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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国税部门内控机制建设调研报告_税务调研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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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 系统 国税 部门 内控 机制 建设 调研 报告 _ 税务 调研 报告国 税 部 门 内 控 机 制 建 设 调 研 报 告加 强 内 控 机 制 建 设 是 建 立 健 全 惩 防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也 是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制 的 深 化 和 具 体 化。今 年,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把“着 力 完 善 部 门 内 控 机 制”作 为 今 后 一 段 时 期全 国 税 务 系 统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的 四 项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之 一。如 何 对“两 权”进 行有 效 监 督 控 制,是 当 前 各 级 国 税

2、 部 门 高 度 关 注、亟 待 解 决 的 重 要-课 题。本 文 结 合 国 税 的 工 作 实 际,对 如 何 进 一 步 加 强 内 控 机 制 建 设,推 进 党 风 廉 政 建设 工 作 进 行 调 研 探 讨。一、准 确 把 握 部 门 内 控 机 制 建 设 的 概 念 和 内 涵内 控 机 制 是 由 各 级 国 税 部 门 的 领 导 班 子、职 能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共 同 参 与,通 过 明 确权 责 分 配、规 范 权 力 运 行 程 序、强 化 风 险 管 理、健 全 规 章 制 度,使 权 力 运 行 实 现 分 权 制衡、流 程 制 约、风 险 管

3、 理、信 息 化 运 行,从 而 在 税 收 管 理、税 收 执 法 和 行 政 管 理 各 项 权 力运 行 中,形 成 内 生 的 制 约 力 的 管 理 机 制。在 推 进 过 程 中,要 准 确 把 握 内 控 机 制 建 设 的 四 个内 涵。(一)建 设 基 础 是 明 晰 的 权 责 体 系。“明 确 权 责 分 配、正 确 行 使 职 权”是 内 控 机 制 的核 心 思 想。内 控 机 制 建 设 的 关 键 在 于 权 力 和 责 任 是 否 匹 配。内 控 机 制 建 设 要 求 各 级 国 税 部门 分 解 细 化 工 作 职 责,通 过 对 岗 位 职 责 的 规 范

4、 和 完 善,明 确 各 岗 位 在 处 理 有 关 业 务 时 所 具有 的 权 力 和 责 任,实 现 权 力、岗 位、责 任、制 度 的 有 机 结 合,形 成 完 备 的 权 责 体 系。(二)主 要 内 容 是 规 范 权 力 运 行。内 控 机 制 建 设 强 调 以 权 力 运 行 为 主 线,通 过 内 部 控制,使 税 收 管 理 权、税 收 执 法 权、行 政 管 理 权 的 运 行,以 及 重 点 部 门、重 点 岗 位、重 大 事项、重 要 环 节 的 权 力 运 行 都 有 章 可 循、有 律 可 依,保 证 权 力 运 行 不 出 轨、干 部 队 伍 不 出事。(三

5、)本 质 要 求 是 促 生 内 在 的 制 约 力。推 进 内 控 机 制 建 设,要 准 确 把 握 监 督 与 制 约 的关 系。监 督 是 对 特 定 主 体 的 监 视 和 督 促,制 约 是 对 权 力 的 控 制 和 约 束。内 控 机 制 建 设 强 调以 提 高 制 度 的 执 行 力 和 责 任 的 落 实 度 为 重 点,通 过 规 范 权 力 的 运 行,使 部 门 之 间,以 及 部门 内 部 行 为 主 体 之 间,由 于 分 工 和 责 任 的 不 同 而 相 互 约 束 和 牵 制,形 成 内 生 的 制 约 力。(四)表 现 形 式 是 科 学 有 效 的 管

6、 理 机 制。通 过 内 控 理 念 培 育、岗 位 责 任 机 制、风 险 排查 机 制 和 评 价 考 核 机 制 等,对 权 力 行 使 实 施 有 效 制 约、规 范、约 束 和 评 价,引 导 部 门 之间、部 门 内 部 之 间 各 个 行 为 主 体 的 互 动,使 对 权 力 制 约 的 要 求 与 税 收 征 管、内 部 管 理 的各 种 制 度 规 范 相 适 应、相 融 合,形 成 有 效 制 约、全 程 监 控、高 效 运 行、超 前 防 范 的 管 理 机制。二、当 前 国 税 执 法 内 部 监 控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今 年 来,市 国 税 系 统 严 格

7、按 照 省 局 提 出 的 找 准 税 收 执 法“风 险 点”和 加 强 内 控 机 制 建设 的 要 求,结 合 当 前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干 部 队 伍 的 实 际,树 立 预 警 在 先、防 范 在前 的 理 念,认 真 排 查 税 收 执 法 风 险 点,规 范 税 收 征 管 执 法 行 为,防 范 税 收 执 法 风 险,在 保障 全 市 国 税 系 统 队 伍 的 平 安、和 谐 方 面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成 效。但 在 看 到 成 绩 的 同 时,通 过 全市 国 税 系 统 的 税 收 执 法 检 查 和 内 控 机 制 执 行 情 况

8、检 查 发 现,当 前 税 收 执 法 过 程 中 也 存 在 一些 问 题,内 控 机 制 的 建 立 还 存 在 一 些 薄 弱 环 节,集 中 体 现 在 以 下 三 方 面:(一)执 行 与 控 制 难 对 称,执 法 行 为 的 复 杂 性、广 泛 性、时 效 性 与 监 督 控 制 的 局 限 性和 滞 后 性 之 间 不 对 称从 执 法 内 容 来 看,税 收 执 法 涉 及 很 多 个 业 务 流 程,适 用 税 收 法 律、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更 是 纷 繁 复 杂;从 执 法 客 体 来 看,每 个 县 区 局 管 辖 的 纳 税 人 成 千 上 万,每 个 纳

9、 税 人 的 经 营 纳 税 情 况 千 差 万别;从 执 法 主 体 上 看,除 了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和 信 息 技 术 部 门,其 他 人 员 均 具 有 一 定 的 执 法 权,均是 执 法 的 主 体。因 此,不 论 从 执 法 的 主 体、客 体 和 内 容 上 看,税 收 执 法 贯 穿 于 税 收 管 理 实践 的 自 始 至 终,具 有 显 着 的 复 杂 性、广 泛 性 和 时 效 性,它 客 观 要 求 有 一 套 行 之 有 效 的 手 段对 其 进 行 全 覆 盖、全 过 程 监 督,但 从 目 前 税 收 执 法 内 部 监 控 的 运 行 情 况 来 看,监

10、 控 存 在 着局 限 性 和 滞 后 性 问 题。一 方 面 是 计 算 机 监 控 的 局 限 性。目 前 税 收 执 法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监 控点 多 为 逾 期 办 理、应 办 未 办 等 程 序 容 易 监 控 的 点 进 行 了 监 控,并 未 全 面 涵 盖 每 项 业 务 各 个环 节 的 执 法 监 控 点,尤 其 信 息 系 统 无 法 对 虚 假 信 息 进 行 识 别,只 能 对 执 法 行 为 进 行 表 面 和形 式 上 的 控 制,难 于 对 执 法 行 为 进 行 深 层 次 控 制;另 一 方 面 是 人 工 监 控 的 滞 后 性,目 前 执 法

11、 检 查 是 对 税 收 执 法 进 行 人 工 监 督 的 重 要 手 段,但这 种 手 段 主 要 为 事 后 检 查,并 且 多 采 用 抽 查,只 检 查 了 既 成 事 实 的 结 果,且 监 控 面 窄、不深 入,对 税 收 执 法 行 为 的 事 前、事 中、事 后 全 方 位 全 过 程 的 监 控 难 以 执 行 到 位。(二)监 控 难 统 筹,税 收 执 法 内 部 监 控 工 作 职 责 不 清、要 求 不 一随 着 税 收 执 法 责 任 制 的 推 行 和 税 收 执 法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上 线 运 行,初 步 形 成 了 科 学化、精 细 化 的“人

12、机 结 合”监 控 新 模 式,但 在 工 作 实 践 中,税 收 执 法 内 部 监 控 却 因 各 种 原因 难 于 统 筹,主 要 表 现 在:一 是 监 控 职 责 不 明 晰,监 控 职 能 难 统 筹。从 目 前 部 门 职 责 定 位上 看,对 税 收 执 法 进 行 监 督 控 制 的 职 责 主 要 定 位 于 政 策 法 规 部 门,其 他 部 门 虽 然 对 职 责 范围 内 的 税 收 执 法 行 为 进 行 了 监 控,但 在 日 常 工 作 中,各 业 务 部 门 执 法 监 控 处 于 各 自 为 政 状态,难 于 实 施 统 筹 管 理,不 能 形 成 监 控

13、合 力;二 是 管 理 要 求 不 统 一,执 法 监 控 难 操 作。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在 平 时 缺 乏 及 时 有 效 沟 通,在 任务 下 达、标 准 设 定、业 务 衔 接、资 料 流 转 等 方 面 未 能 及 时 进 行 统 筹 规 范,致 使 基 层 执 法 人员 难 于 操 作,执 法 监 控 也 难 于 实 施。(三)内 控 制 度 未 能 得 到 全 方 位 的 贯 彻 落 实市 局 在 前 期 深 入 调 研,全-面 收 集 相 关 材 料,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制 订 了 关 于 印 发 加 强 税 收 执 法 监 督 若 干意 见 的 通

14、 知,分 别 对 加 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税 收 管 理、加 强 出 口 退 税 管理、加 强 稽 查 系 列 管 理 和 加 强 发 票 管 理 等 五 方 面 提 出 了 防 范 制 约 措 施,从 各 环 节 存 在 的 风险 点、可 能 引 发 的 问 题、加 强 管 理 和 防 范 的 措 施、责 任 追 究 等 方 面 作 了 规 定;同 时,还 出 台 了 关 于 在 税 收 管 理 和 组 织 收 入 工 作 中 实 施 干 部 问 责 的 意 见,以 确 保 上 述五 项 措 施 的 落 实。但 在 执 法 检 查 中 发 现,在

15、实 际 工 作 中 还 存 在 制 度 执 行 不 到 位,图 形 式、走 过 场 等 问 题,特 别 是 在“两 权”运 行 过 程 中 的 某 些 岗 位、某 些 环 节 还 存 在 某 些 风 险 隐患,内 部 控 制 监 管 的 效 果 还 有 待 进 一 步 提 高。三、进 一 步 加 强 内 控 机 制 建 设 的 对 策 建 议加 强 内 控 机 制 建 设 就 是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查 找 税 收 执 法 和 行 政 管 理 中 容 易 发 生 问 题 的 风 险隐 患,有 针 对 性 地 制 订 防 范 措 施,加 大 管 理 力 度,完 善 内 部 控 制,在 日 常

16、 管 理 中 做 好 预 防工 作,从 而 最 大 限 度 地 预 防 和 减 少 工 作 过 错 以 及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这 是 建 立 健 全 惩 防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也 是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深 化 和 具 体 化。针 对 存 在 问 题,加强 国 税 部 门 内 控 机 制 建 设,必 须 全 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坚 持“聚 财 为 国,执 法 为 民”的 宗旨,以 统 一 思 想 认 识 为 基 础,以 强 化 组 织 领 导 为 关 键,以 落 实 工 作 制 度 为 重 点,以 加 强 队伍 建 设

17、为 保 障,进 一 步 加 强“两 权”监 督,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把 对 权 力 的 制 约 贯穿 于 部 门 权 力 运 行 的 全 过 程,扎 实 有 效 地 推 进 内 控 机 制 建 设,保 证 权 力 规 范、透 明、高 效运 行。(一)统 一 思 想 认 识,树 立 风 险 防 范 理 念思 想 是 行 动的 先 导。要 进 一 步 统 一 思 想,让 全 系 统 干 部 职 工 充 分 认 识 加 强 内 控 机 制 建 设 对 防 范 风 险、强 化 源 头 治 理、推 进 惩 防 体 系 建 设 的 重 要 意 义,树 立“防 风 险、抓 管 理、促

18、 规 范、上 水平”的 工 作 理 念,强 调 认 真 履 行 职 责,把 对 权 力 运 行 的 监 督 制 约 融 入 业 务 线 条 管 理 工 作中,把 监 督 贯 穿 于 国 税 管 理 工 作 的 过 程 中,牢 牢 把 握 行 政 执 法 风 险 和 廉 政 风 险 这 两 个 加 强内 控 机 制 建 设 的 重 点 开 展 工 作,积 极 探 索,构 筑 各 种 违 法 违 纪“不 能 为”的 堤 防,努 力 形成 大 监 督 的 管 理 格 局。同 时,创 新 内 容,不 断 丰 富 预 防 教 育 的 内 涵,把 法 纪 教 育 作 为 预 防教 育 的 基 础 内 容,

19、通 过 培 训 班、辅 导 报 告 会、编 印 廉 政 手 册、组 织 廉 政 知 识 考 试 等 方式,增 强 广 大 干 部 职 工 的 风 险 意 识、纪 律 观 念 和 党 员 权 利 保 障 意 识。各 县 区 局 和 各 基 层 分局 要 建 立 廉 政 文 化 活 动 室,把 廉 政 文 化 素 养 教 育 作 为 预 防 教 育 的 拓 展 内 容,积 极 探 索 预 防教 育 和 廉 政 文 化 的 联 姻,重 视 发 掘 和 弘 扬 优 秀 廉 政 文 化,坚 持 用 科 学 的 理 论 来 武 装 人,用文 化 的 力 量 培 育 人。(二)强 化 组 织 领 导,为 内

20、 控 机 制 建 设 提 供 组 织 保 障要 抓 住 加 强 内 控 机 制 建 设、防 范 执 法 风 险 点 的 关 键 环 节,在 全 局 建 立 起“坚 持 党 组 统一 领 导,齐 抓 共 管,纪 检 组 织 协 调,部 门 各 负 其 责”的 工 作 运 行 机 制,把 风 险 防 范 工 作 提上 党 组 的 重 要 议 程。要 明 确 具 体 组 织 牵 头 部 门 和 各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的 职 责,对 内 控 机 制 建 设各 项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做 好 部 署 和 安 排;要 落 实 岗 位 责 任,确 保 该 项 工 作 有 专 人 落 实;要 把 好

21、 查 找 风 险 点 和 制 订 防 范 措 施 的 审 核 关,保 证 风 险 点 找 得 准,制 订 的 措 施 能 切 实 解 决问 题。基 层 要 把 内 控 机 制 建 设 贯 穿 于 税 收 工 作 的 全 过 程,科 学 制 定 工 作 方 案,明 确 工 作目 标 和 工 作 要 求,强 化 落 实 措 施,使 工 作 有 序 推 进,确 保 取 得 实 实 在 在 的 效 果。(三)规 范 权 力 运 行,全 面 执 行 内 控 机 制 建 设 工 作 制 度1.贯 彻 落 实 加 强 内 控 机 制 建 设 的 各 项 工 作 制 度。落 实 好 加 强 税 收 执 法 监

22、 督 若 干 意 见,继 续 对 照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相 关 文 件 精 神,结 合 机 构 改 革,对 各 部 门 的 权 力 事 项,特 别 是税 收 业 务 管 理 权,人、财、物 管 理 权,税 收 执 法 权 等 进 行 全 面 梳 理,进 一 步 健 全 内 控 制度。着 力 规 范 权 力 运 行 机 制,抓 好 各 项 工 作 制 度 的 贯 彻 落 实,优 化 权 力 运 行 机 制,明 确 具体 权 力 事 项 的 业 务 操 作 程 序,坚 持 制 权 与 增 效 相 结 合,简 化 办 事 程 序,减 少 不 必 要 的 环节,建 立 起 职 权 清 楚、责

23、 任 明 确,既 相 互 制 约 又 相 互 协 调 的 权 力 制 衡 机 制。2.科 学 实 施 风 险 管 理。从 分 析 权 力 运 行 风 险 入 手,对 税 收 管 理、税 收 执 法 和 行 政 管 理中 可 能 引 发 风 险 的 各 种 信 息 进 行 识 别,并 根 据 不 同 风 险 度 和 风 险 成 因,采 取 相 应 的 风 险 应对 策 略 和 措 施,实 现 风 险 的 有 效 防 范、控 制 和 化 解。3.加 强 对 权 力 运 行 的 信 息 化 监 督 管 理。将 权 力 行 使 过 程 变 为 信 息 处 理 过 程,增 强 程 序的 严 密 性,弱

24、化 人 为 因 素。依 托 c t a i s 2.0 征 管 信 息 系 统,逐 步 将 以 审 批 事 项 为 重 点 的 各类 权 力 运 行 纳 入 信 息 化 管 理,实 现 实 时 监 督、控 制 和 综 合 分 析;进 一 步 整 合 行 政 管 理、人 事 管 理、财 务 管 理 等 管 理 系 统,使 各 类 信 息 互 融 互 通,便 于 沟 通和 监 控;进 一 步 运 用 好 现 有 的 执 法 管 理 信 息 系 统,切 实 掌 握 各 类 事 项 的 受 理、承 办、审 核、批 准、办 结 等 信 息,做 到 实 时 监 控,全 程 制 约。4.不 断 深 化 政

25、务 公 开。认 真 落 实 省 局 关 于 政 务 公 开 的 部 署 和 要 求,严 格 执 行 公 开 办 事制 度,不 断 提 高 权 力 运 行 的 透 明 度 和 公 信 力。建 立 健 全 网 上 政 务 公 开 平 台,把 部 门 权 力 事项 的 执 行 主 体、执 行 依 据、执 行 程 序 等 内 容 向 内 部 和 社 会 公 布,让 权 力 在 阳 光 下 运 行。(四)严 格 监 督 检 查,保 证 内 控 机 制 建 设 工 作 任 务 的 顺 利 完 成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要 加 强 监 督 检 查,促 进 各 部 门 真 抓 实 干,防 止 任 务 不 落

26、实、推 诿 塞 责 等现 象 发 生。一 是 分 解 内 控 机 制 建 设 任 务,确 定 每 个 项 目 的 牵 头 负 责 人,明 确 要 求 和 时 限,实 行 目 标 管 理;二 是 采 取 定 期 督 查、综 合 考 核、适 时 点 评 等 办 法,加 大 落 实 力 度,切 实 提 高 内 控 机 制 的 执行 力、遵 从 度 和 落 实 度;三 是 对 内 控 机 制 建 设 推 进 不 力 的 部 门,要 严 格 问 责,确 保 部 门 权 力 事 项 应 控 尽 控,保 证 部门 内 控 机 制 建 设 工 作 真 正 落 到 实 处。(五)加 强 基 层 纪 检 监 察

27、队 伍 建 设,提 高 内 部 控 制 监 管 的 效 果1.加 强 力 量,成 立 基 层 税 务 分 局 纪 检 监 察 小 组。加 强 税 收 执 法 监 督、防 范 执 法 风 险 执行 落 实 在 基 层,为 此,要 注 重 加 强 基 层 纪 检 监 察 队 伍 的 建 设,注 重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纪 检 监 察干 部 的 风 险 防 范 作 用,严 格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基 层 分 局 纪 检 监 察 队 伍 管 理 的 若 干意 见,在 各 基 层 分 局 各 配 置 一 名 专 职 纪 检 监 察 员 和 两 名 兼 职 纪 检 监 察 员

28、组 成 纪 检 监 察 小组,明 确 各 专 兼 职 纪 检 监 察 员 的 工 作 职 责,加 强 对 基 层 纪 检 监 察 队 伍 建 设,夯 实 基 层 税 务分 局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基 础。2.加 强 培 训,提 高 专 职 纪 检 监 察 员 综 合 素 质。要 定 期 开 展 纪 检 监 察 业 务 培 训,并 根 据统 一 部 署,每 年 开 展 不 少 于 2 次 的 各 基 层 分 局 专 职 纪 检 监 察 员 交 叉 执 法 监 察。落 实 定 期 汇报 制 度,县 局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每 季 度 要 组 织 各 基 层 分 局 专 职 纪 检 监 察 员 召 开 1 次 工 作 例 会,听 取 各 基 层 分 局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情 况,从 而 拓 宽 视 野、取 长 补 短、互 相 促 进。3.加 强 考 核,促 进 基 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的 落 实。要 加 强 对 基 层 分 局 专、兼 职 监 察 员工 作 的 考 核,对 认 真 履 行 职 责、成 绩 突 出 的,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对 未 能 履 行 职 责、工 作 不 力 的 及 时 提 出 批 评 或 调 整;对 造 成 工 作 失 误 的 要 追 究 其 相 应 的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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