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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17

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9740.doc

  •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 文档编号:2205983
  • 上传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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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97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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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1997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筑许可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 从业资格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发包第三节 承包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参见宪法第 8-13 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

    2、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参见文物保护法第 2-4 条、第 7 条、第 9 条、第 16-20 条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2 条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9 条、第 10 条、第 13-15 条关于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 3 条、第 4 条 第三条 【建筑活动要求】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参见标准化法住宅室内

    3、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3 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实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备案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国家扶持】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参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节约能源法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七)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建设部关于加强

    4、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从业要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参见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32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 6 条 第六条 【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4 条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4 条建设部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 第二章 建筑许可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 【许可证

    5、的领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参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13-21 条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3 条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摘要)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申领条件】申请

    6、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参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4 条、第 5 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城市规划法第 5-7 条、第 4 章、第 5 章土地管理法第 5 章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19-

    7、30 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则许可证的通知消防法第 10 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3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3 条、第 57 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13 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2、6、9、12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 32 条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 4 条、第 9 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 2 章、第 3 章、第 5 章 第九条 【开工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8、。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参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8 条 第十条 【施工中止与恢复】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参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9 条 第十一条 【不能按期施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

    9、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参见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第二节 从业资格第十二条 【从业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见民法通则第 3 章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企业数据

    10、库建设的通知乡村集体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第 2 条、第 4 条、第 7-11 条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劳动部关于对建筑企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的通知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第 1 章、第 2 章 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参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

    11、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领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宜兴市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建设部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监理资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取得单独的建筑工程设计类型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

    12、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2-20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8 条、第 25 条、第 34 条、第 76 条 第十四条 【执业资格的取得】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参见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质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册建筑师条例第 2 条-7 条、第 20 条、第 21 条、第 25-28 条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 3 条、第 4 条、第 6 条、第 9 条、第18-21 条、第 23-26 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 2-4 条、第 15 条、第 16 条造价工程师注册

    13、管理办法第 2-4 条、第 8-11 条、第 14-16 条、第 20-24 条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 2 条第 6 条、第 12 条、第 15 条、第 20 条、第 23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7 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 2-4 条、第 9 条、第 4 章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承包合同】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参见合同法第 16 章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乌鲁

    14、木齐市一 四团青年服务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国营黄羊河农场与榆中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两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的复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 4 章 第十六条 【活动原则】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参见招标投标法第 2-48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0 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 2 条第 8 条、第 1

    15、0 条、第 16 条、第 32 条、第40 条全面深化建筑市场体制改革的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 2 条、第 3 条、第 5 条、第 7 条、第 8 条、第 10 条、第 21 条、第 31 条、第 32 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2-7 条、第 9 条、第 10 条、第 35 条、第 49 条、第 50 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 1-5 条、第 8 条、第 10 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2 条、第 3 条、第 5 条、第 14 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行贿、索贿】发包单位

    16、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27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 15 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 条、第 22 条 第十八条 【造价约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参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最高人民

    17、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6-18条、第 22 条中国农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第 27-36 条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第二节 发包第十九条 【发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12-16 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 24 条、第 25 条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开标方式】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

    18、、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参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 2-7 条、第 9-11 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组织和监督】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参见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二十二条 【发包约束】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

    19、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4 条、第 60 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限定发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原则】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

    20、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参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4 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 条、第 55 条、第 78 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 6-8 条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 14 条 第二十五条 【建筑材料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

    21、理条例第 14 条 第三节 承包第二十六条 【资质等级许可】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8 条、第 25 条、第 34 条、第 61 条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期间资质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5 条 第二十七条 【共同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

    22、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包、分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参见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2 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建筑法实施前发生的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依据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进行查处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3、4 条、第 7 条、第 8 条、第 26 条 第二十九条 【分包认可和责任制】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参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4 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22-25 条建设工程

    24、质量管理条例第 27 条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 【监理制度推行】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设部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监理资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第三十一条 【监理委托】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96-413 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通知103、311 至 314 第三十二条 【监理监督】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

    25、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6 条、第 37 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9-46 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 9 条、第 13-16 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67 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 2 条、第 5 条、第 6 条、第 8-10条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事项通知】实施建筑工程监理

    26、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监理范围与职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参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 17-21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4 条、第 35 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2 条第 5 条、第 8 条、第 17 条、第 20 条、第 21 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4

    27、 条 第三十五条 【违约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参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7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7 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 19 条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六条 【管理方针、目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参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7 条安全生产法第

    28、2-5 条、第 19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53 条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第 2 条、第 4-23 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5-12 条 第三十七条 【工程设计要求】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参见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第 2-6 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安全措施编制】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

    29、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参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理暂行办法第 2 条、第 3 条、第 6 条、第 7 条 第三十九条 【现场安全防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参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 2 条、第 15-17 条、第 25 条、第 27 条、第 31 条、第 32 条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保护】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

    30、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0 条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第 6 条 第四十一条 【污染控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参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 2-4 条、第 12 条、第 16 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26-29 条 第四十二条 【须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

    31、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参见土地管理法第 56 条、第 57 条邮政法实施细则第 18 条城市供水条例第 30-32 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33 条、第 35 条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参见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2-5 条、第 8 条、第 9 条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安全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

    32、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参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0 条、第 21 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现场安全责任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参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 17 条建设部 2005 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 9 条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教育

    33、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参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1 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2 条、第 5 条、第 18 条、第 19 条、第 30 条 第四十七条 【施工安全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参见劳动法第 54 条、第 56 条 第四

    34、十八条 【企业承保】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参见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8 条 第四十九条 【变动设计方案】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5 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安全】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参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1 条、第 20-38 条 第五十一

    35、条 【事故应急处理】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2 条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第 1 条、第 2 条、第 6 条、第 8 条、第 9条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49 条、第 50 条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五十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

    36、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参见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 2 条、第 3 条、第 16 条、第 30-32 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幕墙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 2-7 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 2-6 条 第五十三条 【质量体系认证】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参见认证认可条例第 2-6 条、第 9 条、第 1

    37、2 条、第 17-21 条、第 37 条、第 38 条、第40 条、第 51-53 条、第 78 条 第五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0 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 14 条、第 15 条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 4 条 第五十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

    38、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参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4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6 条、第 27 条 第五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职责】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8-11 条、第 28-30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9、第 18 条、第 19 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五十七条 【建筑材料供给】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2 条建设部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3 第五十八条 【施工质量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6 条、第 28 条、第 29 条第五十九条 【建筑材料设备检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

    40、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4 条、第 29 条、第 30 条、第 56-58 条、第 64 条、第65 条、第 67 条 第六十条 【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 3 条、第 9-17 条 第六十一条 【工程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

    41、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参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6 条、第 17 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 2-4 条、第 6-15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至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20-23 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30-32 条 第六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

    42、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9-42 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33 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 2-18 条 第六十三条 【质量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参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擅自施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

    43、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7 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2 第六十五条 【非法发包、承揽处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

    4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35 条、第 38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4 条、第 55 条、第 60 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24 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35 条 第六十六条 【非法转让承揽工程处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 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转包处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

    45、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参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2 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 18 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37 条 第六十八条 【行贿、索贿刑事责任】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

    46、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参见刑法第 163 条、第 164 条、第 385-393 条 第六十九条 【非法监理处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参见刑法第 137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2 条、第 67 条、第 68 条 第七十条 【擅自变动施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涉及

    47、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法第 137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9 条 第七十一条 【安全事故处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法第 135 条 第七十二条 【质量降低处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法第 137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6 条、第 74 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 16 条 第七十三条 【非法设计处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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