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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12 WTO法律简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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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第 1 页 本文件共 10 页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WTO 争端解决法律简报2013 No.12 (DS471)中国就美国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提出磋商请求 (DS397)欧盟-紧固件案执行专家组成立 (DS464)DSB 推迟设立美国-韩国大型家用洗衣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专家组 (DS472)欧盟就巴西的歧视性税收优惠提出磋商请求 (DS473)阿根廷就欧盟的生物柴油相关销措施提出磋商请求 上诉机构成员及主席连任要闻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第 2 页 本文件共 10 页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WTO 争端解决法律简报2013

2、No.12要闻 .1目录 .3WTO 争端解决案件最新动态 4(DS471)中国就美国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提出磋商请求 4(DS397)欧盟-紧固件案执行专家组成立 .4(DS464)DSB 推迟设立美国-韩国大型家用洗衣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专家组 7(DS472)欧盟就巴西的歧视性税收优惠提出磋商请求 7(DS473)阿根廷就欧盟的生物柴油相关措施提出磋商请求 8其他动态 10上诉机构成员及主席连任 10免责声明 11联系方式 11目录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第 3 页 本文件共 10 页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WTO 争端解决法律简报2013 No.12WTO 争端

3、解决案件最新动态(DS471)中国就美国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提出磋商请求中国就美国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提出了磋商请求(DS471)。2013 年12 月 3 日,中国将该磋商请求通知 WTO 秘书处。在磋商请求中,中国指称:在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美国商务部(DOC)采用的某些方法违反了美国的 WTO 义务。这些方法包括:(1)在原始调查和行政复审中采用“目标倾销计算方法(targeted dumping methodology) ”,包括归零法则(zeroing) ;(2)假设所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商和出口商构成一个统一体(中国称之为“单一税率推定(single rate

4、 presumption) ”法) ;(3)为上述统一体计算出单一倾销幅度或单一反倾销税率(“非市场经济统一法(NME-wide methodology) ”) ;以及(4)当美国商务部认为某当事方没有配合时,对该当事方采取不利推定。中国指称:这些措施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 2.4.2 条、第 6.1 条、第6.8 条、第 6.10 条、第 9.2 条、第 9.3 条、第 9.4 条和附件 2,以及 GATT 1994 第 6 条第 2 款。(DS397)欧盟-紧固件案执行专家组成立根据中国的请求,2013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 DSB 会议设立了欧盟-紧固件案的执行专家组。该专家组将决定

5、欧盟针对钢铁紧固件采取的措施是否充分执行了 DSB 的建议和裁决。中国认为欧盟没有正确、充分地执行欧盟-紧固件案的 DSB 建议和裁决。欧盟则认为自己遵守了 WTO 规定,完全符合 DSB 的建议和裁决。日本和美国保留了参加执行专家组程序的第三方权利。欧盟 -紧固件案( DS397)简介:2009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请求与欧盟就第 384/96 号欧盟理事会条例(欧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第 4 页 本文件共 10 页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WTO 争端解决法律简报2013 No.12盟反倾销基本法 )第 9(5)条进行磋商。该条款规定:针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

6、品,应针对产品供应国而非每个出口商设定税率;出口商或生产者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单独待遇测试”才能适用单独税率。中国指称,该条款违反了WTO 协定第 16 条第 4 款,GATT 1994 第 1 条第 1 款、第 6 条第 1款、第 10 条第 3(a)款,以及反倾销协定第 6.10 条、第 9.2 条、第 9.3 条、第 9.4 条、第 12.2.2 条和第 18.4 条。另外,中国还请求与欧盟就第 91/2009 号欧盟理事会条例进行磋商。该条例对原产于中国的某些钢铁紧固件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欧盟在针对这些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适用了欧盟反倾销基本法 )第 9(5)条。中国称,欧盟的调查违反了

7、GATT 1994 第 6 条、第 10 条 3(a)款, 反倾销协定第 1 条、第 2.1条、第 2.2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3.1 条、第 3.2 条、第 3.4 条、第3.5 条、第 4.1 条、第 5.4 条、第 6.1 条、第 6.2 条、第 6.4 条、第 6.5 条、第 6.10 条、第 9.2 条、第 9.4 条、第 17.6(1)条,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一部分第 15 段。另外,中国还提及了反倾销协定第 9.3 条和第 12.2.2 条。2009 年 10 月 12 日,中国请求就本案成立专家组;据此,专家组于 2009年 10 月 23 日成立。巴西、加

8、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华台北、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保留了第三方权利。2010 年 12 月 3 日,DSB 向缔约方散发了本案专家组报告。专家组报告认定如下:(1)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 9(5)条,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必须符合“单独待遇测试”才能适用单独税率。这一规定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 6.10 条、第 9.2 条、第 18.4 条,GATT 1994 第 1 条第 1 款,以及WTO 协定第 16 条第 4 款。(2)欧盟在紧固件反倾销调查中适用了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 6.10 条、第 9.2 条。另外,在考虑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方面,欧

9、盟调查机关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 3.1条、第 3.2 条;在损害分析方面,欧盟调查机关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 3.1 条、第 3.5 条;在正常价值裁定方面,欧盟调查机关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 6.2 条、第 6.4 条;在两个欧盟生产商的调查问卷非保密版本方面,欧盟调查机关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 6.5.1 条;在对一个印度生产商的问卷答复进行保密处理、对欧盟统计局的欧盟紧固件总产量数据进行保密处理这些方面,欧盟调查机关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6.5 条。(3)专家组驳回了中国有关下列方面的主张:起诉资格认定、国内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第 5 页 本文件共 10 页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W

10、TO 争端解决法律简报2013 No.12产业定义、被调查产品、倾销裁定、削价裁定、未被抽样生产商的产品待遇、考虑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不披露投诉人及投诉支持者的身份、对欧盟统计局的欧盟紧固件产量数据进行保密处理、国内产业定义的程序方面、信息请求的答复时间。(4)中国关于下列方面的主张不在专家组职权范围之内,所以专家组未对它们作出裁决:同类产品定义、不披露正常价值裁定的特定方面以及国内产业定义的程序方面。专家组还对中国的某些主张适用了司法经济(judicial economy)原则。欧盟和中国都就专家组报告提起了上诉。上诉机构报告于 2011 年 7 月 15日发布,并于 2011

11、 年 7 月 29 日在 DSB 处通过。上诉机构报告的认定如下:(1)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的认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本身以及紧固件调查中对该条款的适用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 6.10 条、9.2 条,因为该条款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必须符合“单独待遇测试”才能适用单独税率。(2)上诉机构认定,欧盟对国内产业的定义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 4.1 条。(3)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的以下认定:欧盟没有及时披露关于产品分类的信息,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 6.2 和第 6.4 条。上诉机构还认定,欧盟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 2.4 条。(4)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关于程序方面的下列认定:欧盟

12、在信息请求的答复时间方面没有违反反倾销协定第 6.1.1 条;在欧盟生产商的调查问卷非保密版本方面,欧盟违反了第 6.5.1 条;欧盟不披露投诉人及投诉支持者的身份这一行为没有违反反倾销协定第 6.5 条。此外,上诉机构驳回了专家组的下列认定:欧盟对一个印度生产商的问卷答复进行保密处理这一行为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 6.5 条;因为中国未能向专家组证明自己的主张。2012 年 1 月 19 日,欧盟和中国就执行裁决的合理期间达成一致:合理执行期为 14 个月 2 个星期。据此,2012 年 10 月 12 日,合理执行期届满。在 2012 年 10 月 23 日的 DSB 会议上,欧盟报告称自己在

13、合理执行期内执行了本案的建议和裁决。中国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欧盟未能完全执行建议和裁决。2013 年 10 月 30 日,中国根据 DSU 第 4 条和第 21.5 条,向欧盟提出执行程序磋商请求。随后,中国在 2013 年 12 月 5 日请求成立执行专家组。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第 6 页 本文件共 10 页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WTO 争端解决法律简报2013 No.12(DS464)DSB 推迟设立美国-韩国大型家用洗衣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专家组在 2013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 DSB 会议上,DSB 决定推迟成立美国-韩国大型家用洗衣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

14、施案的专家组。2013 年 8 月 29 日,韩国就美国对韩国大型家用洗衣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提出磋商请求。韩国称这些措施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 1 条、第 2.1 条、第 2.4 条、第 2.4.2 条、第 5.8 条、第 9.3 条、第 9.4 条、第 9.5 条、第 11 条和第 18.4 条,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 1.1 条、第 1.2 条、第 2.1 条、第2.2 条、第 10 条、第 14 条和第 19.4,GATT 1994 第 6 条、第 6 条第 1 款、第 6条第 2 款和第 6 条第 3 款,以及WTO 协定第 16 条第 4 款。韩国与美国于 2013 年 10 月

15、3 日进行了磋商。双方未能在磋商中达成一致。2013 年 12 月 5 日,韩国请求成立专家组。美国认为,自己的措施完全遵守了美国的 WTO 义务,且韩国的专家组请求中描述的部分问题不构成措施,不受WTO 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据此,美国不同意韩国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因此,DSB决定推迟成立美国-韩国大型家用洗衣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的专家组。(DS472)欧盟就巴西的歧视性税收优惠提出磋商请求欧盟就巴西的歧视性税收优惠提出磋商请求,并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将该磋商请求通知 WTO 秘书处。在磋商请求中,欧盟指称巴西实施了一系列措施,给予某些行业、区域以及主体歧视性税收优惠。这些税收优

16、惠适用于汽车行业、电子及相关行业、马瑙斯(Manaus)和其他自由贸易区生产的商品以及特定出口商。欧盟称,这些措施提高了巴西边境贸易保护的水平,同时对国内生产商和出口税提供了优惠和支持。这些措施的内容包括:对进口产品征收比国内产品更高的税、以使用国内产品作为获得税收优惠的条件以及对出口提供补贴。 欧盟指称:这些措施违反了 GATT 1994 第 1 条第 1 款、第 2 条第 1(b)款、第 3 条第 2 款、第 3 条第 4 款和第 3 条第 5 款,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3.1(a)条和第 3.1(b)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 2.1 条、第 2.2 条和附件例示清单。 上海市锦天城(北

17、京)律师事务所 第 7 页 本文件共 10 页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WTO 争端解决法律简报2013 No.12(DS473)阿根廷就欧盟的生物柴油相关措施提出磋商请求阿根廷就欧盟的生物柴油相关措施提出磋商请求,并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将该请求通知 WTO 秘书处。阿根廷指控的措施包括欧盟对阿根廷生物柴油实施的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以及第 1225/2009 号欧盟理事会条例第 2(5)条。针对来自非欧盟成员国家的倾销产品,第 2(5)条规定:如果涉案当事方的记录没有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将会根据同一国家其他生产商或出口商的成本,或者在这些成本信息缺乏、不能

18、使用时根据其他合理的基础(包括来自其他代表性市场的信息) ,来调整或决定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阿根廷指称:这些措施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 1 条、第 2.1 条、第 2.2条、第 2.2.1.1 条、第 2.2.2 条、第 2.4 条、第 3.1 条、第 3.2 条、第 3.4 条、第 3.5 条、第 6.2 条、第 6.4 条、第 6.5 条、第 6.5.1 条、第 9.3 条、第 18 条和第 18.4 条,GATT 1994 第 6 条、第 6 条第 1 款和第 6 条第 2 款,以及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 16 条第 4 款。针对欧盟采取的影响进口阿根廷生物柴油的措施,这已经是

19、阿根廷提起的第三起案件。另外两起于 2012 年 8 月(DS443)和 2013 年 5 月(DS459)提起。DS443 简介2012 年 8 月 17 日,阿根廷请求与欧盟和西班牙就影响生物柴油进口的特定措施进行磋商。这些措施为会计目的而影响了生物柴油进口,与遵守生物燃料的强制性目标有关。阿根廷起诉的主要措施是管理以下事项的西班牙政府规定:为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强制性目标要求所需的生物柴油数量分配。该措施是欧盟可再生能源监管框架的国内实施措施。阿根廷指称:西班牙的措施违反了 GATT 1994 第 3 条第 1 款、第 3 条第 4款、第 3 条第 5 款和第 11 条第 1 款, 与贸易有

20、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 2.1 条和第 2.2 条,以及WTO 协定第 16 条第 4 款。2012 年 12 月 6 日,阿根廷请求设立本案专家组。在 2012 年 12 月 17 日的会议上,DSB 决定推迟设立本案专家组。DS459 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第 8 页 本文件共 10 页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WTO 争端解决法律简报2013 No.122013 年 5 月 15 日,阿根廷请求与欧盟及其成员国就以下措施进行磋商:影响生物柴油进口及销售的特定措施,以及支持生物柴油产业的措施。该磋商请求涉及欧盟及其成员国采取的两类措施:(a)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与建立温室气

21、体排放控制、减少机制的措施,以及(b)建立生物柴油产业支持机制的措施。阿根廷指称:这些措施违反了 GATT 1994 第 1 条第 1 款、第 3 条第 1 款、第 3 条第 2 款、第 3 条第 4 款和第 3 条第 5 款,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 1.1 条、第 2.3 条、第 3.1(b)条、第 3.2 条、第 5(b)条、第 5(c)条和第 6.3(a)条,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 2.1 条和第 2.2 条,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第2.1 条、第 2.2 条、第 5.1 条和第 5.2 条,以及WTO 协定第 16 条第 4 款。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第 9 页 本文件共 1

22、0 页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WTO 争端解决法律简报2013 No.12其他动态上诉机构成员及主席连任2013 年 11 月 25 日,WTO 争端解决机构(DSB)再度任命来自欧盟的 Peter Van den Bossche 担任上诉机构成员。该任期自 2013 年 12 月 12 日开始,是Peter Van den Bossche 的第二个四年任期。他的第一个四年任期从 2009 年 12月 12 日开始。另外,经上诉机构成员选举,来自墨西哥 Ricardo Ramrez-Hernndez 成功连任上诉机构主席。该任期自 2014 年 1 月 1 日开始,至 2014 年 1

23、2 月 31 日结束,是 Ricardo Ramrez-Hernndez 的第二个任期。他的第一个任期自 2013年 1 月 1 日开始,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结束。以上信息由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整理提供。2014 年 1 月 15 日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第 10 页 本文件共 10 页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WTO 争端解决法律简报2013 No.12免责声明本简报是非盈利性的。本所编写该简报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帮助客户及时地了解 WTO 争端解决方面的最新动态和发展。本简报的内容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如果您需要了解有关法律及其实务的详细内容或需要我们提供有关的法律服务,请按以下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如果您需要本简报的电子版,请告知确切邮箱。若您的收件地址或邮箱变更,请及时告知,以便我们继续向您提供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WTO 争端解决简报 。联系方式联系人: 李烨 律师、冯雪薇 顾问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6 层, 邮 编: 100738电 话: +86 10 8523 0688 传 真: +86 10 8523 0699邮 箱: ;网 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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