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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制度.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219488 上传时间:2018-03-24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8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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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目 的为 认 真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和 山 东 省 消 防 条例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防 消 结 合 ”的 消 防 工 作 方 针 ,规 范 消 防安 全 管 理 ,防 止 和 减 少 火 灾 事 故 发 生 ,有 效 地 保 障 铁 雄 新 沙公 司 生 产 和 施 工 建 设 的 防 火 安 全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适 用 范 围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各 级 人 员 及 各 部 室 、车 间 的 消 防 安全 管 理 。第 三 条 职 责1、安

2、 全 处 是 本 公 司 消 防 工 作 的 主 管 科 室 。公 司 全 体 员 工都 有 增 强 消 防 意 识 ,预 防 和 扑 救 火 灾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2、公 司 防 火 责 任 人 和 各 部 门 的 防 火 管 理 人 分 别 对 本 公 司和 本 部 门 的 防 火 安 全 负 责 。3、防 火 安 全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贯 彻 上 级 的 消 防 工 作 精 神 ,严 格 执 行 消 防 法 规 。(2)将 消 防 工 作 列 入 议 事 日 程 ,做 到 与 生 产 经 营 同 计 划 、同 布 置 、同 检 查 、同 总 结 、同 评 比 。(3

3、)执 行 防 火 安 全 制 度 ,依 法 纠 正 违 章 行 为 。(4)协 助 有 关 部 门 调 查 火 灾 原 因 ,确 定 火 灾 事 故 原 因 。4、防 火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的 职 责 。(1)处 理 本 公 司 防 火 安 全 工 作 。(2)制 定 公 司 的 防 火 安 全 制 度 。(3)组 织 防 火 安 全 检 查 ,主 持 整 改 火 灾 隐 患 。2(4)组 织 交 流 经 验 ,评 比 表 彰 先 进 。5、各 部 门 和 要 害 工 作 岗 位 的 兼 职 防 火 安 全 员 在 防 火 安 全领 导 小 组 领 导 下 ,落 实 本 部 门 的 防

4、火 安 全 措 施 。6、消 防 队 接 受 防 火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的 指 挥 调 动 ,认 真 履 行消 防 职 责 。第 二 章 工 作 程 序第 四 条 消 防 设 施 管 理1、公 司 内 设 置 与 生 产 、贮 存 、运 输 相 适 应 的 消 防 设 施 。公司 内 除 设 置 全 厂 性 的 消 防 设 施 外 ,还 应 在 露 天 生 产 装 置 、建筑 物 、仓 库 、装 卸 站 台 和 罐 区 等 场 所 配 置 相 应 的 灭 火 设 施 。2、消 防 器 材 应 放 置 在 方 便 取 用 和 干 燥 地 点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周 围 应 设 置

5、明 显 标 志 ,不 得 掩 埋 、遮 挡 、圈 占 ,以 保 证 随时 可 用 。3、消 防 设 施 (消 火 栓 、水 带 、水 枪 、防 火 报 警 装 置 等 )、消防 器 材 (各 种 灭 火 器 具 及 消 防 专 用 装 备 等 )是 预 防 和 扑 救 火 灾的 专 用 设 备 ,每 半 年 检 验 一 次 ,必 须 保 证 完 整 好 用 。4、要 加 强 并 不 断 完 善 消 防 设 施 、消 防 器 材 管 理 责 任 制 。各 部 门 消 防 设 施 消 防 器 材 要 指 定 专 人 管 理 ;各 岗 点 消 防 器 材(包 括 附 近 消 防 栓 )由 岗 点 工

6、 人 负 责 管 理 ,并 作 为 交 接 班 内 容 。5、消 防 设 施 、消 防 器 材 管 理 人 员 应 了 解 其 性 能 及 使 用 方法 ,分 管 部 门 按 要 求 定 期 进 行 保 养 、检 修 、补 充 、更 换 ;要 建 立健 全 设 施 、器 材 档 案 ,及 时 记 录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的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及 有 关 配 备 、使 用 、更 换 、检 修 等 情 况 。6、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移 动 、拆 卸 、挪 用 消 防设 施 、器 材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有 关 责 任 人 要 追 究 其 责

7、任 。3第 五 条 灭 火 器 管 理1、灭 火 器 的 配 置 与 罐 装(1)各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按 国 家 标 准 定 量 配 置 合 格 灭 火器 。(2)安 全 处 对 全 公 司 所 使 用 的 灭 火 器 统 计 ,并 做 好 台 帐 ,各 部 门 对 每 一 只 在 用 灭 火 器 进 行 挂 牌 标 识 ,并 进 行 维 护 保 养 。(3)公 司 备 用 的 灭 火 器 储 存 于 仓 库 中 ,须 有 防 潮 措 施 ,并定 期 检 查 灭 火 器 压 力 表 ,若 指 针 在 红 线 区 ,应 作 重 新 罐 装 或报 废 处 理 。2、灭 火 器 的

8、 使 用(1)发 生 火 灾 等 紧 急 情 况 需 使 用 灭 火 器 的 ,应 按 规 定 的 操作 方 法 操 作 ,使 用 过 程 中 注 意 个 人 安 全 保 护 及 环 境 保 护 。(2)灭 火 器 使 用 完 毕 之 后 ,使 用 部 门 须 处 理 好 现 场 ,并 到安 全 处 登 记 备 案 。3、灭 火 器 的 报 废(1)确 认 无 法 进 行 罐 装 的 灭 火 器 要 作 报 废 处 理 。(2)灭 火 器 的 报 废 送 专 业 部 门 处 理 。4、员 工 培 训(1)各 单 位 对 新 员 工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使 员 工 掌 握 灭 火器

9、 的 使 用 方 法 及 使 用 后 处 理 方 案 。(2)各 单 位 利 用 班 前 会 、例 会 等 形 式 ,加 强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提 高 员 工 防 火 、灭 火 意 识 。第 五 条 巡 逻 制 度1、安 全 处 消 防 队 人 员 每 天 在 车 间 、生 产 区 道 路 巡 回 督 查 ,发 现 隐 患 及 时 整 改 。42、各 岗 位 交 接 班 时 既 交 生 产 ,又 交 防 火 安 全 ,接 班 后 要检 查 安 全 、设 备 、电 器 开 关 和 消 防 器 材 ,有 问 题 迅 速 处 理 。第 六 条 宣 传 教 育 制 度1、经 常 对 职 工 进

10、 行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防 火 知 识 、灭 火 技 能培 训 ,并 定 期 进 行 考 核 。2、定 期 进 行 消 防 演 习 ,安 全 处 消 防 队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消 防演 习 ,安 全 处 对 全 公 司 职 工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安 全 消 防 技 术 培 训 。车 间 针 对 重 点 岗 位 每 季 度 举 行 一 次 消 防 演 习 。3、搞 好 宣 传 工 作 ,利 用 宣 传 板 报 ,努 力 使 职 工 达 到 “三 懂 ”、“三 会 ”,形 成 “人 人 讲 防 火 ,处 处 讲 安 全 ”的 良 好 氛 围 。 第 七 条 要 害 部 位 消

11、防 管 理1、重 点 要 害 部 位 管 理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由 安 全 处 负 责 督 促 、检 查 和 考 核 。2、重 点 要 害 部 位 的 日 常 管 理 由 重 点 要 害 部 位 所 在 单 位 负责 ,重 点 要 害 部 位 的 操 作 人 员 对 设 备 负 有 安 全 保 卫 责 任 。3、重 点 要 害 部 位 安 排 上 岗 人 员 由 公 司 组 织 人 事 处 、安 全处 及 所 在 车 间 共 同 商 定 ,认 为 不 合 适 人 员 应 及 时 调 离 要 害 部位 。4、重 点 要 害 部 位 防 护 用 具 ,消 防 器 材 要 定 人 保 管

12、,做 到懂 性 能 会 使 用 。发 现 故 障 、损 坏 应 及 时 上 报 。5、本 厂 非 重 点 要 害 部 位 人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进 入 重 点 要 害 部位 ,需 经 重 点 要 害 部 位 的 单 位 同 意 ,并 登 记 记 录 。6、外 单 位 培 训 、学 习 、参 观 、施 工 等 人 员 ,进 重 点 要 害 部位 ,需 事 先 报 告 ,经 重 点 要 害 部 位 的 单 位 领 导 及 安 全 、保 卫 部门 批 准 方 可 进 入 。第 八 条 火 警 、火 灾 事 故 管 理51、任 何 人 发 现 火 警 都 有 义 务 迅 速 向 生 产 处 、安

13、 全 处 消 防队 报 警 。2、不 得 误 报 、谎 报 。任 何 部 门 或 个 人 必 须 给 报 警 人 员 提供 方 便 。3、发 生 火 警 、火 灾 事 故 ,全 公 司 职 工 要 全 力 以 赴 ,听 从 指挥 ,奋 勇 扑 救 。4、火 灾 扑 救 后 ,安 全 处 应 立 即 划 出 警 戒 区 域 ,设 置 纠 察 ,保 护 好 现 场 。5、无 论 何 种 原 因 造 成 的 火 警 ,火 灾 事 故 ,均 由 安 全 处 主管 。6、发 生 火 警 、火 灾 事 故 ,安 全 处 、生 产 处 、设 备 处 应 迅 速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14、员 ,从 工 艺 设 备 、生 产 、管 理 等 方面 调 查 事 故 原 因 。7、全 公 司 职 工 都 有 向 调 查 人 员 提 供 火 灾 情 况 的 义 务 ,不得 拒 绝 、阻 挠 、刁 难 ,或 者 有 意 隐 匿 实 情 ,提 供 假 情 况 。8、找 出 根 本 原 因 后 ,要 四 不 放 过 追 查 责 任 ,制 订 防 范 措施 ,落 实 整 改 。9、由 安 全 处 负 责 调 查 和 处 理 结 果 呈 报 上 级 机 关 。并 对 全公 司 职 工 要 进 行 事 故 教 训 教 育 ,杜 绝 后 患 。第 九 条 火 警 应 变1、发 生 火 警 所 在 车

15、间 人 员 的 对 策 通 则 :(1)本 车 间 义 务 消 防 队 员 或 灭 火 技 能 较 高 的 人 员 ,立 即 使用 适 当 方 式 进 行 灭 火 。(2)如 火 势 不 是 一 般 应 急 措 施 所 能 扑 救 的 ,本 车 间 副 主 任(或 班 长 )应 立 即 报 警 ,同 时 投 入 灭 火 战 斗 。(3)本 车 间 操 作 经 验 丰 富 的 人 员 ,应 指 挥 紧 急 停 车 ,并 采6取 工 艺 操 作 方 面 的 应 急 措 施 ,防 止 火 势 扩 大 。(4)其 他 人 员 应 视 情 况 ,分 头 协 助 工 艺 操 作 处 理 和 协 助 灭火

16、,迁 出 火 警 周 围 的 易 燃 可 燃 物 品 ,以 及 为 消 防 队 员 顺 利 到达 现 场 做 好 各 种 准 备 。2、公 司 消 防 队 员 的 行 动(1)出 动 要 快 ,接 到 火 警 警 报 后 要 以 最 快 速 度 赶 到 现 场 ,力 求 使 火 警 在 初 始 阶 段 或 发 展 阶 段 的 初 期 就 被 扑 灭 。(2)迅 速 弄 清 情 况 ,确 定 使 用 灭 火 器 材 的 品 种 。(3)占 领 有 利 地 形 ,集 中 力 量 猛 攻 火 源 要 点(4)注 意 消 灭 飞 火 ,防 止 飞 散 火 势 。(5)保 护 就 近 重 要 部 位 ,

17、阻 止 火 焰 蔓 延 。3、处 室 人 员 的 行 动(1)车 间 办 公 室 人 员发 生 火 警 ,迅 速 赶 到 现 场 ,维 持 秩 序 ,清 点 上 班 人 员 ,指挥 疏 散 、撒 离 、停 产 、联 络 ,协 助 灭 火 ,消 除 消 防 通 道 ,做 好 万一 成 灾 后 灭 火 战 斗 的 辅 助 工 作 。(2)干 部 值 班 人 员根 据 火 警 所 在 部 门 或 岗 位 的 危 险 性 ,作 出 相 应 决 策 ,及 时下 达 调 度 令 ,调 用 水 、电 、灭 火 器 材 等 各 种 力 量 。(3)安 全 处原 则 上 全 体 上 马 ,部 分 人 员 赶 到

18、 现 场 协 助 灭 火 ,并 作 好 现场 指 挥 员 的 参 谋 ,部 分 人 员 协 助 火 警 车 间 做 好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还 应 与 医 院 保 持 联 系 ,提 供 火 警 岗 位 的 生 产 性 质 和 使 用 危 险品 的 品 种 和 性 状 ,以 利 于 抢 救 伤 员 。4、危 险 品 仓 库 发 生 火 警 时 的 对 策1、立 即 报 警 ,报 警 中 要 说 明 本 库 原 料 品 种 和 性 状 。72、全 力 扑 救 ,一 要 快 ,二 要 灭 火 器 材 对 路 ,三 要 集 中 力 量 ,沉 着 冷 静 ,奋 勇 扑 救 ,速 战 速 决 。3、

19、火 警 如 已 成 灾 ,各 部 门 人 员 按 上 述 条 例 行 动 。第 三 章 检 查 与 考 核第 十 条 每 月 安 全 处 组 织 各 部 门 (必 须 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参 加 )对 制 度 、工 艺 、设 备 、环 境 条 件 、防 火 防 爆 、消 防 措 施 、建 筑 防 火 、危 险 品 存 放 与 管 理 ,静 电 接 地 等 各 方 面 进 行 全 面检 查 ,发 现 问 题 逐 级 解 决 。第 十 一 条 违 反 消 防 管 理 规 定 或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的 当 事 人罚 款 200 元 。第 十 二 条 在 明 令 禁 止 吸 烟 、用 火

20、的 区 域 或 场 所 内 吸 烟 、用 火 的 当 事 人 罚 款 500 元 。第 十 三 条 对 消 防 技 术 员 提 出 的 整 改 意 见 ,有 条 件 整 改而 拒 绝 整 改 或 拖 延 整 改 的 ,责 任 部 门 负 责 人 罚 款 200 元 。第 十 四 条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不 报 警 或 阻 拦 报 警 ,谎 报 火 警的 当 事 人 罚 款 200 元 。第 十 五 条 纵 容 、强 迫 他 人 违 反 消 防 管 理 规 定 或 安 全 操作 规 程 的 当 事 人 罚 款 500 元 。第 十 六 条 在 火 灾 现 场 扰 乱 秩 序 ,妨 碍 灭 火

21、 救 灾 工 作 进行 ,不 听 劝 阻 的 罚 款 200 元 。第 十 七 条 拒 绝 和 阻 碍 消 防 负 责 人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的当 事 人 罚 款 200 元 。第 十 八 条 破 坏 火 灾 现 场 的 当 事 人 罚 款 200 元 。第 四 章 附 则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安 全 处 负 责 编 制 、修 订 、解 释 。8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单位全体员工每年进行 1-4 次培训。 二、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下列人员应接受

22、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四、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宾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应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培训方式: 1、由安全部门组织召集对公司全体员工的培训; 2、邀请县消防部门专业人员授课; 3、结合本年度

23、消防演练,组织培训; 4、通过制作墙报、宣传栏、贴图画等方式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9七、根据不同部门的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八、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进行再教育培训。 九 、附 则第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安 全 处 负 责 编 制 、修 订 、解 释10山东铁雄新沙能源有限公司防火巡查、检查制度一、防火检查人员由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任组成。二、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防火检查内容: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消防车、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5.用水、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重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指示的掌握情况;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8.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四、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填写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书和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五、防火巡查人员由专职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担任。 六、防火巡查应每 2 小时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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