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聘僱人員工作規則(草案)1目錄第一章 總則2第二章 聘僱2第三章 薪資4第四章 出勤4第五章 給假6第六章 服務7第七章 獎懲及考核8第八章 在職訓練8第九章 保險及福利9第十章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9第十一章 離職10第十二章 退休13第十三章 其他132第一章 總則第 一 條 目的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聘僱人員管理制度,提昇行政服務品質,促進勞資和諧共識,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暨中央相關法規,訂定本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 二 條 適用範圍本校聘僱人員有關聘僱、薪資、出勤、給假、服務、獎懲及考核、在職訓練、保險及福利、職業災害補償及撫恤、離職、
2、退休及其他事項,除政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第 三 條 適用對象本規則所稱聘僱人員,係指本校編制員額外,為因應各單位行政或專業性業務需要或行政人力契僱化措施,依勞動契約由校務基金按月支酬遴聘之人員。第 四 條 疑義解釋本規則之適用如發生疑義時,應本勞資和諧之精神,在不違反法令之強制及禁止規定下,得於勞資會議中協商或呈報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解釋。第二章 聘僱第 五 條 遴聘與類別聘僱人員類別依工作性質、職責程度及專業知能條件分以下四種:一、約僱人員二、約聘行政助理級(分約聘行政助理、約聘高階行政助理)三、約聘輔導員級四、約聘專業助理級聘僱人員採公開甄選,經本校校
3、長核定後聘用,但須經一定期間之試用,其試用依第七條規定辦理。第 六 條 勞動契約本校依業務需要與聘僱人員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如附件一)。前項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之認定及規範約定事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3第 七 條 試用期間約僱人員及約聘行政助理級人員之試用至少一個月,約聘輔導員級及專業助理級人員之試用至少二個月以上;試用期滿由人事室通知用人單位進行考核(如附件二),考核不合格者,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第 八 條 聘僱限制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用為本校聘僱人員:一、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尚未
4、撤銷者。三、有賭博、酗酒、吸食或注射麻醉物品或其他不良習性者。四、身體衰弱難以勝任工作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五、因重大過失曾受本校終止契約處分者。六、年滿六十歲者。七、無行為能力者。八、應服役而尚未服役者。第 九 條 聘僱基本條件本校各類聘僱人員之聘用基本條件如下:一、約僱人員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歷。二、約聘行政助理級應具大學以上學歷,其因特殊專業難以遴覓者,得專案簽准進用具專科或高中職畢業學歷者。三、約聘輔導員級遴用資格條件由本校學生事務處簽經校長核准。惟人員進用後應取得教育部所頒之大學校院校安中心儲備專責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四、本校各用人單位之需求職務如屬特殊專業人員,且該等人員於就業市場上有稀少
5、、不易羅致之特性者,得填具本校約聘專業助理職務聘用申請表(如附件三),經本校校長核可後設置約聘專業助理級職務,其學歷至少為大學以上。惟本等級職務,最高不得超過總約聘職缺數之百分之二十。第 十 條 升遷本校得設約聘高階行政助理職務,提供前條第一項人員升遷,設置總數最多不得超過約聘行政助理職缺數之百分之二十;升遷作業每二年辦理一次,由校長遴派校內一級單位主管七至九人組成聘僱人員升遷及考核小組負責評審。約聘行政助理於本校任職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年終考核均列甲等者,取得參與約聘高階行政助理職務之升遷資格。4第十一條 報到文件新進人員應整備下列文件送交人事室:一、員工體格檢查表。二、學經歷證件、退伍令影
6、本及專業執照。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張。四、最近三個月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二吋二張。五、健保轉出證明。六、銀行帳戶影本。七、本校聘僱人員契約書一式二份。八、其它經本校指定應繳交之書件。第十二條 限期到職新進人員除因患病或其他重大原因經本校同意者外,應依人事通知之日期報到,無故或未經本校同意,逾期不到任者,取消其聘用資格。第三章 薪資第十三條 支薪標準本校聘僱人員薪資支給標準,依本校聘僱人員薪級支給報酬標準表(如附件四)辦理。第十四條 薪資發放本校聘僱人員薪資發放方式如下:一、新進人員之薪資自到職日起計支。二、於每月十日前核發上月薪資。三、未經核准擅自離職者,其薪資暫停發放,俟完成離職手續後,於次月
7、再行補發。第十五條 年終獎金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支給。第四章 出勤第十六條 工作時數本校聘僱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5不得超過兩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 十七 條 休息時間本校聘僱人員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晝夜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第 十八 條 出勤管理聘僱人員應按時服勤,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職,除另經簽准外,應依本
8、校職員出勤管理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由用人單位負責督導。第 十九 條 假日出勤例假、休假、特別休假日薪資均照給,如因業務需要,本校徵得聘僱人員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由聘僱人員擇日補休。第 二十 條 天災、事變出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校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聘僱人員之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前項停止假期,聘僱人員如出勤者,本校應加倍發給薪資並於事後補休。第二十一條 延長工時本校有使聘僱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第二十二條 延長工時薪資核給標準本
9、規則第十九、二十一條各項加班之核給標準如下:一、平時加班薪資: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薪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薪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二、休假日加班薪資:於休假日工作者除當日薪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薪資所得。第二十三條 加班申請本校聘僱人員因業務需要依本規則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加班,均應依規定填寫加班單,並經徵得主管同意,未依規定完成核備程序者,不得視為加班。第十九條假日出勤、第二十一條延長工時薪資之領取,由勞僱雙方於簽訂勞動契約時協定之。6第五章 給假第二十四條 例假聘僱人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二十五條 休假聘僱人員於下
10、列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休假日,均應放假,薪資照給。但得配合本校辦公時間調移之。一、紀念日:(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二)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三) 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四) 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五) 國慶日十月十日(六)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七) 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八) 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二、勞動節日:勞動節五月一日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休假日:(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二)農曆除夕(三)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四)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五)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六)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七
11、)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八)台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九)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於勞動基準法修正調整時,悉依該法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 特別休假聘僱人員在本校繼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以到職日為計算基準),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請假期間薪資照給。一、服務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給予七日。二、服務滿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給予十日。三、服務滿五年以上者十年未滿者,給予十四日。四、服務滿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7新進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特別休假。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
12、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聘僱人員依前二項規定休假時,應遵循下列規定辦理:一、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僱雙方協商排定之。欲申請前項休假時須依請假程序辦理,始得休假。二、當年具之特別休假,應全部休畢;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三、因契約終止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發給未休假加班費。第二十七條 請假種類聘僱人員給假分為事假、家庭照顧假、普通傷病假、生理假、婚假、喪假、公假、公傷病假、陪產假、特休、育嬰留職停薪及產假等(詳如附件五),因故不能出勤時應請假。第二十八條 請假手續聘僱人員請假應事先填具請假單,檢附證明文件,經單位主管核准後轉送人事室,如遇緊急情形無法親自請假,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13、。第六章 服務第二十九條 遵守紀律事項本校聘僱人員應遵守下列服務紀律:一、應確實遵守本校各單行規章及政府所頒法令,本於職守、公誠廉明、謹慎謙和之精神,執行職務。二、在職期間所知悉或佔有之一切技術或資料應嚴加保密,不論本人在職與否,絕不作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或以任何方法洩漏。其離職時繳回全部有關之技術資料。三、於聘僱期間內,不得擔任或兼任本校組織編制內法定主管職務,且不得在校內兼課及兼任校外業務。四、本校聘僱人員之服務事項除本工作規則及契約書另有嚴格規定者外,準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8第七章 獎懲及考核第 三十 條 獎懲本校聘僱人員獎懲依教育部職員獎懲要點及本校單行規章辦理。第三十一條 考核作業每
14、年六月底辦理平時考核,由人事室將平時考核表送各單位主管評核。每年十一月底辦理年終考核,由用人單位主管初核,本校聘僱人員升遷及考核會議複核;複核考列甲等之人數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九十為限。平時考核表及年終考核表另訂之。第三十二條 考核結果聘僱人員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辦理:一、約聘人員服務至十二月底滿一年者,年終考核成績優良並經校長核准者,得晉薪一級,至最高薪級為止;服務未滿一年者,不予晉級。約僱人員年終考核成績僅做為次年是否續僱之依據。二、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及續聘晉級規定如下:(一)甲等:考核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繼續聘僱一年。約聘人員並予晉薪一級,已支最高薪級者,不
15、再晉級。(二)乙等:考核分數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繼續聘僱半年,不予晉薪;續聘僱期間之考核仍為乙等者,不予續約,考核甲等者,續聘僱半年。(三)丙等:考核分數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續約。三、考核結果予以續聘僱者,由人事室通知辦理續約事宜;不予續約者,即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第八章 在職訓練第三十三條 訓練應業務需要,本校得選派聘僱人員以公假及公費補助方式參加校外訓練研習。補助金額由本校視經費狀況專案簽請校長核定。第三十四條 相對義務本校聘僱人員接受前條在職訓練者,負有相對義務如下: 9一、訓練期間所支薪津及相關費用於十萬元以下者,
16、於次年度聘約期滿前不得請辭。二、訓練期間所支薪津及相關費用於十萬元以上者,於次二年度聘約期滿前不得請辭。三、未遵照前二款規定請辭者,應償還本校於前條在職訓練期間之薪津及相關費用。第九章 保險及福利第三十五條 勞保與健保聘僱人員自到職日起,應依法參加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並依相關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按月自薪資中代為扣繳。第三十六條 福利本校聘僱人員得享有以下福利事項:一、生日禮券及其他福利性禮券。二、本校舉辦之各類文康活動。三、本校各類教職員社團。四、其他經行政程序核定之福利事項。第十章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第三十七條 職災認定聘僱人員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病之認定
17、,除由單位主管出具證明外,並得準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或經勞工保險局之審查。第三十八條 職災補償聘僱人員因公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或福利措施,已由本校支付費用補償時,本校得予以抵充之。一、聘僱人員因公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本校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公傷之認定及職業病之總類與其醫療範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聘僱人員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本校按其原領薪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1
18、0付標準者,本校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薪資後免除此項薪資補償責任。三、聘僱人員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本校應按其平均薪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聘僱人員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本校除給與五個月平均薪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薪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之順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第三十九條 補償充抵本校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就同一事故已支付或賠償之相關費用抵充之。第 四十 條 一般死亡撫卹聘僱人員非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本校按其死亡時之服務年資給與一年一個月平均薪資之撫卹金及五個月
19、平均薪資之喪葬費,但合計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其遺屬受領之順位依民法規定辦理。第四十一條 申請手續聘僱人員遺屬於請領死亡補償、撫卹及喪葬費用時,應檢附死亡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申請發給之。受領死亡補償、撫卹金、喪葬費之遺屬,同一順位內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承領,如有願意放棄者,應出具書面證明。第四十二條 申請時效本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職業災害受領補償與第四十條規定之撫卹金及喪葬費,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及撫卹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第十一章 離職第四十三條 離職聘僱人員離職除死亡為當然離職外,分為辭職、解聘、不續聘、資遣、退休等。離開現職時,均須簽奉校長核准後於離
20、職生效日前完成移交及離職手續,始得離職。前項離職手續為:一、待辦或未了案件交代。二、繳回員工識別證及其他證件。11三、繳回領用之公物、公款及其他經管之財物。四、其他依本校規定應辦事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移交、移交不清或其他情事致生損害時,除追請保證人負連帶責任外,其有涉及財產、經費事項時,得視情節輕重依法移送法辦。辦妥手續離職者,本校應結清薪資並發給離職證明書。第四十四條 離職預告聘僱人員自請離職應依下列期間預告雇主,如未遵守致本校受有損害者,本校得依法請求賠償。一、在本校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在本校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在本校繼續服務三年
21、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第四十五條 解聘僱聘僱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查明屬實或有具體事證,本校得不經預告,由單位主管簽陳提報升遷及考核會議審議確定後,予以解聘: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校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二、對於本校校長、各級主管或其他員工等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故意損耗儀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校技術上、營運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損害者。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六、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佣金者。七、在外兼營事業影響公務,情節嚴重者
22、。八、違抗職務上之合理命令,情節嚴重者。九、擅離崗位或怠忽職守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者。十、造謠滋事、煽動非法怠工、非法罷工,情節重大者。十一、仿效上級主管簽字或盜用印信有事證者。十二、在禁煙地區吸煙或引火者。十三、有竊盜行為或在本校場所內賭博,情節重大者。十四、參加非法組織,經司法機關認定者。12十五、在工作場所有性騷擾、性侵害或妨礙風化之行為,情節重大者。十六、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本校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十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四十六條 資遣適用範圍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得預告予以資遣:一、機關裁併時。二、業務減併或人事費緊縮
23、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經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病,影響本校與其他員工安全至鉅者。六、病假逾限經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職滿一年仍未能痊癒者。七、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四十七條 核定資遣聘僱人員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期間,本校不得單方終止契約;但本校因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繼續聘用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資遣。第四十八條 資遣預告本校依前二條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下列規定預告之。如未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預告期間之薪資。一、在本校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在本校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
24、前預告之。三、在本校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聘僱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期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請假期間薪資照給。第四十九條 資遣費之發給本校依前條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除給予預告期間應得薪資外,其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後適用該條例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六個月平均薪資為限。13第 五十 條 不發預告薪資及資遣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加發預告期間薪資及資遣費:一、違反本規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終止聘僱關係者。二、辭職或留職停薪經核准者。三、定期勞動契約期滿而離職者。
25、第十二章 退休第五十一條 自請退休聘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服務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服務二十五年以上者。第五十二條 強制退休聘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強制其退休:一、滿六十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第五十三條 退休金之提繳本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提繳規定,依聘僱人員每月薪資之百分之六按月提繳公提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退休專戶;聘僱人員得在其每月薪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提繳率之調整,一年以二次為限。第五十四條 退休金之請領本校退離之聘僱人員,於年滿六十歲時,其退休金之請領,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三章 其他第五十
26、五條 性騷擾防治本校為維護職場性別平等,營造友善工作環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訂定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本校教職員工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有關職場性騷擾防治、保護及處理事項,悉依上述相關規定辦理。14第五十六條 安全衛生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專設安全衛生中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第五十七條 勞資會議本校為促進團結合作,提高工作效率,解決聘僱人員權益問題,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舉辦勞資會議。第五十八條 補充規定本規則未盡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五十九條 施行程序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
27、、校長核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15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聘 僱 人 員 契 約 書一、本聘僱契約,由下列當事人雙方同意訂定之。聘用人: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受聘僱人: (以下簡稱乙方)。二、契約時間: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僱用乙方為。乙方於新進時,應先經試用,試用期以 個月(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原則。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者,正式聘僱用;不及格者終止契約,本契約即失其效力,乙方不得有其他要求。三、工作內容:四、聘僱報酬:在試用期內,由甲方按月致發新臺幣( )元整;試用期滿通過考核,由甲方按月致發新臺幣( )
28、元整。五、乙方受甲方聘僱期間之聘僱、薪資、出勤、給假、服務、獎懲及考核、在職訓練、保險及福利、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離職、退休及其他有關事項,悉同意依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聘僱人員工作規則規定辦理。六、乙方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除勞動節(五月一日)外,餘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所列紀念日及民俗節日放假。七、假日出勤、延長工時之加班,甲乙雙方同意以擇日補休方式辦理,但辦理屬於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業務之加班性質者,不在此限。八、乙方應覓具薪資收入且完全行為能力人作保證,如該保證人非於本校服務,須另檢附保證人在職證明書,以保證乙方在聘僱期間內遵守
29、有關法令及約定事項。乙方如有違法或違約之情事發生,而自行去職致甲方受有損害時,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其有涉及財產、經費事項時,得視情節輕重,依法移送法辦。九、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方各收執一份。(請蓋機關印信) 聘用人(甲方):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代表人:住址:高雄市楠梓區海專路 142 號受聘人(乙方簽名及蓋章):身分證號: 住址:乙方保證人(簽名及蓋章):身分證號:住址: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16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聘僱人員試用期滿成績考核表考核日期: 年 月 日姓 名 試用職務 所在單位主要工作項目試用起始日期 年 月 日 試用期滿日期 年 月 日試用期
30、每月薪資試用期間獎懲紀錄有無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之情事工作忠誠品行學識才能經驗考核項目體格總評語試用成績 及格 不及格備考主管人員簽章 人事室 校長填寫說明:一、試用期間獎懲紀錄欄,應敘明各該獎懲之事由、時間及次數。如無獎懲紀錄,該欄免填。二、有無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之情事:有本校聘僱人員工作規則第四十五條所定解聘僱之情事之一者者,均應敘明其具體事實及適用之條款;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情事者,應敘明其獎懲抵銷累積情形。如無上開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之情事,該欄免填。三、考核項目:工作、忠誠、品行、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各欄,應將其具體事實分別摘要敘明。四、本表由人事單位填寫試用人
31、員及試用職務基本資料後,請試用人員之單位主管人員填寫考核日期、有無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之情事、考核項目、總評語、試用成績及主管人員簽名各欄後,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五、試用人員成績及格,由人事室通知受評人辦理改敘薪級事宜;試用成績不及格,終止聘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附件二17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約聘專業助理級職務聘用申請表聘用單位聘用職稱職務職責程度 職務內容及所需時間應具特殊專長知能條件(含專業等級證照)承辦人簽章:單位主管簽章:填表日期:附件三18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聘僱人員薪級支給報酬標準表中華民國年月日學年度第學期月份行政會議通過
32、進用職稱及薪級薪級 薪點 月支金額(元)約聘行政助理級 約聘輔導員級 約聘專業助理級24 470 47,000 3-1423 460 46,000 3-1322 450 45,000 3-1221 440 44,000 3-1120 430 43,000 3-1019 420 42,000 3-918 410 41,000 3-817 400 40,000 2-13 3-716 390 39,000 2-12 3-615 380 38,000 1-15 2-11 3-514 370 37,000 1-14 2-10 3-413 360 36,000 1-13 2-9 3-312 350 35,
33、000 1-12 2-8 3-211 340 34,000 1-11 2-7 3-110 330 33,000 1-10 2-69 320 32,000 1-9 2-58 310 31,000 1-8 2-47 300 30,000 1-7 2-36 290 29,000 1-6 2-25 280 28,000 1-5 2-14 270 27,000 1-43 260 26,000 1-32 250 25,000 1-21 240 24,000 1-1每點以 100 元計支備註: 一、 各類約聘人員試用期滿考核及格,原則依上表最低級起薪。約聘行政助理級如因特殊專業難以遴覓時,經專案簽准進用專科
34、或高中職畢業者,以 22,000 元起薪;約聘專業助理級之遴聘如基於市場薪資及留才因素考量,其起薪薪級必要時得由用人單位於本級薪級範圍內,專案簽准後敘支。二、約聘人員試用期間月支報酬如下:大學學歷以下之約聘行政助理級 20,000 元,大學學歷以上之約聘行政助理級 22,000 元,約聘輔導員級 26,000 元,約聘專業助理級按其試用及格之起薪標準減支 2,000 元為其試用期之支薪。三、約聘高階行政助理人員除依上表支給每月報酬外,每月另加發進階獎金 3,000 元。前述進階獎金之發給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簽奉核准於年終一次發給。四、本校 94 年 1 月 1 日進用之約聘人員,其原支薪級超過
35、上表最低薪級者,至當年 12 月底服務滿一年,經年度考核會議考列甲等,得依上表晉薪;原以專科學歷進用者,仍依原支薪級晉薪。五、約僱人員月支報酬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公告之基本工資為準。附件四19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聘僱人員假別一覽表假別 給假日數 請假原因 證件 薪資 說明事假全年十四日內(含)因事必需本人處理。 不需 不給1.全年事假應先以特別休假抵充。2.請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礙業務者,主管得不准假或縮短請假。3.全年不得超過十四日,逾期以曠職論。4.請假應於事前一天提出,若突發情事,應於當日上班前一小時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限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
36、須親自照顧時。不給 併入事假計算普通傷病假1.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內。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因普通傷害、疾病必需治療或休養勞保指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1.一年未超過三十日部份薪資折半發給。2.超過三十日薪資不給。3.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薪資半數者由本校補足。普通傷病逾左述規定者,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申請留職停薪,最長為一年,逾期未痊癒得予以資遣。生理假生理原因必需療養或休養時。 醫師診斷書 同上 併入病假計算婚假 八日 本人結婚結婚證書或請柬 照給除因特殊事由經校長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
37、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公假 依實際核給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公假核給之規定。繳驗有關證件或准文 照給附件五20假別 給假日數 請假原因 證件 薪資 說明公傷假依實際核給 因執行職務受傷需治療或休養。職業傷害報告表及醫師診斷書照給(抵充公傷補償費)1.治療終止時如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符合勞保殘廢給付規定且不堪勝任工作時,應予命令退休。2.醫師診斷書應請醫師記載療養所需日數。八日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六日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喪假三日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喪亡死亡證明或訃文 照給八星期 本人分娩前後四星期 本人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懷孕滿三個月後之產
38、前檢查,得請產假半日,惟其請假日數應與生產期間所請產假日數併計一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產假五日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醫師診斷書到職滿半年照給、未滿半年給半薪。(產假一星期及五日部份)哺乳時間依實際需求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照給 每日哺乳二次,每次三十分鐘陪產假三日 男性員工其配偶分娩時 照給 檢附出生證明育嬰留職停薪二年為限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給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經通報保險機關後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特休依服務年資最高三十日 照給備註 請假之最小單位:婚假、陪產假、產假、喪假、特休以四小時計,其餘各種請假均以一小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