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 计 实 作 跟 我 学 会 计 主 管本 书 编 委 会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2 0 0 1 年 北 京(京 )新 登 字 063 号内 容 简 介本 书 从 会 计 实 际 工 作 业 务 出 发 ,系 统 而 全 面 地 论 述 了 作 为 一 名 会 计 主 管 所 应 具 备 的 业 务 能 力 和 工 作 方 法 ,同 时 辅 以 大 量 的 实 践 性 操 作 范 例 ,使 读 者 能 够 有 的 放 矢 地 掌 握 、 提 高 自 己 的 知识 和 技 能 ,对加 强 会 计 核 算 规 范 化 、 合 法 化 大 有 裨 益。本书 可 供 各 单 位 财 会 工 作 负
2、 责人 、 会 计 主 管等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学 习 、 提 高 之 用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 P)数 据会 计 主 管 会 计 主 管 编 委 会 编 .北 京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2001.5(会 计 实 作 跟 我 学 )ISB N 7-113-04155-8 . 会 . 会 . 会 计 - 基 本 知 识 .F 23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 IP 数 据 核 字 (2001)第 25754 号书 名 : 会 计 实 作 跟 我 学 会 计 主 管 作 者 : 本 书 编 委 会出 版 发 行 :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1 0 00 5 4,
3、 北 京 市 宣 武 区 右 安 门 西 街 8 号 )策 划 编 辑 : 夏 伟责 任 编 辑 : 夏 伟 编 辑 部 电 话 : 路 电 ( 02 1 )7 3 09 4 ,市 电 ( 0 10 ) 51 8 73 0 9 4封 面 设 计 : 马 利印 刷 :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 印 刷 厂开 本 : 7 87 9 6 0 1/ 1 6 印 张 :1 9 . 5 字 数 : 3 94 千版 本 : 2 00 1 年 12 月 第 1 版 2 00 1 年 12 月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 4 00 0 册书 号 : IS B N 7 -1 1 3 -0 41 5 5-8
4、/ F 3 3 8定 价 : 3 5. 0 0 元版 权 所 有 盗 印 必 究凡 购 买 铁 道 版 的 图 书 ,如 有 缺 页 、 倒 页 、 脱 页 者 , 请 与 本 社 发 行 部 调 换 。 联 系 电 话 : 路 电 ( 0 21 ) 73 1 6 9, 市 电 (0 1 0 )6 3 54 4 96 91编 “ 者 “ 说 “ 明会 计 工 作 是 财 务 收 支 的 “关 口 ”,对 于 维 护 投 资 人 、 债 权 人 及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正 确 处 理 国 家 、 集 体 、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关 系 ,都 承 担 着 重 要
5、责 任 。 会 计 主 管 是 这 一 “关 口 ”的 守 护 将 ,他 一 方 面 作 为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的 领 导 者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另 一 方 面 ,作 为 从 事 会 计 业 务 的 管 理 人 员 , 还 要 维 护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的 贯 彻 执 行 ,领 导 会 计 人 员 依 法 做 好 会 计 工 作 ,同 时还 要 在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领 导 下 ,依 法 维 护 本 单 位 的 利 益 ,为 本 单 位 的 经 济管 理 服 务 。在 现 实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中 ,存 在 着 整 体 利 益
6、与 局 部 利 益 、 国 家 利 益 与 企 业 利 益 、 投 资 者 利 益 与 企 业 利 益 、 企 业 利 益 与 个 人 利 益 之 间 的 矛 盾 。 这 种 矛 盾 往 往 表 现 在 财 务 的 收 支 活 动 之 中 ,会 计 人 员 在 履 行 其 职 责 ,特 别 是 实 行 会 计监 督 中 ,常 常 会 遇 到 许 多 困 难 和 麻 烦 。 有 些 单 位 的 领 导 人 ,不 支 持 会 计 工 作 , 对 会 计 人 员 在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不 过 问 ,使 会 计 人 员 难 以 充 分 地 进 行 会 计 监
7、督 ;也 有 些 单 位 领 导 人 ,过 多 地 考 虑 本 单 位 甚 至 个 人 的 利益 ,置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公 众 利 益 于 不 顾 ,做 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决 定 ,要 求 会 计 人 员 执 行 。 在 这 种 时 候 一 般 会 计 人 员 就 会 把 目 光 集 中 在 会 计 主 管 的 身 上 ,往 往 使 会 计 主 管 处 在 各 种 矛 盾 的 中 心 ,如 何 解 决 好 这 些 矛 盾 ? 处 理 好 各 方 面 的利 益 关 系 ? 为 帮 助 会 计 主 管 解 决 好 这 些 矛 盾 、 处 理 好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关 系
8、 ,我 们 编 写 了 这 本 书 。 本 书 共 六 章 ,包 括 :会 计 主 管 应 具 备 的 素 质 、 能 力 、 专 业 知 识 、 相 关 法 律 等 几 方 面 内 容 ,力 求 贴 近 会 计 主 管 的 实 际 工 作 ,满 足 会 计 主 管 日 常 工 作 的 需 要 。本 书 在 编 写 过 程 中 受 到 北 京 铁 路 局 财 务 处 ,石 家 庄 铁 路 分 局 财 务 分 处 有 关 领 导 ,石 家 庄 铁 路 运 输 学 校 李 占 林 、 魏 学 群 等 领 导 的 大 力 支 持 ,同 时 ,我 们 在 编 写 过 程 中 参 考 了 国 内 外 大
9、 量 的 专 业 书 籍 、 文 献 ,从 中 获 益 匪 浅 ,在 此 一 并 感 谢 。 本 书 编 审 人 员 分 工 如 下 :2主 审 北 京 铁 路 局 财 务 处 刘 进 保 、 李 春 生主 编 石 家 庄 铁 路 运 输 学 校 吕 永 安石 家 庄 铁 路 分 局 财 务 分 处 刘 润 存第 一 章 会 计 主 管 应 具 备 的 素 质 、 能 力 和 职 责石 家 庄 铁 路 分 局 财 务 分 处 刘 润 存石 家 庄 铁 路 运 输 学 校 吕 永 安第 二 章 会 计 政 策 选 择 石 家 庄 铁 路 运 输 学 校 金 炳 芬石 家 庄 铁 路 分 局 财
10、务 分 处 刘 洪 海会 计 建 账 基 础 石 家 庄 铁 路 运 输 学 校 吕 永 安 冯 浩石 家 庄 铁 路 分 局 财 务 分 处 赵 海 升对 会 计 工 作 的 检 查 和 监 督石 家 庄 铁 路 运 输 学 校 王 燕 红会 计 人 员 的 任 免 、 换 岗 和 工 作 交 接石 家 庄 铁 路 运 输 学 校 王 燕 红第 三 章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及 经 营 成 果 的 分 析石 家 庄 铁 路 运 输 学 校 吕 永 安石 家 庄 铁 路 分 局 财 务 分 处 邱 蓓 蓓第 四 章 完 成 工 作 清 算 石 家 庄 铁 路 运 输 学 校 曲 芳北 京 铁
11、 路 局 财 务 处 张 焕 臣第 五 章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设 计 北 京 铁 路 局 财 务 处 刘 红 艳石 家 庄 铁 路 运 输 学 校 吕 永 安第 六 章 相 关 法 律 制 度 石 家 庄 铁 路 运 输 学 校 侯 淑 敏北 京 铁 路 局 财 务 处 陈 柏 苍全 书 统 稿 石 家 庄 铁 路 运 输 学 校 吕 永 安由 于 时 间 紧 ,任 务 重 ,加 上 水 平 有 限 ,书 中 难 免 有 疏 漏 之 处 ,对 书 中 不 足之 处 恳 请 读 者 予 以 批 评 、 指 正 。编 者 12001 年 11 月2目 录第 一 章 会 计 主 管 应 具 备
12、 的 素 质 、 能 力 和 职 责 1一 、 会 计 工 作 的 地 位 与 作 用 1二 、 会 计 主 管 应 具 备 的 素 质 2三 、 会 计 主 管 应 具 备 的 能 力 3四 、 会 计 主 管 的 领 导 艺 术 14五 、 会 计 主 管 的 任 职 条 件 、 任 免 和 工 作 交 接 21六 、 会 计 主 管 的 职 责 权 限 24第 二 章 会 计 主 管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27一 、 会 计 政 策 的 选 择 27二 、 对 会 计 工 作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76三 、 会 计 人 员 的 任 免 、 换 岗 和 工 作 交 接 82四 、
13、 会 计 电 算 化 85第 三 章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及 经 营 成 果 的 分 析 90一 、 财 务 分 析 方 法 90二 、 对 盈 利 情 况 的 分 析 92三 、 对 资 产 经 营 状 况 的 分 析 100四 、 对 融 资 状 况 分 析 114五 、 对 财 务 结 构 分 析 120六 、 现 金 流 量 的 分 析 127第 四 章 完 成 工 作 清 算 133一 、 分 局 完 成 工 作 量 清 算 133二 、 基 层 运 营 单 位 完 成 工 作 量 的 清 算 138第 五 章 会 计 制 度 设 计 与 建 账 140一 、 会 计 制 度 设
14、 计 与 建 账 的 原 则 、 方 法 和 程 序 1401二 、 会 计 凭 证 的 设 计 、 填 写 、 审 核 与 传 递 141三 、 会 计 账 簿 的 设 置 、 登 记 、 对 账 和 结 账 161四 、 会 计 报 表 的 设 计 、 编 制 和 报 送 177五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设 计 193六 、 会 计 岗 位 的 设 置 197第 六 章 相 关 法 律 制 度 202一 、 企 业 资 本 金 的 法 律 规 定 202二 、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的 法 律 制 度 215三 、 支 付 结 算 法 律 制 度 224四 、 税 法 24
15、92第 一 章会 计 主 管 应 具 备 的 素 质 、 能 力 和 职 责一 、 会 计 工 作 的 地 位 与 作 用1. 会 计 工 作 是 一 项 经 济 管 理 工 作 ,是 一 种 管 理 活 动 。 在 微 观 经 济 中 ,会 计 管 理 是 企 业 管 理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在 宏 观 经 济 中 ,会 计 管 理 是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2. 会 计 作 为 经 济 管 理 活 动 ,是 随 着 社 会 生 产 的 发 展 和 由 此 产 生 的 对 经 济 管 理 的 需 要 而 产 生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 人 类 要
16、 生 存 ,社 会 要 发 展 ,就 要 进 行 物 质 资 料 的 生 产 。 生 产 一 方 面 要 创 造 物 质 财 富 ,另 一 方 面 又 要 有 劳 动 耗 费 ,人 们 进 行 生 产 活 动 时 ,总 是 力 求 以 尽可 能 少 的 劳 动 耗 费 ,取 得 尽 可 能 大 的 劳 动 成 果 。 为 了 达 到 这 一 目 的 ,必 须 在 不 断 采 取 先 进 生 产 技 术 的 同 时 ,随 时 掌 握 经 济 活 动 中 的 数 量 变 化 情 况 ,对 生 产 过 程 进 行 必 要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对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劳 动 耗 费 及 其
17、取 得 的 劳 动 产 品 等 经 济 现 象 进 行 观 察 、 计 量 和 登 记 ,以 便 获 得 有 关 管 理 生 产 过 程 所 必 需 的 数 据 ;同 时 根 据 所 取 得 的 数 据 资 料 ,在 生 产 活动 之 前 、 之 中 、 之 后 进 行 适 当 调 节 、 干 预 ,使 之 不 断 节 约 劳 动 消 耗 ,取 得 更 多 的 劳 动 产 品 , 从 而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这 是 会 计 管 理 的 雏 形 。3. 会 计 既 为 管 理 提 供 信 息 ,又 直 接 履 行 管 理 的 职 能 。 会 计 与 管 理 不 可 分 离 。 会 计 不
18、 仅 为 管 理 提 供 各 种 数 据 资 料 ,成 为 经 济 管 理 的 主 要 信 息 来 源 ,而 且 由 于 会 计 掌 握 了 大 量 的 日 常 经 济 活 动 的 第 一 手 资 料 ,最 了 解 经 济 活 动 的 动 态 ,特 别 是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管 理 重 心 从 实 物 管 理 为 主 ,转 向 价 值 管 理 为 主 。 会 计 工 作 本 身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价 值 管 理 工作 ,它 对 经 济 活 动 中 所 有 以 价 值 表 现 的 数 量 都 要 干 预 ,也 就 是 说 会 计 对 所 处 主 体 内 任 何 地 点 、
19、任 何 时 间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活 动 , 只 要 涉 及 价 值 数 量 , 都 要 进 行 指 导 、 组 织 和 控 制 。 4. 经 济 越 发 展 ,会 计 工 作 越 重 要 。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会 计 由 简 单 到 复 杂 ,从 不 完 善 到 逐 步 完 善 ,形 成 了 以 借 贷 复 式 记 账 方 法 为 主 的 近 代 会 计 。 此 后 ,会 计 经 历 了 记 账 为 主 的 簿 记 阶 段 ,会 计 循 环 实 务 形 成 的 会 计 阶 段 ,成 本 会 计 形 成 的 成 本 控 制 阶 段 ,以 及财 务 会 计 和 管 理
20、会 计 并 存 阶 段 。 20 世 纪 70 年 代 以 后 ,会 计 进 入 了 兼 为 宏 观 经 济 管 理 服 务 的 新 的 发 展 时 期 。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会 计 在 处 理 经 济 业 务 活 动 中 ,所 涉 及 的 经 济 利 益 超 出 了 本 单 位 的 范 围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影 响 其 他 有 关 方 面 的 利 益 。 因 为 一 个 单 位 的 经 济 活 动 不 可 能 是 孤 立 进 行 的 ,要 与 方 方 面 面 发 生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联 系 。 如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就 要1与 材 料 生 产 供 应 单
21、 位 、 银 行 、 税 务 、 投 资 人 、 本 单 位 职 工 及 政 府 部 门 等 发 生 供 销 关 系 、 利 益 分 配 关 系 、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信 贷 关 系 和 纳 税 义 务 关 系 等 诸 多 内 外 关 系 。 会 计 怎 样 对 待 和 处 理 上 述 经 济 业 务 关 系 ,不 仅 对 本 单 位 的 财 务 收 支 、 利 益 分 配 等 产 生 影 响 ,对 国 家 、 对 其 他 企 业 、 经 济 组 织 和 个 人 也 都 会 产 生 影 响 。 同 时 ,会 计 工 作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是 国 家 进 行 宏 观 经 济 管
22、 理 和 调 控 的 重 要 信 息 来 源 ,因 为 企 业 是 整 个 国 民 经 济 的 细 胞 ,是 宏 观 经 济 的 微 观 个 体 。 国 家 通 过 对 每 个 企 业 的 会 计 信 息 的 归 集 整 理 、 汇 总 分 析 ,了 解 国 民 经 济 整 体 运 行 情 况 ,对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判 断 ,以 便 制 定 正 确 合 理 有 效 的 调 控 和 管 理 措 施 , 使 国 民 经 济 协 调 有 序 地 发 展 。二 、 会 计 主 管 应 具 备 的 素 质1. 政 治 品 德 素 质 是 一 个 人 的 思 想 基 础 ,作 为
23、会 计 主 管 的 政 治 品 德 素 质 总 要 求 是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发 展 各 个 时 期 的 总 方 针 、 总 原 则 坚 持 真 理 、 维 护 法 纪 、 实 事 求 是 。(1)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认 真 执 行 党 的 方 针 、 路 线 和 政 策 ,遵 纪 守 法 ,积 极 参 与 监 督 , 并 自 觉 接 受 监 督 。(2)处 理 好 局 部 与 整 体 ,近 期 与 长 远 ,国 家 、 企 业 与 职 工 三 者 关 系 。 把 国 家 人 民 利 益 放 在 第 一 位 。(3)具 备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和 高 度 的 政 治 责
24、 任 感 ,坚 持 真 理 ,实 事 求 是 。 敢 于 同 不 良 倾 向 作 斗 争 。(4)廉 洁 清 正 ,秉 公 办 事 ,鞠 躬 尽 瘁 ,死 而 后 已 。 (5)具 有 服 务 与 奉 献 精 神 ,诚 实 信 用 ,尊 重 他 人 。 2. 知 识 素 质 一 般 包 括 五 个 方 面 。(1)科 学 文 化 知 识 。 它 是 一 个 人 知 识 素 质 的 基 础 ,作 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的 文 、 哲 、 史 、 地 及 数 、 理 、 化 知 识 ,小 单 位 应 达 到 中 专 水 平 ,大 、 中 单 位 应 达 到 大 学 专 科 水 平 。(2)经
25、 济 理 论 知 识 。 会 计 主 管 应 学 通 马 克 思 主 义 政 治 经 济 学 原 理 ,知 晓 西 方 经 济 理 论 ,能 与 本 单 位 实 际 相 结 合 ,在 实 践 中 加 以 运 用 。(3)企 业 管 理 知 识 。 会 计 主 管 要 精 通 企 业 管 理 的 基 本 理 论 、 基 本 方 法 和 基 本 制 度 ,掌 握 铁 路 经 济 管 理 理 论 ,诸 如 计 划 管 理 、 财 务 管 理 、 劳 动 工 资 管 理 、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 经 济 法 规 制 度 等 经 济 管 理 知 识 ,不 断 提 高 参 与 管 理 的 水 平 。
26、(4)运 输 生 产 建 设 知 识 。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应 了 解 运 输 生 产 知 识 ,知 晓 铁 路 运 输 生 产 建 设 的 基 本 程 序 、 过 程 及 特 点 ,以 便 参 与 制 订 企 业 的 发 展 战 略 计 划 。(5)经 济 法 律 知 识 。 会 计 主 管 应 掌 握 经 济 法 律 知 识 ,运 用 好 法 律 维 护 企 业 、 职 工 的 利 益 ,又 不 损 害 国 家 社 会 利 益 。3. 业 务 素 质 是 会 计 主 管 的 基 本 素 质 。 应 熟 练 掌 握 财 务 会 计 、 财 务 管 理 知 识 ,跟 踪 本 学 科 发
27、展 ,并 具 有 丰 富 的 工 作 经 验 和 学 识 。 把 工 作 经 验 和 学 识 运 用 于 实 际 工 作 中 ,为 本 2单 位 选 择 适 当 会 计 政 策 ,制 订 出 适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的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3三 、 会 计 主 管 应 具 备 的 能 力1. 协 调 沟 通 能 力会 计 主 管 要 充 分 发 挥 其 职 能 ,参 与 经 济 决 策 ,必 然 要 同 方 方 面 面 打 交 道 ,与 方 方 面面 进 行 沟 通 ,协 调 好 各 方 面 的 关 系 ,这 就 要 求 会 计 主 管 要 有 相 应 的 沟 通 协
28、 调 能 力 。(1)对 内 协 调 沟 通 能 力 会 计 主 管 对 内 的 沟 通 协 调 分 为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与 企 业 内 部 各 方 面 的 沟 通 协 调 ,二 是与 会 计 管 理 系 统 内 部 各 方 面 的 沟 通 协 调 。 与 企 业 内 部 各 方 面 的 沟 通 协 调 与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站 段 长 的 沟 通 协 调 。 与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沟 通 渠 道 很 多 ,通 常 有例 会 ,制 订 计 划 、 措 施 ,请 示 工 作 ,汇 报 工 作 ,谈 心 等 ,在 进 行 沟 通 中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29、A . 接 受 任 务 要 倾 耳 细 听 ,听 后 要 认 真 概 括 ,透 彻 理 解 ,疑 点 问 题 及 时 澄 清 ,最 好 边听 边 记 录 。B . 汇 报 请 示 ,简 明 扼 要 。 汇 报 请 示 时 做 到 不 丢 不 拉 ,不 嗦 ,最 好 在 汇 报 请 示 前 打 好 稿 ,提 交 详 细 报 告 也 要 在 前 面 附 一 页 摘 要 。C. 办 事 老 练 ,讲 究 策 略 。 在 向 领 导 汇 报 请 示 工 作 时 ,不 仅 要 提 供 特 殊 的 策 略 、 行 动 方 针 ,而 且 要 提 供 一 份 可 能 发 生 的 情 况 一 览 表 ,详 细
30、说 明 各 种 情 况 之 利 弊 ,供 领 导 参 考 。D . 出 现 问 题 ,自 己 解 决 。 工 作 中 遇 到 难 题 ,不 要 把 难 题 上 交 ,也 不 要 等 领 导 督 促 , 这 样 锻 炼 了 自 己 ,疏 通 了 关 系 。E . 尊 重 领 导 ,但 不 奉 承 。 平 时 服 从 领 导 的 安 排 ,不 让 领 导 难 堪 ,对 工 作 要 认 真 负 责 , 及 时 向 领 导 汇 报 ,汇 报 既 要 报 喜 也 要 报 忧 。F . 团 结 同 事 ,与 人 为 善 。 在 领 导 面 前 ,在 正 式 场 合 ,谈 及 同 事 时 ,宁 说 其 优
31、点 ,勿 谈 其 缺 点 。G. 表 理 如 一 ,言 行 一 致 。H . 注 意 影 响 ,保 持 距 离 。 要 接 近 领 导 ,但 不 要 过 从 甚 密 ,彼 此 不 分 。I . 正 确 处 理 对 财 经 法 规 的 不 同 认 识 。 对 财 经 法 规 的 不 同 理 解 ,应 以 “专 家 ”身 份 耐 心 解 释 ,讲 解 清 楚 ,陈 以 利 害 ,通 过 交 换 意 见 消 除 误 解 ,达 成 共 识 。与 平 行 职 能 机 构 的 沟 通 协 调 。 与 各 职 能 机 构 沟 通 协 调 好 关 系 ,对 于 做 好 会 计 工 作 , 充 分 发 挥 会
32、计 核 算 和 监 督 职 能 至 关 重 要 ,也 是 日 常 会 计 工 作 的 必 要 条 件 ,与 各 职 能 机 构 沟 通 协 调 好 关 系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A . 建 章 立 制 ,核 定 标 准 。 建 章 立 制 的 目 的 在 于 规 范 会 计 实 体 的 会 计 行 为 ,理 顺 会 计 实 体 的 财 务 关 系 ,在 会 计 工 作 中 以 规 章 、 标 准 为 依 据 ,一 视 同 仁 ,与 各 部 门 的 关 系 就 好 处多 了 ,同 时 对 执 行 中 的 规 章 、 标 准 要 经 常 收 集 、 反 馈 执 行 情 况 ,对
33、不 适 用 的 要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或 补 充 。B . 端 正 态 度 ,热 情 服 务 。 根 据 管 理 服 务 于 生 产 经 营 原 则 ,全 心 全 意 为 生 产 经 营 服4务 ,为 业 务 工 作 服 务 ,切 不 可 妄 自 尊 大 。C. 立 场 公 正 ,善 解 矛 盾 。 会 计 监 督 ,是 一 项 政 策 性 很 强 的 工 作 ,在 具 体 工 作 中 会 有 很 多 矛 盾 ,会 发 生 争 取 利 益 ,回 避 责 任 的 问 题 ,这 时 会 计 主 管 要 深 入 细 致 ,有 理 有 据 地 进 行 宣 传 解 释 ,对 仍 不 能 统 一 意
34、 见 的 ,不 妨 请 主 要 负 责 人 出 面 ,综 合 双 方 意 见 ,做 出 仲 裁 。 D . 积 极 协 商 ,相 互 配 合 。 在 与 其 他 行 政 机 构 合 作 共 事 过 程 中 要 掌 握 好 主 次 地 位 的 微 妙 关 系 ,由 会 计 机 构 牵 头 的 工 作 ,要 勇 于 负 责 ,把 头 牵 好 ,力 戒 日 常 工 作 中 的 “平 级 ”观 念 ,放 开 手 组 织 、 考 核 工 作 ,在 合 作 、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分 配 、 指 派 任 务 ;对 由 其 他 机 构 牵 头的 工 作 ,要 当 好 配 角 ,抛 弃 日 常 工 作
35、中 与 主 管 职 能 机 构 “平 级 ”的 观 念 ,虚 心 接 受 任 务 ,主动 提 出 建 议 ,共 同 做 好 工 作 。与 职 工 及 工 会 的 沟 通 协 调 。 会 计 与 纯 粹 职 工 个 人 的 关 系 很 少 ,主 要 有 发 放 劳 动 报酬 、 支 付 各 种 补 贴 、 报 销 费 用 等 ,在 处 理 与 职 工 个 人 关 系 时 ,应 注 意 两 点 。A . 认 真 审 核 。 职 工 在 自 己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可 能 是 专 家 学 者 或 行 家 里 手 ,但 对 会 计 知 识 、 制 度 未 必 通 晓 ,他 们 填 制 持 有 的
36、原 始 凭 证 可 能 不 规 范 ,要 认 真 审 核 ,给 予 指 导 。 个 别情 况 下 也 有 故 意 为 难 的 ,更 要 加 强 监 督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B . 热 情 服 务 ,耐 心 解 释 。 会 计 工 作 应 积 极 接 受 工 会 的 监 督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向 职 代 会 报 告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使 用 方 案 和 结 果 ,足 额 计 提 ,及 时 划 转 工 会 经 费 , 保 证 工 会 活 动 需 要 的 经 费 。 与 会 计 管 理 系 统 内 部 各 方 的 沟 通 协 调 与 总
37、 会 计 师 的 沟 通 协 调 。 总 会 计 师 是 会 计 管 理 系 统 的 总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则 是 会 计管 理 系 统 中 核 心 部 位 的 负 责 人 ,总 会 计 师 是 会 计 主 管 的 顶 头 上 司 ,两 者 关 系 极 其 密 切 , 有 时 也 比 较 敏 感 和 微 妙 ,在 沟 通 协 调 过 程 中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A . 分 清 职 责 权 限 。 总 会 计 师 负 责 总 体 领 导 ,出 现 比 较 重 大 的 问 题 才 亲 自 过 问 和 处 理 ;会 计 主 管 负 责 实 施 具 体 领 导 ,指 挥 和 处
38、理 一 般 性 会 计 事 务 。 具 体 哪 些 事 情 由 总 会 计 师 直 接 抓 ,哪 些 事 由 会 计 主 管 处 理 并 向 总 会 计 师 汇 报 或 请 示 ,又 有 哪 些 事 由 会 计 主 管 全 权 处 理 ,都 应 以 制 度 的 形 式 确 定 下 来 。 否 则 ,会 影 响 会 计 工 作 效 率 ,甚 至 影 响 总 会 计 师 与 会 计 主 管 之 间 的 关 系 。 分 清 职 责 ,是 理 顺 总 会 计 师 与 会 计 主 管 之 间 关 系 的 基 础 。B . 汇 报 、 请 示 不 要 越 级 。 越 级 汇 报 、 请 示 ,在 特 殊
39、的 、 紧 急 的 情 况 下 是 必 需 的 ,但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足 取 。 因 为 行 政 领 导 主 要 协 调 全 面 行 政 工 作 ,对 具 体 会 计 工 作 知 之 较 少 , 知 之 较 粗 ,往 往 出 现 汇 报 过 细 ,而 指 示 太 简 单 ,不 能 正 确 地 指 导 工 作 ,而 且 还 会 影 响 总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融 洽 ,无 端 地 造 成 一 些 疑 虑 和 隔 阂 。C. 妥 善 处 理 “名 份 ”。 在 未 设 置 总 会 计 师 的 会 计 实 体 中 ,会 计 主 管 是 当 然
40、的 财 务 负 责 人 或 会 计 负 责 人 。 设 置 总 会 计 师 后 ,会 计 主 管 的 身 份 地 位 发 生 了 一 些 变 化 。 一 个 会 计主 体 的 财 务 或 会 计 负 责 人 是 指 总 会 计 师 ,还 是 会 计 主 管 ? 要 具 体 情 况 具 体 分 析 :如 果 明 确 指 明 是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时 ,会 计 主 管 就 要 当 仁 不 让 ;如 果 是 含 含 糊 糊 地 指 财 务 负 责 人 或 会 计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最 好 先 请 示 一 下 总 会 计 师 ,让 他 定 夺 。 他 确 定 以 后 ,还 要 分
41、 析 一5下 他 的 决 定 是 定 性 的 决 定 ,还 是 临 时 决 定 。 如 果 是 定 性 决 定 ,今 后 就 按 这 个 思 路 处 理 “名 份 ”关 系 ;如 果 是 临 时 决 定 或 吃 不 透 他 决 定 的 含 意 ,那 么 再 遇 到 相 似 的 情 况 还 要 向 他 请 示 ,直 到 定 性 或 吃 透 为 止 。会 计 主 管 之 间 的 沟 通 协 调 。 规 模 较 大 的 会 计 机 构 ,其 负 责 人 往 往 不 只 一 人 ,一 般 是 正 职 一 名 ,副 职 一 人 或 数 人 。 在 负 责 人 为 两 人 以 上 的 会 计 机 构 中
42、,就 必 然 存 在 负 责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问 题 。A . 怎 样 当 好 正 职 负 责 人 。 正 职 是 会 计 机 构 的 “一 把 手 ”,要 当 好 正 职 ,除 了 提 高 自 身 的 基 本 素 质 ,养 成 良 好 的 领 导 作 风 、 讲 究 领 导 方 法 外 ,还 应 特 别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第 一 ,造 就 分 工 协 作 的 局 面 。 作 为 正 职 负 责 人 ,要 对 每 一 位 副 职 负 责 人 有 个 较 全 面 的 了 解 ,在 此 基 础 上 根 据 会 计 机 构 工 作 量 的 大 小 、 各 部 分 工 作 的 轻 重
43、和 副 职 负 责 人 的 数 量 和 素 质 进 行 分 工 ,由 每 一 位 副 职 负 责 人 分 管 一 个 方 面 的 工 作 ,让 其 清 楚 自 己 的 工 作 范 围 和 目 标 。 在 分 工 的 同 时 ,还 应 特 别 注 意 工 作 的 连 续 性 ,形 成 协 作 的 工 作 机 制 。 第 二 ,调 动 副 职 的 积 极 性 。 会 计 工 作 是 一 种 循 环 程 度 较 高 的 工 作 ,其 循 环 的 工 作 都 是 一 些 定 型 的 例 行 工 作 , 用 不 着 特 意 安 排 ,但 是 在 会 计 循 环 之 外 的 一 些 临 时 性 的 非 例
44、 行 工 作 ,影 响 较 大 比 较 重 要 的 工 作 ,则 需 正 职 负 责 人 向 副 职 负 责 人 布 置 、 协 调 工 作 。 各 位 副 职 负 责 人 根 据 分 工 ,往 往 只 负 责 某 一 方 面 的 局 部 工 作 ,这 就 必 然 存 在 一 个 相 互 协 调 的 问 题 。 协 调 各 副 职 之 间 的 工 作 是 会 计 机 构 正 职 负 责 人 的 重 要 任 务 。 为 有 效 地 推 动 会 计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激 励 、 鞭 策 副 职 的 工 作 ,正 职 负 责 人 应 当 经 常 检 查 各 副 职 负 责 分 管 的 工
45、 作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调整 和 指 导 ,并 根 据 实 际 进 行 考 核 ,作 出 奖 罚 决 定 。 会 计 机 构 正 职 负 责 人 与 副 职 负 责 人 相 处 ,也 颇 有 技 巧 。 要 点 有 二 :一 是 保 持 权 威 ,有 主 心 骨 ,干 什 么 事 都 应 牢 记 正 职 的 地 位 ,不 偏 不 倚 ,让 大 家 心 里 有 面 旗 帜 ;二 是 坚 持 协 商 ,不 搞 一 言 堂 。 副 职 也 是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之 一 ,正 职 所 做 出 的 重 要 决 定 ,都 应 建 立 在 与 会 计 机 构 的 所 有 负 责
46、人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 这 样 既 体 现 了 对 副 职 的 尊 重 ,又 提 高 了 决 策 的 民 主 性 和 准 确 性 。 否 则 ,经 常 将 独 断 的 决 定 以 突 然 的 方 式 传 达 ,会 严 重 挫 伤 副 职 负 责 人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甚 至 造 成 隔 阂 ,影 响 本 部 门 ,甚 至 全 局 工 作 。B . 怎 样 当 好 副 职 负 责 人 。 会 计 机 构 副 职 负 责 人 是 正 职 负 责 人 的 助 手 ,协 助 正 职 负 责 人 搞 好 会 计 机 构 的 工 作 。 与 正 职 相 处 ,副 职 负 责 人 应 注 意
47、 以 下 几 点 :第 一 ,做 好 分 管 工 作 。 在 会 计 机 构 中 ,副 职 负 责 人 一 般 都 分 管 一 个 方 面 的 工 作 。 要 想 获 得 正 职 负 责 人 的 信 赖 和 好 感 ,最 基 本 的 前 提 是 把 所 分 管 的 工 作 做 好 。 因 为 某 一 方 面 的 工 作 成 效 代 表 着 主 管 人 的 业 务 能 力 、 组 织 能 力 和 人 格 、 人 缘 多 方 面 的 素 质 ,也 有 利 于 会 计 机 构 正 职 负 责 人 和其 他 负 责 人 做 好 工 作 。 因 此 ,做 好 分 管 的 工 作 ,是 副 职 与 正 职
48、 沟 通 的 “根 本 技 巧 ”,也 是 与 其 他 方 面 沟 通 的 基 础 。 第 二 ,维 护 正 职 负 责 人 的 权 威 。 副 职 要 维 护 正 职 的 权 威 。 应 做 到 : 服 从 正 职 领 导 ,努 力 完 成 正 职 负 责 人 布 置 的 任 务 ;属 于 自 己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要 大 胆处 理 ,勇 于 承 担 责 任 ,不 把 矛 盾 和 难 题 上 交 ,制 造 麻 烦 ;自 己 职 权 范 围 之 外 的 事 或 自 己 处 理 不 了 的 问 题 ,要 如 实 汇 报 ,及 时 请 示 ;自 己 的 意 见 与 正 职 不 一
49、致 时 ,要 大 胆 地 提 出 自 己6的 想 法 和 建 议 ,进 行 蹉 商 ,一 旦 正 职 最 后 “拍 板 ”,即 使 有 保 留 意 见 ,也 应 执 行 正 职 所 做 的 决 定 ;当 正 职 负 责 人 与 其 他 部 门 或 个 人 发 生 工 作 分 歧 时 ,要 勇 于 站 出 来 支 持 正 职 的 正 确 意 见 ,如 果 正 职 处 于 被 动 地 位 时 ,在 不 违 背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要 积 极 为 其 解 围 ;一 般 情 况下 ,不 要 越 级 汇 报 、 请 示 、 打 小 报 告 。 第 三 ,支 持 其 他 副 职 负 责 人 的 工 作 。 各 副 职 负 责 人 在 行 政 地 位 上 是 平 级 ,各 自 分 管 一 方 面 的 工 作 。 由 于 会 计 工 作 的 内 在 联 系 性 ,决 定 各 位 副 职 必 须 互 相 协 调 ,互 相 支 持 。 要 做 到 这 一 点 ,首 先 要 互 相 尊 重 ,互 不 拆 台 。 即 使 某 位 言 行 欠 妥 ,可 能 也 有 他 自 己 的 想 法 和 实 际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