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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分析.pdf

上传人:尼博士 文档编号:21947817 上传时间:2023-12-15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77.0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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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 犯罪 案件 的辩 护与 代理 分析关 键 词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辩 护 代 理作 者 简 介:欧 阳 武 斌,广 东 顺 恒 律 师 事 务 所,律 师,研 究 方 向:重 大 要 案 的 刑 事 辩护、经 济 犯 罪 辩 护、职 务 犯 罪 辩 护 等。中 图 分 类 号:D 9 2 0.4文 献 标 识 码:A D O I:1 0.1 9 3 8 7/j.c n k i.1 0 0 9-0 5 9 2.2 0 2 0.0 5.2 8 5近 几 年,受 经 济 下 行 压 力 持 续 增 加 的 冲 击,社 会 上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呈 现 出 涉 案 主 体 众多、数 量

2、 增 多、涉 网 特 征 明 显、潜 伏 期 长 的 特 点,再 加 上 案 件 因 素、法 律 规 范 变 化、辩 护条 件 等 诸 多 原 因 的 影 响,导 致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辩 护 与 代 理 人 员 面 临 着 越 来 越 大 的 工 作 压 力。基 于 此,对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的 辩 护 与 代 理 措 施 进 行 适 当 分 析 就 变 得 至 关 重 要。一、经 济 犯 罪 案 件 外 延 性 概 念依 据 刑 法 第 十 三 条 规 定,犯 罪 主 要 指 一 切 危 害 国 家 主 权、领 土 完 整 及 安 全,以 及推 翻 社 会 主 义 制 度、颠

3、覆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政 权,或 者 侵 犯 公 民 私 人 所 有 财 产,破 坏 公 共 安 全或 社 会 秩 序、经 济 秩 序、侵 犯 国 有 财 产(或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财 产)、以 及 其 他 对 社 会 造成 危 害 的 行 为。一 般 依 据 刑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规 范 条 文 规 定 需 要 受 到 刑 罚 处 罚 的 行 为 均 是犯 罪;但 对 于 部 分 情 节 显 著 轻 微,且 对 社 会 危 害 不 大 的,不 认 为 是 犯 罪。而 经 济 犯 罪 是 刑事 犯 罪 的 一 种 类 型,主 要 指 在 社 会 经 济 分 配、生 产

4、、交 换、消 费 等 领 域,为 获 得 超 出 法 律范 畴 以 外 的 利 益,违 反 经 济 法 律 规 范,或 者 直 接 危 害 国 家、集 体、公 民 私 人 财 产 的 经 济 管理 活 动。对 于 经 济 犯 罪 案 件,根 据 我 国 刑 法 规 定,应 当 给 予 刑 罚 处 罚。二、经 济 犯 罪 案 件 的 辩 护 与 代 理 难 点(一)经 济 犯 罪 主 体 身 份 特 征 独 特由 于 经 济 犯 罪 主 体 具 有 其 独 特 身 份 性 质,如 何 根 据 案 件 主 体 身 份 性 质、范 围 性 质 选 择恰 当 的 辩 护 理 由,就 成 为 辩 护 律

5、 师 需 要 面 临 的 较 大 挑 战。再 加 上 现 阶 段 经 济 犯 罪、经 济 纠纷 分 辨 难 度 较 大,对 律 师 主 观 能 动 性 的 全 面 发 挥 造 成 了 一 定 影 响 1。(二)定 性 问 题 解 释 不 断 更 新以 往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中 犯 罪 嫌 疑 人、被 告 人、被 害 人 处 于 相 互 对 立 关 系,但 是 在 新 出 台的 法 律 文 件 中,对 被 告 人、犯 罪 嫌 疑 人 基 本 权 益 进 一 步 给 与 保 障。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和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办 理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6、的 解 答 中 对 一 些 经 济 犯 罪 定 性 问 题 作 出 了一 些 新 的 解 释,导 致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辩 护 的 难 度 更 大,在 部 分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中,辩 护 律 师 辩护 意 见 被 采 纳 的 可 能 性 更 小。(三)地 方 性 法 规 规 定 不 够 完 善在 近 几 年 城 市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进 程 中,开 展 了 一 系 列 变 动 较 大 的 经 济 体 制 优 化 探 索,尤其 是 与 个 人 经 济 收 入 具 有 一 定 关 联 的 保 护、惩 罚、禁 止 规 定 在 法 律 层 面 缺 乏 明 确 要 求,导致 是 非、

7、功 罪 的 区 别,大 多 取 决 于 区 域 性 个 体 看 法,具 有 较 大 的 主 观 随 意 性,对 辩 护 律 师工 作 造 成 了 较 大 的 障 碍。三、經 济 犯 罪 案 件 的 辩 护 与 代 理 措 施(一)侦 查 阶 段 有 效 辩 护侦 查 阶 段 有 效 辩 护,是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辩 护 与 代 理 的 首 要 环 节,辩 护 律 师 可 以 利 用 自 己的 权 限,会 见 被 告 人,与 被 告 人 进 行 通 信。除 向 侦 查 机 关 提 供 当 事 人 不 在 犯 罪 现 场、属 于依 法 不 负 责 任 的 精 神 病 人、或 者 没 有 达

8、到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等 无 罪 证 据 外,辩 护 律 师 可 以 依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五 条 关 于 应 当 逮 捕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逃 的 相 关 内 容 规 定,为 可 能判 处 管 制、拘 役 或 者 有 期 徒 刑(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以 上 刑 罚、患 有 严 重 疾 病、羁 押 期 限届 满 的 当 事 人 办 理 取 保 候 审,必 要 情 况 下 可 以 向 办 案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强 制 措 施,建 议 不 予 逮捕,帮 助 当 事 人 及 时 获 得 自 由。在 正 确 搜 集 证 据 的 基 础 上,辩

9、 护 律 师 可 以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常 见 犯 罪 的 量 刑 指导 意 见 相 关 规 定,综 合 考 虑 犯 罪 性 质、犯 罪 情 节、认 罪 程 度、悔 罪 态 度、犯 罪 数 额、赔偿 能 力 等 因 素,积 极 促 成 当 事 人 与 受 害 人 达 成 赔 偿 谅 解,以 便 减 少 当 事 人 基 准 刑。若 羁 押超 期,辩 护 律 师 可 以 通 过 向 检 察 院 提 交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申 请 书,建 议 办 案 机 关 释 放 当 事人,或 者 将 强 制 性 措 施 变 更 为 取 保 候 审。(二)审 查 起 诉 阶 段 工

10、作在 充 分 阅 卷 后,结 合 会 见,根 据 证 据 存 疑 有 利 于 被 告 人 原 则 或“疑 罪 从 无”原 则,向检 察 院 提 出 不 予 起 诉 的 法 律 意 见 书。若 证 据 确 凿,也 可 以 让 被 告 人 认 罪 认 罚 争 取 从 宽,签署 具 结 书 等,争 取 有 效 的 辩 护,为 后 面 审 判 争 取 最 轻 的 判 决。若 被 告 人 在 审 查 起 诉 阶段 被 超 期 羁 押,则 可 以 提 出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要 求 对 被 告 人 依 法 释 放、或 者 变 更 强 制 措施,实 施 取 保 候 审。(三)做 好 开 庭 前 准

11、备1.开 庭 前 准 备 工 作,是 整 个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辩 护 的 基 础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陈 瑞 华 与 全 国 律 协 刑 事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田 文 昌 在 刑 事 辩 护 的 中国 经 验 中 谈 到:“庭 前 的 会 见 是 非 常 重 要 的,至 少 要 向 当 事 人 讲 解 开 庭 的 整 个 程 序,让他 们 知 道 每 个 程 序 的 重 点,被 告 人 在 庭 上 应 当 如 何 回 答 一 些 问 题,与 他 沟 通 整 个 辩 护 思路。”2 同 时 辩 护 律 师 应 以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为 着 手 点,利 用 专

12、 业 方 法 和 技 巧,充 分 阅 读 案卷。如 在 涉 期 货 诈 骗 案 件 阅 卷 过 程 中,辩 护 律 师 应 该 在 通 读 全 案 卷 宗 两 遍 以 上 的 基 础 上,从 证 据 种 类、文 档 类 型 两 个 方 向,将 全 部 材 料 重 新 组 合。在 获 得 两 份 阅 卷 笔 录 后,辩 护 律师 可 以 阅 卷 笔 录 真 实 性、对 接 市 场 与 否、投 资 人 是 否 正 常 出 入 金 等 技 术 手 段 能 否 在 交 易 结果 中 应 用 等 作 为 依 据,对 相 关 证 据 文 件 进 行 再 次 归 纳 分 类 汇 总 3。在 刑 事 辩 护

13、的 中 国 经 验 中,陈 瑞 华 教 授 谈 到:法 定 情 节、酌 定 情 节 是 量 刑 辩 护 的决 定 性 因 素,特 别 是 酌 定 情 节,需 要 辩 护 律 师 去 重 新 收 集。但 是 在 抗 诉 方 的 卷 宗 笔 录 中,发 现 更 多 酌 定 情 节 的 难 度 较 大,导 致 公 诉 方 较 为 重 视 法 定 情 节。基 于 此,在 获 得 详 细、具体 的 阅 卷 笔 录 之 后,辩 护 律 师 应 该 反 复 研 读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起 诉 书,初 步 归 纳 证 据 所 反映 的 客 观 案 件 事 实,并 了 解 控 诉 方、辩 护 方 争 议 焦

14、 点。如 在 涉 期 货 诈 骗 案 件 中,若 存 在 改判 非 法 经 营 罪 空 间,则 可 以 涉 案 经 营 模 式 作 为 重 要 论 述 点。反 之 则 可 以 主 从 犯、诈 骗 金 额入 手 进 行 表 述。随 后 辩 护 律 师 可 以 参 考 相 关 案 例,搜 集 前 沿 观 点,并 以 表 格 的 形 式,直 观清 晰 展 示。如 在 涉 期 货 诈 骗 案 件 定 性 方 面,辩 护 律 师 可 以 参 考 王 波 案、钟 小 云 案,并 递 交给 承 办 法 官。同 时 辩 护 律 师 应 尽 可 能 多 的 与 承 办 法 官、检 察 官 或 承 办 警 官 沟

15、 通,通 过 面 谈的 方 式,促 使 其 在 庭 前 对 辩 护 观 点 形 成 较 为 深 刻 的 印 象,避 免 因 庭 审 时 间 不 足 而 在 开 庭 阶段 无 法 完 整 叙 述 全 部 主 张。需 要 注 意 的 是,对 于 首 次 扮 演“经 济 犯 罪 嫌 疑 人”这 一 角 色 的 当 事 人,辩 护 律 师 应 事先 整 理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审 判 程 序 基 本 流 程,并 通 过 庭 前 沟 通 递 交 给 当 事 人。2.充 分 做 好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赔 偿 的 协 商 谅 解 工 作虽 然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本 身 涉 及 的 是 刑 事

16、 诉 讼,但 在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中 由 于 被 告 人 在 实 施 犯罪 行 为 的 过 程 中,给 他 人 的 财 产 造 成 了 损 害,此 时 也 会 涉 及 到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在 诉 讼中,代 理 律 师 应 该 就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赔 偿 部 分 减 少 赔 偿 数 额、协 商 赔 偿,取 得 谅 解、争 取 从轻 处 罚 等 出 具 有 力 的 代 理 意 见。3.从 资 金 指 控 视 角 入 手在 刑 事 辩 护 的 中 国 经 验 中,刑 辩 专 家 田 文 昌 谈 到:“在 刑 事 辩 护 中,律 师 与 其 怨天 尤 人,倒 不 如 认

17、 真 研 究 刑 事 辩 护 的 经 验 与 技 巧,力 求 挖 掘 出 每 个 案 件 的 辩 点,争 取 在辩 护 工 作 中 不 留 遗 憾。”基 于 此,辩 护 方 可 以 立 足 大 量 的 酌 定 情 节,在 明 确 当 事 人 过 错、悔 过 态 度、赔 偿 等 酌 定 量 刑 情 节 后,从 资 金 指 控 视 角 入 手,亲 自 调 查、收 集,制 定 有 效 的辩 护 意 见。以 网 络 赌 博 犯 罪 案 件 为 例,由 于 网 络 赌 博 犯 罪 中 独 特 收 取 结 算 的 资 金 模 式,导致 资 金 流 向 较 为 复 杂,且 数 额 较 大。因 此,为 避 免

18、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中 涉 案 金 额 认 定 错 误,对于 当 事 人 刑 事 责 任 轻 重 判 定 情 况,应 对 涉 案 资 金 流 向 进 行 重 新 梳 理。一 般 辦 案 单 位 指 控 行 为 人 的 理 由,大 多 依 据 关 于 办 理 网 络 赌 博 犯 罪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干 问 题 的 意 见 制 定,为 了 从 侦 查 机 关 收 集 的“第 四 方 支 付 平 台”的 资 金 流 向 证 据 中 获 得明 确 的 辩 护 方 向,辩 护 律 师 可 以 围 绕 侦 查 机 关 的 指 控 是 否 具 有 构 成 首 尾 相 连 资 金 流 向 链条

19、,进 行 辩 护。如 某 县 公 安 局 仅 将 赌 客 张 某 的 一 笔 1 2 万 元 的 资 金 经 过 比 对,就 将 其 从 第四 方 支 付 链 条 中 剥 离 出 来,而 对 于 张 某 支 付 的 其 余 2 笔 5 万 费 用 无 法 追 踪,也 无 法 确 定 其具 体 走 向。此 时,辩 护 律 师 就 可 以 认 为 该 部 分 走 向 不 明 的 资 金 是 完 全 主 张 并 没 有 流 入 赌 博网 站,进 而 主 张 从 涉 案 金 额 中 将 2 笔 5 万 费 用 予 以 扣 除 4。除 此 之 外,辩 护 律 师 也 可 以 从 被 害 者 提 供 转

20、账 明 细、“第 四 方 支 付 平 台”所 控 制 账 号并 不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为 网 络 赌 场 提 供 服 务 等 视 角,提 出 辩 护 意 见。四、总 结综 上 所 述,经 济 犯 罪 案 件 律 师 的 辩 护 贯 穿 于 侦 查 阶 段、审 查 起 诉、审 判 阶 段 等 各 个 环节。为 了 保 证 辩 护 意 见 被 顺 利 采 纳,辩 护 律 师 应 该 自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被 第 一 次 讯 问,或 者 被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的 时 刻 为 着 眼 点,以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侦 查 期 间、侦 查 终 结 前 为 重 点,向侦 查

21、 机 关 提 供 当 事 人 无 罪 的 证 据,申 请 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争 取 不 予 逮 捕,或 者 在 有 受 害 人的 案 件 当 中,积 极 参 与 协 商 谈 判,促 成 当 事 人 与 受 害 人 或 其 家 属 达 成 赔 偿 谅 解。若 侦 查 阶段 辩 护 无 效,则 辩 护 律 师 在 审 查 起 诉 阶 段,应 通 过 阅 卷 分 析 案 情,争 取 检 察 院 不 对 犯 罪 嫌疑 人 提 出 起 诉,作 出 不 起 诉 的 决 定。假 使 案 情 复 杂,被 告 人 可 能 会 受 到 刑 事 处 罚,则 辩 护律 师 应 做 好 开 庭 前 准 备 工

22、 作,整 理 好 阅 卷 笔 录、查 明 犯 罪 事 实,依 据 真 实 性、合 法 性 和 关联 性 原 则 审 核 控 方 证 据,预 测 控 方 的 攻 击 点,理 清 辩 护 思 路,全 面 梳 理 好 庭 审 辩 护 的 基 本流 程,提 供 多 个 辩 护 方 案,以 应 对 庭 审 的 变 化,争 取 达 到 最 精 彩 最 有 效 的 庭 审 辩 护 效 果。参 考 文 献:1 詹 建 红.刑 事 案 件 律 师 辩 护 何 以 全 覆 盖 以 值 班 律 师 角 色 定 位 为 中 心 的 思 考 J.法 学 论 坛,2 0 1 9(4):4 5-4 6.2 田 文 昌,陈 瑞 华.刑 事 辩 护 的 中 国 经 验:田 文 昌 陈 瑞 华 对 话 录 M.北 京 大 学 出 版社,2 0 1 3:1 3-1 5.3 赵 鹏,马 震.涉 众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新 事 实 的 处 理 困 境 和 对 策/深 化 依 法 治 国 实 践 背景 下 的 检 察 权 运 行 第 十 四 届 国 家 高 级 检 察 官 论 坛 C.2 0 1 8:1 0 0-1 0 5.4 李 玉 华.从 渉 众 型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看 涉 案 财 物 的 先 期 处 置 J.当 代 法 学,2 0 1 9(2):1 3-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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