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北京四源费问题 来源:法律 110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10 现在已经不叫“四源费” 了,改叫 “基础设施配套费”,该费用中含“四源费”了。“四源“ 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1非住宅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用量一次性计收,初步设计中未提出“ 四源“用量的,由设计单位补报。建设单位不能自行确定“四源“ 用量。按初步设计用量: (1)自来水厂建设费每日用水量每吨 830 元。 (2)煤气厂建设费每日用气量每立方米 600 元。 (3)供热厂建设费每小时供热量每 4.18 百万千焦 35 万元。 (4)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每日排污水量每吨 800 元。 2住宅(不包括附属设施)按实际建筑面积一
2、次性计收: (1)自来水厂建设费每平方米 9 元。 (2)煤气厂建设费每平方米 22 元。 (3)供热厂建设费每平方米 23 元。 (4)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每平方米 8 元。住宅的附属、配套设施按非住宅项目收费标准征收“四源“ 费。 “四源“ 费中,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必须缴纳,其余两项,用一项收一项,不用不收。 “四源“费中,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建设费,分别由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征收;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由北京市市政总公司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征收。 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以前,应与市公用局、市政局共同确定“四源
3、“ 供应的可行性;在审批初步设计以前,根据设计要求及“ 四源“供应能力,与市公用局、市政局共同落实所需“四源“ 供应方案;初步设计审定后,与“四源“ 主管单位签定提供“四源“ 的协议。协议签定后,由“ 四源“主管单位根据规定核定应收的“四源“费数额,开具“ 四源“建设费缴纳凭据。建设单位在办理“ 四源“报装手续前,持缴纳凭据将 “四源“费缴入建设银行西四支行。缴纳数额不足 20万元的,一次缴清;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在办理报装手续前缴纳 60%,其余40%在年度“四源“供应计划确定后,接用 “四源“前一次缴清。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普通商品住宅缴纳“四源费的办法是将各类配套建
4、筑及拆迁用房折算到商品住宅中去,按每购买一平方米商品住宅,缴纳自来水厂建设费 12 元、污水处理厂建设费 10 元、煤气厂建设费 28 元、供热厂建设费 30 元计算,用一项缴一项,由开发公司负责代收代缴。对危旧房改造小区,“四源“ 费只征收新增加用量部分。为了便于计算,住宅按新增加建筑面积征收,原有的住宅面积予以免收。非住宅按新增加用量计收。免征的“ 四源“费作为市政府对破旧危房改造的投资。 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四源“ 费后,“四源“ 主管单位负责提供相应的“四源“ ,不能按协议供“源“ 的,应退还已收缴的“ 四源“费及利息。 应缴纳“四源“费的单位,如不缴或欠缴,“四源“ 主管部门将不予接
5、通相应的“ 四源“设施。 对于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如果在建设单位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定的地价款中,包括了“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京计基字(1994 )1052 号文规定,地价款交够 40%以后,建设单位可以凭“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转正单“办理临时“四源“接用手续;地价款全部交齐后,由市计委出具不重复缴纳“四源“费证明,有关供源单位给予办理“ 四源“ 正式报装接用手续。 在征地的成本构成中,有大市政费及四源费等费用,可京价(房)字1998第 421 号 市公用局: 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市经济适 用住房建设
6、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京政函(1998)68 号的规 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四源费:即自来水厂建设费每建筑平方米 4.5 元;煤气厂建设费每建筑平方米 11 元;供热厂建筑费每建筑平方米 11.50 元。 请你局及你局委托代收代征的部门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 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特此通知。 1998 年 11 月 4 日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是 指 按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要 求 , 为 筹 集 城 市 市 政 公 用 基 础设 施 建 设 资 金 所 收 取 的 费 用 , 它 按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筑 面 积
7、计 征 , 其 专 项 用 于 城市 基 础 设 施 和 城 市 共 用 设 施 建 设 , 包 括 城 市 道 路 、 桥 梁 、 公 共 交 通 、 供 水 、燃 气 、 污 水 处 理 、 集 中 供 热 、 园 林 、 绿 化 、 路 灯 、 环 境 卫 生 等 设 施 的 建 设 。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费 是 政 府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各 地 不 一 致 , 如 建 设 局 , 开 发 区 ,财 政 局 , 农 村 乡 镇 等 等 )向 建 设 单 位 收 取 的 一 项 费 用 , 一 般 按 新 建 , 扩 建 ,改 建 的 面 积 作 为 征 收 基 数 ,每 平
8、 方 的 价 格 各 地 不 同 。 同 时 ,一 般 规 定 可 以 减免 的 建 设 项 目 , 有 些 项 目 能 否 减 免 不 明 确 , 可 以 提 出 申 请 经 过 审 批 可 能 减 免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项 目 所 包 含 的 内 容 各 地 又 有 很 大 差 别 ,有 些 没 有 包 含 的 项 目会 另 外 收 取 。 编 辑 本 段 一 般 流 程1、 受 理 : 申 请 人 到 相 关 物 价 局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 经 办 人 当 场 审 查 申 请 材料 是 否 齐 全 ,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发 缺 件 通 知 单 , 材 料 齐 全 的
9、 出 具 受 理 承诺 单 。 2、 实 地 调 查 |: 经 办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实 地 调 查 , 发 现 条 件 不 合格 但 可 以 整 改 的 出 具 整 改 意 见 限 期 整 改 整 改 报 告 验 收 ; 成 本 监 审 :经 办 人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成 本 监 审 , 作 出 成 本 监 审 意 见 。 如 资 料 不 合 格制 作 补 证 通 知 书 。 3、 初 审 : 经 办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 实 地 调 查 情况 及 本 局 成 本 队 的 成 本 监 审 意 见
10、,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 如资 料 不 合 格 制 作 补 证 通 知 书 。 4、 审 核 : 分 管 领 导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意 见 。 5、 价 审 委 会 审 : 物 价 局 价 格 审 议 委 员 会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召 开 价 格 审 议会 议 进 行 会 审 。 6、 局 长 签 批 : 经 办 人 在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根 据 价 格 审 议 会 议 的 会 审 结 果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拟 写 发 文 稿 , 报 局 长 签 批 。 联 系 人 将 发 文 稿 送 县
11、财 政 局 会 签 。7、 上 报 县 政 府 : 经 办 人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制 作 文 件 报 县 政 府 。 8、 办 理 转 发 政 府 文 件 : 经 办 人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办 理 转 发 县 政 府 文件 的 发 文 工 作 。 联 系 人 将 发 文 稿 送 县 财 政 局 会 签 。 9、 办 结 : 经 办 人 在 1 个 工 作 日 内 印 发 文 件 。 注 : 县 政 府 审 批 、 财 政 局 会 签 和 成 本 监 审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 依 法 需 检 验 、 检 测 、 专 家 评 审 等 所
12、需 时 间 和 补 证 及 不 合 格 但 可 以整 改 的 整 改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过 期 不 改 正 或 不 补 正 的 视 为 未 申请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1)276 号、京财经二(2001)315 号 2001 年 2 月 26 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长专题会议对市计委关于加强专项建设资金征收管理保证重点建设工程投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研究精神,为了保证专项建设资金的正常计划使用和管理,现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建
13、设费在应缴纳的综合地价款中抵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抵扣范围。1、凡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后,在没有发生建设单位变更的情况下,由于房改、房改房上市、出租、抵押等原因,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综合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可以从应缴的综合地价款中抵扣。改变建设单位或建设方式的建设项目,已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在办理土地出让时不再从地价款中抵扣。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综合地价款中包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照京计基字1994第 105
14、2 号关于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的建设项目办理“四源”接用手续的办法的规定,办理“四源”开工手续、施工临时接用及正式接用手续,不应再重复缴纳“四源”建设费,单独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建设费不再从应缴的地价款中抵扣。为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北京市合并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了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纳税(费) 环节 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
15、转正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收取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以下各项规定执行: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主管机关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 为准。 2城近郊区 (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住宅项目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160元,非住宅项目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200 元。 3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主管机关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规定的征收标准。 4
16、以下各类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项目按照每建筑平方米 60 元的标准征收,非住宅项目按照每建筑平方米 100 元的标准征收: (1)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机关办公、生活及其他建设项目; (2)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 、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3)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4)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 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5)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6)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17、 (7)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8)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9)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10)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11)市政府相关文件中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相关规定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 (1)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 (2)市政府已有文件规定可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主管机关审核重新确认后,继续执行。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
18、建设费的建设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1)276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抵扣地价款。 法律依据 1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02/26;京计投资字(2001)276号京财经二(2001)315 号(相关法规 8.51) 2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2001
19、/04/16;计价格(2001)585 号(相关法规 8.52) 3关于同意本市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 ;2001/11/27;京政函(2001)106 号(相关法规 5.64) 4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09/19;京计投资字(2002)1792 号( 相关法规 8.94)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2010-4-23 11:26:45 来源: 网络 作者:webmaster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
20、城市基础设施“四源” 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 100 元,非住宅每平方米 200 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
21、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 60 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 100 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
22、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 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 (二)市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市计委审核重
23、新确认后,继续执行。其中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第三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 (三)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京政发200125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具体征收程序如下: (一)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单位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
24、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由市计委统一印制,一式三联:开具单位和建设单位各存一联,另一联作为办理计划转正的凭证。 (二)按照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分别由以下部门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其它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核定。 今后,如遇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征收程序随之进行调整。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 ”,填写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市财政局专户;
25、远郊区县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各自区县财政专户。 (四)建设单位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通知单 ”和银行签章的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办理计划转正手续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五)各供源单位在办理接用手续时,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 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专户,由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留给远郊区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区县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凡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它经营性
26、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 。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计投资字2001276 号)有关规定抵扣地价款。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政发199736 号)、 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 “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 (京政发1986131 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
27、” 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京政发1986155 号)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计基字1998第 0127 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政发199736 号 1997 年 10 月 24 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综合开发建设的管理,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市政府决定将 1987 年 7 月 1 日开征的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 1988 年 6 月 1 日开征的分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合并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现将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28、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综合开发建设的管理,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凡不实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学校的教学设施;中小学教师宿舍;社会福利设施;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二)危旧房改改造小区翻建部分、用于回迁居民的住宅及非盈利的配套建设项目。 (三)
29、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免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安居工程;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市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工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不进入市场的住宅建设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根据实际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每平方米 100 元。 (二)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的征收标准。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北京司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责任编辑:指挥中心为了搞好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同
30、步建设,全面配套,达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目的,根据我市情况,特制定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第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苏家屯、新城子镇区内)新建、翻建和扩建的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条配套项目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公共设施配套,包括小学校、托幼园所、居委会、医疗点、邮政公用电话亭(所)五项;第二类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包括道路、排水、给水、公共交通、绿化、路灯和环境卫生七项。第三条配套费使用范围,原则上用于小区或厂区红线以外的市政公用主干线的改造和建设(插建工程到道路红线)以及绿化、路灯和环卫设施(包括小区内部设施)的建设。第四条建房动迁补偿费,商业网
31、点费以及供电、供热、煤气、通讯等配套项目未包括在内,仍按原有规定办理。第五条建房配套费一律按建筑面积(其中翻建和扩建按增加面积)计费,费用从建筑工程投资中列支。其收费标准如下:(1)建住宅,两类费用全部征收,每平方米建筑收费二十七元五角。(2)建公共建筑,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七元。(3)建厂房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五元。第六条建房配套费委托建行负责统一收取,单列帐号,分项记帐,由市纳入城建计划,统一安排使用,不得挪用。第七条凡应交纳建房配套费的单位,应按规定数额交到指定的银行,并凭银行收款单据办理施工执照和开工手续。隐瞒不报私自开工的,处以应缴额的
32、一至三倍罚款。第八条配套设施主管部门必须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和改造设施,保证与房屋建筑同步完成,以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对于一九八五年以前开工的未完工程,要补征配套设施费。附:配套设施费明细表(略)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京计投资字20021792 号 作者: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日期:02-09-19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计委,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3、证、建设部门在办理开工证、供源部门在办理报装接用手续时,要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缴纳情况,凡未按规定缴费的,应责令其补缴,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二、已批准缓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四源”费的建设项目,在缓交期满后,按原批准缓交时核定的数额追缴。三、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印制前,使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代替。特此通知。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二 OO 二年九月十九日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
34、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 160 元,非住宅每平方米 200 元。(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
35、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 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 100 元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 、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六)火葬场、骨灰堂
36、、殡仪馆。(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九)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二)市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市计委审核重新确认后,继续执行。其中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第三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三)有特殊
37、情况需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京政发200125 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六条 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具体征收程序如下: (一)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单位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8、费缴费通知单”由市计委统一印制,一式三联:开具单位和建设单位各存一联,另一联作为办理计划转正的凭证。(二)按照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分别由以下部门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其它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核定。今后,如遇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征收程序随之进行调整。(三)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市财政局专户;远郊区县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各自区县财政专户。(四)建设单位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通知单”和银行签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
39、,办理计划转正手续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五)各供源单位在办理接用手续时,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和管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专户,由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二)留给远郊区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区县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 凡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已
40、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1276 号)有关规定抵扣地价款。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政发199736 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6131 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55 号)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计基字1998第 0127 号)同时废止。发文单位:北京
41、市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京计基字(1998)第 0127 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736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计委、市建委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与京政发199736 号文一并执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736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
42、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凡不实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一) 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二) 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三) 中小学校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四) 社会福利设施。包括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光荣院等。(五) 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 水、废气、粉( 烟)尘、噪声、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
43、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六) 看守所、收审所、拘留所、劳教所、监舍。(七) 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八) 危旧房改造小区内翻建部分、用于回迁居民的住宅及非盈利的配套建设项目。翻建部分的面积和用于回迁居民的住宅面积,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非盈利的配套建设项目包括居委会、牛奶站、市政管理用房、公厕、垃圾楼等。(九) 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离退休干部住房;(十) 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十一) 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十二) 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免交市
44、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安居工程;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市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工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不进入市场的住宅建设项目。(十三)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府文件或市政府办公会纪要规定免交的项目。中央及军队在京单位所属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由市建委批准;其它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由市计委批准。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均不减、缓。有特殊情况需减、缓的,应经市政府批准。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转正(施工)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二) 城近郊区( 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
45、、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下同)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100 元。(三) 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征收标准。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时,应一次缴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具体征收程序如下:(一) 计划转正审批单位,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由市计委统一印制,一式四联:开具单位、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各存一联,另一联作为办理计划转正或领取投资许可证的凭证。(二) 按照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分别由以下部门核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其它建设项目
46、,由市计委核定。计划转正环节漏缴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计委(计经委) 在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时补办缴费手续。今后,如遇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征收程序也随之进行调整。(三) 建设单位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 到财政部门缴款。其中,市计委、市建委以及城效区计(经) 委核定的建设项目,到市财政局缴款;远郊区县计(委) 核定的建设项目,到各自区县财政局缴纳;中央及军队在京单位、市属单位在远郊区县的建设项目执行当地标准,经市计委、市建委核定后,由所在区县计(经) 委办理收费手续,其收入由所在区县使用。财政部门出具一式三联的缴款凭证,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各存一联,另一联作为办理计划
47、转正或领取投资许可证的凭证。缴款凭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四) 建设单位凭“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和财政部门缴款凭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或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专户,由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一)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专户,由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二) 由城近郊区计( 经)委负责核定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以及城近郊区计(经)委审批立项而由市计委审批计划转正的非危旧房改造项目缴纳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由市财政局单独记账。城近郊区由市财政局单独记帐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经市计委、市财政局核定后,按季返还 50%
48、。(三) 留给远郊区县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由区县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有关区县应将征收市政公用设施费的情况,按季上报市计季、市财政局。第七条 1997 年 1 月 1 日以前欠缴的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费,市计委、市建委仍按京计基字1997648 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收缴。1997 年 1 月 1日以后欠缴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由征收单位负责按京政发199736 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收费。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各建设单位应按此办法主动补缴,否则,不给予办理投资许可证年检手续,房地部门不予核发房屋产权证。第八条 凡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本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49、费的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能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 。已缴纳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经市计委确认后,可从总地价中核减。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与京政发199736 号文件相同。京计基字1987648 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生活设施建设费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1276 号颁布时间:2001-2-26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长专题会议对市计委关于加强专项建设资金征收管理保证重点建设工程投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研究精神,为了保证专项建设资金的正常计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