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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林某申请国家赔偿6年未果”的副本.docx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22012 上传时间:2018-03-04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82.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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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目录 目录 - P.1 案情介绍 - P.2 换 了 三 个 罪 名 , 被 羁 押 一 年 半 后 决 定 不 予 起 诉 - P.2 错 案 赔 偿 要 向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申 请 确 认 ? - P.4 6 年 前 决 定 不 起 诉 的 案 子 “ 有了新的变 化 ”- P.5 案情疑 点及其引 发的 制度性思 考 - P.6 案情疑点 - P.6 制度性的 分析- P.8 制度性的 分析 - P.8 2 黑河市 林某 申请国 家赔 偿 6 年 未果 一 案情介绍 8 年 前的一 场 错案, 林 长春 和 妻子被关 押一年 半。 2005 年 两人被无 罪释放 重获自由

2、后, 林 长春提起 国家赔 偿, 在遭 遇 了数年的 推诿后 , 得到 的却 是 6 年前早已 确定不 起诉的案 件 又要重新 审理了 。 换 了 三个 罪 名, 被 羁押 一 年半 后 决定 不 予起 诉 2003年8 月, 因为与客 户间的 一场经济 纠纷, 林长春、 刘艳玲夫 妇被黑 龙江省黑 河市公 安局以涉 嫌犯有 “ 职务侵占 罪 ” 刑事 拘留。2003 年11月27 日, 林长春夫 妇又因 涉嫌犯有 “ 挪用资金罪 ” , 被黑河市 人民检 察院批准 逮捕, 同日由黑 河 市公安局 执行。 2004年9 月, 黑河市公 安局以 “ 合同诈骗 犯罪 ” 将 林长春夫 妇移送黑 河

3、市人 民检察院 起诉。 由 于 “ 事实不清, 证 据不足 ” , 黑河市人 民检察 院多次退 回黑河 市公安局 补充侦 查, 仍然不 符合起诉 条件, 最后于2005 年3 月28日决 定不起 诉。至此 , 林长春和 妻子被 分别羁押 了537 天和536天 后, 重新 获得自由 。 3 林长 春决定 为自己讨 要国家 赔偿。 国家赔 偿法 ( 自 年月 日起施 行 ) 第 二十一条 规定, “ 对公民采 取拘留措 施, 依 照本法的 规定应 当给予国 家赔偿 的, 作出 拘 留决定的 机关为 赔偿义务 机关。 对公民采 取逮捕 措施后决 定 撤销案件 、 不起 诉或者判 决宣告 无罪的,

4、作出逮 捕决定的 机 关为赔偿 义务机 关。 ” 2006 年 1 月 16 日,林 长春以 其被错误 拘留和 违法 扣 押 财产为由 , 向黑 河市公安 局申请 国家赔偿 , 请求 赔偿违法 拘 留、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 损失 1899 万余元, 并消 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 道歉。 2006 年 3 月 15 日,黑河 市公安 局向林长 春的妻子 刘 艳 玲下发了 通知书 , 表示 其赔偿 申 请不符合 国 家 赔偿法 相 关规定 , 决定 不 予受理 。 通知 书 标明, 其不予 受 理的依据正 是上述 国家赔 偿法第 二十条 第一款。 林 长 春 实 在 想 不 明 白 , 这

5、条 法 律 规 定 明 明 说 的 是 “ 作出 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黑河市公安局为什么据 此得出不 受理的 决定呢? 林长春又 向黑龙 江省公安 厅提交 了 复 议申请 书 。 结 果,在法 定的期 限内,公 安厅没 有作出任 何答复 。 与此同时 , 在法 定的期限 内, 黑 河市人民 检察院 也对赔 偿请求人递交的赔偿申请书没有作出切实的答复。 “ 他 们以各种 理由和 借口 进行 搪塞、 推脱,让 我等待 答复。 ” 4 错 案赔偿 要向赔 偿义务 机关申 请确认 ? 林长春又 按照法 定的程序, 向黑 龙江省高 级人民 法院的国 家 赔偿委员 会递交 了赔偿申 请书。

6、 经过 10 个 月的 审理后, 赔 偿委员会 给他下 达了 决 定书 , 确认案 件是错 案, 林长 春 夫妇应当 得到国 家的刑事 赔偿, 但被扣押 财产损 失的赔偿 请 求, 应向 实施扣 押行为的 黑河市 公安局另 行申请 确认, 其 人 身 自 由 被 侵 害 的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是 作 出 逮 捕 决 定 的 黑 河 市 人 民检察院 ,据此 驳回了林 长春的 赔偿申请 。 赔偿申请 又回到 了原点。2008 年 3 月,林 长春 再次向 黑河市公 安局提 出了对其 违法 行为确认 并给予 赔偿的申 请 书 ; 同 时, 也 再次向黑 河市人 民检察院 提交了 赔偿申 请

7、书 , 并 且 , 将 黑 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赔 偿 委 员 会 【2007 】 黑法委赔 字第 1 号、 第 2 号 的 决定书 作为 附 件附在了 其 中。 在法定的 期限内 , 上述二 机关均 没有作出 任何答 复。 林 长春又依 照法律 程序, 向 其上级 复议机关 分别提 交了 复 议 申请书 , 在法定 的期限内, 复议 机 关均没有 作出任 何答复。 2008 年 7 月, 林长春向 黑龙江 省高级人 民法院 赔偿委 员会再次 递交了 赔偿 申请书 , 请求 受理他 向 黑河市公 安 局和向黑 河市人 民检察 院 提出的 赔偿申请 。 2008 年 9 月 10

8、 日下午 ,他接 到黑龙江 省高级 人民法 5 院赔偿委 员会的 的电话, 表 示赔 偿委员会 不能受 理其赔偿 申 请, 让他再 去找 黑河市公 安局和 黑河市人 民检察 院要求赔 偿, 因 为 高 院 赔 偿 委 员 会 无 权 受 理 未 经 黑 河 市 公 安 局 和 黑 河 市 人民检察院自身确认的赔偿案件。对方在电话中强调, “ 这 也是赔偿 法第二 十条的规 定 ” 。 2010 年 3 月, 林长春又 两次到 黑龙江省 高级人 民法院 国 家 赔 偿 委 员 会 递 交 赔 偿 申 请 书 , 都 被 告 知 不 能 受 理 。 “ 他们告诉我, 如 果 赔 偿 法 不 修 改

9、 , 你 的 赔 偿 申 请 就 只 能 是 这样了 。 ” 6 年前 决 定不 起诉 的 案子 “ 有了 新 的变 化 ”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新 修订的 国家赔 偿法 实施 了, 林长春 第三 次向黑河 市公安 局和黑河 市人民 检察院提 交 赔偿申 请书 。 原来 的程序 又 走了一圈 : 在 法 定的答复期 限内, 二机关 均 没有作出 答复 , 再向上级 机关复 议, 也 未答 复。 黑 河市检 察 院的有关 人员接 到他的 赔偿 申 请书 时曾 对他说 , 如果 再 这样坚持 下去 , 将取消原 来的 不起诉决定 书。 果然,就在林长春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黑龙江省高级

10、人民法院 赔偿委 员会时 , 他被 告 知, 案 件发生 了 变化, 出现 了新的情 况, 检 察院可能 撤销原 来的 不 起诉决 定书 , 决 定重新起 诉。 6 2011 年 下半年, 黑龙江省高 级人民 法院赔偿 委员会 表示 此赔偿申 请他们 已经受理, 但从 黑河市检 察院方 面反馈的 消 息是, 此案有 了 新的变化 , 所 依 据的是 人民 检 察院刑事诉 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的修正建议的内容, “ 人 民 检 察 院 根据刑事 诉讼法 第一百四 十条第 四款规定 决定不 起诉的, 在 发现新的 证据, 符合起诉 条件的 ,可以提 起公诉 ” 。 二 案情疑点 及其 引发的制 度

11、性 思考 1 纵 观 本 案 可 以 看 到 , 尽 管 黑 龙 江 省 黑 河 市 公 安 局 对 林 某 夫 妇 实 施 了 逮 捕 , 但 是 , 黑 河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因 “ 事 实 不 清 , 证据不足 ” 不 予 立案, 其后 , 黑 龙江省高 级人民 法院的国 家 赔偿委员 会 也做 出认定本 案是错 案, 决定林 某应 该获得相 应 的国家赔 偿。 由 此可见, 本案确 实是错案 , 但是 , 林某却 在 看守所里 度过 500 多天, 期 间, 公安局和 检察院 在取证和 立 案时确实 有不作 为。 那 么 , 对 于 公 安 局 和 检 察 院 这 样 的 司 法

12、 机 构 的 不 作 为 , 进而导致 了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收 到损害, 因此, 申请人有 权 获得相应 的利益 弥补, 但申 请人 是适用国 家赔偿 还是国家 补 偿呢? 国 家 赔 偿 是 指 国 家 对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法 行 使 职 权造成的 损害给 予赔偿的 活动 , 其中, 司 法赔偿 是指 司法 机 7 关及其工 作人员 在行使司 法权的 过程中, 因 其行 为违法侵 犯 公民、 法 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合 法 权益并造 成损害 , 由国家 承 担赔偿责 任的法 律制度 ; 国 家补 偿是指 国 家机关 工作人员 在 行使职权 过程中 , 因其合 法

13、行为 给公民、 法人或 者其他组 织 造成的损 失,由 国家对其 给予弥 补的制度 。 那么, 对于 上述 本案中的 公安局 和人民检 察院的 不作为 到 底 是 该 认 定 为 违 法 行 为 导 致 公 民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失 呢 ? 还 是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而 损 害 了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呢 ? 首 先 , 在 1995 年开始实施 的 国家赔 偿法 中, 对于这 样的 不作为,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是 否 属 于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因 为 故 意 或 疏 忽 而 导 致相对人 合法利 益受损, 进 而无 法判定这 个到底 是适用国 家 赔偿还是

14、 国家补 偿, 这 为本案 留 下了一个 争议点 , 由此 , 黑 河 市 公 安 局 以 无 法 判 定 该 利 益 弥 补 是 属 于 国 家 赔 偿 还 是 国 家补偿为 由拒绝 进行利益 弥补。 就上述问 题在新 修改的 国 家赔偿法 (2010 年 12 月 1 号施行)中 的倒解 决,新修 订 的 国家赔 偿法 在修改后 取消了 原法总则 中 “违 法” 二字, 实行国家 赔偿归 责原则多 元化, 尤其是刑 事赔偿 从 “违法 归 责 原 则 ” 到 “ 有 条 件 的 结 果 归 责 原 则 ” , 即 是 对 公 民 实 施 逮 捕措施是 否符合 刑事诉讼 法规定 的逮捕条 件

15、, 羁 押是否有 判 决依据, 只要最 终做出无 罪处理 , 都应当 对公民 给予国家 赔 偿。 基 于新法 优 于旧法的 原则 , 本案应该 适用新 修改的 国 家赔偿法 则本 案本案黑 河 市公 安局就应 该承担 对于林某 的 8 国家赔偿。 虽然, 对于, 不作 为的 赔 偿类型界 定仍然 很模糊, 但是, 基 于对公 民的合法 利益的 保护而做 出的修 改, 在法 理 上更加符 合公平 正义, 也可 以大 为减少本 案中林 某的错案 情 况,更加 严格地 约束司法 机构严 格执法。 2 在我国的 国家赔 偿和国家 补偿制 度中, 对于 责任 的划分是 否 很 清 晰 明 了 呢 ? 根

16、 据 现 行 的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 当 赔 偿 义 务 人 有 多 个 的 时 候 应 该 就 每 个 义 务 人 或 义 务 机 构 根 据 自 身 对 赔 偿权利人 的损害 程度承担 相应的 赔偿义务 , 同时 , 规定赔 偿 权利人可 以任意 选择义务 人进行 赔偿, 赔 偿履行 后, 履行 赔 偿义务人 可以根 据相应的 责 任与 共同义务 人分担 。 当然, 根 据这个制 度性的 规定可以 预见, 本案中的 林某可 以向黑河 市 公 安 局 或 者 批 准 逮 捕 的 黑 河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起 国 家 赔 偿 不 论顺序先 后。 表 面看起来 本案这 样处理合

17、 情合理 , 但是 , 本 案的责任 内部划 分却没有 相应的 准确的规 定予以 确定, 致使 公 安 局 和 检 察 院 虽 同 属 司 法 系 统 在 本 案 中 的 赔 偿 责 任 划 分 存在较大 的模糊 , 因此, 这在以 后的 国 家赔偿 法 的修 订 中应该加 以重视 , 不然 , 内 部责 任划分模 糊, 会 阻碍赔偿 权 利人的补 偿权益 的实现。 3 这点在上述案件内容时候已经提及,就是 错 案 赔 偿 要 向 赔偿义务 机关申 请确认 ? 当然不 ! 9 在95 年施行 的 国家赔偿 法 中 是存在赔 偿确认 程序, 这样的程 序使得 当赔偿义 务机关 不作为的 时候,

18、赔偿权利 人 的权益很 难实现 ,就像本 案中一 样,因此 ,在 2010 年修订 的 国 家赔偿 法 中就 取消了 赔 偿确认程 序, 简 略后的程序 就是当司 法机关 出现了法 定的侵 权行为后, 相对 人就可以 提 出国家赔 偿, 司 法机关就 得予以 赔偿。 由 此, 可 以看见, 我 国 现 行 的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的 变 化 主 要 是 体 现 在 程 序 上 的 简 略 , 更 加 倾 向 于 保 证 公 民 的 合 法 相 对 权 益 , 这 点 是 值 得 肯 定 的 , 但是, 在 司法实 践中有可 能会增 加相应的 司法成 本, 一定 程 度的影响 现有的 司法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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