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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江苏会计财经法规冲刺班考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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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 度 目 标: 归 纳总 结考 点 方便 记 忆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 度的 构成 考点一、会计法律制 度的调整对象 会 计法 律制 度, 是调 整 会计 关系 的法 律规 范。 会 计关 系 , 是 会计 机构 和会计 人员 在办 理会 计事 务过程 中以 及国家 在 管理 会计工 作过 程 中发生 的经 济关 系。 考点二、会计法律制 度的构成 三个层 次 层次 制定机 构 代表规 范 要点 会计法 律 全国人 大及 其常 委会 制定 会计 法 注册 会计 师法 1.会计 法 , 层 次最高 的 法律 规 范, 是制 定其 他会 计法 规的 依 据, 也是 指导 会 计

2、工作 的最高 准则; 2.适用 范围 : 没有 个体 工商 户 会计行 政 法规 国务院 制定 并发 布, 或者国 务院 有关 部门 拟订并 经国 务院 批准 发布 国务 院 企业 财务 会计 报告 条例 总会 计师 条例 1.调整 经济 生活 中 某 些方 面 会计关 系 2.制定 依据 :会 计法 国家 统一 的会 计制 度 部门 规章 财政部 制定 会计 从业 资格 管理 办法 财政 部门 实施 会计 监督办 法 代理 记账 管理 办 法 企业 会计 准则 基本准 则 口诀: 从业 、 代 理记 账都 需接 受财 政 部门监 督, 这是 基本 准则 规范 性文 件 财政部 制定 企业 会

3、计 准则 第 l 号 存货 等 38 项具体 准则 及其 应用 指南 企业 财务 通则 企业 会计 制度 金融 企业 会计 制 度 小企 业会 计制 度 会计 基础 工作 规 范 规范教 育档 案 制度准 则 会计 人员 继续 教育 规定 会计 档案 管理 办 法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 理体 制 三 方面 管理 :国 家、 行业组 织、 单位 考点一、会计工作的 行政管理原则与财政 部门 行政管理职能 统 一领 导和 分级 管理 的原则 国 务院 财政 部门 主管 全国的 会计 工作 。 县级 以上 地方各 级人 民政 府财 政部 门 管理 本行 政 区域内 的会 计工 作。 ” 行政管 理职

4、能 要点 会计准 则制 度及 相 关标准 规范 的制 定 和组织 实施 1. 财政 部制 定( 省市 级财 政部门 则不 行) ; 2. 财政 部门 管理 会计 工作 最基本 职能 ; 3. 特种 行业 的批 准与 军队 的备案 : 国务院 有关 部门 对会 计核 算和会 计监 督有 特殊 要求 的行业 ,依 照会 计法 和 国家 统一 的会计 制度 制定 具体 办法 或者补 充规 定,报 国务 院财 政部 门审 核批准 。 中国人 民解 放军 总后 勤部 可以依 照 会计 法 和国 家统一 的会 计制度 制定 军队 实施 国家 统一的 会计 制度 的具 体办 法,报 国务 院财政 部门 备案

5、 。 会计市 场管 理 会计市 场准入 管 理; 会计市 场运行 管 理; 会计市 场退出 管 理; 会计市 场管 理还 包 括 对会 计 培训 市场 的管 理。 会计专 业人 才评 价 形成了 一个 包含 会计 从业 资格、 初级 、中 级、 高级 会计专 业技 术资格 、正 高级 会计 师资 格(含 全国 会计 领军 人才 ) 的具 有梯 度发展 级次 的会 计人 才培 养评价 体系 。 此外, 财政 部和 地方 财政 部门对 先进 会计 工作 者的 表彰奖 励 也 属于会 计人 才评 价的 范畴 。 会计监 督检 查 1. 检查 包括 会计 信息 质量 检查和 会计 师事 务所 执业 质

6、量检 查 。 对会计 信息 质量 检查 主要 是综合 治理 会计 信息 失真 问题, 提高 会计信 息质 量; 对会计 师事 务所 执业 质量 检查主 要是 确保 注册 会计 师客观 公正 地发挥 审计 鉴证 作用 。 2. 违反 两法 具有 处罚 权。 考点二、会计工作的 自律管理 我 国目 前会 计工 作的 自律管 理组 织主 要有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协会 和中 国会 计学会 。 考点三、单位会计工 作管理 责任主 体 单位负 责人 负责 单位 内部 的会计 工作 管理 , 应 当保 证会计 机构 、 会 计人 员 依法履 行职 责, 不得授 意 、 指使、 强令 会计 机构 和 会计人

7、 员违 法办 理会 计 事项, 对本 单位 的会 计工 作和会 计资 料的 真实 性、 完整性 负责 。 单位负 责人 是指 单位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法律 、 行 政法 规 规定代 表单 位行 使职 权的主 要负 责人 。 单位法 定代 表人 (也称 法 人代表 ) , 是 指依 法代 表 法人单 位行 使职 权的 负 责人 , 如 公司 制企 业的 董 事长 (执 行董 事或 经理 ) 、 国 有企 业的 厂长 ( 经 理)、 国家 机关 的最 高行 政长官 等。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定 代表 单位行 使职 权的 主要 负责 人 , 是 指依 法代 表非 法 人单位 行使 职权 的负 责

8、人 ,如代 表合 伙企 业执 行合 伙企业 事务 的 合 伙人 、 个人独 资企 业的 投资 人等。 会计人 员的管 理制度 财政部 门负 责 会 计从 业资 格 管理 、 会 计专 业技 术 职 务资格 管理 、 会 计人 员 评优表 彰奖 惩 管 理以 及会 计人员 继续 教育 管理 等; 单位负 责会 计人 员 任 职资 格管理 、 会 计人 员任免 管 理 、 会计 人员 调迁 管理 。 会计人 员的任 职资格 从事会 计工 作的 人员 ,必 须取得 会计 从业 资格 证 书 。 担任单 位会 计机 构负 责人 (会计 主管 人员) 的, 除 取 得会计 从业 资格 证书 外, 还 应

9、当 具备 会计 师以 上 专业技 术职 务资 格或 从事 会计工 作3 年以 上经 历。 担任总 会计 师应 当在 取得 会计师 任职 资格 后 主 管一 个单位 或者 单位 内一 个重要 方面 的财 务工 作时 间不少 于 3 年。 需要说 明的 是, 除总 会计 师职务 之外 , 会 计人 员取 得相关 资格 或符 合有 关 任职条 件后 ,能 否具 体从 事相关 工作 ,一 般由 所在 单位自 行决 定 。 单位内 部会计 管理制 度 制定原 则: 内部 会计 管理 制度, 是指 单位 根据 会 计法 和国 家统 一的 会 计制度 的规 定, 结合 单位 类 型和内 部管 理的 需要 ,

10、 遵 循 一定的 原则 制 定 的, 用于规 范单 位内 部会 计管 理工作 和会 计行 为的 具体 制度和 管理 办法 。 单位内 部会 计管 理制 度的 内容: 由于 各单 位规 模大 小不一 , 经 营特 点和 业 务繁简 有别 ,因 此其 内部 会计管 理制 度的 内容 也 不 一定完 全相 同 。 第三节 会计核算 考点一、八项会计信 息质量要求 八点要 求 解释 真实性 以实际 发生 的交 易或 者事 项 为依 据进 行会 计确 认计 量报告 。 相关性 企业提 供的 会计 信息 应当 与财务 报告 使用 者的 经济 决策需 要相 关,有 助于财 务会 计报 告使 用者 对企业 过

11、去 、现 在或 者未 来的情 况作 出评 价 或者预 测。 明晰性 企业提 供的 会计 信息 应当 清 晰明 了 , 便 于财 务报 告 使用者 理解 和使 用 。 可比性 同一企 业 不 同时 期发 生的 相同或 者相 似的 交易 或者 事项, 应当 采用 一 致的会 计政 策, 不得 随意 变更。 确需 变更 的, 应当 在附注 中说 明( 纵 向可比 )。 不同企 业 发 生的 相同 或者 相似的 交易 或事 项, 应当 采用 规 定的 会计 政 策、确 保会 计信 息口 径一 致、相 互可 比( 横向 可比 )。 经济实 质 重于法 律 形式 实质重 于形 式, 要求 企业 应当按 照

12、交 易或 者事 项的 经济实 质 进 行会 计 确认、 计量 和报 告, 不应 仅以交 易或 者事 项的 法律 形式 为 依据 。 重要性 企业提 供的 会计 信息 应当 反映与 企业 财务 状况 、经 营成果 和现 金流 量 等有关 的 所 有重 要交 易或 者事项 。 (注意 :需 要会 计人 员职 业判断 ) 谨慎性 不应高估 资 产或 收益 、低估 负债 或费 用。 流入与 流出 。 及时性 不得提 前或 者延 后 。 考点二、会计核算的 总体要求 会计核 算依据 会计核 算应 当以 实际 发生 的经济 业务 事项 为依 据。 对会计 资料的 基本要 求 1. 会计 资料 必须 符合

13、国家 统一的 会计 制度 的规 定 , 保证会 计资 料的 真实 性 和完整 性 。 2. 任何 单位 和个 人不 得 伪 造、变 造 会 计凭 证、 会计 账簿及 其他 会计 资料 , 不得提 供虚 假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1) 伪造 会计 凭证 、会 计 账簿和 其他 会计 资料 ,是 指以 虚 假的 经济 业务 事项为 前提 编造 不真 实的 会计凭 证、 会计 账簿 和其 他会计 资料 。 (2) 变造 会计 凭证 、会 计 账簿和 其他 会计 资料 ,是 指用 涂 改、 挖补 等手 段 来改 变会 计凭 证、 会计 账簿等 的真 实内 容, 歪曲 事实真 相的 行为 , 即 篡

14、改事实 。 (3) 提供 虚假 的财 务会 计 报告, 是指 通过 编造 虚假 的会计 凭证 、会 计账 簿及其 他会 计资 料 或 直接 篡改 财 务会 计报 告上 的数 据, 使财 务会 计报 告不 真实、 不完 整地 反映 财务 状况和 经营 成果 , 借 以误 导、 欺 骗财 务会 计报 告 使用者 的行 为, 即以 假乱 真。 考点三、会计核算的 其他要求 依法建 立账 册 建立账 册 是 如实 记录 和反 映经济 活动 情况 的前 提。 不具备 建账 条件 的, 应当 实行代 理记 账。 明确会 计核 算 内容 1.款项 及有 价证 券的 收付 ; 2.财物 的收 发、 增减 和使

15、 用; 3.债权 债务 的发 生和 结算 ; 4.资本 、基 金的 增减 ; 5.收入 、支 出、 费用 、成 本的计 算; 6.财务 成果 的计 算和 处理 ; 7.其他 需要 办理 会计 手续 、进行 会计 核算 的事 项。 正确采 用会 计 处理方 法 1.各单 位采 用的 会计 处理 方法 , 前 后各 期应 当一 致 , 不 得随 意变 更: 确有必 要变 更的 ,应 当按 照企 业会 计准 则 第 28 号 会 计政 策、 会计估 计变 更和 差错 更正 的规 定进 行变 更, 并将 变更的 原因 、情 况及影 响在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说明 。 2.满足 下列 条件 之一 的,

16、可以变 更会 计政 策: 一是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国 家统一 的会 计制 度等 要求 变更; 二是会 计政 策变 更能 够提 供更可 靠、 更相 关的 会计 信息 以公历 年度 为 会计年 度 会计年 度自 公历 l 月 1 日 起至 12 月31 日止 。 以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会计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 记账 本位币 。 业务收 支以 人民 币以 外的 货币为 主的 单位 ,可 以选 定其中 一种 货币 作为记 账本 位币 ,但 是编 制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应 当折 算为人 民币 。 境外单 位 向 国内 有关 部门 编报的 会计 报表 , 应 当折 算为人 民币 反映 。

17、会计电 算化 必 须符合 国家 统 一的会 计制 度 的规定 软件 及 会计 资料 符合 国家 统一的 会计 制度 规定 ; 电子数 据、 软件 资料 也是 会计档 案; 正确使 用会 计 记录文 字 会计记 录的 文字 应当 使用 中文 。 在民族 自治 地方 , 会 计记 录可以 同时 使用 当地 通用 的一种 民族 文字 。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的 外商投 资企 业、 外国 企业 和其他 外国 组织 的会计 记录 可以 同时 使用 一种外 国文 字。 ” 考点四、会计凭证 填 制、 审核 会计 凭证 是会计 核算 工作 的 首 要环 节 。 会 计凭 证包 括原 始凭 证和记 账

18、凭 证。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和 取 得 (1) 从外 单位 取得 的原 始 凭证, 必须 盖有 填制 单位 的公章 ; 从 个人 取得 的原始 凭证 ,必 须有 编制 人员 的 签名 或者 盖章 。 (2) 自制 原始 凭证 必须 有 经办人 单位 领导 人或 者其 指定的 人员 签名 或者 盖章。 对外 开出 的原 始凭 证,必 须加 盖本 单位 公章 。 审 核 (1) 凡填 有大 写和 小写 金 额的原 始凭 证, 大写 与小 写金额 必须 相符 。 购买实 物的 原始 凭证 ,必 须有 验 收证 明 。 支付款 项的 原始 凭证 ,必 须有 收 款单 位和 收款 人的 收款证 明

19、。 (2) 一式 几联 的原 始凭 证 ,应当 注明 各联 的用 途, 只能以 一联 作为 报销 凭证。 一式几 联的 发票 和收 据, 必须用 双面 复写 纸 ( 发票 和收据 本身 具备 复写 纸 功能的 除外 ) 套 写, 并连 续编号 。 作 废时 应当 加盖 “ 作废 ”戳 记, 连同 存 根一起 保存 ,不 得撕 毁。 (3) 发生 销货 退回 的, 除 填制 退 货发 票外 ,还 必须 有 退货 验收 证明 ; 退款时 , 必 须取 得对 方的 收款收 据或 者汇 款银 行的 凭证, 不得 以退 货发 票 代替收 据。 (4) 职工 公出 借款 凭据 , 必须附 在记 账凭 证之

20、 后。 收回借 款时 ,应 当另 开收据 或者 退还 借据 副本 , 不得 退还 原借 款收 据。 (5) 经上 级有 关部 门批 准 的经济 业务 ,应 当将 批准 文件作 为原 始凭 证附 件。 如果 批准 文件 需要 单 独归档 的 , 应 当在 凭证 上 注明批 准机 关名 称 、 日 期和文 件字 号。 (6) 原始 凭证 所记 载的 各 项内容 均不 得涂 改 , 原始 凭证记 载的 内容 有错 误的 , 应 当由 开具 单位 重 开或更 正 , 并 在更 正处 加 盖 出具 单位 印章 ; 原始 凭证金 额出 现错 误的 不得 更正, 只能 由原 始凭 证开 具单位 重新 开具

21、。 会计机 构、 会计 人员 对 不 真实、 不合 法的 原始 凭证 , 有权 不予 受理 , 并 向 单位负 责人 报告 ,请 求查 明原因 ,追 究有 关当 事人 的责任 ; 对记载 不准 确、 不完 整的 原始凭 证 予 以退 回, 并要 求经办 人员 按照 国家 统 一的会 计制 度的 规定 进行 更正、 补充 。 保 管 (1) 对于 数量 过多 的 原 始 凭证 , 可以 单独 装订 保管 ,在封 面上 注明 记账 凭证日 期 、 编 号 、 种类 , 同时在 记账 凭证 上注明 “ 附件另 订 ” 和原 始凭 证 名称及 编号 。 各种经 济合 同、 存出 保证 金收据 以及 涉

22、外 文件 等重 要原始 凭证 , 应 当另编 目录, 单独 登记 保管 ,并 在有关 的记 账凭 证上 相互 注明日 期和 编号 。 (2) 原始 凭证 不得 外借 , 其他单 位如 因特 殊原 因需 要使用 原始 凭证 时, 经本单 位会 计机 构负 责人 、 会 计主 管人 员批 准, 可 以复制 或提 供查 阅 。 向 外单位 提供 的原 始凭 证复 印件, 应当 在专 设的 登记 簿上登 记, 并由 提供 人 员和收 取人 员 共 同签 名或 者盖章 。 ( 注意 : 会 计档 案的外 借需 要的 是本 单 位单位 负责 人批 准, 注意 区别) (3) 从外 单位 取得 的原 始 凭

23、证如 有遗 失, 应当 取得 原开出 单位 盖有 公章 的证明 , 并注 明原 来凭 证 的号码 、 金额 和内 容等 , 由经办 单位 会计 机构 负 责人、 会计 主管 人员 和单 位负责 人批 准后 ,才 能代 作原始 凭证 。 如果确 实无 法取 得证 明的 , 如火 车、 轮船 、 飞 机票 等凭证 , 由 当事 人写 出 详细情 况, 由经 办单 位会 计机构 负责 人、 会计 主管 人员和 单位 负责 人批 准 后,代 作原 始凭 证。 记 账 凭 证 填 制 (1) 填制 记账 凭证 时, 应 当对记 账凭 证进 行连 续编 号。 一 笔经 济业 务需 要填制 两张 以上 记账

24、 凭证 的,可 以采 用分 数编 号法 编号。 (2) 记账 凭证 可以 根据 每 一张 原 始凭 证填 制, 或者 根据 若 干张 同类 原始 凭证汇 总填 制, 也可 以根 据 原始 凭证 汇总 表 填 制。 但不得 将不 同内 容和 类 别的原 始凭 证汇 总编 制在 一张记 账凭 证上 。 (3) 除结 账和 更正 错误 的 记账凭 证 可 以不 附原 始凭 证外 , 其他 记账 凭证 必须附 有原 始凭 证。 如果一 张原 始凭 证涉 及几 张记账 凭证 , 可 以把 原始 凭证附 在一 张主 要的 记 账凭证 后面 , 并 在其 他记 账凭证 上注 明附 有该 原始 凭证的 记账

25、凭证 的编 号 或者附 原始 凭证 复印 件。 (4) 一张 原始 凭证 所列 支 出需要 几个 单位 共同 负担 的 ,应 当将 其他 单位 负担的 部分 ,开 给对 方 原 始凭证 分割 单 , 进行 结算 。 (5) 如果 在填 制记 账凭 证 时发生 错误 ,应 当重 新填 制。 (6) 记账 凭证 填制 完经 济 业务事 项后 , 如 有空 行 , 应当自 金额 栏最 后一 笔金额 数字 下的 空行 处至 合计数 上的 空行 处划 线注 销。 (7) 填制 会计 凭证 ,字 迹 必须清 晰工 整, 并符 合规 定的要 求。 审 核 审核内 容主 要包 括 : 编 制 依据是 否真 实

26、 , 填 写项 目 是否齐 全 。 金 额计 算是 否正确 ,书 写是 否清 楚等 。 保 管 15 年 考点五、会计账簿 设置 包括4 个: 总、 日、 明、 其它辅 助; 现日、 银日 :订 本式 并逐 日结出 余额 。 启用 与登 记 必须依 据经 过 审 核的 会计 凭证 登 记会 计账 簿; 会计账 簿应 当按 照 连 续编 号的页 码 顺 序登 记。 会计 账簿记 录发 生错 误或 隔 页、 缺号 、 跳行 的, 应当 按照规 定的 方法 更正 , 并 由 会计 人员 和会 计机 构负 责人( 会计 主管 人员 ) 在 更正处 盖章 。 账目 核对 账实、 账证 、账 账、 账表

27、; 对账工 作每 年至 少一 次。 结账 各单位 应当 按照 规定 定期 结账, 不得 提前 或者 延迟 。 年度 结账 日为 公历 年度 的每 年12 月 31 日, 半年 度、 季度 和月 度结账 日分 别为公 历年 度每 半年 、 每 季、每 月的 最后 一天 。 保管 企业和 其他 组织 的总 账、 明细账 、日 记账 及辅 助性 账簿保 管期 限一 般 为 l 5 年,库 存现 金和 银行 存款 日记账 的保 管期 限 为 25 年 ,固定 资产 卡片 在固 定 资产报 废清 理后 保 管 5 年。 考点六、财务会计报 告 构成 企业 财务 会计 报告 条例 的规 定, 财务 会计

28、报告 由 会计 报表 、会 计报 表附 注和财 务情 况说 明书 组成。 会计报 表包 括 资 产负 债表 、利润 表 、 现金 流量 表及 相关附 表。 会计报 表附 注是 为便 于会 计报表 使用 者理 解会 计报 表的内 容而 对会 计报 表的 编制基 础、 编制 依据 、编 制原则 和方 法及 主要 项目 等所作 的解 释。 财务情 况说 明书 至少 应当 对下列 情况 作出 说明 : 1.企业 生产 经营 的基 本情 况; 2.利润 实现 和分 配情 况; 3.资金 增减 和周 转情 况; 4.对企 业财 务状 况、 经营 成果和 现金 流量 有重 大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财务会

29、计报 告分 为 年 度、 半年度 、季 度和 月度 财务 会计报 告。 年度、 半年 度 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包括 会计 报表 、会 计报表 附注 和财 务情 况说 明书。 季度、 月度 财务 会计 报告 通常 仅 指会 计报 表, 会计 报表至少 应 当包 括 资 产负 债表和 利润 表 。 编制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根 据经 过 审核 的会 计账 簿记 录和 有关资 料 编 制。 对外 提供 3.国有 企业 、国 有控 股的 或者占 主导 地位 的企 业, 应当 至 少每 年一 次 向 本企 业的 职 工代 表大 会 公 布财 务会计 报告 ,并 重点 说明 有关事 项。 4.企业

30、按规 定向 有关 各方 提供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其 编制基 础、 编制 依据 、编 制原则 和方 法应 当一 致, 不得提 供编 制基 础、 编制 依据、 编制 原则 和方 法不 同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5.财务 会计 报告 须 经 注册 会计师 审计 的, 注册 会计 师及其 所在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出具 的 审 计报 告应 当随 同财务 会计 报告 一并 提供 。 保管 月度和 季度 财务 会计 报告 的保管 期限 为 3 年。 年度财 务会 计报 告的 保管 期限为 永久 。 签章 程序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由 单位 负责人 和主 管会 计工 作的 负责人 、会 计机 构负 责

31、人 (会计 主管 人员 )签 名并 盖章; 设置 总会 计师 的单 位,还 须由 总会 计师 签名 并盖章 。 责任 主体 单位负 责人 是单 位对 外提 供的财 务会 计报 告的 责任 主体。 考点七、财产清查 定 期、 不定 期 全 面或 部分 财 产和 债务 考点八、会计档案 范 围 会计档 案一 般包 括会 计凭 证、会 计账 簿、 财务 会计 报告以 及其 他会 计资 料 等 。 1.会计 凭证 类: 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汇 总凭 证, 其他会 计凭 证。 2.会计 账簿 类: 总账 、 明 细账、 日记 账、 固定 资产 卡片、 辅助 账簿 , 其 他会 计 账簿。 3.财

32、务 报告 类: 月度 、 季 度、 年 度财 务报 告, 包括 会计报 表、 附表 、 附 注及 文 字说明 ,其 他财 务报 告。 4.其他 类: 银行 存款 余额 调节表 , 银 行对 账单, 其他 应当保 存的 会计 核算 专业 资料, 会计 档案 移交 清册 ,会计 档案 保管 清册 ,会 计档案 销毁 清册 。 各单位 的 预 算、 计划 、制 度 等文 件材 料属 于文 书档 案,不 属于 会计 档案 。 管 理 要 求 1.各单 位 每 年形 成的 会计 档案 , 应由 单位 会计 部门 按照归 档要 求负 责整 理立 卷,装 订成 册, 编制 会计 档案保 管 清 册。 2.当

33、年 形成 的会 计档 案, 在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可暂 由会计 机构 保管 一年 , 期 满 之后, 应当 由会 计机 构编 制移交 清册 , 移 交本 单位 档案机 构统 一保 管; 未设 立 档案机 构的 , 应当 在会 计机 构内部 指定 专人 保管 。 出纳 人员不 得兼 管会 计档 案 。 3.移交 本单 位档 案机 构保 管的会 计档 案 , 原 则上 应 当保持 原卷 册的 封装 。 个 别 需要拆 封重 新整 理的 ,档 案机构 应当 会同 会计 机构 和经办 人员 共同 拆封 整理 , 以分清 责任 。 4.各单 位保 存的 会计 档案 不得借 出 。 如有 特殊 需要

34、,经 本 单位 负责 人 批 准后 , 可以提 供查 阅或 者复 制, 并办理 登记 手续 。 查 阅或 者复制 会计 档案 的人 员, 严 禁在会 计档 案上 涂画 、拆 封和抽 换。 5.采用 电子 计算 机进 行会 计核算 的单 位, 应当 保存 打印出 的纸 质会 计档 案。 保 管 期 限 永久和 定期 两类 。 定期保 管期 限分 为 3 年、5 年、l 0 年、l 5 年和 25 年五类 ,保 管期 限从 会计 年度终 了后 第一 天 算 起。 企业和 其他 组织 的 年 度财 务报告 ( 决算 ) ( 包括 文 字分析 ) 、 会 计档 案保 管 清 册和会 计档 案销 毁清

35、册 等 应永久 保存 。 销 毁 规 定 1.编制 会计 档案 销毁 清册 单位负 责人 对所 要销 毁的 会计档 案进 行复 核后 在会 计档案 销毁 清册 上签 署意 见。 2.专人 负责 监销 对于一 般企 业 、 事 业单 位 和组织 , 应当 由 单 位档 案 机构和 会 计 机构 双方 共同 派 员监销 ; 对于国 家机 关应 当由 同级 财政部 门、 审计 部门 派员 参加监 销; 对于财 政部 门应 当由 同级 审计部 门 派 员参 加监 销。 3.不得 销毁 的会 计档 案 (1) 对于 保管 期满 但未 结 清的债 权债 务以 及涉 及其 他未了 事项 的原 始凭 证 不

36、得销毁 , 应单 独抽 出, 另 行立卷 , 由档 案部 门保 管 到未了 事项 完结 时为 止 。 对 于单独 抽出 立卷 的会 计档 案, 应 当在 会计 档案 销毁 清 册和会 计档 案保 管清 册中 列明。 (2) 正在 项目 建设 期间 的 建设单 位, 其保 管期 满的 会计档 案不 得销 毁。 第四节 会计监督 考点一、三位一体的 监督体系的主体及对 象 监 督 种 类 监 督 主 体 对 象 单位内 部会 计监督 会计机 构和 会计 人员 单位 经济 活动 外部 监督 政府监 督 (国家 监督) 县级以 上 人 民政 府财 政部 门为各 单位 会计 工作 的监 督检查 部 门,

37、对 各单 位会 计工 作行 使监督 权, 对违 法会 计行 为实施 行 政处罚 。- 政府 监督 实施主 体、 执法 主体 会计 行为 审计、 税务 、人 民银 行、 证券监 管、 保险 监管 等部 门 依照 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规 定 的 职责和 权限 ,可 以对 有关 单位的会 计资料 实施 监督 检查 。- 并不是 面向 所有 单位 的。 会计 资料 区分中 国人 民银 行与 中国 银行 财政部 门监 督所 有单 位, 其 他部 门监 督有 关单 位 社会监 督 注册会 计师 及其 所在 会计 师事务 所 ( 主体 ) 委托 单位 经济 活动 单位和 个人 检举 违法 行为 财政部

38、 门对 社会监 督的 再监督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和省 、自 治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财 政部门 除 了对企 业依 法实 施监 督之 外,还 依法 对 注 册会 计师 、会计 师 事务所 和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进行监 督、 指导 ,这 是对 社会监 督 的一种 再监 督。 考点二、单位内部会 计监督基本要求 1 、记 账人 员 与 经济 业 务事项 和会 计事 项的 审批 人员、 经办 人员 、财 务保 管人员 的职 责 权限应 当明 确, 并相 互分 离、相 互制 约; 2 、重 大对 外投资 、 资 产处置 、资 金调 度和 其他 重要经 济业 务事 项的 决策 和执行 的相 互 监

39、督、 相互 制约 程序 应当 明确; 3 、财 产清 查的 范 围 、 期限和 组织 程序 应当 明确 ; 4 、对 会计 资料 定期 进 行 内部 审计 的办 法和 程序 应当明 确。 考点三、会计机构和 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 会计 监督中的职责 1. 会计 机构 、 会 计人 员对违 反本 法和 国家 统一 的会计 制度 规定 的会 计事 项, 有 权拒 绝办 理或者 按照 职权 予以 纠正 。 2. 会计 机构 、 会 计人 员发现 会计 账簿 记录 与实 物、 款项 及有 关资料 不相 符的 , 按 照国 家 统一的 会计 制度 的规 定 有 权自行 处理 的 , 应当 及时 处理 ;

40、无 权处 理的 , 应 当 立即向 单位 负责 人报告 ,请 求查 明原 因, 作出处 理。 考点四、单位内部会 计控制的方法 (1) 不相 容职 务相 互 分离控 制要 求单 位按 照不 相容职 务相 分离 的原 则, 合理设 置会 计 及相关 工作 岗位 ,明 确职 责权限 ,形 成相 互制 衡机 制; 不 相容 职务 ,是 指不 能同时 由一 人兼 任的 职务 ,它主 要包 括: 记 账: 业务 审批 、业 务经办 、财 物保 管、 出纳 业 务经 办: 业务 审批 、财物 保管 、记 账、 业务 复核 (2) 授权 批准 控制 ; (3) 会计 系统 控制 ; (4) 预算 控制 ;

41、(5) 财产 保全 控制 ; (6) 风险 控制 ; (7) 内部 报告 控制 ; (8) 电子 信息 技术 控 制。 考点五、会计工作的 政府监督内容 财 政部 门实 施会 计监 督检查 的对 象是 会计 行为 , 并对发 现的 有违 法会 计行 为的单 位和 个 人实施 行政 处罚 。 1. 对单 位依 法设置 会 计账簿 的检 查。 2. 对单 位 会 计资 料 真 实性、 完整 性的 检查 。 3. 对各 单位 会计 核算 情况的 检查 。 4. 对各 单位 会计 人员 从业资 格和 任职 资格 的检 查。 5. 对会 计师 事务 所 出 具的审 计报 告的 程序 和内 容的检 查。

42、场 所: 在 被检 查单 位进 行 调 到财 政部 门检 查: 以前年 度、 财政 部门 负责 人 批准 、会 计资 料清 单、3 个月 退还 考点六、财 政部 门在 会计监 督检 查中 实施 的行 政处罚 (新 增) 1. 警告 2. 罚款 3. 吊销 会计 从业 资格 证书 考点七、会计工作的 社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 业 务范围 1. 依据 注 册会 计师 法承 办的 审计 业务 (1) 审查 企业 财务 会 计报告 ,出具 审 计报 告; (2) 验证 企业 资本 , 出具验资 报 告; (3) 办理 企业 合并 、 分立、 清算 事宜 中的 审计 业务 , 出具 有关 报告 ; (4)

43、 法律 、行 政法 规 规定的 其他 审计 业务 。 开 始验 资、 中间 审计 、最后 清算 2. 会计 咨 询 、会 计服 务业务 除 以上 注册 会计 师法 定业务 外, 注册 会计 师还 可 以办理 会计 咨询 、 会 计服 务 、 会计 培训、 代理企 业注 册登 记、 资产 评估、 税务 代理 、 出 具税 务报表 以及 财务 、 税 务、 投资咨 询服 务等 非法定 业务 。 考点八、注册会计师 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 系 联 系: 首 先, 两者 在审 计内 容、审 计方 法等 方面 都有 许多一 致之 处。 其 次, 两者 在工 作上 具有一 致性 区 别: 审计目标 不同 内部

44、审 计: 主要 是对 内部 控制 的 有效 性、 财务 信息 的真实 性和 完整 性以 及经营 活动 的效 率和 效果 所开展 的一 种评 价活 动; 注册会 计师 审计 : 主要 对 被审计 单位 财务 报表 的真 实性 (或 合法 性 ) 和 公允性 进行 审计 。 审计独立 性不同 内部审 计 : 为 组织内 部服 务, 接受 总经 理或董 事会 的领导 , 独立 性较弱 。 注册会 计师 审计 : 为 需要 可靠信 息的 第三 方提 供服 务, 不 受被 审计 单位 管理层 的领 导和 制约 , 独 立性较 强。 审计职责 和作用 不 同 内部审 计 : 结 果只 对 本 部 门、 本

45、单 位 负 责 , 只 作为 本部门 、 本单 位加 强 和改进 经营 管理 的参 考, 不对外 公开 ; 注册会 计师 审计 : 需 要对 投资者 和债 权人 及其 他利 益相关 者 负 责, 对外 出具的 审计 报告 具有 鉴证 作用。 接受审 计 的自愿 程 度不同 内部审 计: 代表 总经 理或 董事会 实施 的组 织内 部监 督, 是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单 位内 部的组 织 必 须接 受内 部审 计 人员 的监 督。 注册会 计师 审计 : 以 独立 的第三 方对 被审 计单 位进 行的审 计, 委托 人可 自由选 择 会 计师 事务 所。 遵循的 审 计标准

46、不 同 内部审 计: 内部 审计 准则 ; 注册会 计师 : 注 册会 计师 审计准 则。 审计的 时 间不同 内部审 计: 定期 或不 定期 审计, 时间 安排 比较 灵活 ; 注册会 计师 审计 : 定 期审 计, 每 年对 被审 计单 位的 财务报 表审 计 一 次 。 考点九、单位内部会 计监督与政府监督、 社会 监督的关系 ( 一) 联系 1. 单位 内部 会计 监督 是政府 监督 、社 会监 督有 效进行 的 基 础; 2. 政府 监督 、社 会监 督 是对 单位 内部 会计 监督 的一种 再监 督; 3. 政府 监督 是社 会监 督有效 进行 的 重 要保 证. ( 二) 区别

47、监督的 主体不 同 单位内 部会 计监 督的 主体 :单位 的会 计机 构、 会计 人员; 政府监 督的 主体 : 主要 是 财政部 门 ; 审 计部 门 、 税 务部门 、 人民 银行 、 证 券监管 部门 、保 险监 管部 门和国 家规 定的 其他 有关 部门也 可以 实施 监 督 ; 社会监 督的 主体 :社 会审 计组织 和广 大社 会公 众。 监督的 性质不 同 单位内 部会 计监 督: 单位 内部的 一种 自我 约束 机制 ; 政府监 督: 政府有 关部 门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对 会 计主体 的会 计行 为进 行 的管理 与监 督; 社会监 督则 :通 过审 计、 鉴证职

48、能的 发挥 及单 位、 个人的 检举 来实 施 的 。 监督的 时间不 同 单位内 部会 计监 督: 可以 是事前 监督 ,也 可以 是事 中和事 后监 督; 政府监 督和 社会 监督 :主 要是事 后监 督. 监督的 内容不 同 单位内 部会 计监 督不 仅包 括对不 合法 的收 支予 以制 止、纠 正和 检举 等内 容,而 且还 包括 为加 强经 济管理 、提 高经 济效 益服 务的内 容; 政府监 督的 内容 主要 是监 督会计 主体 的行 为是 否合 法; 社会监 督主 要是 指会 计师 事务所 对被 监督 单位 财务 会计报 告的 真实 性发 表意见 ,以 提高 被监 督单 位财务 会计 报告 的公 信力 。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 会计 人员 考点一、会计机构的 设置-根据会计 业务 的需 要 ,设置会计机构 三个层 次 单独设 置会 计机 构 有关机 构中 设置 会计 人员 并指定 会计 主管 人员 ; 在不具 备设 置条 件的 ,应 当委托 经批 准设 立从 事会 计代理 记账 业务 的中介 机构 代理 记账 。 是否设 置会 计 机构考 虑三 项 因素 (1 ) 单位 规模 的大 小; (2 ) 经济 业务 和财 务收 支 的繁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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