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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221495 上传时间:2018-03-24 格式:DOC 页数:115 大小:1.79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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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总则1第一章 用地规划要求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1.1.1 建设用地边界 2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2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1.2.1 建设用地分类 41.2.2 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101.2.3 建筑性质分类10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1.3.1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11.3.2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111.3.3 人口密度111.3.4 容积率121.3.5 建筑密度12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建筑面积2.1.1 定义132.1.2 建筑面积计算办法13第二节 建筑高度2.2.1 定义152.2.2 计算方法152.2.3 建筑高度的规划设计要求17第三节

2、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2.3.1 定义182.3.2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182.3.3 建筑退让绿化控制线212.3.4 建筑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21第四节 建筑间距2.4.1 定义222.4.2 建筑间距的系数232.4.3 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252.4.4 消防间距272.4.5 其它间距29第五节 竖向设计2.5.1 设计地面的形式302.5.2 设计标高确定30第三章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第一节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要求3.1.1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323.1.2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基本思路32第二节 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3.2.1 文物

3、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23.2.2 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33第三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要求3.3.1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363.3.2 重点保护区的规划要求363.3.3 建设控制区的规划要求373.3.4 道路市政规划要求383.3.4 环境规划要求38第四节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3.4.1 旧城整体格局保护38第四章 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技术术语4.1.1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454.1.2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45第二节 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要求 46第三节 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计算办法4.3.1 一般规定464.3.2 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计算办法474.3.3

4、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的计算方法474.3.4 屋顶绿化的计算方法48第四节 名木古树保护4.4.1 定义484.4.2 后退树干距离484.4.3 后退树冠距离48第五节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申报要求4.5.1 申报项目类别494.5.2 申报材料49第五章 交通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城市道路规划5.1.1 道路等级505.1.2 典型道路断面示意505.1.3 道路交叉口的抹角拓宽51第二节 停车位5.2.1 基本要求585.2.2 机动车585.2.3 自行车60第三节 交通组织5.3.1 建设用地内的交通组织及道路规划设计要求615.3.2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615.3.3 居住区的

5、道路交通625.3.4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道路交通63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第一节 给水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646.1.2 给水系统64第二节 供电6.2.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656.2.2 城市供电电源程规划656.2.3 城市电力线路规划666.2.4 城市变电所规划696.2.5 开关站规划716.2.6 公用配电所规划716.2.7 城市用电负荷及电压规划71第三节 通讯6.3.1 城市邮政设施规划原则716.3.2 邮政局所726.3.3 移动电话网规划736.3.4 微波通信规划736.3.5 有线电视广播线路规划74第四节 热力6.4.1 城市热源规划746.4.

6、2 城市供热管网规划766.4.3 城市热转换设施规划76第五节 燃气6.5.1 城市气源规划786.5.2 城市燃气输配设施规划79第六节 排水 81第七节 环境卫生设施6.7.1 城市垃圾转运规划826.7.2 公共厕所规划83第七章 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一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7.1.1 基本原则 857.1.2 布局要求 857.1.3 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867.1.4 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92第二节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7.2.1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 927.2.2 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 937.2.3 各类公共建筑的用地面积 947.2.4 学校用地

7、94第三节 人防工程7.3.1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94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94第八章 附则第一节 设计责任 96第二节 有关用语 96第三节 申报各阶段图纸要求8.3.1 规划意见书阶段 968.3.2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968.3.3 项目初步设计 978.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978.3.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98第四节 图面要求8.4.1 总平面图 988.4.2 平面图 998.4.3 立面图1008.4.4 剖面图101第五节 规划技术指标要求8.5.1 指标计算方法1028.5.2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103第六节 其它要

8、求104第七节 图纸折叠要求104总 则1 目的为了指导设计单位正确作出北京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通则。2 适用范围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时涉及有关技术用语和技术标准均按本通则的规定执行。本通则所指建设工程包含除管线、道桥等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3 要求设计单位可直接参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提出特殊规划设计要求时,应按照规划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第一章 用地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1.1.1 建设用地边界1定义:(1

9、)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建筑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

10、)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4) 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2建设用地边界线位置确定:(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部门出据钉桩条件的钉桩座标成果确定。(2)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高压线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高压线走廊隔离带的的规划边界线。(3)建设用地邻规划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边界之一。(4)建设用地范围应由法律文件及图纸确认(房产证、土地证) ,或由相邻单位进行共同书面图纸指认。

11、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1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其它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乡域村镇规划等)的性质要求。(1)特殊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应按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2)不得在规划绿地、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 、行洪分洪区等范围内规划设计建设工程(相关特殊配套设施除外) 。(3)畸零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地不宜规划设计有关建设工程。畸零地指独立有效面积小于 500 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面宽小于 10 米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用地。(4)用地性质调整,需按照已公布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由市城

12、市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5) 建 设 用 地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对 现 状 用 地 及 其 周 围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有 关 现 状 、 规 划 情 况 ( 建 筑 、 道 路 、市 政 条 件 、 古 树 名 木 、 文 物 等 ) 进 行 调 查 了 解 , 古 树 名 木 应 进 行 树 干 座 标 钉 桩 、 树 冠 尺 寸测 绘 。2.防灾要求用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条件及生活使用、军事预防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情况,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等

13、进行充分考察、论证。特殊情况(超高层建筑、地震带、山区坡地、河岸区等)下应进行规划建筑及区域城市的防灾规划。3.环保要求用地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协调,包括与水源保护区的关系,是否有特殊空气质量要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及噪音与主导风向等。大中型公建(建筑规模大于 30000 平方米) 、居住区(建设用地大于 3 公顷、或建筑规模大于 50000 平方米) 、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集贸市场、变配电设施、供暖设施、环卫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场站、加油站等)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书面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

14、城市规划行政部门。4.安全保密要求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市规划部门要求征求有关安全保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意见进行规划设计。5.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风景名胜区内的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务院 13 号文及九部委联合发文的要求。风景名胜区应进行总体规划。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有关工程建设。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应与风景区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生态植被等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机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求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

15、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点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6.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详见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要求)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1.2.1 建设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 别 名 称大 类 中 类 小 类 类 别 名 称 范 围居 住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 居 住 街 坊 、 居 住 组 团 和 单 位 生 活

16、 区 等 各 种类 型 的 成 片 或 零 星 的 用 地一 类 居 住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 布 局 完 整 、 环 境 良 好 、 以 低 层 住宅 为 主 的 用 地R1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R1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 如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小 学 、 中 学 、 粮 店 、 菜 店 、 副食 店 、 服 务 站 、 储 蓄 所 、 邮 政 所 、 居 委 会 、 派 出所 等 用 地R13 道 路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17、区 级 以 下 的 小 区 路 、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 小巷 、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R1R1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二 类 居 住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 布 局 完 整 、 环 境 较 好 、 以 多 、 中 、高 层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R2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R2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如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小 学 、 中 学 、 粮 店 、 菜 店 、副 食 店 、 服 务 站 、 储 蓄 所 、 邮 政 所 、 居 委 会 、 派出 所 等 用 地RR2R23 道 路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区 路 、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 小巷 、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R2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三 类 居 住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比 较 齐 全 、 布 局 不 完 整 、 环 境 一 般 、 或与 工 业 等 用 地 有 混 合 交 叉 的 用 地R3R3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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