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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课程总结.doc

上传人:dzzj200808 文档编号:2209304 上传时间:2018-09-05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1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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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务员制度课程公务员的概念我公务员的历史沿革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情况我国 2005 年出台的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定义。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外是根据公务员的概念的范围来确定的。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产生或政治任命的产生的内阁成员及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这种范围同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像英国及英属联邦国家都属于这种范围。中范围,是指中央政府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公务员法规的只有事务官

2、,美国基本属于这种类型。第三种是大范围,是指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且有“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分,有“特别职”和“一般职”之分。 “一般职”的公务员是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政府系统中的事务官,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一般职”的国家公务员。日本、法国属于此类。各国公务员范围大小各不相同,都是根据本国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以及人事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的。但各国对公务员的范围都是根据三条共同标准确定的,那就是“职能标准”“编制标准” “经费标准” 。职能标准是指公务员

3、是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人员。编制标准是指公务员严格执行国家编制限额,经费标准是指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都是必须由国家财政支付。公务员有三个条件(一)依法履行公职,即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我国公务员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七类机关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2)各级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各级国家行政机关(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上述部分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国家干部是指列入干部编制、享受干部待遇,从事各种公务管

4、理工作的公职人员。主要包括 6 类人员:(1)国家机关干部;(2)党的工作干部;(3)军队干部;(4)社会政治团体与群众干部;(5)专业技术干部;(6)企事业行政干部。事 业 单 位 是 指 国 家 为 了 社 会 公 益 目 的 , 由 国 家 机 关 举 办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举 办 的 , 从 事 教 育 、 科 技 、 文 化 、 卫 生 等 活 动 的 社 会 服 务 组 织 。从 目 前 情 况 来 看 , 事 业 单 位 绝 大 部 分 由 国 家 出 资 建 立 , 大 多 为 行 政 单 位 的 下 属 机 构 。与 企 业 相 比 , 事 业 单

5、 位 有 以 下 特 征 : 一 是 不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 二 是 财 政 及 其 他 单 位 拨 入 的资 金 主 要 不 以 经 济 利 益 的 获 取 为 回 报 。中 国 的 事 业 单 位 在 功 能 上 对 应 国 外 的 是 非 营 利 组 织 ( NPO) 、 非 政 府 组 织 (NGO), 国外 的 这 些 组 织 是 社 会 自 治 组 织 , 在 中 国 的 事 业 单 位 和 政 府 的 关 系 比 较 密 切 。 这 种 不 同 点 ,有 些 是 社 会 制 度 不 同 造 成 的 , 有 的 是 由 于 中 国 的 社 会 自 治 能 力 不 足 造 成

6、 的 。教 育 事 业 单 位科 技 事 业 单 位文 化 事 业 单 位卫 生 事 业 单 位社 会 福 利 事 业 单 位体 育 事 业 单 位交 通 事 业 单 位城 市 公 用 事 业 单 位农 林 牧 渔 水 事 业 单 位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是 指 通 过 制 定 法 律 和 规 章 , 对 国 家 公 务 员 依 法 进 行 管 理 的 总 称 。 西方 国 家 的 公 务 员 制 度 ( 文 官 制 度 ) 首 先 产 生 于 英 国 , 发 展 于 美 国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是 指 通 过 制 定 法 律 和 规 章 , 对 国 家 公 务 员 依 法 进

7、 行 管 理 的 总 称 。 西方 国 家 的 公 务 员 制 度 ( 文 官 制 度 ) 首 先 产 生 于 英 国 , 发 展 于 美 国 。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形成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在反对“恩赐官职制”和“政党分肥制”过程中,逐步建立了公务员制度。代表:英国2. 主要在反对“政党分肥制”的过程中确立了公务员制度。代表:美国3. 总结和仿效英、美等国公务员制度建立起了自己的公务员制度。代表:日本、法国、原联邦德国恩 赐 官 职 制 : 西 方 国 家 如 英 国 , 在 君 主 专 制 制 下 , 国 王 集 立 法 权 和 行 政 权 于 一 身 ,政 府 各 级 官 吏 由 国

8、王 及 其 枢 密 大 臣 亲 自 任 免 。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胜 利 后 , 国 王 及 其 枢 密 大 臣在 很 长 一 段 时 间 里 , 仍 保 有 任 免 政 府 官 吏 的 实 权 , 即 所 谓 恩 赐 官 职 权 。什么是“政党分肥制”?刘绪贻、李世洞二位先生主编的美国研究辞典指出,这是“美国历史上盛行的一种以党派关系分配政府职务的制度大选获胜的政党通过任命公职报答该党的积极支持者,其最能显示分肥特点的是它任命公职不以能力大小为准,而是以效忠程度为据。 ”公国外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实行考任制为核心的任用制度公务员任用的形式主要有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几种。选任制是

9、以选举的方式任用公务员,主要适用于政治领导人,如美国、法国、印度、新加坡等国,都是采用直接选任或间接选任的方式产生国家首脑和部分国家公务员。委任制是由机关首长负责直接委任其下属,适用于对行政首长负责的助手和秘书等辅助人员。聘任制是指政府机关以定期契约的形式聘用专门人员,适用于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望的学者、专家和科技人员。考任制是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是指通过考试的办法,以应选人员的成绩优劣作为客观标准来选用所需的公务员,这是大多数人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必由之路。我国人事制度的历史与改革1、科举制度: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历经宋、明,终于清朝,历时 1300 余年。中国的科举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考试录用制

10、度,对英国文官制度的建立产生了一定的影响。2、国家干部制度党管干部原则,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干部管理的基本体制是分部分级管理。中共管理全国干部的核心是干部任免权。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一)酝酿阶段(1984 年1987 年 10 月) 开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使国家机关的一切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二)决策阶段(1987 年 10 月1988 年 4 月)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专题小组,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草案)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的名称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出现。1987 年党的十三大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国家

11、公务员制度。(三)制定阶段(1988 年 5 月至 1993 年 8 月)1989 年开始在国家审计署等部门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2 年党的十四大,再次提出“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 年 8 月 14 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四)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形成截至 1997 年 8 月,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指导下,从中央到省、地(市)、县、乡五级政府机关稳步展开。2005 年 4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意

12、义1、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符合行政机关特点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为实现已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党的基本路线提供组织保证。2、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3、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4、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的生机和活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1)我国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2)我国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3)我国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4)我国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5)我国的国家公务员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

13、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第 一 党 管 干 部 原 则1 党 制 定 与 公 务 员 制 度 有 关 的 路 线 、 方 针 、 标 准 和 政 策 。 公 务 员 制 度 方 面 的 路 线 方针 政 策 都 是 由 党 的 有 关 组 织 制 定 的 。2 中 国 共 产 党 通 过 各 级 党 的 组 织 , 对 公 务 员 中 的 党 员 干 部 进 行 教 育 和 监 督 。 各 级 党组 织 承 担 者 对 本 部 门 公 务 员 中 的 党 员 进 行 培 养 和 监 督 的 责 任 。3 由 党 组 织 负 责 对 公 务 员 的 部 分 管 理 事 务 。 具 体 事 务

14、 包 括 各 级 党 委 向 各 级 人 大 推 荐应 由 人 代 会 选 举 决 定 的 公 务 员 人 选 , 各 级 政 府 的 组 成 人 员 是 由 人 大 选 举 产 生 的 。 他 们 的推 荐 都 是 由 各 级 党 委 作 出 的 。 还 有 我 国 实 行 党 政 分 工 , 党 的 组 织 部 门 直 接 管 理 一 定 级 别以 上 的 公 务 员 , 对 于 一 定 级 别 的 公 务 员 都 是 由 党 的 各 级 组 织 部 门 来 管 理 。 比 如 市 一 级 的党 委 组 织 部 管 理 市 里 的 正 处 以 上 的 一 般 的 公 务 员 。 人 事 部

15、 门 管 理 处 级 以 下 的 一 般 的 公 务员 。 还 有 就 是 法 院 、 检 察 院 等 各 部 门 , 分 别 管 理 一 定 级 别 的 干 部 , 这 就 是 党 管 干 部 的 原则 在 公 务 员 制 度 中 的 体 现 。第 二 个 原 则 , 公 平 竞 争 的 原 则 , 第 三 个 原 则 是 监 督 与 激 励 并 重 的 原 则 。第 四 个 原 则 , 功 绩 制 原 则 , 第 五 个 原 则 , 公 务 员 分 类 管 理 原 则分 类 管 理 原 则 主 要 体 现 在 三 个 方 面 : ( 1) 职 位 分 类 , 根 据 职 位 的 性 质 、

16、 特 点 和 管理 需 要 , 将 公 务 员 职 位 划 分 为 综 合 管 理 类 、 专 业 技 术 类 和 行 政 执 法 类 等 类 别 , 再 根 据 职位 类 别 设 置 不 同 的 职 务 序 列 。 对 于 不 同 类 别 的 公 务 员 , 管 理 办 法 有 所 不 同 。 实 行 职 位 分类 制 度 的 意 义 :第 一 , 实 行 职 位 分 类 制 度 , 使 对 公 务 员 的 考 试 录 用 可 以 根 据 不 同 职 位 的 特 点 和 要 求 ,有 针 对 性 地 进 行 , 从 而 达 到 因 事 择 人 、 人 事 结 合 的 目 标 。 第 二 ,

17、职 位 分 类 为 考 核 工 作 提供 了 客 观 的 标 准 。 第 三 , 职 位 分 类 有 利 于 贯 彻 专 业 化 原 则 , 可 以 避 免 学 非 所 用 、 用 非 所长 的 现 象 , 有 利 于 合 理 地 使 用 人 才 。 第 四 , 实 行 职 位 分 类 ,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特 点 和 公 务 员的 具 体 情 况 , 有 利 于 有 针 对 性 地 进 行 培 训 , 使 培 训 收 到 良 好 的 效 果 。 第 五 , 职 位 分 类 通过 对 职 位 工 作 的 分 析 , 有 助 于 明 确 机 构 所 担 负 的 功 能 与 实 际 职 位

18、数 目 设 置 之 间 的 关 系 ,从 而 为 机 构 改 革 提 供 合 理 的 方 案 。第 二 职 位 分 类 。 是 根 据 产 生 、 任 免 方 式 及 管 理 主 体 不 同 , 将 公 务 员 分 为 领 导 成 员 和非 领 导 成 员 。 领 导 职 务 层 次 分 为 : 国 家 级 正 职 、 国 家 级 副 职 、 省 部 级 正 职 、 省 部 级 副 职 、厅 局 级 正 职 、 厅 局 级 副 职 、 县 处 级 正 职 、 县 处 级 副 职 、 乡 科 级 正 职 、 乡 科 级 副 职 。 非 领 导 职 务 层 次 在 厅 局 级 以 下 设 置 。第

19、 三 任 用 方 式 分 类 。 是 根 据 任 用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公 务 员 分 为 委 任 制 公 务 员 和 聘 任 制公 务 员 。第六个原则法制化原则。与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具有竞争激励机制。具有新陈代谢机制。具有廉政保障机制。具有勤政保障机制。具有健全的法规体系。所谓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指以推行公务员制度为目标,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事务进行综合管理的组织。它不单指某一机关,而是对承担公务员管理事务机构的统称。公务员管理机构属于国家人事行政机关。公

20、务员的管理机构公务员管理体制的类型:(1)部外制:美国、日本。在行政系统之外设置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统一掌管公务员所有事宜。(2)部内制:法国、德国。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置人事机构掌管各部门内部公务员的管理事宜。(3)折衷制:英国。在行政系统之外设置相对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负责公务员选考事宜,而公务员管理事宜则由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即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设立的执行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即其内设的人事司(局) 、处、科等。公务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1)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2

21、)对同级政府各部门的人事机构和下级人事部门进行业务指导。(3)对某些管理事务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组织协调。(4)根据管理权限的划分,综合管理机构行使审核、审批权。(5)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部门执行机构主要执行如下管理权:(1)录用权(2)考核权(3)奖惩权(4)升降权(5)任免权(6)辞退权(7)其他人事决定权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

22、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性征发育正常,乳房对称、无包块,外阴无炎症、溃疡、肿瘤,无子宫脱垂,为合格!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1.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

23、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我国公务员的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外公务员的职责:1.忠于政府,忠于职守2.服从命

24、令,执行命令3.遵守法纪,公正廉洁4.严守职业秘密5.保持政治中立6.不得参与罢工国外公务员的权利:1.工资福利权 2.休假权3.培训权 4.获悉个人档案资料权5.交流权 6.不受歧视7.保障权 8.申诉权职位分类,是以职位为对象,以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为评价因素,把职位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作为人事管理基础的一种人事分类方法.职责:组织要求的在特定岗位上需要完成的任务,由一项任务或多项任务组成。 职权:依法赋予的完成特定任务所需要的权力。职位:即岗位。是组织要求个体完成的一项或多项责任以及为此赋予个体的权力的总和。职务:即工作。是按规定担任的工作或为实现某一目的

25、而从事的明确的工作行为,由一组主要职责相似的职位所组成。驾驶员、会计、法律顾问、工程师、教授、警察、局长、经理等。职业:由不同组织中的相似工作构成的工作属性。教师职级:工作内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所需资格皆很相似的职位。教授、讲师、助教职等:工作性质不同或主要职务不同,但其困难程度、职责大小、工作所需资格等条件充分相同的职级为同一职等。职系(工作族):指一些工作性质相同,而责任轻重和困难程度不同的职位系列。高等教育教师职系职组:工作性质相近的若干职系综合而成为职组。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原则和内容设置职位根据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其他类公务员我国公务员的分类1领导职务的公务

26、员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2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其他类公务员3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的公务员4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所谓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各类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公务员。具体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所谓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各类机关中,不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公务员。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具体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调研员、副巡视员、巡视员。综合管理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公

27、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所谓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以及内部管理职责的公务员。所谓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所谓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公务员。所谓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所谓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根据民意选举的方式而产生的公务员。所谓委任制公务员,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并委派某人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

28、的公务员。所谓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而产生的公务员。所谓考任制的公务员,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的方法,择优录用而产生的公务员。所谓政务类公务员,又称政务官,一般是指由选举产生或政治任命,具有严格的任期,与内阁共进退的公务员。所谓业务类公务员,又称事务官或文官,一般是指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无过失则长期任职,不与内阁共进退的公务员。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29、(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公务员的考核与奖励公务员考核通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

30、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评价的行政组织活动。英美”考绩” 法国”鉴定” 日本”勤务评定“在我国,公务员考核是指各级机关按照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 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等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或政策、对管理权限以内的公务员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察审核,以此作为奖惩、培训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依据的行为。原则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2、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3、分类考核的原则 4、考用结合的原则内容:德、能、勤、绩、廉考核的办法:1、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3、定性考核与定量相结合。年度考核的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

31、和不称职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

3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降低一

33、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考核的未来趋势全员优化趋势主动参与趋势目标管理趋势审计监督趋势公开监督趋势简便易行趋势奖励的原则中组发20082 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奖励制度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2、公平得当原则3、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公务员奖励的种类现行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

34、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形式。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纪律是指一定社会组织为了维护其利益、实现其宗旨、保证组织内部秩序和正常运转而制定的要求每一成员共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和规范。公务员法既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又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公务员的纪律和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联系表现在:都是为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的行为准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了义务或纪律的公务员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质的联系,分别是

35、对公务员“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规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公务员义务和纪律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两者强调内容不同,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必须为”的要求,而公务员纪律是从反面提出的,公务员“不得为”的要求;义务更多从宏观角度作出的规定,而纪律更多是从微观的角度作出规范;义务内容比较抽象与概括,纪律内容比较具体,以便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二是两者与公务员权利的关系不同。权利和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公务员纪律没有这层与公务员权利的对应性。纪律是公务员相对独立的行为规范,并不必然以权利的享有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即使公务员没有某项权利,仍然需要遵守公务员的纪律

36、。公务员纪律是各级机关为了维护公务员队伍的正常秩序,保证正常地开展工作而制定的指导、调整、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准则,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纪律的特征:法定性、普遍性、强制性、全面性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

37、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公务员纪律的意义是公务员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保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重要保证公务员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维护国家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证公务员的惩戒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机关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38、公务员,给予行政处分,予以惩戒。惩戒的条件中国公务员的惩戒制度是指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对公务员违反公务员职务上的义务和公务员纪律的行为而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公务员的惩戒是对违反义务和纪律行为的公务员的一种法律制裁,是让公务员承担违反法律义务和纪律的法律责任。对公务员来说,公务员惩戒行为是一个及其不利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务员的惩戒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 有违纪行为2、 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3、 主观上有过错的,即违纪行为处于故意或过失。惩戒: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

39、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纪,应当予以警示,督促其及时纠正。警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记过、记大过,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但在程度上较之警告要严厉。记过、记大过是书面的。降级,是指降低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使受处分者的待遇直接受到损失。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同时降低一定的级别。开除,是解除公务员与机关的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公务员惩戒的标准和处分期间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名曲规定了公务员有违反纪律行为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40、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轻微的,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于行政处分。这说明惩戒公务员有三个前提:有违反纪律的行为;违反纪律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违反纪律的行为虽达到了犯罪程度,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符合上述前提才能惩戒公务员。处分期间” ,是指处分决定的执行期限,也即处分的法律后果的影响期间。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惩戒的批准权限一般由任免机关批准,与机关的任职权限相一致。1、开除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1、或备案。县(市)以上国家机关开除公务员,即使其任免机关达不到县一级的政府,也要报县(市)政府批准,县(市)以下的行政机关无权开除公务员。2、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也有一定的惩戒权,可以直接给予监察范围内的公务员以“撤职”以下处分。3、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惩戒决定要同本人见面,由本人签署意见,并由处分人保存一份,有关材料要立案保存。惩戒的基本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原则解除除分解除除分,是指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后,改正错误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由原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其处分。1、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才可能解除处分。2、解除降级、撤职处分时不恢

42、复原级别、原职务。3、解除处分的前提条件:一是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二是法定的考验期限届满。4、在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5、解除处分后,其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6、解除处分要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公务员职务任免职务任免是公务员任职与免职的统称,在录用、升降、转任、调任、交流等制度中都涉及到公务员职务的任免。职务任免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某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免去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从而确立

43、、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的人事行政行为。公务员任用的方式公务员的任用就是选拔和使用,是通过对公务员的任职增加其职务责任。任用方式就是选拔使用公务员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并委派某人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公务员。主管机关根据任职条件提出人选,经干部人事部门考察,任免机关决定后正式任命。例如盛光祖任命。 对我国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将以委任制为主。针对过去委任制存在的一些缺点,如用人上的长官意志、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能上不能下等,在国家公务员任免制度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选拔任用过程中,遵循公开、民主、平等、竞争的原

44、则、强化激励竞争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等手段,从而使委任制的运用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积极有效的作用。考任制: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的方法,择优录用而产生的公务员。 考任制是我国古代最先创建的选拔官员的一种方式,现已被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已实行了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近年来,中央一些部委和一些省市公开招考司(局、厅)级和处级领导者,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实践证明,考任制给领导干部队伍带来了新鲜血液和活力。选任制:是指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

45、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

46、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聘任制:指用人单位运用合同(契约)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制度,又称“聘请制”或“合同聘任制” 。按合同(契约)规定,用人单位有聘用和解聘的权利,个人有应聘和辞聘的权利。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及有效期限,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聘任制是我国干部任用的一种形式,聘期满后自行解聘,需要时再协商续聘与否。从国家行政机关职能的特点,及目前的社会条件来看,还不宜在国家公务员

47、较大范围内实行聘任制,只能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采用。主要因为:第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是研究制定、执行政策和指导监督政策的实施。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一定连续性,并需要具有丰富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若多数实行聘任制,很有可能带来大面积不稳定因素,影响国家行政机关政党运转。第二,聘任制的实施需要与之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落聘人员的去向和社会保障问题解决不好,聘任制的实行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人才市场也未发育成熟。因而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后,可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实行聘任制。任 免 机 关 和 任 免 权 限任 免 机 关 是 指 主 管 公 务 员 任 免 事 项 并 且

48、 具 有 法 定 任 免 权 的 机 关 , 职务任免作为一种人事管理行为,任 免 机 关 是 公 务 员 任 免 中 实 施 任 免 行 为 的 主 体 。 任 免 权 限 是 指 某 一 机 关 或行 政 首 长 对 一 定 范 围 内 公 务 员 所 具 有 的 任 职 和 免 职 权 限 规 定 , 此 权 限 规 定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在 我 国 对 任 免 权 限 的 划 分 主 要 是 根 据 我 国 政 治 制 度 的 组 织 原 则 和 公 务 员 的 管 理 权 限 。对 非 政 府 组 成 人 员 的 任 免 , 是 由 国 务 院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49、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部 门 来 负 责的 。 具 体 的 呢 , 国 务 院 副 秘 书 长 , 各 部 委 副 部 长 、 副 主 任 、 副 审 计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副 行长 , 各 直 属 机 构 的 局 长 、 副 局 长 、 署 长 、 副 署 长 、 主 任 、 副 主 任 等 都 是 由 国 务 院 任 免 。 省政府任免各厅局的副职、直属机构的正副职、厅局级非领导职务等,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司局级以下职务,省政府工作部门的处级以下职务,则可委托各工作部门任免。对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情形予以规定,目的在于要求任免机关适时地实施任职。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两类新入职和转换职位。(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3)转换职位任职的;(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5)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任职程序(1)提名,所在单位提出拟任人选。(2)进行考察。(3)呈送和审批,任免机关决定任命。(4)任免机关发布任职令、颁发任命书。我国公务员制度关于兼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点: (1)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2)确因工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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