 扣 方 式 收 取 甲 方 的 各 种 应 收 款 项 (帐扣的降价款、 退残款、 退货款除外) , 具体计算以乙方的结 算单据为准。 “ 乙 方 在 甲 方 的 实 际 进 货 额 ” 是 指 乙 方 从 甲 方 购 进
15、 的 商 品 的全部价款减去已扣收的降价款、 退货款、 退 残款以后的余额。 具体计算以乙方的入库单据为准。 月 度 商 业 折 扣 的 计 算 基 数 以 当 月 一 日 到 当 月 最 后 一 日 为 期 间 进 行 计 算 ; 年 度 商 业 折 扣 的 计 算 基 数 以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为 期 间 进行计算。 上 述 计 算 基 数 中 包 含 甲 方 向 乙 方 销 售 而 在 中 国 被 课 征 的 增 值税。 第四十一条 商业折扣的支付方式为 : ( 支票、电汇/ 信汇、帐扣任选一 种) 。 第四十二条 月度商业折扣为: ; 年度商业折扣比例及规定为: 。 第四十三条
16、凡是商业折扣率发生变化的机型,应由双方签署特价机协议 、 特供机协议 或 包销协议 另行规定, 否则视同常规机型执行 本协议规定的商业折扣率。 第四十四条 月度商业折扣的结算时间为: (任选一种) 。 1、月 度 商 业 折 扣 采 取 按 月 结 算 的 方 式 , 每 月 的 商 业 折 扣 甲 方 应 在 次 7 月的 10 日前支付。 2、月度商 业 折 扣 采 取 按 进 货 批 次 进 行 结 算 的 方 式 , 甲 方 在 该 批 商 品 货款结算时直接支付。 第四十五条 年度商业折扣每半年结算一次。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为年 度商业折扣结算日,按全年最高商业
17、折扣率计算。甲方在 7 月 31 日和次年 1 月 31 日之 前将期间发生的年度商业折扣支付给乙方。 合同到期后双方按实际销售规模计算全年度商业折扣, 实际年度商 业 折 扣 金 额 减 去 甲 方 已 支 付 给 乙 方 的 年 度 商 业 折 扣 金 额 即 为 甲 方 应支付给乙方的所余年度商业折扣金额。 该笔商业折扣甲方须在合 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采取帐扣方式支付商业折扣, 对到期应收的商业折扣 如因甲方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进行货款结算, 则甲方应 以现款方式在 20 日前 缴纳,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货款结算,甲方不 得 以 未 结 算 为 由
18、拒 绝 向 乙 方 供 货 , 由 于 停 止 供 货 给 乙 方 造 成 的 损 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 必须将商业折扣款直接交到乙方的财务 部门( 由乙方 的财 务人 员开具 相应的 发票 ) , 不得交 给他人 代收, 否则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在本协议期满后至新协议签订之前 (以下称为 “特殊履行期” ) , 双 方商业折扣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 (以下称为 “原折扣” ) 。 在 新协议签订后, 如 “特殊履行期间” 的 “原折扣” 低 于新协议中约 定的商 业折扣 (以 下称 为“新 折扣” )的 ,甲 方应按 “新折
19、 扣”向 乙 方 补 足 新 旧 折 扣 之 间 的 差 额 , 补 足 时 间 为 新 协 议 签 订 后 一 个 月 内。 如 “特殊履行期间” 的 “原折扣” 高于 “新折扣” 的, 双方仍 按 “原折扣” 执行。 新 协议的签订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 否则乙方 可暂停对甲方的结算,直到新协议签订为止。 第四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销售的特价机产品, 商业折扣支付方式详见 特价 机协议书 。 8 第五节 甲 方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第五十一条 甲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 杜绝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私人名义向乙 方工作人员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 、 贵重礼品、
20、 有价证券, 或采 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当利益。 甲方应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和 间接损 失进行 双倍 赔偿 ,同时 乙方并 有权 对甲 方要求 每次最 低 50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同时,乙方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果乙方人员私下向甲方或甲方业务人员索取费用, 甲方有义务拒 绝支付并向乙方进行投诉。 第五十二条 甲 方 保 证 在 乙 方 卖 场 的 零 售 价 格 比 同 行 的 本 地 市 场 最 低 成 交 价 格 低 % 或低 元/ 台,如不 足,则 乙方有 权自行调 整,调 价损 失部分, 由甲方负责补偿, 乙方有权在下一次货款结算中直接扣收; 若调价后乙方所获取的 商业折
21、扣金额, 未达到按照 双方约定的商业 折扣比例计算出的金额, 则乙方有权在下一次货款结算中对差额部 分直接扣收。 第五十三条 甲方确保给乙方的供价为在当地同期的最低供价。 此最低供价至少 低 于 甲 方 给 予 其 他 经 销 商 或 代 销 商 供 价 的 % 或低 元/ 台。 甲方须诚信履行本条款, 不得有虚假行为或变相提高供价, 否 则视为违约。 第五十四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营业场所及其产品的销售方式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十五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营业人员的服务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五十六条 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各种促销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甲方应给予乙方最低供货价格。 第五十八条 甲方应按照合同
22、规定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五十九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销售及信誉情况决定扩大乙方的信用额度。 第六十条 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变化随时调低供货价格, 以保证价格更具有市 场竞争力。 第六十一条 在乙方进货后, 甲方在给予乙方的供货 价的基础上下调价格, 甲方 应对乙 方尚未 售出的 该 产品进 行价格 补差, 并 且同时 对 日内购 9 进 的 产 品 进 行 价 格 补 差 。 补 差 确 认 时 间 为 乙 方 提 供 库 存 数 后 二 日 内。 甲方交纳补差价款的时间为最近一次货款结算日, 支付方式为 现款或帐扣。 第六十二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宣传资料应真实可靠, 若存在虚假
23、宣传或侵犯他 人知识产权的,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甲方产品的配件 (附件) 是第三方的产品, 甲方保证已获 得使用许 可, 该使用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四条 甲方应经常性地在乙方指定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促销演示活动。 第六十五条 甲 方 应 保 证 乙 方 零 售 价 在 当 地 具 有 优 势 的 情 况 下 帐 面 毛 利 润 率 不 低于 % ; 如乙方当月 (当月 1 日当月最后一日) 所获取的 帐面毛利率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比率, 则甲方应在乙方销售甲方产品 的次月 20 日内以现款 方式予以补足,否则乙方在下一次货款结算 时对
24、差额部分直接扣收。 应收利润补偿款当期乙方实际销售甲方产品的收入 (合同规定 的帐面毛利率实际帐面毛利率) ; 实 际 帐 面 毛 利 率 当 期 乙 方 帐 面 实 际 毛 利 额/ 当期乙方实际销售 收 入。 第六十六条 因甲方产品的质量问题或本身缺陷, 造成人身伤害或乙方及第三方 的其他经济损失的, 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因上述原因给乙方造成 名誉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名誉损失。 第六节 乙 方权利、义务 第六十七条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货款。 第六十八条 乙方有权调整甲方产品在乙方营业场所的位置和面积。 第六十九条 乙方有权优先参加甲方举办的各种促销活动, 并优先享有各种促销
25、活动支持的权利。 第七十条 乙方有支持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进行促销宣传活动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停止合作或乙方通知退换货后, 甲方的产品在乙方存放 10 的,每日乙方按 库存货物价格的 3 % 收取保管费用。 第七节 违 约责任 第七十二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应承担违约责任。 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 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 无约定的按实际损失额 进行赔偿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七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明确 约定的日期或者期限履行而延迟履行义务, 应当每日按照应当支付 而未支付, 应当交付而未交付款项或者货物价值的
26、万分之五承担延 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甲方擅 自终止 合同 应 向乙方 支付所 有应 付商 业折扣 (按本 合同规 定的最 高商业 折扣 率计 算) 、 降价款 、退 残款 、退货 款 及其 它甲方 承诺支付乙方的款项, 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多余的货款。 乙 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甲方退还商品并结清应付货款。 第七十五条 甲方违反第七十九条规定, 乙方有权进行降价销售。 甲方应对乙方 降价进行全程补差, 补差幅度应保证乙方获取双方约定的最高综合 利润及各项优惠条件。 同时, 乙方有权重新商议合作条件或终止协 议。 第七十六条 甲方违反第八十条之规定, 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供价非当地市场最
27、低 供价的,甲方应对其提高部分向乙方双倍赔偿。 第七十七条 甲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乙方供货的,或逾期 5 日未向乙方供货的, 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 损 失。 第七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所有应付款项逾期未付的,乙方可在结算时直接扣收, 乙方可享有每日收取 0.1% 滞纳金的权利。甲 方未能就扣收部分提 供增值税发票的(退残款、退货款、降价款除外) ,乙方加收 17% 的代缴增值税款。 第七十九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货款的, 甲方有权追究乙 方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对货款结算另有约定的除外。 11 第八十条 甲方应以 (任选一种) (1、 自合同签字
28、之日起 5 日内以现款; 2 、从第一次货款结算开始扣收直到扣完为止)方式向乙方交纳 万元的售后质量保证金, 在双方合作期间内, 售后质量保证金发生 扣除的, 甲方应于扣除之日起三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逾期应承担 日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果停止合作, 甲方 应另向乙 方交纳 万 元的售 后质量 保 证金。从 产品清 场之 日起至乙方已经销售的甲方所有产品保修期满止发生的一切退货、 维 修 及 赔 偿 责 任 等 费 用 , 由 乙 方 直 接 用 甲 方 交 纳 的 质 量 保 证 金 抵 补。 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在产品清场后 6 个月后且甲方提供的所有产 品保修期均已届满后
29、 10 日内由乙方退还给甲方。如该质量保证金 不足抵补上述费用则乙方享有追偿权。 第八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 因甲方 (包括甲方工作人员及代甲方提供服务的 相关人员) 原因造成乙方名誉损失的,应当向乙方承担 1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违约 责任,具体数额由乙方单独决定,甲方应当 在乙方发出关于造成名誉损失的有关通知后的 10 日内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逾期支付的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最近一次结算货款时予 以扣收。 上述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名誉损失的具 体事实及相关材料,乙方确定的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具体数额。 第八节 合 同的变更、终止、解 除、期满 第八十二条 甲方的
30、产品连 续 3 个 月在乙 方经营 的同 品类 商品中 销售排 名倒数 第 2 名之内 ,乙 方有 权终止 本合同 ,将 库存 的全部 货物退 还给甲 方,而无须向 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八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 乙方在下列情况享有解除合同的 权利: 1、甲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乙方供货的,或逾期 5 日未向乙方供货 的; 2、合同约定甲方应交纳的各种款项逾期一个月未交纳的; 3、甲 方经营 状况 严重 恶化, 或转移 资产 抽逃 资金, 或丧失 商业信 12 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的; 4、甲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乙方书面催告 7 日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十四
31、条 双方因任何原因停止合作后, 甲方的保修义务和售后服务义务均不 免除。 第八十五条 双方另行约定事项: 第八十六条 双方在 合同有 效期 内终 止合同 ,应签 订 终止 合同协 议书 ,否则 乙方视甲方仍在甲方门店经营,并按收取标准收取各项收入。 第九节 不 可抗力条款 第八十七条 “不可抗力事件” 是指本合同任 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抗拒, 也无法 预见,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事件或者事由。 第八十八条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遭 受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造 成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不能履行, 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 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责任; 但是遭受不
32、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在发生不可 抗力事件的 24 小时内 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 另一方 提供能 够证明 不 可抗力 事件发 生、影 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证明, 否则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 一方不得就此免除责任; 任何一方延迟履行义务后遭受不可抗力事 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遭 受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造 成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不能履行时, 其应采取一切可以减少对方损失的措施进行挽救, 否 则 其 应 就 因 其 没 有 采 取 措 施 或 者 采 取 的 措 施 不 当
33、而 扩 大 的 损 失 承 担责任。 第九十条 本合同因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能全部履行时, 遭受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 响 的 一 方 仅 就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涉 及 的 本 合 同 有 关 条 款或者约定可以中止、 暂停或者延迟履行, 而对于其他没有受到不 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条款或者约定仍应履行, 任何一方不得因另一方 13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而停止本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一条 当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结束, 不再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者约定的履 行产生任何影响时, 本合同双方应尽一切可能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 第九十二条 甲 方 的 任 何 一 个 相 关 公 司 或 乙 方 的
34、 任 何 一 个 相 关 公 司 发 生 不 可 抗 力不影响其他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节 争 议的解决 第九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 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应向 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节 合同有效期 第九十四条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年 。 自 年 月 日 起 , 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十五条 合同期满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 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开始协商签订 新的合同。 如本合同已到期, 但新的合同尚未签订, 为确保双方合 作的延续性, 本合同有效期自然顺延至新 合同签订之日, 最长不得 超过三个月。 在新的合同签署后乙方有权选择在该顺延的期限内适 用新合同或原合同。 第十二节 其他 第九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以加盖合同专用章为准)起生效。 第九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及合同附 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本合同于 (北京鹏润大厦/ 乙方注册地)签订。 第九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