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节能民用建筑太阳能空调工程技术规范GB50787-2012 1.0.4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空调系统,必须经过建筑结构安全复核,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并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3.0.6 太阳能集热系统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使用条件采取防过热、防冻、防结垢、防雷、防雹、抗风、抗震和保证电气安全等技术措施。 5.3.3 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5.4.2 结构设计应为太阳能空调系统安装埋设预埋件或其他连接件。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6.2 太阳能空调
2、系统中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6.1.1 太阳能空调系统的施工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屋面防水层和附属设施,不得削弱建筑物在寿命期内承受荷载的能力。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 3.0.6 建筑物上安装的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3.0.7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物结构和电气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电气的安全性要求。 14.1.6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必须设置防火墙。 14.2.4 35kW 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必须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
3、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严禁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总油量超过 100kg 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必须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并设置灭火设施。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 4.0.4 各朝向的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 0.4;东、西向不应大于 0.30。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5 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当房间窗地面积比小于 1/5 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4.0.6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
4、总面积的 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m2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 0.4。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7 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407 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外墙不符合表 407 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表 407 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 KW(m 2K)、热惰性指标 D屋 顶 外 墙 0404 区 域 3 层及 3 层以下 3 层 以上 D25 D25 D25 D25 D25 D25 严寒地区 A
5、区 020 025 - - - - - -严寒地区 B区 025 030 - - - - - -严寒地区 C区 030 040 - - - - - -寒冷地区 A区 寒冷地区 B区 035 045 - - - - - -夏热冬冷 - - 08 10 05 06 - -夏热冬暖 - - - - - - 05 10 注:D 为热惰性系数4.6.4 光伏组件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1.2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
6、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 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照明功率密度(W/m 2) 房间或场所 现行值 目标值 对应照度值(lx) 普通办公室 11 9 300 高档办公室、设计室 18 15 500 会议室 11 9 300 营业厅 13 11 300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 11 9 300 档案室 8 7 200 6.1.3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1.3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 6.1.3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照明功率密度(W/m 2) 房间或场所 现
7、行值 目标值 对应照度值(lx) 一般商店营业厅 12 10 300 高档商店营业厅 19 16 500 一般超市营业厅 13 11 300 高档超市营业厅 20 17 500 6.1.4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1.4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 6.1.4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照明功率密度(W/m 2) 房间或场所 现行值 目标值 对应照度值(lx) 客 房 15 13 中餐厅 13 11 200 多功能厅 18 15 300 客房层走廊 5 4 50 门 厅 15 13 300 6.1.5 医院建
8、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1.5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 6.1.5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照明功率密度(W/m 2) 房间或场所 现行值 目标值 对应照度值(lx) 治疗室、诊室 11 9 300 化验室 18 15 500 手术室 30 25 750 候诊室、挂号厅 8 7 200 病 房 6 5 100 护士站 11 9 300 药 房 20 17 500 重症监护室 11 9 300 6.1.6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1.6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
9、,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 6.1.6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照明功率密度(W/m 2) 房间或场所 现行值 目标值 对应照度值(lx) 教室、阅览室 11 9 300 实验室 11 9 300 美术教室 18 15 500 多媒体教室 11 9 300 6.1.7 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1.7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 6.1.7 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照明功率密度(W/m2)房间或场所现行值 目标值对应照度值(lx)1 通用房间或场所一般 11 9 300试验室精细 18 15 5
10、00一般 11 9 300检验精细,有颜色要求 27 23 750计量室,测量室 18 15 500配电装置室 8 7 200变、配电站变压器室 5 4 100电源设备室、发电机室 8 7 200一般控制室 11 9 300控制室主控制室 18 15 500电话站、网络中心、计算机站 18 15 500风机房、空调机房 5 4 100泵房 5 4 100冷冻站 8 7 150压缩空气站 8 7 150动力站锅炉房、煤气站的操作层 6 5 100大件库(如钢坯、钢材、大成品、气瓶) 3 3 50一般件库 5 4 100仓库精细件库(如工具、小零件) 8 7 200车辆加油站 6 5 1002 机、电工业粗加工 8 7 200一般加工,公差0.1mm 12 11 300机械加工精密加工,公差0.1mm 19 17 500大件 8 7 200一般件 12 11 300精密 19 17 500机电、仪表装配特精密 27 24 750电线、电缆制造 12 11 300大线圈 12 11 300中等线圈 19 17 500线圈绕制精细线圈 27 24 750线圈浇注 12 11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