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 矫正 人员 个人 心得 体会心 得 体 会 参 考 范 文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个 人 心 得 体 会 三 篇 温 馨 提 示:参 考 范 文 只 是 提 供 给大 家 参 考 学 习 之 用,可 根 据 需 要 任 意 编 辑,文 本 内 容 仅 供 参 考,切 勿 对 号 入 座,感 谢 您 的阅 读 下 载!社 区 矫 正 起 源 于 西 方 国 家,其 产 生 与 发 展 深 受 早 期 启 蒙 思 想 家 和 近 代 新 派 教育 刑 理 论 的 影 响。2 0 世 纪 七 八 十 年 代 以 来,各 国 都 在 不 断 进 行 刑 罚 制 度 的 创 新,尝 试 用 最有
2、 益 的 方 式 处 理 犯 罪 和 犯 罪 人,社 区 矫 正 就 是 这 样 一 种 刑 罚 方 式 的 探 索 和 实 践。从 国 际 社会 的 发 展 趋 势 来 看,刑 罚 制 度 已 经 从 以 监 禁 刑 为 主 的 阶 段 进 入 了 以 非 监 禁 刑 为 主 的 阶 段。社 区 矫 正 是 与 监 禁 刑 罚 执 行 相 对 应 的 一 种 非 监 禁 刑 罚 执 行 方 式,是 指 将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罪犯 置 于 社 区 内,由 专 门 的 国 家 机 关 在 有 关 部 门、社 会 组 织 和 志 愿 者 的 协 助 下,在 判 决、裁定 或 决 定 确
3、定 的 期 限 内,不 脱 离 社 会,矫 正 其 犯 罪 心 理 和 行 为 恶 习 的 非 监 禁 刑 罚 执 行 活动。在 我 国,于 2 0 _ _ 年 司 法 部 成 立 了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研 究 课 题 组,对 发 达 国 家 和 地 区 进 行 社区 矫 正 的 有 关 经 验 进 行 了 大 量 研 究,形 成 了 关 于 改 进 和 完 善 我 国 是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的 研 究报 告,对 建 立 和 完 善 我 国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提 出 了 初 步 设 想。2 0 _ _ 年 8 月,上 海、北 京 在 全国 率 先 进 行 社 区 矫 正 试
4、点 工 作。2 0 _ _ 年 7 月,人 民 法 院、人 民 检 察 院、公 安 部、司 法 部 联合 印 发 了 关 于 开 展 社 区 矫 正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确 定 在 北 京、上 海、天 津、江 苏、浙 江和 山 东 六 个 省(市)先 行 开 展 社 区 矫 正 试 点 工 作,拉 开 了 新 世 纪 我 国 全 面 开 展 社 区 矫 正 工 作的 帷 幕。2 0 _ _ 年 我 国 又 新 增 1 2 个 省(市、自 治 区)作 为 社 区 矫 正 的 试 点 省 份,2 0 _ _ 年 在 全国 全 面 试 行,社 区 矫 正 工 作 发 展 迅 速,覆 盖 面
5、稳 步 扩 大,社 区 矫 正 人 员 数 量 不 断 增 长。2 0 _ _ 年 2 月 2 5 日 通 过 的 刑 法 修 正 案(八)将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明 确 的 进 行 了 规 定,至 此 实 施 了八 年 试 点 工 作 的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正 式 成 为 了 刑 法 的 法 条,为 我 国 进 行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提 供 了 根本 上 的 法 律 依 据,这 对 我 国 的 社 区 矫 正 的 发 展、完 善、成 熟 有 着 重 要 的 意 义。国 内 外 社 区 矫 正 的 实 践 的 发 展 表 明,社 区 矫 正 作 为 与 监 禁 刑 矫 正 相
6、对 应 的 刑 法 执 行 活动,相 对 于 监 禁 刑 矫 正 而 言 社 区 矫 正 对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具 有 惩 罚、教 育、塑 造、感 化、治疗、控 制 等 多 种 社 会 功 能。有 利 于 提 高 对 罪 犯 的 教 育 改 造 质 量,让 明 显 对 社 会 危 害 不 大 的罪 犯 安 置 于 社 区 范 围 内,与 家 庭 社 会 保 持 密 切 联 系,经 过 帮 助 矫 正 使 其 重 新 悔 过,完 成 在社 会 化 过 程,不 仅 有 效 克 服 了 监 禁 矫 正 所 带 来 的 各 种 消 极 后 果 与 交 叉 感 染。而 且 体 现 了 党和 国 家
7、、社 会、家 庭 等 各 方 面 对 犯 罪 的 人 性 关 怀,使 犯 罪 对 象 积 极 主 动 的 接 受 教 育 改 造,顺 利 回 归 社 会。而 社 区 矫 正 实 施 办 法 全 面 规 范 了 社 区 矫 正 从 适 用 前 调 查 评 估、交 付 与接 收、矫 正 实 施 到 解 除 矫 正 整 个 工 作 流 程。制 定 出 台 社 区 矫 正 实 施 办 法,是 推 进 社 区矫 正 制 度 化、规 范 化、法 制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举 措,也 是 全 面 贯 彻 中 央 关 于 加 强 和 创 新 特 殊 人群 管 理 要 求 和 深 化 司 法 体 制 机 制
8、改 革 的 重 要 制 度 成 果。对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社 区 矫 正 工作,严 格 对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监 督 管 理,提 高 教 育 矫 正 质 量,促 使 其 顺 利 融 入 社 会,预 防 和 减少 重 新 违 法 犯 罪,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有 重 要 的 意 义。二、我 国 社 区 矫 正 的 负 责 部 门 与 适 用 对 象 社 区 矫 正 实 施 办 法 明 确 规 定,司 法 行政 机 关 负 责 指 导 管 理、组 织 实 施 社 区 矫 正 工 作,县 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社 区 矫 正 机 构 对 社 区 矫正 人 员
9、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和 教 育 帮 助,司 法 所 承 担 社 区 矫 正 日 常 工 作。人 民 法 院 对 符 合 社 区 矫正 适 用 条 件 的 被 告 人、罪 犯 依 法 作 出 判 决、裁 定 或 者 决 定。人 民 检 察 院 对 社 区 矫 正 各 执 法环 节 依 法 实 行 法 律 监 督。公 安 机 关 对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和 重 新 犯 罪 的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及 时 依法 处 理。同 时,进 一 步 完 善 了 人 民 法 院、人 民 检 察 院、公 安 机 关、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的 工 作 衔接 及 协 作 机 制,强 化 了 检
10、察 监 督。社 区 矫 正 实 施 办 法 明 确 要 求,各 级 人 民 法 院、人 民检 察 院、公 安 机 关、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切 实 加 强 对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健 全 工 作机 制,明 确 工 作 机 构,配 备 工 作 人 员,落 实 工 作 经 费,保 障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县级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社 区 矫 正 机 构 对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和 教 育 帮 助。司 法 所 承 担 社 区矫 正 日 常 工 作。社 区 矫 正 是 刑 罚 执 行 活 动,必 须 依 法 执
11、行,在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中,人 民 法院、人 民 检 察 院、公 安 机 关、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必 须 依 法 履 行 职 责,充 分 发 挥 职 能 作 用,切 实加 强 对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健 全 工 作 机 制,明 确 工 作 机 构,配 备 工 作 人 员,落 实 工 作经 费,保 障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共 同 承 担 加 强 和 创 新 特 殊 人 群 管 理 的 重 要 职 能。社 区 矫 正 的 对 象,是 符 合 社 区 矫 正 条 件,被 置 于 社 区 范 围 内 进 行 教 育、矫 正 的 罪 犯。在 刑
12、 法 修 正 案(八)中 明 确 了 对 被 判 处 管 制、宣 告 缓 刑 和 裁 定 假 释 的 罪 犯 依 法 实 行 社 区矫 正,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草 案)将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罪 犯 纳 入 社 区 矫 正 适 用 范 围。实 施 办法 中 对 于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在 社 会 服 刑 罪 犯 执 行 方 式 作 出 了 特 别 规 定,由 司 法 机 关 配 合 公 安机 关,监 督 其 遵 守 刑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并 及 时 掌 握 有 关 信 息。而 对 于 未 成 年 人 实 施 社 区矫 正 社 区 矫 正 实 施 办 法 第
13、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应 当 遵 循 教 育、感 化、挽 救 的 方 针,并 作 出 详细 规 定,进 一 步 完 善 了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司 法 制 度。三、社 区 矫 正 的 相 关 程 序 1、法 律 文 书 的 交 接。人 民 法 院 在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判 决 书、裁定 书 等 法 律 文 书 生 效 后 的 7 日 内,将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的 各 类 法 律 文 书 及 有 关 材 料 寄 送 至 矫 正对 象 居 住 地 司 法 所,并 要 求 矫 正 对 象 在 法 律 文 书 生 效 后 7 日 内 到 居 住 地 司 法 所 报 到。2、社 区
14、矫 正 对 象 的 接 收。社 区 矫 正 对 象 要 在 判 决 书、裁 定 书 等 法 律 文 书 生 效 后 7 日内,到 居 住 地 司 法 所 报 到,办 理 登 记 手 续,签 订 社 区 矫 正 保 证 书,接 受 社 区 矫 正。3、社 区 矫 正 对 象 的 监 督 与 管 理。通 过 各 种 有 效 途 径 和 方 法,对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进 行 全过 程 全 方 位 的 监 督 管 理,确 保 刑 罚 顺 利 实 施,维 护 社 会 稳 定,促 进 对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的 教 育矫 正。4、社 区 矫 正 对 象 的 教 育 矫 正。为 每 个 矫 正 对
15、 象 建 立 矫 正 小 组,针 对 矫 正 对 象 犯 罪 原因、现 实 表 现、心 理 特 征 和 矫 正 期 限,制 定 矫 正 方 案。通 过 定 期 谈 话 教 育、心 理 咨 询、参加 公 益 劳 动 等 多 种 形 式,加 强 对 矫 正 对 象 的 教 育 矫 正。社 区 矫 正 对 象 要 定 期 向 居 所 地 司 法所 汇 报 思 想 及 工 作 生 活 情 况。5、社 区 矫 正 对 象 的 帮 助 服 务。对 生 活 确 有 困 难 的 社 区 矫 正 对 象,协 助 矫 正 对 象 解 决个 人 就 业、家 庭、社 交 的 问 题,对 矫 正 对 象 进 行 心 理
16、 疏 导,提 高 矫 正 对 象 适 应 社 会 的 能力,避 免 其 重 新 犯 罪,为 矫 正 对 象 正 常 回 归 社 会 创 造 良 好 条 件。6、社 区 矫 正 的 考 核 与 奖 罚。社 区 矫 正 对 象 不 服 从 管 理,严 重 违 反 有 关 规 定,或 违 背社 会 公 德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及 时 予 以 警 告、治 安 处 罚 或 提 出 收 监 执 行、撤 销 假 释、撤 销 缓刑 的 建 议。7、社 区 矫 正 的 解 除。司 法 所 对 矫 正 期 限 已 满,且 矫 正 期 间 未 重 新 犯 罪,遵 守 监 督、考 察 规 定 的 矫 正 对
17、象,应 当 及 时 出 具 书 面 鉴 定 材 料,报 区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备案,并 予 以 宣 告。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因 重 新 犯 罪 或 者 严 重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被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或被 收 监 执 行 的,自 羁 押 或 收 监 之 日 起,自 动 解 除 社 区 矫 正。勺 米 司 法 所 首 先 组 织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学 习 了 宪 法 知 识,主 要 向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讲 解 宪 法 修正 案 的 具 体 内 容,要 求 全 体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要 认 真 学 习 宪 法,遵 守 和 维
18、 护 宪 法,同 时 还 要 加强 对 其 它 法 律 法 规 的 学 习。就 7 月 2 5 日 勺 米 镇 3 名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参 加 _ _ 县 组 织 的 到 六 盘 水 监 狱 接 受 警 示 教 育 活动,勺 米 司 法 所 安 排 这 3 名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就 该 活 动 写 了 思 想 汇 报,并 让 这 3 名 社 区 矫 正 人员 向 其 他 矫 正 人 员 谈 了 自 己 进 监 狱 接 受 警 示 教 育 之 后 的 感 想。社 区 矫 正 人 员 杨 某 表 示:去六 盘 水 监 狱 参 加 集 中 警 示 教 育 活 动,是 他 人 生 中 第
19、 一 次 走 进 监 狱。当 监 狱 的 大 门 关 上,他才 知 道 监 狱 的 高 墙 真 的 很 高,失 去 自 由 是 多 么 的 可 怕。之 后,监 狱 的 狱 警 给 他 们 上 了 一 节警 示 教 育 课,告 诫 他 们 要 严 格 遵 守 社 区 矫 正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遵 纪 守 法,若 不 遵 守 社 区 矫正 办 法 和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制 度,拒 绝 接 受 纪 律 约 束,就 会 被 收 监 执 行,接 受 监 狱 的 教 育 和 管理。社 区 矫 正 人 员 蒋 某 也 表 示 在 监 狱 接 受 警 示 教 育 活 动,让 他 知 道 在 司
20、 法 所 接 受 社 区 矫 正和 在 监 狱 接 受 劳 动 改 造 是 完 全 不 一 样 的,触 犯 法 律 要 付 出 代 价。社 区 矫 正 人 员 付 某 劝 诫 全体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一 定 要 服 从 司 法 所 的 管 理,珍 惜 现 在 的 生 活,积 极 接 受 社 区 矫 正。通 过 这 3 名 人 员 的 以 身 说 教,其 他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纷 纷 表 示 接 受 社 区 矫 正 不 仅 可 以 照 顾到 家 庭,还 能 够 学 习 法 律 法 规,对 他 们 帮 助 很 大。最 后,勺 米 司 法 所 负 责 人 要 求 每 一 个 社区 矫 正
21、 人 员 要 严 格 规 范 自 己 的 行 为,牢 记 自 己 的 在 矫 身 份,遵 规 守 纪,用 实 际 行 动 配 合 司法 所 实 施 矫 正。1、在 社 区 矫 正 期 间,通 过 司 法 工 作 人 员,社 区 工 作 人 员 及 我 所 在 单 位 领 导 的 教 育,我 一 直 在 加 强 法 律 知 识 的 学 习,自 己 的 思 想、工 作、学 习 等 方 面 还 存 在 着 许 多 的 不 足:首先,在 思 想 上,还 需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思 想 政 治 学 习,深 入 领 会,以 更 加 饱 满 的 工 作 热 情,以更 加 积 极 的 精 神 面 貌,开
22、展 工 作;还 需 要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的 学 习,不 断 提 高 个 人 的 思 想 理 论 水 平。不 断 加 强 对 人生 观、世 界 观、价 值 观 的 改 造。其 次,在 业 务 知 识 上,与 自 己 本 职 工 作 要 求 还 存 在 有 一定 的 差 距,通 过 工 作 实 践,使 我 深 刻 的 认 识 到 学 习 的 重 要 性,业 务 知 识 的 不 熟 悉,将 会 直接 影 响 工 作 的 开 展,在 今 后 的 工 作 中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业 务 知 识 的 学 习。今 后 我 要 做 得更 加 遵 守 法 律、行
23、政 法 规。服 从 管 理、服 从 监 督,增 强 自 己 的 法 制 观 念 及 组 织 纪 律 性。力争 早 日 成 为 一 名 有 利 于 单 位,社 会 的 有 用 人 员。2、思 想 上,我 牢 固 树 立 廉 政 意 识、宗 旨 意 识、服 务 意 识,广 泛 征 求 其 他 人 的 意 见 和建 议,加 强 自 身 自 律 能 力,严 谨 务 实、实 事 求 是,忠 实 履 行 职 责,有 力 促 进 各 项 工 作 的 发展 和 提 高,我 将 在 今 后 的 工 作 中 不 断 努 力 克 服 和 改 进。生 活 上,我 一 生 以 此 为 警 示,始 终 保 持 着 这 种
24、 法 律 和 道 德 上 的 清 醒!在 警 醒 之 后 及 时地 改 正 错 误,要 求 自 己 做 人 必 须 有 良 知,讲 道 德,光 明 磊 落。真 正 认 识 到 学 法、懂 法、守法 的 重 要 性,在 我 的 心 头 悬 有 一 把 法 律 之 剑,做 事 三 思 而 行,切 莫 因 一 时 冲 动 犯 下 大 错 而悔 恨 终 身,所 以,今 后 不 该 做 的 事 情,我 绝 对 不 要 做!工 作 上,改 造 态 度 不 端 正,无 视 家人 的 盼 望,改 造 思 想 不 纯,服 法 不 认 罪。牢 记 过 去 沉 痛 教 训,要 正 确 对 待 社 会,对 待 人生,
25、做 遵 纪 守 法、自 食 其 力,成 为 社 会 上 有 用 的 好 公 民,万 万 不 可 感 情 用 事 了,重 蹈 履辙、重 新 犯 罪。要 做 一 个 真 正 的 有 良 心 的 人,要 对 得 起 父 母 的 养 育,要 对 得 起 政 府 的 挽 救之 情,要 让 自 己 不 白 活 一 生。从 今 要 老 老 实 实 地 接 受 改 造,不 要 辜 负 亲 人 对 你 们 的 期 盼,要 真 心、有 诚 意、有 恒 心、有 信 心,积 极 改 造、早 日 回 归 社 会。3、矫 正 期 间,本 人 思 过 悔 过,充 分 认 识 到 所 犯 罪 行 的 严 重 性,因 自 身
26、的 法 制 观 念、组 织 纪 律 观 念 淡 薄,这 件 事,已 对 造 成 了 社 会 不 好 的 影 响、对 自 己 的 家 庭 带 来 沉 重 压 力 和精 神 负 担。现 在,我 从 思 想 上 进 行 了 深 刻 的 反 思,认 识 到 了 我 的 法 制 观 念、组 织 纪 律 性 确实 很 淡 薄,从 而 导 致 自 己 犯 了 罪。我 要 在 思 想 上 继 续 深 刻 的 反 思,再 次 加 强 我 的 法 制 观 念及 组 织 纪 律 性,坚 决 杜 绝 此 类 事 件 的 发 生。本 人 在 司 法 所 的 领 导 下,自 觉 加 强 理 论 学 习,努 力 提 高 政
27、 治 思 想 素 质 和 个 人 业 务 能 力 学 习。主 动 加 强 对 政 治 理 论 知 识 的 学 习。在 原 有的 基 础 上,系 统 的 学 习,通 过 学 习,提 高 了 自 己 的 政 治 敏 锐 性 和 鉴 别 能 力,坚 定 了 立 场,坚 定 了 信 念,在 大 是 大 非 问 题 面 前,能 够 始 终 保 持 清 醒 的 头 脑。4、这 段 时 间,我 一 直 在 加 强 法 律 知 识 的 学 习,让 自 己 永 远 不 让 这 种 坏 思 想 再 侵 蚀 自己 的 灵 魂,真 正 认 识 到 懂 法 守 法 的 重 要 性。未 做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事
28、。当 然,在 自 己 的 思想、工 作、学 习 等 方 面 还 存 在 着 许 多 的 不 足:首 先,在 思 想 上,还 需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思 想 政治 学 习,深 入 领 会,还 需 要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的 学 习,不 断 提 高 个 人 的 思 想 理 论水 平。不 断 加 强 对 人 生 观、世 界 观、价 值 观 的 改 造。使 我 深 刻 的 认 识 到 学 习 的 重 要 性,需要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法 律 知 识 的 学 习。今 后 我 要 做 得 更 加 遵 守 法 律。服 从 管 理、服 从 监 督,增强 自 己 的 法 制 观 念 及 组 织 纪 律 性。力 争 早 日 成 为 一 名 合 格 的 公 民。现 在,我 认 识 到 了 我 在 法 制 观 念 确 实 很 淡 薄,从 而 导 致 自 己 犯 了 罪。我 要 在 思 想 上 继续 深 刻 的 反 思,再 次 加 强 我 的 法 制 观 念。这 段 时 间 里,通 过 民 警 对 我 不 断 的 帮 助 教 育,在 我 心 头 总 是 有 一 把 法 律 之 剑,做 事三 思 而 行,切 末 一 时 冲 动 犯 下 大 错 而 悔 恨 终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