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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分析.pdf

上传人:马心欣 文档编号:21939646 上传时间:2023-12-15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50.6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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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有 财产 民商 法保 护中 的问 题与 解决 对策 分析关 键 词 私 有 财 产 民 商 法 保 护作 者 简 介:张 剑 群,江 苏 剑 群 律 师 事 务 所。中 图 分 类 号:D 9 2 3文 献 标 识 码:A D O I:1 0.1 9 3 8 7/j.c n k i.1 0 0 9-0 5 9 2.2 0 2 0.0 6.2 7 1我 国 在 社 会 经 济 形 态 的 发 展 过 程 中,针 对 于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司 法 保 护 权 益,出 台 了 具有 法 律 性 质 的 各 项 法 律,如 民 商 法、刑 法、经 济 法、物 权 法 等 多 项 法 律 制

2、 度,明 确 了 私 有财 产、共 有 财 产 的 法 律 地 位,更 是 直 接 的 对 私 有 财 产 进 行 相 关 的 法 律 保 护,确 保 私 有 财 产的 物 权 属 于 财 产 主 人,基 于 更 加 直 接 的 法 律 援 助。随 着 经 济 心 态 的 发 展,公 民 生 活 质 量 方面 的 提 升 使 得 其 私 有 财 产 数 量 也 逐 渐 增 加,这 也 使 得 民 商 法 在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方 面 不可 避 免 的 出 现 不 足 之 处。本 文 论 点 为 民 商 法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不 足 之 处,通 过 分 析

3、 导致 不 足 出 现 的 原 因,有 选 择 的 提 出 行 之 有 效 的 改 善 策 略,促 进 民 商 法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保护 力 度,更 好 的 发 挥 民 商 法 在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中 的 法 律 地 位。一、民 商 法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特 点在 我 国 的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法 律 中,物 权 法 明 确 的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物 品 归 属 权,物 权 法 第 6 4-6 6 条 法 律 条 文 明 确 规 定,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神 圣 不 可 侵 犯,私 人 合 法 财 产 受到 法 律

4、 保 护,严 禁 任 何 单 位、个 人 侵 占、哄 抢、破 坏。民 商 法 对 于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法 律 保护 更 多 的 是 体 现 私 有 财 产 的 取 得、内 容、以 及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相 关 事 宜,在 法 律 保 护 下,以“以 人 为 本”的 原 则,根 据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需 求,基 于 公 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保 障。(一)私 有 财 产 保 护 被 动 性公 民 私 有 财 产 受 到 民 商 法 的 保 护 这 是 不 争 的 事 实,但 是 分 析 民 商 法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保 护 方 式 可 以 得

5、 知,在 保 证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神 圣 不 可 侵 犯 的 前 提 下,仍 旧 有 著 一 定 的 不 足 之处 使 得,使 得 法 律 效 益 在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中 发 挥 的 价 值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延 后 性。为 了 更加 明 显 地 突 出 这 一 点,以 一 个 例 子 来 进 行 表 述:王 某 从 事 花 卉 养 殖 与 出 售,在 与 刁 某 的 一 次 商 品 贸 易 中,刁 某 以 货 款 未 带 为 由,要 求先 将 花 卉 商 品 带 回,通 过 网 络 转 账 的 方 式 完 成 交 易 款 的 结 算。但 是 刁 某 在 将

6、花 卉 商 品 运 走以 后,并 未 按 照 约 定 支 付 剩 余 的 交 易 款。从 这 个 例 子 中 分 析,花 卉 商 品 属 于 王 某 的 私 有 财 产,通 过 交 易 的 方 式 转 让 给 刁 某,符合 贸 易 原 则,但 是 刁 某 未 支 付 交 易 款 的 行 为 侵 害 的 王 某 的 私 有 财 产 的 权 益,在 这 样 的 情 况下 民 商 法 对 于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提 供 相 应 的 保 护,故 保 护 价 值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被 动 性 1。(二)私 有 财 产 保 护 补 偿 性公 民 私 有 财 产 受 到 侵 害 以 后,民 商

7、 法 发 挥 其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法 律 价 值,根 据 公 民 私 有财 产 受 到 侵 害 的 程 度、本 身 的 价 值,进 行 一 个 合 理 的 宣 判,以 其 私 有 财 产 受 侵 害 的 程 度 来对 其 仅 限 于 合 理 的 经 济 补 偿,从 而 保 证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自 身 的 权 益。民 商 法 对 其 补 偿 的 方 式通 常 为 直 接 补 偿,不 根 据 侵 害 方 受 到 的 惩 罚 性 质 协 调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补 偿 标 准,直 接 以 法律 为 参 照 标 准,确 定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受 到 的 侵 害 程 度

8、,确 定 赔 付 的 经 济 力 度,完 成 赔 付。例 如:上 个 案 例 中,刁 某 以 先 拿 货 后 付 款 的 方 式 侵 占 王 某 的 花 卉 商 品,在 以 民 商 法 为基 础 进 行 宣 判 时,法 律 宣 判 刁 某 赔 付 王 某 花 卉 商 品 的 经 济 价 值 总 额,并 驳 回 刁 某 以 花 卉 枯死、伤 残 为 理 由 请 求 削 减 经 济 赔 付 的 请 求。(三)私 有 财 产 保 护 平 等 性民 商 法 中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法 律 保 护 是 公 平 均 等,任 何 一 个 我 国 公 民 都 能 享 受 到 民 商法 对 其 私

9、有 财 产 的 保 护 权 力,这 个 保 护 权 力 与 公 民 的 社 会 地 位、身 份、经 济 价 值 等 无 关,在 民 商 法 对 公 民 私 有 物 品 的 保 护 权 益 中,仅 保 留 公 民 的 公 民 地 位,在 法 律 面 前,所 有 公 民的 私 有 财 产 地 位 处 于 平 等 状 态。这 一 法 律 特 点 保 证 了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的 公 正 性,同 时 也是 民 商 法 在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中 能 够 落 实 的 重 要 前 提 2。例 如:王 某 经 济 条 件 优 越,刁 某 经 济 贫 困,两 人 在 拥 有 的 私

10、人 财 产 在 法 律 层 面 而 言,是 处 于 同 等 地 位,受 到 相 同 程 度 的 法 律 保 护,并 不 因 王 某 经 济 条 件 优 越 而 在 法 律 层 面 上 对其 信 息 偏 袒,也 再 次 证 实 了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理 念。二、民 商 法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缺 陷(一)法 律 监 管 力 度 较 弱在 民 商 法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过 程 中,由 于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具 有 私 密 性 质,属 于 公 民个 人 隐 私,故 在 主 动 保 障 方 面 可 行 价 值 不 高,且 相 关 的 法 律

11、 部 门 在 实 施 法 律 保 护 的 过 程中,也 无 法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实 施 监 管 保 护。故 民 商 法 与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矛 盾 主 要 体 现在 公 民 私 有 物 品 的 私 有 性 与 监 管 部 门 职 责 的 冲 突。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私 密 性 极 大 地 限 制 了 民商 法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监 管 与 保 护,使 得 法 律 保 护 的 力 度 大 打 折 扣,从 而 导 致 公 民 私 有 财产 无 法 全 面 的 受 到 民 商 法 对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从 而 形 成 了 民 商 法 对

12、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法 律 监管 力 度 较 弱 的 现 象。(二)公 民 保 护 意 识 薄 弱改 革 开 放 以 来,我 国 的 社 会 经 济 处 于 飞 速 发 展 阶 段,随 着 人 们 生 活 水 平 的 不 断 提 升,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数 额 也 在 不 断 地 提 升,扩 大。受 到 公 民 对 法 律 的 认 知 程 度 较 低,缺 乏 对 私有 财 产 的 保 护 意 识,或 者 是 由 于 对 相 关 的 法 律 制 度 不 了 解,导 致 公 民 在 私 有 财 产 受 到 侵 犯以 后 无 法 正 确 地 借 助 法 律 挽 回 损 失。且 由

13、于 法 律 制 度 的 内 容 繁 多、细 节 复 杂,公 民 难 以 有效 地 找 到 其 中 与 自 身 相 关 的 法 律 条 文,也 使 得 在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方 面 的 法 律 保 护 价 值 体 现 不足,况 且 民 商 法 中 包 含 民 法、商 法 两 部 法 律,基 于 法 律 保 护 趋 向 不 同,基 于 公 民 私 有 财 产的 性 质,在 法 律 保 护 方 面 有 着 更 多 的 内 容,使 得 公 民 在 法 律 意 识 保 护 方 面 难 以 掌 握,公 民法 律 意 识 难 以 提 升。(三)法 律 保 护 范 围 受 限2 1 世 纪 以 来 网

14、络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展 使 得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性 质 进 一 步 扩 大,互 联 网 技 术 在各 行 各 业 中 的 使 用 使 得 网 络 虚 拟 货 币、网 络 虚 拟 财 产 概 念 得 以 确 定。基 于 网 络 信 息 的 发展,网 络 犯 罪 隐 匿 性 高,虚 拟 财 产 能 够 快 速 完 成 分 化 与 转 移,使 得 网 络 犯 罪 发 生 率 以 逐 年递 增 的 趋 势 增 长。且 在 案 件 侦 破 以 后 也 难 以 有 效 的 回 收 涉 案 金 额,对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赔 付状 况 有 着 较 大 的 影 响。基 于 这 种

15、情 况,在 民 商 法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中,存 在 着 较 大 的限 制,基 于 虚 拟 财 产 的 特 殊 性,在 发 挥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的 过 程 中,有 着 很 大 的 限 制。(四)保 护 制 度 落 实 受 限在 民 商 法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价 值 体 现 方 面,基 于 公 民 法 律 素 养 较 低、网 络 信 息 化发 展 导 致 的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形 式 变 革,法 律 保 护 制 度 存 在 滞 后 性 等 方 面 的 因 素 影 响,使 得 公民 私 有 财 产 的 法 律 保 护 在 制 度 落

16、 实 方 面,受 到 的 限 制 较 大,从 而 使 得 法 律 条 文 虽 然 存 在,但 是 在 实 际 意 义 体 现 与 价 值 发 挥 方 面 优 先,无 法 有 效 地 发 挥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价 值。不 能 完 全 落 实 的 法 律 制 度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价 值 受 限,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权 益 难 以 得 到保 障。三、民 商 法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缺 陷 的 解 决 对 策(一)私 有 财 产 保 护 制 度 全 面 落 实我 国 法 律 制 度 处 于 不 断 地 更 新 与 完 善 阶 段,在

17、 司 法 实 践 过 程 中,公 民 权 益 的 保 护 力 度也 在 逐 渐 完 善,使 得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力 度 进 一 步 增 加,且 基 于 法 律 监 管、执 行 部 门 对执 法 力 度 的 增 加,也 使 得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力 度 进 一 步 提 升。为 了 更 好 地 实 现 民 商 法 对私 有 财 产 的 全 面 保 护,同 落 实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产 权 的 方 式,明 确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所 有 权,将相 关 的 法 律 保 护 条 文 制 度 落 到 实 处,完 善 司 法 援 助 机 构,以 公 民 私

18、 有 财 产 保 护 为 基 础,使得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能 够 受 到 全 面 地 保 护,能 够 在 出 现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权 益 遭 受 侵 害 的 时 候,发 挥 可 靠、有 效 的 法 律 权 利,保 障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基 本 权 益。(二)增 强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意 识公 民 私 有 财 产 受 到 民 商 法 的 法 律 保 护,目 的 在 于 更 好 的 保 障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基 本 权益。但 是 若 是 公 民 在 私 有 财 产 的 司 法 权 益 方 面 认 知 程 度 不 足,导 致 在 公 民 司 法 权 益

19、 遭 受 侵害 期 间,公 民 未 能 及 时 的 借 助 法 律 来 保 障 自 身 的 权 益,这 样 的 法 律 保 障 不 能 称 之 为 完 善。故 不 但 要 做 好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的 法 律 在 保 护 责 任 体 现,更 要 通 过 广 告、书 籍、报 纸、广播 等 方 式,增 强 公 民 的 知 法、守 法、用 法 意 识,使 得 公 民 能 够 在 私 有 财 产 遭 受 侵 害 时,主动 的 利 用 民 商 法 维 护 自 身 的 权 益,结 合 民 商 法 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制 度,挽 回 自 身 所 遭受 的 经 济 损 失。在

20、 这 方 面,地 方 政 府 应 当 加 大 普 法 力 度,做 好 基 础 的 法 律 知 识 宣 传,也 可以 借 助 网 络、书 籍、报 刊 等 形 式,更 好 地 促 进 民 商 法 的 落 实 与 宣 传,使 得 公 民 对 于 自 身 权益 的 维 权 意 识 进 一 步 提 升,以 法 为 本,帮 助 公 民 建 立 遵 纪 守 法 的 意 识。(三)加 强 私 有 财 产 法 律 保 护 监 管基 于 私 有 财 产 的 私 密 性 特 质,在 民 商 法 的 落 实 与 保 护 方 面 有 着 一 定 的 限 制,为 了 更 好地 平 衡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私 密 性

21、与 民 商 法 对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价 值,主 要 通 过 改 变 执 法 状 态,明确 自 身 在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中 的 地 位,调 整 执 法 状 态,通 过 完 整 的 民 商 法 法 律 制 度,制 定对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监 管 方 案。在 进 行 法 制 改 革 的 阶 段,法 律 监 管 季 候 也 需 要 对 自 身 的 职 能与 价 值 进 行 优 化,以 完 善 的 物 权 保 护 法 律 体 系 为 依 据,奠 定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依 据,在工 作 开 展 期 间,对 一 切 侵 害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22、违 法 行 为 予 以 重 惩,以 坚 决 态 度 警 告 心 存 侥 幸的 违 法 行 为,保 护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权 益。(四)完 善 私 有 财 产 法 律 保 护 制 度近 些 年 来 我 国 的 经 济 发 展 速 度 极 快,经 济 复 苏 的 过 程 中 也 使 得 市 场 经 济 有 着 良 好 的 增长 趋 势,在 发 展 过 程 中,由 于 新 兴 技 术、创 新 理 念 的 出 现,也 使 得 很 多 法 律 制 度 在 公 民 权益 的 保 护 中 出 现 了 不 符 合 社 会 背 景、生 活 心 态 的 法 律 制 度,同 时 在 公 民 权 益 的 保

23、 护 方 面 也有 着 一 定 的 不 足 之 处。基 于 现 实 问 题,在 维 护 公 民 权 益 以 及 私 有 财 产 权 益 的 过 程 中,结 合当 前 社 会 形 态,在 實 际 工 作 中 发 现 工 作 内 容 中 的 不 足 之 处,明 确 工 作 中 的 相 关 问 题,采 取积 极 主 动 的 措 施,促 进 法 律 制 度 的 完 善,将 民 商 法 在 公 民 私 人 财 产 中 的 使 用 价 值 进 一 步 彰显,促 进 法 律 制 度 的 体 系 更 加 完 善、内 容 更 为 丰 富、落 实 更 为 彻 底。四、结 语民 商 法 是 我 国 诸 多 法 律

24、中 主 要 针 对 于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权 益 保 证 的 一 项 立 法,以 保 证 公 民私 有 财 产 神 圣 不 可 侵 犯 为 主,促 进 社 会 经 济 的 有 序 发 展,保 证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中 有 着 良好 的 秩 序。基 于 民 商 法 在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中 的 价 值 体 现 与 不 足 之 处,本 文 对 其 中 的 影 响因 素 进 行 分 析 与 探 究,以 民 商 法 的 特 征 为 中 心 点,探 讨 当 前 社 会 背 景 下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受 法律 保 护 的 相 关 章 程,以 其 中 民 商 法 对

25、公 民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的 不 足 之 处 为 论 点,提 出 相 应 的 完善 建 议,以 期 在 民 商 法 落 实 的 过 程 中,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民 商 法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护 价 值,保 护公 民 私 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发 挥 民 商 法 在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中 的 实 际 价 值。参 考 文 献:1 刘 文 明.私 有 财 产 民 商 法 保 护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解 决 对 策 J.经 济 研 究 导 刊,2 0 1 9(1 9):1 9 9.2 苏 金 元.私 有 财 产 的 民 商 法 保 护 探 讨 J.法 制 博 览,2 0 1 8(9):2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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