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伯尔和弥恩对现代公司剩余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又提出了质疑。他们怀疑管理者控制的公司是否有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我们认为这些质疑现代剩余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悲观论者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但忽视了研究解决此类问题的机制。显然,悲观论者对比较公司管理制度研究无多大兴趣。不难发现,这些悲观论者受到了非议。斯蒂格勒等认为伯尔和弥恩对经济学的贡献是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假定必须作出修正以考虑管理者阶层会寻求自身利益的现实性。他们通过对管理阶层控制权的讨论及对管理者阶层控制权和他们的报酬关系及
2、公司利润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对伯尔和弥恩观点的挑战。他们认为忽视对经济制度运作的研究是伯尔和弥恩论点的重大缺陷。尽管斯蒂格勒意识到某些机制限制了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他们并没有详细讨论这些限制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监督机制及他们的意义。由于斯蒂格勒等假定了这些监督机制的存在,对他们而言比较公司管理制度的研究就无特别重大的意义。德姆塞茨和莱恩对伯尔和弥恩的观点提出了类似的批评。他们的推论是简单的,假定管理者和剩余财产所有者的利益不一致,那么股票的不同分布会影响公司的利润。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权的代价同时升高。这显然会阻
3、止人们争夺控制权的行为。另外,当因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收益小于通过分散风险投资而获得的收益时,人们会选择后者。德姆塞茨和莱恩似乎对比较公司管理制度的研究兴趣不大。否则的话,他们会发现自己这一结论只适用于美国而不适用于德国和日本。罗尔提出,德国和日本最大的生产企业都是由金融机构(股东)控制的。我们认为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是有成本的。然而公司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又表明公司的产生和发展又有其收益的一面。在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因公司产生和发展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减少交易成本、风险分散性、协同作业、管理者专门知识和规模经济。我们在本文中只假定这些收益而不加以证明。原因是因公司产生和发展的收益通常是大于或等
4、于其成本的,否则公司的形式将消失。我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的研究看怎样运用不同的监督机制以达到降低因公司剩余财产权和管理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以及因贷款融资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在第二节,我们将讨论代理成本的定义及它的衡量性问题。然后,我们将讨论各种不同的监督机制对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在第三节,我们将阐述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政策意义。中国的经济改革迫切需要我国的政治家、经济学者和法学者扩大自己的视野和提高自己的洞察力。跨学科的研究和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的研究将为中国的经济改革提供有用的素材。二、代理成本和监督机制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
5、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37 年写下了企业的性质一文。该文在冷角里渡过了二十几年后,终于在 20 世纪 60 和 70 年代被重视了。产权学派就是在那时产生的。这些学者主要包括科思、阿尔及恩和德姆塞茨等。产权理论的中心是组织中参与者的收益和成本决定于个人权利的具体规定。掌握该理论的关键是,在既定产权下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左右了组织中参与者的行为。早期的产权理论都因比较空洞而缺乏实用性。致力于把产权理论具体化的是威廉姆森。另一种与产权理论相关而又独立发展起来的是代理关系理论。把该理论用于解释公司成员行为的主要贡献者是基圣和默克林。该理论的关键是吸收了产权学派中的合同关系。这样该理论透过了公
6、司的空架而侧重于把握与公司相关成员间的合同关系。在该理论中,个人被作为研究的基本单位。公司中各成员间因不同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称为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主要包括为达到某些目标而协商、制订、执行和实施合同的费用和由于利益不一致而无法消除的剩余损失。实施合同的费用主要包括监督合同执行的代价和双方为执行合同而自愿付出的有利于双方的代价。剩余损失主要指未完美地执行和实施合同而仍然存在的机会损失。显而易见,代理成本包括了交易成本、因缺乏激励而未能达到最优化的成本(moral hazard costs)和为获得信息所需花费的成本。最后一点是由于制定合同需要大量的信息,因为将来状况是不确定的,对将来事件
7、的推测需要成本。有人以为代理成本只包括因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损失。我们以为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要切底消除这种因利益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是不可能的。当某一类成员如股东的人数非常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成本和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让我们先来看在证券融资时产生的代理成本。在现代公司剩余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管理者会在受限制条件下无限地追求个人功利最大化。他们可以从公司攫取财富和不作出应有的努力去经营公司。法律对上述两种行为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比如,英国公司法严禁任何董事利用公司职务而取得的不应有的现金性益
8、处。显而易见,英国对公司管理者信托义务的规定非常严格。然而英国公司法对谨慎从事和应有管理水准的义务却要求比较低。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管理者很少可能因不作出应有的努力去经营公司而对公司作出法律上的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也就是说该担保物对公司的价值远
9、大于其市场价格。这就是用质物来支持交换的基本点。有担保物的债也可以避免债权侵蚀问题。只要债权人办理了担保物的登记手续,他对该物就有优先求偿权。显然债务人想通过事后举债来改变债权人对该担保物享有的优先求偿权是非常困难的。另外,有担保物的举债方法又可以部分消除投资不足问题。这是因为新项目的收益主要是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分配。如果在股东和原债权人都无法或不愿出资的情况下,非担保之债不太可能吸引新的债权人。原因是新的债权人将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而现存的债权人只会从中得益。除非担保物不足抵偿本息,担保之债至少可以保证新的债权人的贷款是安全的。另外,债权人对债务公司持股也是一种有效的因举债融资而产生的监督机
10、制。众所周知,在一般的债务合同下,债权人只有在债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才能对债务人进行干预。但是,如果债权人同时是债务人的股东,他们就可以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如果债权人的股份相当大,那么他(们)就可以撤换债务人的管理者。债权人对债务公司持股,也可以部分消除事后改变红利政策问题和资产替代问题。事前债权人因持股可限制债务人转移财富的行为。事后由于债权人是债务人的股东而获得部分债务人因转移财富而取得的收益。如果债权人是债务公司的惟一或主要债权人,那么这又可以消除投资不足问题。又由于债权人是债务公司的(大)股东而行使了监督任务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
11、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德意志、德累斯顿和考曼芝三家银行共同控制了西门子 32.5%、奔驰 61.66%、大众 7.9%、拜耳 54.5%、BASF51.68%、Hoechst 63.48%和 VEBA 48.92%的股票。尽管这三家银行对大众的持股不高,但德国法规定,除非投资者反对,银行作为经纪人及以自己参与的投资公司可以用这些股票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所以在大众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0.13%发行在外的股票来表决。在德国生产性企业中,股东推举50%的监事会成员,其他 50%的监事会成员是由职工选举的。
12、职工尽管在监事会上有 50%的席位,但股东可以用超多数的投票来越过职工监事的限制而拥有控制公司的重大决策权。监事会有决定管理会的成员并且审批公司的重大决策权。管理会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在德国最大的 100 家生产企业中,银行在 96 家企业中行使了推选监事员的权利。通常四五家银行能有效地控制生产性公司的决策权。大股东数目的稀少避免了集体行为问题,这样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就比较容易。不难看出,德国少量的银行控制了大量的生产性企业。少数银行对企业管理者控制的重复性行为又大大减少了某银行在监督行为上占其他几个银行便宜的可能性。作为企业有影响力的股东,银行的控制显然大大降低了因股票融资和贷款融资而产生的
13、代理成本。股票的拥有限制了生产性公司中管理者无限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以主义行为。大量的贷款又需要提高对债务人的了解和控制。德国的公司立法正适应了这种需求。我们以举例来结束对德国监督机制的讨论。德意志银行对众多的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贷款,它对这些公司的股票持有量也是世上少有的。该银行控制了西门子17.64%,奔驰 41.8%,拜耳 30.83%,BASF28.07%,Hoechest14.79%,VEBA19.99%,Linda AG 10%,Klockner-Humbldt AG41.41%,Philpp Holzmann AG 35.4%,Bergmann-Elcktrigitats AG35.5
14、%的股份。日本公司的资本结构又有其特殊性。日本许多大公司都附属于不同的公司集团。主要的公司集团有三菱企业集团、三井企业集团、住友企业集团、富士企业集团和三和企业集团等。即使不附属这些集团的公司也或多或少地跟这些集团有商业合同关系。在这些集团中,核心银行一般控制了各成员公司 5%的股份。这些成员也同时拥有核心银行的某些股票。公司集团的其余成员一般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0%的股份。核心银行和其他四五家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一般控制了集团内某成员 20%的股权。日本公司的董事会在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司内的经理成员组成的
15、。我们略举几例。在 1992 年,五家金融机构持有丰田 21.5%、东京电子 15.7%、日立 13.6%、三菱电子 18%、东芝 15.8%和尼桑 21.9%的股份。那么企业间的相互持股有什么优越性呢?我国经济学者吴家骏认为企业法人相互持股具有一种“架空机制”。第一,他认为法人相互持股形成了稳定的股东。稳定的股东可以形成协作关系,而且也可以避免企业被兼并。我们认为如果企业交叉持股只是为了稳定股东,那么我国的国有企业不改革就有稳定的股东国家。自然吴家骏不赞成大力发展股票市场。我们对相互持股能形成协作关系这一点表示赞同。如前所述,债权人和债务人交叉持股有利于促进合同关系。而这些长期的合同关系会促
16、使企业增加特殊资产的投资。我们对相互持股而达到反兼并的优越性表示怀疑。曼纳最早提出了敌意性兼并的经济意义。敌意性的兼并可越过被兼并企业的管理者而达到控制被兼并企业的目的。如果被兼并企业经营不佳,那么通过购买股票而取得对方公司的控制权并撤换该企业的管理者是财富增值的行为。日本并无足够数目的敌意性兼并,自然也得不出反兼并是有利于经济的结论。20 世纪 80 年代,在美国敌意性兼并市场比较活跃时期,经验调查表明绝大多数的敌意性兼并是财富增值的行为。第二,吴家骏认为法人相互持股可以降低红利而使股价上涨。我们对这一点持有不同的看法。降低红利并不一定能使股价上升。相反,降低红利可能对股价不利。降低红利能否
17、有利于股价决定于公司的投资机会。如果降低红利能使公司更经济地取得资金以实现优良的投资项目,那么股价自然上升。如公司并无有利可图的投资项目而又降低红利时,则股价会明显下降。基圣剩余现金流量(free cash flow)的理论已证明了这一点。剩余现金流量是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这肯定会不利于股价。第三,吴家骏认为法人相互持股架空了所有者。我们对这一点不能苟同。如果所有者指的是大量分散的个人小股东,那么我们认为他的论点意义不大。如前所述,由于集体行为问题,这些现代公司中的小股东对公司管理和监督本来不起什么大的作用。如
18、果所有者包括公司,那么日本企业的所有者并没有被架空。日本企业对自己控股公司的监督作用并不弱。这点我们稍后还将讨论。如果他认为公司剩余财产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在无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的经营,那么我们认为他的论点是不正确的。那么日本特有的公司管理结构有什么好处呢?第一,公司成员的相互持股有利于成员间贸易合同关系的稳定发展。这样的关系有利于这些成员增加特殊资产的投资。第二,这种公司集团成员间的相互持股有利于相互监督。在这种集团里,当某个公司成员经营不良时,该公司的董事会将有其他公司成员的人员加入。而当某公司成员出现经营亏损时,银行会派董事进入该公司的董事会。经验调查表明,当外派董事出现时,日本公司
19、集团内某个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变动便增加。职务终身制、管理者内部晋升制度和细小的经理市场有力地限制了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第三,这样的相互持股关系有利于处于困境中的成员的整顿和恢复。较少的金融和贸易债权人有利于避免集体行为问题而降低整顿的交易费用。稳定的贸易合同关系又使整顿便于进行。经验调查表明当某个成员出现金融危机时,该企业的生产扩大了。原因是银行继续提供贷款而且其他成员中的供应者和购买者扩大了对该公司的供应和需求。不容否认,这些做法可能会维持低效的企业。但是高度竞争的产品市场表明这样的效益损失不会太大。否则的话该企业集团就会在与其他企业集团或公司的竞争中被淘汰。第四,金融债权人(银行)持股
20、提高了对债务人信息的质量。而且也提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0%左右的股份。1977 年,法律修改后又规定在 10 年内,银行对生产性企业的持股量必须降低到 5%以下。表面上看,日本银行只能拥有 5%的非金融企业的股份,但由于银行同时拥有企业集团内其他成员 5%的股份和这些公司成员间的相互持股而形成的贸易和监督关系,银行的作用远大于其持有的股份所应有的。为什么日本的银行像德国的银行那样在公司融资和公司管理中起那么大的作用呢?答案似乎比较简单。因为像德国那样,日本战后的政策和法律或多或少地限制了股票市场的作用。有人也
21、许要问是否强的银行控制力一定会产生高效的经济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相对微弱的银行作用也会有高效的经济,美国就是例证。1984 年,美国 1500 个左右的银行大约拥有 3900 个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平均每个银行只有 2.6 个分支机构。另外尽管美国的国民生产总值远远大于日本和德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但是,在 1991 年美国最大的 10 个银行的资产总和仅是日本最大的 10 个银行资产总和的 28.5%和德国最大的 10 个银行资产总和的 66.57%。那么又是什么原因造成美国相对小的银行和它们参与其他公司治理的微小作用呢?罗尔公司管理的政治学说认为政治和法律起了很大的作用。历史上,美国法律限制
22、了银行在全国范围的经营。分支机构必须得到其他州的同意才可以在那里经营。这种审批只是近期才变得容易些。银行是既不能持有生产性公司的股票也不能和保险公司有关联的。银行的控股公司不得持有任何非银行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尽管银行中的信托部门是允许持有其他生产性企业不足 10%的股份,但是这样的持股会有许多不利之处。第一,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世纪 80 年代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削弱又迫使美国公司对董事会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主要是增加公司外来董事的人数和权力。虽然人们通常认为在股票非常分散的公司中,董事会的监督机制远不如市
23、场机制,但董事会还是起了一些作用的。经验调查表明外部董事挑选和争夺股东表决权而更换董事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股价。另外董事会也曾撤换过许多著名的大公司如通用汽车公司、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和制造者人寿保险公司的高层经理。跟日本一样,美国的产品市场的竞争也是非常激烈的。这说明了产品市场作为监督机制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然而事后看这种宏观上有巨大作用的市场监督机制对某个企业所起的作用则太迟。当这种作用发生时,该企业也就进入了经营危机之中了。类似于产品市场,经理市场的作用事后看也产生的较晚。虽然美国和日本的经理监督机制差别很大,但它们都起了迫使管理者和剩余资产所有者利益一致化的作用。在美国,不负责和
24、无能的经理找工作就困难些,他们得到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1%的股份时,敌意性的兼并是不可能产生的。由于这种公司其他股票的分散性,一般拥有 35%的股份就可以使该家庭有稳固的控制权而不受敌意性兼并市场的左右。经理市场对这些公司的监督作用不大。这种公司的好处是因剩余财产所有者和管理者分离而造成的代理成本较小。但是这样的公司很有可能产生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和无控制权的分散的小股东之间财富转移的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效益损失。讨论了监督机制在不同国家的适用情况,让我们来看看这些监督机制对我国政策的制订和立法将会产生的作用。先
25、看产品市场。在 1978 年前,我国并无有效的产品市场,激励机制的欠缺使得企业无外在的压力和内在的动力去生产价廉物美的产品。1978 年后,产品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就整体而言,该市场还有待于完善。部分扭曲的价格使得产品在该市场上竞争的不公平性。税制上对不同性质企业的不同处理又产生了不公平竞争。缺乏长远的劳动力市场规划和全面的社会失业保障措施使得大量低效的国有企业得以长期存在,这又影响了正在起作用的产品市场。法律意识的低下性和执法的不均衡性又使得大量的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结果影响了产品市场应能起到的监督机制的作用。对后者,惩罚应考虑违法及虽违法但又未被抓住而逃避法律惩罚的可能性。免费法律咨询 3
26、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43 条第 2 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显然,若是我国的某些公司想通过相互持股而组建公司集团,那么该集团内则不可能有银行成员。由于银行不能持有非银行机构和企业的股份,银行在中国便不能起到德国银行和日本银行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同样地,我国第一部保险法第 104 条第 3 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我们找不出为什么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要作出如此规定的深层经济原因。如果我国银行法是参照美国的,那么美国法律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对非银行企业的适免费法律咨询
27、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0%的股份。况且,美国的有关银行立法最近受到了抨击。美国、日本和德国的法律都没有禁止保险公司在生产企业里持有股份。如果说我国立法者的意图是保护存款人和被保险人,那么首要的任务是建立各种有效的降低代理成本的市场和合同机制。在有效的监督机制经济里,证明银行和保险公司不会作出理智投资决策的举证之责在我国的某些立法者身上。如果没有其他相应有效的替代性的监督机制,那么我们认为我国这种银行和保险公司不能持有生产性企业的股份的现象会造成效益的损失。我们认为,即使法律许可,银行和保险公司也不会在所有的非金融企业持股。
28、但是我们相信银行和保险公司会在某些生产性企业持股,特别是在那些他们贷款较多的企业。适量的持股会使他们相对积极地去了解和监督这些非金融企业。尽管保险公司的监督作用不会太大,但是银行的作用不可低估。那些不赞成大力发展证券市场而认为应让银行发挥较大作用的人需要详细地分析我国这些法律的影响。简单假定银行在无证券市场的情况下会发挥有效的作用似乎还难以令人满意。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选择利润最大化的银行便不会贷款给债股比例很高的企业。另外,银行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众多的限制借款人行为的条款。事实表明这样的条款由于过分地限制了借款人的行为而使他们有时不能作出最佳投资决策。这种结果由于影响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最终会
29、损害银行的利益。但是,银行是可以转嫁全部或部分损失的。因为银行不能通过持股而降低因剩余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和因举债而产生的代理成本,我国的融资成本在无其他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将高于德国和日本。我国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非金融企业持股的限制对建立有效的股票市场提出了迫切的要求。然而,股票市场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被人为地限制了。我们认为,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在证券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时,就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之内,向该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以后当其所持的该
30、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减 2%时,就得重复这一行为。我们怀疑在我国走向市场经济的初期,证券法需对敌意性兼并做如此严格的规定。这 5%的比例完全可以提高到 10%以上。促进敌意性兼并市场和其他方式的企业重组有利于我国企业在投资和贸易逐步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时代提高竞争能力。在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微弱而产品市场又不能完全淘汰低效企业的情况下,难道还有理由去限制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市场吗?对于因家庭控制的股份公司而可能产生的代理成本可以采取如下的政策措施:第一,要及时地推行市场自由化的进程。这包括进一步降低关税和消除其他非关税障碍。同时还需要消除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资本和产品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促使其中的某些企业为追求规模经济等而放弃对公司的控制权。第二,对这样的公司需要增加外部董事的人数。这些董事应该和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董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