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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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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http:/ 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中国肇东文章来源:肇政办发201783号更新时间:2017-11-2 11:01:51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区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79号)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

2、7日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0日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2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3、意见(国发201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和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黑人社函20171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坚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

4、,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以户为单位,个人和政府共同筹资的互助共济制度。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在市域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以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为单位分级管理,市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按上年筹资总额的5%提取。调剂金使用由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医保基金出现缺口,由风险调剂金进行调剂,调剂后仍然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解决。由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人社部门另行制定。第五条 绥化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社会医疗保险局指导各县(市、区)具体经办业务,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财政、民政、卫计、教育、残联、食药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人社局和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登记第六条 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它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3童、新生儿等。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市域内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选择

6、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户口簿内所有成员为一个参保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证件和资料,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社区医疗保险工作站及村委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其中,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分别由民政部门、扶贫机构和残联确定,并组织参保及资助。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拖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由教育部门负责。第三章 基金筹集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筹集,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

7、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度,原则上每年的10月至12月为缴费期,预收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城乡居民中断缴费续保时,需补缴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补缴费用的下一年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具有我市城乡户籍、居住证的居民,其生育的0-28天新生儿,可在出生之日至28天内,由新生儿父母持本人户口、居住证、身份证及相关的准生证明材料到社区或村委会以新生儿之父或母的名义为新生儿申请参保登记。并履行缴费手续。新生儿办理正式登记落户手续后,应当及时变更参保信息。孕产妇在怀孕期间,应为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新生儿预参保交费。第十

8、条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10元。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原渠道补助:成人和学生儿童低保对象,地方财政补助84元,医疗救助资金补助126元;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4年人,地方财政补助166元,个人缴纳44元;优抚对象,民政补助210元;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10元。第十二条 参保城乡居民因户口迁出、出国定居、死亡及就业等情形,在拟退费年度待遇享受期开始前,可持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第十三条 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

9、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可适时调整缴费标准。第四章 基本医疗待遇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以下基本医院保险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一)住院待遇标准1.在乡(镇)级定点卫生院住院待遇标准: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90%。2.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待遇标准:每次起付线为300元,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5%。3.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每次起付线为500元,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65%。4.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每次起付线为800元,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5%。5.省内异地就医

10、,跨市(地)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45%。6.跨省异地就医,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35%。(二)门诊统筹待遇1.普通疾病门诊。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取消家庭账户,原账户余额不计利息,可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继续使用,直至清零。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元,按50%比例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学生儿童门诊统筹年最高支付限额210元,政策内门诊医药费100%5报销。2.特殊疾病门诊。城乡居民患以下大病,政策内

11、门诊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肝肾等移植术后抗排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治疗;脑出血;冠状动脉支架、人工辨膜置换术、体外循环的心脏手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植入式心脏复律除颤治疗;学生儿童大病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只设一次起付线500元。(1)在市域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5%。(2)在市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报销标准: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0%。(3)在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报销

12、标准: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60%。(4)转往市外门诊治疗的,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5%。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脑出血、冠状动脉支架、人工辨膜置换术、体外循环的心脏手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植入式心脏复律除颤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恶性肿瘤放化疗,最高支付限额1万元;肝肾等移植术后抗排异、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治疗、学生儿童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3.慢性病门诊待遇:(1)慢性病各类。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塞)后遗症;肝硬化;重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精

13、神病;高血压合并症;忆肝;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慢性肾炎;肺结核;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脑瘫。(2)政策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0%。一个自然年度,、种慢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2000元,、种慢性6病医疗费最高支付1000元,其它种类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500元。(3)慢性病鉴定。委托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每两年鉴定一次。同一患者相同病种,不同时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和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4.中医中药门诊。慢性病门诊使用中药治疗,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5.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无明显肇事方的,其门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5000元以内部分,统筹基金要付70%

14、。(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定额直接结算。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700元,剖宫产1100元。孕产妇领因高危生病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政策支付。(四)建立那倒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制度。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通过抛投标程序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5%左右,2018年,城乡大病保险每人每年筹资30元,支付比例5

15、0%,封顶线20万元。引导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产品,共同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民政求助人员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及各类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由民政单门给予求助。(五)统筹区域内诊疗待遇标准:在市域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无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可直接刷卡结算,待遇标准按照所住医院级别执行。(六)统筹区域外诊疗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绥化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待遇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执行。参保人员未经转诊转院,自行到绥化市域外7医疗机构就医的,政策内医疗费用核销比例为2

16、5%;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居住手续,提供异地居住证明的(户口簿、居住证、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政策内医疗费用核销比例为45%;参保人员因旅游、探亲等原因临时外出(包括不能提供居住证明的异地居住人员),在异地因急诊而住院治疗,政策内医疗费用核销标准35%。第五章 待遇保障范围第十五条 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使用“三个目录”中的甲类项目,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在医疗费

17、核销时,需先自付10%后,再按规定比例支付。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等造成伤残的;(六)原始医疗费票据丢失后,补办及复印的票据等医疗费用。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规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建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与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18、,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连续累计,按治疗终结时8间确定年度。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用于城乡居民住院、门诊统筹和和购买大病保险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支出。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作用情况;积极接

19、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公示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第八章 信息系统第二十二条 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业务相关方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直接结算。依托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实现省内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建立建全城乡居民医保监控系统,实现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第二十三条 使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参保登记、待遇支付、费用结算等经办业务;统一向参保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居民持卡就医结算。各级财政部门对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我市现行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本办法各条款内容如与我市有关文件不符,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抄送:市委办,中省直驻绥各有关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9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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