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物流公司规章制度.pdf

上传人:尼博士 文档编号:21933454 上传时间:2023-12-14 格式:PDF 页数:14 大小:207.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物流公司规章制度.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物流公司规章制度.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物流公司规章制度.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物流公司规章制度物 流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目 录 第 一 章 安 全 管 理、培 训、考 核 制 度 第 二 章 安 全检 查 及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跟 踪 制 度 第 三 章 安 全 例 会 和 车 辆 保 险 制 第 四 章 车 辆 设 备、设 施、检 查 制 度 第 五 章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操 作 规 程 第 六 章 驾 驶 员、押 运 员 考 核 管 理 制 度 第七 章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制 度 第 八 章 安 全 管 理 监 督 检 查 及 整 改 制 度 第 九 章 司 机 安 全 操 作规 程 第 十 章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职

2、 责 第 十 一 章 车 辆 停 放 制 度 第 十 二 章 安 全 经 理 工 作 职责 第 十 三 章 安 全 科 工 作 职 责 第 十 四 章 安 全 员 工 作 职 责 第 十 五 章 事 故 统 计 上 报 制 度第 十 六 章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第 十 七 章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第 一 章 安 全 管 理、培 训、考 核制 度 一、建 立 安 全 领 导 小 组,定 期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和 考 核,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书。二、认 真 贯 彻、落 实 安 全 监 督、公 安、消 防 和 交 通 运 管 部 门 有 关 的

3、 政 策、法 规,经 常分 析 企 业 安 全 状 况,及 时 制 定 相 应 的 方 案 和 措 施。三、定 期 对 车 主 和 司 机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严 格 把 关,做 到 从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规 范操 作,安 全 驾 驶。四、健 全 车 主 和 驾 驶 员 档 案,健 全 培 训 档 案。五、及 时 办 理 车 辆 年 审,车 辆 保 险 手 续,严 禁 未 审 车 辆 和 脱 保 车 辆 营 运。六、坚 持 车 辆“三 检”制 度,定 期 对 车 辆 保 养 和 维 修,保 证 车 辆 技 术 性 能 良 好。七、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车 辆 必 须 严

4、 格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作 业,必 须 派 押 运 员 押 运,使 安 全 工 作做 到 万 无 一 失。八、及 时 参 与 事 故 处 理,并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落 实 责 任。九、不 断 总 结 安 全 工 作 经 验 和 教 训,及 时 上 报 各 类 报 表。第 二 章 安 全 检 查 及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跟 踪 制 度 一、公 司 安 全 生 产 领 导 小 组 应 配 合 有 关 部门,不 定 期 地 对 车 辆 和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二、安 全 科 负 责 每 月 对 所 属 车 辆 进 行 一 次以 上 的 安 全 技 术 检 查。三、

5、每 月 的 安 全 检 查 应 做 好 详 细 记 录,并 经 单 车 车 主 签 名 后 存 档 备 案 四、安 全 人 员在 对 车 辆 检 查 时 发 现 隐 患 应 及 时 汇 报 并 做 好 原 始 记 录,实 行 跟 踪 管 理 制 度。五、由 安 全 科 下 达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通 知 书 限 期 整 改,必 要 时 收 回 证 件 停 止 营 运。六、整 改 合 格 后,由 修 理 厂 家 开 出 维 修 合 格 出 厂 证 明 方 可 正 常 营 运。七、建 立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档 案,及 时 对 所 发 生 的 事 故 进 行 分 析,总 结 经 验,并 采

6、 取 有 效措 施 杜 绝 类 似 事 件 再 次 发 行。第 三 章 安 全 例 会 和 车 辆 保 险 制 一、有 关 负 责 人 每 月 应 召 开 一 次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例 会。二、安 全 科 要 组 织 驾 驶 员、押 运 员 和 各 车 主 及 时 宣 传 学 习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并 做 好 详细 记 录 存 档 备 查。三、安 全 科 负 责 车 辆 的 强 制 保 险。四、及 时 通 知 车 主 投 保 续 保,第 三 者 责 任 险 必 须 在 十 万 以 上。危 货 车 辆 必 投 保 承 运 人责 任 险。五、单 车 保 险 应 及 时 足 额 投

7、保,保 险 单 本 由 公 司 统 一 存 档 备 查。六、严 禁 车 辆 漏 保、过 期 现 象 的 发 生。第 四 章 车 辆 设 备、设 施、检 查 制 度 一、建 立 由 经 理 负 责 的 车 辆 技 术 管 理 机 构,安 排具 有 技 术 管 理 经 验 的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车 辆 的 维 修,明 确 职 责。二、贯 彻 执 行 交 通 运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有 关 车 辆 技 术 管 理 规 章 制 度。三、健 全 车 辆 维 修 保 养 台 帐,健 全 车 辆、设 备、技 术 档 案,做 到 一 车 一 档,记 载 项 目准 确 齐 全。四、动 用 明 火 维

8、修 危 险 货 物 车 辆 时,要 执 行“动 火”审 批 制 度,作 业 前 必 须 对 车 辆 进行 测 爆 和 安 全 处 理。五、车 辆 应 定 期 进 行 保 养 和 检 测,对 不 按 期 保 养 的 车 辆 实 行 强 制 保 养。六、装 运 危 险 货 物 的 车 辆 技 术 状 况 应 符 合 汽 车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规 则 的 要 求。七、及 时 总 结,上 报 车 辆 技 术 管 理 情 况,表 彰 先 进,处 罚 违 规 责 任 人。第 五 章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操 作 规 程 根 据 道 路 危 险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和 汽 车 货 物 运

9、输 规 则,制 定 本 操 作 规 程。一、从 事 危 险 货 物 运 输、装 卸 人 员 对 所 运 危 险 货 物 要 撑 握 其 化 学 和 物 理 性 质 及 应 急 措施。二、携 带 运 输 危 险 货 物 有 关 的 证 件 必 须 齐 全。三、随 车 携 带 的 遮 盖、捆 扎、防 潮 等 工 具 必 须 齐 全、有 效。四、车 厢 拦 板 必 须 平 整 牢 固,车 厢 内 不 得 有 与 所 装 货 物 性 质 相 抵 触 的 残 留 物。五、押 运 人 员 乘 坐 在 指 定 位 置 上,车 上 严 禁 搭 乘 无 关 人 员,不 得 携 带 与 所 装 货 物 性 质相

10、抵 触 物 品。六、根 据 车 辆 装 载 情 况,途 中 应 进 行 检 查,发 现 问 题 及 时 采 取 措 施。中 途 临 时 停 车 应与 其 它 车 辆、高 压 线、人 口 聚 集 地 等 保 持 一 定 的 安 全 距 离,应 停 放 在 有 利 于 安 全 防 护 的 地方。七、运 输 过 程 中,必 须 在 指 定 位 置 设 置 危 险 品 信 号 标 志。八、运 输 途 中 遇 天 气 发 生 变 化,应 根 据 货 物 特 性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防 护 措 施。九、运 输 途 中 发 生 货 物 灭 失 或 泄 漏 等 情 况 时,应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11、部 门 并 进 行 应 急 处 理。十、危 险 货 物 运 输、装 卸 过 程 中,一 旦 发 生 事 故,应 立 即 组 织 救 缓 及 负 责 维 护 现 场,并 及 时 向 当 时 有 关 部 门 和 公 司 如 实 报 告。第 六 章 驾 驶 员、押 运 员 考 核 管 理 制 度为 加 强 公 司 车 辆、驾 驶 员、押 运 员 管 理,切 实 贯 彻“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综 合 治 理”的工 作 方 针,有 效 保 障 行 车 安 全,遏 制 事 故 发 生,维 护 和 谐 生 产 经 营 秩 序,特 制 定 本 制 度:一、所 有 运 输 车 辆 必 须 证 照 齐

12、全 合 法 有 效,买 齐 买 足 车 辆 保 险,对 于 保 险 将 近 到 期 的 车 辆必 须 提 前 半 个 月 由 公 司 统 一 代 为 续 保。否 则,暂 时 予 以 停 运,直 至 续 保 完 成。二、车 辆 从 业 人 员 手 机 必 须 保 持 2 4 小 时 畅 通,打 电 话 给 从 业 人 员,若 无 人 接 听 或 是别 人 接 听、呈 关 机 状 态,造 成 一 定 影 响 的 每 次 最 低 处 以 1 0 0 元 罚 款。三、公 司 组 织 的 培 训 学 习 和 每 月 组 织 的 安 全 例 会 必 须 积 极 参 加、不 得 迟 到 早 退、无 故缺 席

13、,会 上 保 持 安 静 不 得 大 声 喧 哗;公 司 要 求 收 集 的 车 辆 及 从 业 人 员 资 料 要 迅 速 配 合 办 公 室 交 齐,不 得 拖 延 时 间 或 拒 交。违 反的 将 列 入 年 度 考 核。四、车 辆 排 班 必 须 服 从 调 度 安 排 的 顺 序 进 行 装 货,不 能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强 行 要 求 装 货;车 辆 停 放 时,应 按 秩 序 停 放 在 停 车 场 指 定 区 域,严 禁 阻 碍 通 道 乱 停 乱 放。对 不 按 调 度 人 员安 排 装 货 与 停 放 车 辆 的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处 罚,处 罚 额 度 为 2

14、 0 0 0 元 或 视 具 体 情 况 停 止 其 运 输资 格。若 发 生 安 全 问 题 及 其 他 一 切 损 失,由 该 车 车 主 承 担 全 部 责 任,构 成 犯 罪 的 移 交 公 安机 关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五、驾 驶 员、押 运 员 必 须 认 真 配 合 执 行 门 检 制 度,对 门 检 不 合 格 或 没 经 过 门 检 而 外 出运 输 的 车 辆,一 次 处 罚 5 0 0 元。六、运 输 电 石 返 回 后 的 车 辆 必 须 要 到 物 流 公 司 办 公 室 报 到 并 登 记,以 便 下 一 轮 运 输 任务 的 装 货 安 排。否 则 视 为

15、 放 弃 排 班 权 利,一 切 损 失 自 行 负 担。七、已 装 货 的 车 辆 必 须 按 公 司 指 定 的 路 线 准 时 到 达 目 的 地,及 时 要 求 客 户 签 收,与 接货 方 和 卸 货 方 处 理 好 关 系,提 高 交 货 合 格 率 和 客 户 满 意 度,不 得 向 货 主 索 要 小 费、吃 饭、住 宿 等。不 能 参 与 违 纪 违 法 等 犯 罪 行 为,为 防 止 意 外,如 遇 上 对 方 待 卸 车 辆 过 多,需 要 排队 时,驾 驶 员 更 要 做 到 人 不 离 车,时 刻 检 查 货 物、车 辆 安 全,做 好 安 全 防 护 工 作。否 则

16、 给公 司 造 成 信 誉 影 响 和 经 济 损 失 的,将 视 事 态 严 重 情 况 对 其 处 以 5 0 0 元 罚 款 直 至 停 止 运 输。八、装 货 车 辆 抵 达 对 方 厂 区 后,要 严 格 遵 守 对 方 厂 区 的 管 理 制 度,受 到 对 方 公 司 处 罚或 对 方 公 司 对 该 车 辆 提 出 意 见 的,违 反 一 次 给 予 罚 款 5 0 0 元,并 写 检 讨 书 直 至 停 运,重 犯者 从 严 处 罚。九、做 好 车 辆 的 日 常 维 护,勤 检 勤 查 防 水 雨 布 的 完 好 情 况、2 个 以 上 有 效 灭 火 器 与 铁耙、车 辆

17、 的 方 向 机、制 动、轮 胎 气 压 及 各 部 件 的 紧 固 情 况 等,做 到 提 前 发 现 故 障 隐 患 及 时排 除,杜 绝 事 故 发 生,如 果 雨 布 破 旧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必 须 更 换,直 至 事 故 隐 患 排 除,否则 停 运。十、公 司 驾 驶 员、押 运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车 辆 运 输 操 作 规 程,严 禁 违 规 操 作;不 准 启 动 发 动 机 后 在 车 内 睡 觉 和 装 卸 货;停 车 后 必 须 关 闭 车 辆 电 源 总 闸;车 上 各 种 备 件、工 具、雨 布、灭 火 器、三 角 木 等 物 品,应 配 备 齐

18、 全;车 辆 钥 匙 要 妥 善 保 管,驾 驶 员 一 旦 离 开 车 辆,钥 匙 必 须 随 身 携 带,尽 量 避 免 隐 患。十 一、运 输 电 石 车 辆 必 须 由 公 司 指 定 的 具 有 危 货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的 驾 驶 员 驾 驶,如 果更 换 驾 驶 员、押 运 员 必 须 报 公 司 备 案 和 核 准,未 经 同 意 不 得 更 换,如 有 违 反,一 次 给 予5 0 0 元 罚 款,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由 车 主 及 驾 驶 员 本 人 负 责,并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及 法 律 责 任。十 二、车 辆 G P

19、S、标 志 牌、标 志 灯、静 电 带 等 必 须 安 装 好 并 不 得 人 为 自 行 断 路 或 卸下;运 输 车 辆 线 路 监 控 要 严 格 执 行,车 辆 必 须 按 照 公 司 规 定 的 线 路 和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的 速 度行 驶,不 得 超 速,公 司 将 通 过 G P S 监 控,每 日 抽 查 并 进 行 记 录。对 上 述 情 况 公 司 将 制 作 月报 表,纳 入 年 度 评 优。十 三、驾 驶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公 安、交 通 部 门 所 颁 发 的 一 切 政 策 规 定,严 格 按 机 动 车 驾驶 操 作 规 程 行 车,严

20、禁 酒 后 驾 驶、超 速、超 限、乱 抢 道 等 违 法 违 章 行 为 和 将 车 辆 交 给 无 驾驶 证 人 员 及 无 危 货 从 业 资 格 人 员 驾 驶。押 运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运 管 处 等 相 关 部 门 要 求,对 运输 车 辆 和 驾 驶 员 进 行 严 格 监 督,要 确 保 安 全 行 车,杜 绝 事 故 的 发 生。对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发 现 一 次 处 罚 1 0 0 元。十 四、驾 驶 员 要 做 到 出 车 前、行 车 中、停 车 后 的 车 辆 及 货 物 的 安 全 检 查 工 作,不 得 将装 好 货 物 的 车 辆 停 放 在

21、 厂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地 方 维 修 及 做 准 备 工 作。否 则,一 经 发 现 给 予 5 0 0元 罚 款 及 其 它 相 应 处 罚。十 五、驾 驶 员 在 执 行 运 输 任 务 时,如 遇 特 殊 情 况 或 发 生 事 故,不 论 在 何 时 何 地 必 须 及时 组 织 救 援、疏 散 人 车、做 好 货 物 保 护 工 作 和 联 系 事 发 当 地 相 关 部 门,预 防 更 大 事 故 的 发生。同 时 通 知 公 司 领 导 或 公 司 管 理 人 员。否 则 罚 款 1 0 0 0 元 并 赔 偿 给 公 司 造 成 的 一 切 损失。十 六、公 司 从 业

22、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制 定 的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发 生 特、重 大 事故,除 应 负 的 民 事 责 任 和 刑 事 责 任 外,公 司 还 将 对 其 按 交 警 部 门 的 事 故 认 定 书 进 行 处 罚:全 责 处 罚 1 0 0 0 0 元;主 责 处 罚 8 0 0 0 元;同 责 处 罚 5 0 0 0 元;次 责 及 一 般 事 故 处 罚 2 0 0 0 元。造 成 安 全 责 任 事 故,除 对 责 任 人 进 行 经 济 处 罚 外,还 将 由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或 并 处 停 止 该 车 辆 运 输。十 七

23、、公 司 挂 靠 车 辆 因 违 反 交 通 法 规 及 其 它 管 理 制 度 所 受 的 罚 款 和 其 它 一 切 损 失 一 律由 车 主 及 驾 驶 员 承 担。十 八、公 司 挂 靠 车 辆 请 假 外 出 运 输 的,必 须 遵 守 公 司 管 理 制 度,严 禁 运 输 危 货;公 司 运 输 电 石 车 辆 回 头 货 不 得 运 输 危 货。否 则 一 经 发 现,对 其 给 予 一 万 元 的 罚 款。十 九、对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车 辆、危 货 从 业 人 员,需 要 整 改 的,公 司 下 达 整 改 通 知 后,在 限 定 的 期 限 内 仍 未 整 改

24、到 位 的,公 司 将 视 具 体 情 况 将 其 纳 入 年 终 考 核、暂 停 运 输、减 少运 输 趟 数、罚 款、解 除 挂 靠 协 议 直 至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二 十、公 司 挂 靠 车 辆 请 假 外 出 运 输 或 退 出 公 司 挂 靠 的,挂 靠 费 一 律 不 予 退 还。二 十 一、物 流 公 司 对 本 制 度 保 留 最 终 解 释 权。本 制 度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生 效,对 与 物 流 公司 有 挂 靠 协 议 和 运 输 合 同 的 所 有 车 辆 适 用。(附:对 以 上 问 题 屡 教 不 改 者,不 纳 入 年 度 评 优,严 重 的 解

25、 除 挂 靠 协 议。以 上 款 项 均纳 入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基 金,用 于 公 司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活 动 开 资。年 终 对 全 年 无 以 上 违 规 行 为 且无 安 全 事 故 的 车 辆 及 优 秀 从 业 人 员,公 司 将 视 安 全 基 金 使 用 情 况 给 予 相 应 奖 励)第 七 章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制 度 一、建 立 由 经 理 负 责 的 车 辆 技 术 管 理 机 构,安 排 具 有 技 术 资格 管 理 经 验 的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车 辆 维 修 管 理,明 确 职 责。二、要 强 化 车 辆 和 设 备 的 技 术 管

26、理,提 高 车 辆 的 维 护 质 量 和 技 术 等 级,充 分 发 挥 车 辆技 术 效 能,降 低 运 行 消 耗,提 高 车 辆 和 设 备 的 完 好 率,保 证 安 全 生 产。三、健 全 车 辆、设 备、技 术 档 案,做 到 一 车 一 档,健 全 车 辆 维 修 保 养 台 帐,记 载 项 目准 确 齐 全。四、建 立 车 辆 质 量 监 控 体 系。推 广 检 测 和 维 护 应 用 的 先 进 技 术,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职 工教 育 和 专 业 培 训,提 高 车 辆 管 理 水 平 和 维 护 技 术 水 平。五、车 辆 使 用 中 应 按 照 核 定 载 客

27、 人 数 或 载 客 重 量 进 行 装 载,严 禁 超 载 行 驶,因 车 辆 超载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或 机 械 事 故 的,追 究 当 事 人 的 责 任。六、车 辆 日 常 维 护 是 驾 驶 员 必 须 完 成 的 日 常 工 作。要 坚 持 出 车 前、行 车 中、收 车 后 检查 车 辆 的 安 全 机 件 及 各 部 件 的 紧 固 情 况,发 现 故 障 及 时 排 除,防 止 漏 水、漏 油、漏 气、漏电。七、安 全 技 术 管 理 人 员,应 根 据 车 辆 和 设 备 的 运 输 性 质,使 用 条 件 和 强 度 以 及 车 辆 老旧 程 度 等 情 况 进 行

28、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测,确 保 车 辆 技 术 状 况 良 好,并 对 维 修 车 辆 实 行 监 控,为 运 输 生 产 经 营 提 供 量 大 质 好 的 动 力。八、车 辆 应 定 期 进 行 二 级 维 护 和 检 测,未 按 规 定 进 行 二 级 维 护 和 检 测 的 车 辆,处 以5 0 0 1 0 0 0 元 的 罚 款。九、对 未 按 规 定 悬 挂 危 险 标 志、标 识 和 未 配 备 有 效 消 防 器 材 的 车 辆,需 现 场 整 改,对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的 车 辆,采 取 停 止 营 运 直 至 消 除 隐 患。十、为 确 保 车 辆 行

29、 车 记 录 仪 或 G P S 卫 星 定 位 系 统 的 正 常 使 用,从 业 人 员 需 勤 检 查、勤保 养,发 现 问 题 及 时 通 知 公 司,公 司 派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维 修,确 保 正 常 使 用。公 司 安 全人 员 在 安 全 检 查 中 如 发 现 私 自 拆 装 或 人 为 损 坏 的 处 以 2 0 0 5 0 0 元 的 罚 款。十 一、车 辆 维 修 完 工 时,质 检 员、机 务 技 术 员、主 修 班 班 长 会 同 托 修 方 一 起 进 行 检 测试 车 和 路 试。车 辆 维 修 合 格 后,承 托 双 方 应 在 完 工 单 上

30、签 字,内 承 修 方 签 发 合 格 证 后 方 可出 厂。十 二、装 运 危 险 货 物 的 车 辆 技 术 状 况 应 符 合(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规 则)的 要 求。车 辆经 长 期 使 用,车 型 老 旧,性 能 低 劣,物 料 超 耗 严 重,维 修 费 用 过 高,继 续 使 用 不 经 济,不安 全 的,应 予 以 强 度 制 报 废。十 三、安 全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及 驾 驶 员 要 总 结 经 验,吸 取 教 训,促 进 车 辆 技 术 管 理 工 作。第 八 章 安 全 管 理 监 督 检 查 及 整 改 制 度 一、安 全 检 查 目 的 及 任 务

31、:为 了 加 强 对 安 全 生产 的 管 理,落 实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制 度,发 现 和 查 明 各 种 危 险 和 隐 患,督 促 整 改,监 督 各 项 安全 规 章 制 度 的 实 施。二、安 全 检 查 内 容 1、查 思 想:对 安 全 管 理 的 认 识,责 任 心;忽 视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思想 有 否 克 服,出 了 事 故 是 否 从 思 想 上 认 真 吸 取 教 训。2、查 领 导:查 公 司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是 否 正 确 处 理 安 全 与 管 理 的 关 系;对 职 工 的 安 全 教 育 执 行 情 况,出 了 安 全 问 题 能 否

32、严 肃 处 理,落 实 整 改 措 施。3、查 制 度:查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各 项 制 度 执 行 情 况,有 无 违 章 指 挥、违 章 作 业 现 象。三、安 全 检 查 形 式(一)综 合 性 检 查 1、公 司 安 全 综 合 性 检 查,每 季 检 查 一 次。由公 司 总 经 理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科,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参 加,检 查 出 的 不 安 全 隐 患 由 安 全 部门 负 责 汇 总,对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跟 踪。2、各 科 室 每 月 检 查 一 次,由 分 管 安 全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牵 头,对 发 现 问 题 立

33、即 安 排 整改,并 把 检 查 情 况 和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报 公 司 领 导。(二)季 节 性 检 查,应 针 对 不 同 季 节 有 针 对 性 的 进 行 检 查,由 分 管 的 职 能 部 门 领 导 负责 组 织 检 查,检 查 情 况 报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科。(三)经 常 性 检 查:部 门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员 都 必 须 结 合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深 入 到 车 辆 现 场 进 行 检 查,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指 出。四、整 改 1、要 狠 抓 安 全 检 查 隐 患 的 整 改。对 检 查 发 现 的 不

34、安 全 隐 患,由 安 全 生 产 管理 科 制 订 整 改 方 案、方 法。并 做 到“四 定”,即 定 整 改 项 目、定 整 改 资 金、定 整 改 时 间、定 整 改 责 任 人。2、在 隐 患 整 改 中 做 到“三 不 推”,即 司 机 能 整 改 的 不 推 给 管 理 部 门,科 室 能 整 改 的不 推 给 公 司,今 天 能 整 改 的 不 推 到 明 天 整 改。3、灾 隐 患 整 改 中 防 止 流 于 形 式,对 不 按 时 完 成 整 改 任 务 的,对 责 任 人 采 取 经 济 处罚,并 在 安 全 管 理 考 核 是 加 倍 扣 分,由 此 造 成 事 故 的

35、 由 责 任 人 承 担 一 切 后 果,直 至 追 究 法律 责 任。第 九 章 司 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一、司 机 必 须 经 公 安 部 门 考 试 合 格 获 得 驾 驶 照 和 车 辆 运 管各 部 门 考 试 合 格 领 取 从 业 上 岗 证 后 方 可 驾 驶 大 货 车 上 路,驾 驶 证 照 必 须 随 身 携 带。二、司 机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和 公 安 部 门、交 通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关 法 令,并 在 出 车 前认 真 检 查:1、汽 车 状 况 是 否 良 好,手、脚 制 动 器 及 转 向 机 构 是 否 灵 活 有 效,照

36、明 灯、雨刮 器、仪 表 是 否 有 效,有 无 漏 水、漏 油、漏 气 现 象。2、油、水 及 轮 胎 气 压 是 否 合 乎 标准。三、司 机 严 禁 超 速 行 使,严 禁 酒 后 驾 车,严 禁 疲 劳 开 车。四、司 机 未 经 车 辆 主 管 部 门 同 意,严 禁 擅 自 把 钥 匙 交 给 他 人 驾 驶。五、下 班 后,公 司 车 辆 务 必 停 在 安 全 地 点,严 禁 车 辆 被 外 物 撞 击、损 坏 或 被 盗。第 十 章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一、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上 级 有 关 部门 的 安 全 管 理

37、 规 定。二、加 强 员 工 安 全 教 育,严 格 执 行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组 织 安 全 大 检 查,发 现不 安 全 的 因 素 及 时 提 出 整 改。三、落 实 安 全 技 术 措 施,负 责 监 督 检 查 执 行。四、制 定 公 司 安 全 培 训 计 划,负 责 组 织 新 进 公 司 员 工 的 岗 位 培 训。五、参 加 公 司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负 责 对 伤 亡 事 故 的 统 计、分 析 和 报 告,协 助 有 关方 面 制 定 防 范 措 施,并 按“四 不 放 过”的 原 则 进 行 分 析 处 理 后 督 促 按 期

38、 落 实。六、建 立 安 全 活 动 档 案、记 录 台 账。第 十 一 章 车 辆 停 放 制 度 为 了 加 强 道 路 危 货 运 输 车 辆 安 全 管 理,确 保 车 辆 停 放 安 全,特 制 定 本 制 度。一、公 司 所 有 危 货 运 输 车 辆 必 须 按 公 司 规 定,在 收 班 后 停 到 专 用 停 车 场。二、车 辆 在 停 放 前,必 须 将 车 辆 总 电 源 关 闭,以 免 发 生 意 外。装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车 辆 进 入 停 车 场 停 放 时,应 向 管 理 人 员 说 明 所 装 载 货 物 品 称,由 管 理人 员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39、制 订 停 放 到 相 应 的 特 种 车 间 停 放。三、车 辆 停 放 时 应 按 停 车 场 管 理 人 员 的 要 求 停 放 到 指 定 的 区 域 停 放。严 禁 乱 停 乱 放。四、车 辆 进 入 停 车 场 时 应 先 在 门 卫 登 记 并 注 明 进 出 时 间,由 驾 驶 员 签 字。五、如 有 不 按 规 定 将 车 辆 停 放 在 专 用 停 车 场 的,经 公 司 检 查 发 现 后,将 对 该 车 驾 驶 员处 2 0 0 元 罚 款,并 责 令 其 立 即 将 车 辆 停 放 到 指 定 的 停 车 区 域。六、对 屡 教 不 改 的,该 车 驾 驶 员 不 纳

40、 入 年 度 评 优。第 十 二 章 安 全 经 理 工 作 职 责 一、在 经 理 指 导 下,抓 好 并 组 织 公 司 日 常 安 全 工 作,对安 全 工 作 负 责 直 接 领 导 责 任。负 责 落 实 危 货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和 危 货 车 辆 的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措施。二、认 真 执 行 和 宣 传 上 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政 策、法 规,传 达 上 级 对 安 全 工 作 的意 见,根 据 需 要 提 出 安 全 生 产 具 体 措 施。三、做 好 与 车 主 或 司 机 安 全 生 产、安 全 抵 押 金 的 合 同 签 订 工 作,督

41、促 执 行 安 全 规 章 和操 作 规 程,经 常 深 入 车 队、车 间、油 库 检 查 安 全 生 产 情 况。四、主 持 召 开 各 种 类 型 的 安 全 会 议,宣 传 执 行“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的 方 针,提 高全 员 安 全 素 质,抓 好 典 型,总 结 推 广 先 进 经 验,带 动 全 面,促 进 安 全 生 产。五、强 化 安 全 管 理,抓 好 现 场 监 控,对 驾 驶 员 素 质 及 车 辆 技 术 情 况 要 做 到 心 中 有 数,经 常 上 路 检 查,发 现 不 安 全 隐 患,及 时 消 除 整 改,防 止 或 杜 绝 事 故 发 生。六、

42、发 生 大 小 交 通 事 故,要 及 时 亲 临 现 场 处 理,查 找 原 因 找 出 教 训,采 取 防 范 措 施,并 及 时 向 上 级 报 告 事 故 情 况 及 处 理 意 见。七、每 月 向 总 公 司 汇 报 当 月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及 下 月 安 全 工 作 安 排。第 十 三 章 安 全 科 工 作 职 责 一、安 全 科 是 分 公 司 专 职 负 责 安 全 质 量、安 全 管 理 和 处 理安 全 日 常 工 作 的 职 能 部 门。在 分 公 司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的 领 导 下,安 全 科 对 分 公 司 的 安 全 生产、安 全 管 理 负 直

43、接 责 任。二、认 真 贯 彻 执 行“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的 方 针,落 实 分 公 司 制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各 项制 度。三、督 促 落 实 车 辆 的 二 级 维 护。健 全 危 货 车 辆 的 技 术 档 案,做 到 有 措 施、有 检 测、有记 载,确 保 危 货 车 辆 按 时 检 测 达 到 一 级 车 的 技 术 标 准。四、加 强 对 从 业 人 员 的 管 理,危 货 车 辆 驾 驶 员、押 运 员 和 装 卸 管 理 人 员,必 须 经 交 通管 理 部 门 考 试 合 格,持 证 上 岗。五、发 生 事 故 应 积 极 主 动 赶 赴 现 场,掌 握

44、 事 故 的 第 一 手 资 料,配 合 管 理 部 门 勘 查,保护 现 场,查 清 事 故 原 因,并 及 时 将 事 故 经 过 和 处 理 意 见 向 分 公 司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和 总 公 司 安全 科 汇 报。六、认 真 搞 好 每 年 度 的 车 辆、驾 驶 员 和 押 运 员 的 年 检、年 审 等 工 作。七、对 安 全 生 产 行 使 一 票 否 决 权。八、负 责 向 分 公 司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和 总 公 司 安 全 科 反 馈、汇 报 其 它 安 全 工 作 事 宜,完 成其 交 办 的 其 他 安 全 工 作 任 务。第 十 四 章 安 全 员 工

45、作 职 责 一、在 安 全 科 长 的 领 导 下,协 助 科 长 抓 好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工作,遵 章 守 纪,立 足 本 职,坚 持“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的 方 针 搞 好 安 全 宣 传、教 育 工作。二、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方 针、政 策、法 令。贯 彻 执 行 本 单 位 各 项 安 全 规章 制 度,做 到 以 身 作 则、自 觉 遵 守,经 常 检 查 司 乘 人 员 及 车 辆 安 全 情 况,防 止 事 故 发 生。三、做 好 安 全 基 础 工 作,建 立 健 全 与 安 全 有 关 的 各 种 资 料、数 据、报 表

46、、记 录、档 案等 工 作,做 到 检 查 有 内 容,管 理 有 目 标。四、参 加 和 督 促 搞 好 现 场 监 控,对 驾 驶 员 的 思 想 动 态 及 车 辆 的 方 向、刹 车、灯 光、传动 等 危 及 安 全 的 重 要 部 位 严 格 检 查,发 现 隐 患 及 时 消 除,确 保 安 全 生 产 顺 利 进 行。五、协 助 科 长 抓 好 安 全 活 动 日 的 学 习。宣 传“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的 方 针,按 照“四 不 放 过”的 原 则 参 与 调 查 所 发 的 事 故 原 因,行 使 安 全 一 票 否 决 权。第 十 五 章 事 故 统 计 上 报

47、 制 度 一、为 加 强,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做 好 行 车 事 故 统 计 工作,及 时、准 确、完 整 地 反 应 行 车 事 故 情 况,制 定 本 制 度。二、按 照 逐 级 上 报 的 原 则,发 生 的 行 车 事 故 一 律 向 总 公 司 上 报,由 总 公 司 负 责 统 一 向上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上 报。三、事 故 统 计 上 报 程 序 和 要 求:1、一 般 事 故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总 公 司 安 全 机 务 科,重 大 事 故 在 2 小 时 内 报 总 公 司 安 全 机务 科,特 大 事 故 必 须 在 立 即 以 电 话

48、或 传 真 形 式 上 报 总 公 司 安 全 机 务 科。2、一 般 事 故 无 须 做 出 书 面 报 告,但 重 大 事 故 要 在 1 2 小 时 内 以(道 路 运 输 行 业 行 车 事故 快 报)形 式 上 报 总 公 司 安 全 机 务 科,特 大 事 故 必 须 在 5 小 时 内 以 表 格(同 上)形 式 上报。事 故 终 结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事 故 的 处 理 结 果、对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处 理、整 改 措 施 和 针对 从 业 人 员 开 展 教 育、吸 取 经 验 教 训 等。四、分 公 司 所 发 生 的 事 故。以 报 表 形 式 按

49、 月 汇 总 后,于 每 月 一 日 之 前 报 总 公 司 机 务科。五、如 事 故 情 况、统 计 报 表 出 现 错、漏,应 及 时 通 过 电 话 或 传 真 作 出 更 正 说 明,并 随后 报 送 更 正 的 报 表。第 十 六 章 物 流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为 了 切 实 贯 彻“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的 方针,强 化 危 货(包 括 普 货)运 输 生 产 安 全,遏 制 重,特 大 事 故 发 生,确 保 人 民 生 命 和 财 产安 全,促 进 公 司 经 济 和 效 益 不 断 提 高,根 据 交 通 部,市 政 府,市 交 通 局 关 于 建

50、 立 道 路 运 输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要 求,特 制 定 年 度 运 输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书:一、责 任 目 标:1、杜 绝 重,特 大 安 全 事 故 和 车 辆 机 械 事 故 的 发 生。2、不 发 生 行 车 安 全 死 亡 事 故 和 危 险 货 物 的 泄 漏,倾 翻 事 故。二、责 任 对 象:车 辆 责 任 经 营 者 及 司 机 押 运 员 是 安 全 运 输 生 产 的 直 接 责 任 人,均 对 运 输 安 全 负 直 接 责 任。三、安 全 运 输 工 作 要 求:1、车 辆 责 任 经 营 者 及 司 机,押 运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等教育 > 高中教育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