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 土 资 发 2004232 号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国 土 资 源 厅 ( 国 土 环 境 资 源 厅 、 国 土 资 源和 房 屋 管 理 局 、 房 屋 土 地 资 源 管 理 局 、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局 ) , 解放 军 土 地 管 理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国 土 资 源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严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决 定 (国发 200428 号 ),加 强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管 理 ,促 进 建 设 用 地 的 集约
2、利 用 ,部 研 究 制 定 了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试 行 )(以 下简 称 控 制 指 标 ),现 发 布 实 施 。一 、 各 级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控 制 指 标 与 相 关 工程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 从 严 控 制 供 地 。 不 符 合 控 制 指 标 要 求 的工 业 项 目 , 不 予 供 地 或 对 项 目 用 地 面 积 予 以 核 减 。 对 因 工 艺 流 程 、生 产 安 全 、 环 境 保 护 等 有 特 殊 要 求 确 需 突 破 控 制 指 标 的 , 在 申请 办 理 建 设 项
3、目 用 地 预 审 和 用 地 报 批 时 应 提 供 有 关 论 证 材 料 , 确 属 合理 的 , 方 可 通 过 预 审 或 批 准 用 地 , 并 将 项 目 用 地 的 批 准 文 件 、 土 地 使用 合 同 等 供 地 法 律 文 书 报 省 ( 区 、 市 )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二 、 市 、 县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在 供 应 土 地 时 , 必 须 依 据 控制 指 标 的 规 定 , 在 土 地 使 用 合 同 或 划 拨 用 地 决 定 书 等 供 地 法律 文 书 中 明 确 约 定 投 资 强 度 、 容 积 率 等 控 制
4、性 指 标 要 求 及 违 约 责 任 。不 能 履 行 约 定 条 件 的 用 地 者 ,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三 、 省 ( 区 、 市 )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控 制 指 标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督 管 理 , 积 极 探 索 在 招 商 引 资 、 促 进 工 业 化 进 程 中 集约 用 地 的 好 经 验 、 好 做 法 , 总 结 典 型 , 加 大 宣 传 推 广 的 工 作 力 度 , 不断 完 善 和 规 范 实 施 控 制 指 标 的 程 序 与 办 法 。 要 加 强 对 工 业 用 地利 用 状 况 的 评 价 与
5、分 析 , 大 力 推 进 工 业 用 地 集 约 利 用 。 要 根 据 本 地区 实 际 , 在 符 合 控 制 指 标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制 定 本 地 的 工 业 项 目建 设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 并 报 部 备 案 。 四 、 部 将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 技 术 进 步 、 集 约 用 地 要 求 和 控 制 指 标 的 实 施 情 况 , 适 时 修 订 控 制 指 标 。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 试 行 ) 一 、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十 分 珍 惜 、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6、 和 切 实 保 护 耕地 ”的 基 本 国 策 , 促 进 建 设 用 地 的 集 约 利 用 和 优 化 配 置 , 提 高 工 业 项目 建 设 用 地 的 管 理 水 平 , 制 定 本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 以 下 简称 “控 制 指 标 ”) 。 二 、 本 控 制 指 标 是 对 一 个 工 业 项 目 ( 或 单 项 工 程 ) 及 其 配 套 工 程在 土 地 利 用 上 进 行 控 制 的 标 准 。 三 、 本 控 制 指 标 是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在 建 设 用 地 预 审 和 审 批 阶 段核 定 工 业 项 目 用 地 规
7、 模 的 重 要 标 准 , 是 工 业 企 业 和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工 业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的 重 要 依 据 。 工 业 项 目 所 属 行 业 已 有 国 家 颁 布 的 有 关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的 ,应 与 本 控 制 指 标 共 同 使 用 。 四 、 本 控 制 指 标 由 投 资 强 度 、 容 积 率 、 建 筑 系 数 、 行 政 办 公 及 生活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所 占 比 重 四 项 指 标 构 成 。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必 须 同 时符 合 四 项 指 标 。 具 体 如
8、 下 : ( 一 ) 工 业 项 目 投 资 强 度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 ; ( 二 )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 ( 三 ) 工 业 项 目 的 建 筑 系 数 应 不 得 低 于 30%; ( 四 ) 工 业 项 目 所 需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不 得 超 过工 业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7%。 严 禁 在 工 业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建 造 成 套 住宅 、 专 家 楼 、 宾 馆 、 招 待 所 和 培 训 中 心 等 非 生 产 性 配 套 设 施 。 五 、
9、工 业 项 目 建 设 应 采 用 先 进 的 生 产 工 艺 、 生 产 设 备 , 缩 短 工 艺流 程 , 节 约 使 用 土 地 。 对 适 合 多 层 标 准 厂 房 生 产 的 工 业 项 目 , 应 进 入多 层 标 准 厂 房 , 原 则 上 不 单 独 供 地 。 六 、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控 制 厂 区 绿 化 率 , 在 工 业 开 发 区 ( 园 区 )或 工 业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不 得 建 造 “花 园 式 工 厂 ”。七 、 本 控 制 指 标 由 正 文 、 控 制 指 标 应 用 说 明 ( 附 件 1) 、 城 市等 别 划 分
10、( 附 件 2)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注 释 ( 附 件 3) 共 四部 分 组 成 。 八 、 本 控 制 指 标 适 用 于 新 建 工 业 项 目 , 改 建 、 扩 建 工 业 项 目 可 参照 执 行 。表 1 投 资 强 度 控 制 指 标 单 位 : 万 元 /公 顷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地区 分类 行业 代码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
11、015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6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7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8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9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20 1350 108 780 540 450 405 380021 1575 1260 915 630 525 480 38022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23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24 1680 13
12、50 975 675 570 510 38025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26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2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续 表 1 单 位 : 万 元 /公 顷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地区 分类 行业 代码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28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29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
13、030 1800 144 1050 720 600 540 380031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32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33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34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35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36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3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39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
14、0 38040 3825 3060 2235 1530 1275 1155 38041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42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43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注 :城 市 等 别 划 分 见 附 件 2。 表 2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行 业 分 类 代 码 名 称 容 积 率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8 14 食品制造业 0.8 15 饮料制造业 0.8 16 烟草加工业 0.8 17 纺织业 0.6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0.8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
15、业 0.8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6 21 家具制造业 0.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6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6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0.8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4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6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6 29 橡胶制品业 0.6 30 塑料制品业 0.8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4 金属制品业 0.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5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6、 0.5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5 行 业 分 类 容 积 率 代 码 名 称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8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8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0.8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5 附 件 1: 控 制 指 标 应 用 说 明 一 、 指 标 应 用 投 资 强 度 按 地 区 、 行 业 确 定 , 在 具 体 应 用 本 控 制 指 标 时 , 首 先根 据 附 件 2 确 定 项 目 所 在 城 市 的 等 别 , 再 根 据 表 1 确 定 各 行 业分 类 工 业 用 地 的 投 资 强 度 控 制
17、 指 标 。 城 市 等 别 按 照 财 政 部 国土 资 源 部 关 于 印 发 用 于 农 业 土 地 开 发 的 土 地 出 让 金 收 入 管 理 办法 的 通 知 ( 财 综 2004 49 号 ) 有 关 土 地 出 让 平 均 纯 收 益 等别 划 分 的 规 定 执 行 ( 详 见 附 件 2) ; 工 业 行 业 分 类 按 国 民 经 济行 业 分 类 注 释 ( GB/T 4754-2002) 执 行 ( 详 见 附 件 3) 。 二 、 指 标 解 释 1 投 资 强 度 :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单 位 面 积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额 。 计 算 公 式 :
18、 投 资 强 度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总 投 资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其 中 :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总 投 资 包 括 厂 房 、 设 备 和 地 价 款 。 2 容 积 率 :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总 建 筑 面 积 与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的比 值 。 计 算 公 式 : 容 积 率 =总 建 筑 面 积 总 用 地 面 积 当 建 筑 物 层 高 超 过 8 米 , 在 计 算 容 积 率 时 该 层 建 筑 面 积 加 倍计 算 。 3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所 占 比 重 :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行政 办 公 、
19、生 活 服 务 设 施 占 用 土 地 面 积 ( 或 分 摊 土 地 面 积 ) 占 总 用 地面 积 的 比 例 。 计 算 公 式 :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所 占 比 重 =行 政 办 公 、 生 活 服务 设 施 占 用 土 地 面 积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100% 当 无 法 单 独 计 算 行 政 办 公 和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占 用 土 地 面 积 时 , 可以 采 用 行 政 办 公 和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建 筑 面 积 占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重 计 算得 出 的 分 摊 土 地 面 积 代 替 。 4 建 筑 系 数 :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各 种 建 、 构 筑 物 占 地 面 积 总 和占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例 。 计 算 公 式 : 建 筑 系 数 =( 建 筑 物 占 地 面 积 构 筑 物 占 地 面 积 堆 场 用 地 面积 )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100% 附 件 2: 城 市 等 别 划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