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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 - 中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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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全 国 经 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指 定 用 书保 险 专 业 知 识 与 实 务( 初 级 修 订 本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人 事 部 人 事 考 试 中 心 组 织 编 写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保 险 专 业 知 识 与 实 务( 初 级 修 订 本 )编 写 人 员 名 单 :郭 德 生 魏 华 林 楼 茂 庆 郭 颂 平孙 蓉 陈 朝 先 廖 红 敏 张 国 芳陈 继 儒 周 天 祥 王 定 康 刘 愈 保 险 专 业 知 识 与 实 务 编 写 人 员 名 单主 编 : 王 德 印主 要 编 写 和 修 定 人 员 :楼 茂 庆 郭 德 生 李 继 熊

2、陈 继 儒 吕 林 祥 江 生 忠 蔡 大 年 郑 培 明 周 庆 瑞 陈 默 宋 平 魏 迎 宁 其 余 参 编 和 修 定 人 员 :李 建 智 苏 仲 鹏 金 鑫 沈 晓 凤 李 秀 芳 艾 幼 明 关 惠 卿 方 春 银 赵 勃 孙 蓉 何 显 铎 曹 志 杰( 京 ) 新 登 字 029 号责 任 编 辑 苏 全 义 技 术 设 计 王 忠 民保 险 专 业 知 识 与 实 务( 初 级 修 订 本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人 事 部 人 事 考 试 中 心 组 织 编 写出 版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 北 京 市 新 街 口 六 条 红 园 胡 同 8 号 邮 政

3、 编 码 : 1 0 0 03 5 ) 发 行 : 经 济 管 理 出 版 社 总 发 行 全 国 各 地 新 华 书 店 经 销 印 刷 : 二 二 七 工 厂78 1092 毫 米 32 开 7.125 印 张 145 千 字1995 年 2 月 第 1 版 1995 年 2 月 北 京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13000 册ISBN 7-80118-014-3/ F 15定 价 : 8. 00 元1目 录第 一 章 风 险 ( 1 )第 一 节 风 险 的 含 义 和 组 成 要 素 ( 1 )第 二 节 风 险 的 分 类 ( 4 )第 三 节 风 险 与 保 险 ( 5 )第

4、 二 章 保 险 基 础 知 识 ( 8 )第 一 节 保 险 的 含 义 ( 8 )第 二 节 保 险 的 职 能 ( 12 )第 三 节 保 险 的 作 用 ( 13 )第 四 节 可 保 风 险 和 保 险 经 营 ( 20 )第 三 章 保 险 合 同 ( 24 )第 一 节 保 险 合 同 的 含 义 ( 24 )第 二 节 保 险 合 同 的 特 点 ( 25 ) 第 三 节 保 险 合 同 的 主 要 种 类 和 主 要 形 式 ( 29 ) 第 四 节 保 险 合 同 的 主 体 、 客 体 和 内 容 ( 32 ) 第 五 节 保 险 合 同 的 成 立 、 变 更 和 终

5、止 ( 37 )第 四 章 财 产 保 险 ( 42 )第 一 节 财 产 保 险 概 述 ( 42 )第 二 节 企 业 财 产 保 险 ( 49 )2第 三 节 家 庭 财 产 保 险 ( 71 )第 五 章 人 身 保 险 ( 80 )第 一 节 人 身 保 险 概 述 ( 80 )第 二 节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 87 )第 三 节 人 寿 保 险 ( 98 )第 四 节 伤 害 保 险 ( 123 )第 五 节 健 康 保 险 ( 135 )第 六 章 责 任 保 险 与 信 用 、 保 证 保 险 ( 148 )第 一 节 责 任 保 险 ( 148 )第 二 节 信 用 保

6、 险 ( 155 )第 三 节 保 证 保 险 ( 163 )第 七 章 农 业 保 险 ( 166 )第 一 节 农 业 保 险 概 述 ( 166 )第 二 节 种 植 业 保 险 ( 171 )第 三 节 养 殖 业 保 险 ( 184 )第 四 节 农 业 保 险 承 保 与 理 赔 ( 199 )第 八 章 再 保 险 ( 207 )第 一 节 再 保 险 概 述 ( 207 )第 二 节 再 保 险 的 种 类 ( 210 )第 三 节 再 保 险 的 安 排 方 法 ( 216 )1第 一 章 风 险第 一 节 风 险 的 含 义 和 组 成 要 素一 、 风 险 的 含 义对

7、风 险 的 定 义 , 由 于 人 们 考 察 的 角 度 不 同 , 从 而 产 生 了 不 同 的 风 险 学 说 。 因 此 , 试 图 通 过 一 个 定 义 涵 盖 风 险 的 全 部 内 容 是 极 其 困 难 的 。 有 鉴 于 此 , 我 们 只 能 给 风 险 的 定 义 做 一 个 大 体 的 界 定 。 风 险 , 是 指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的 特 定 期 间 内 , 预 期 结 果 与 实 际 结 果 间 的 差 异 变 动 程 度 。 变 动 程 度 越 大 , 风 险 也 越 大 ; 反 之 , 变 动 程 度 越 小 , 风 险 也 越 小 。 这 一 定

8、义 的 实 质 在 于 风 险 存 在 的 客 观 性 和 风 险 大 小 的 可 测 性 。二 、 风 险 的 组 成 要 素风 险 的 组 成 , 是 指 风 险 产 生 、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因 素 , 一 般 风 险 由 三 个 要 素 所 构 成 。( 一 ) 风 险 因 素 ( Hazar d )风 险 因 素 , 是 指 能 增 加 或 产 生 损 失 频 率 和 损 失 幅 度 的 条件 , 它 是 事 故 发 生 的 潜 在 原 因 或 造 成 损 失 的 内 在 的 和 间 接 原因 。 就 一 栋 建 筑 物 而 言 , 风 险 因 素 , 是 指 建 筑 材 料

9、及 建 筑 结 构 等 , 就 人 体 而 言 , 则 是 指 健 康 状 况 和 年 龄 等 。 从 业 务 技 术 需 要2出 发 , 风 险 因 素 可 分 为 实 质 风 险 因 素 、 道 德 风 险 因 素 和 心 理 风 险 因 素 。 实 质 风 险 因 素 是 有 形 的 并 能 直 接 影 响 事 物 物 理 功 能 的 因 素 , 例 如 , 人 体 生 理 器 官 功 能 , 建 筑 物 所 在 地 , 建 筑 材 料 等 。 道 德 风 险 因 素 是 与 人 的 品 德 修 养 有 关 的 一 种 无 形 因 素 , 例如 , 欺 诈 、 纵 火 等 行 为 。 心

10、 理 风 险 因 素 是 与 人 的 心 理 状 态 有 关 的 另 一 种 无 形 因 素 , 如 投 保 后 忽 视 对 标 的 的 防 灾 等 。( 二 ) 风 险 事 故 ( Per il)风 险 事 故 , 是 指 造 成 损 害 的 直 接 的 或 外 在 的 原 因 , 它 是 损 害 的 媒 介 物 。 例 如 , 由 于 汽 车 煞 车 失 灵 酿 成 车 祸 致 使 多 人 伤亡 , 其 中 , 煞 车 失 灵 即 为 风 险 因 素 , 车 祸 则 为 风 险 事 故 。 如 果 仅 有 煞 车 失 灵 而 无 车 祸 , 就 不 会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 三 )

11、 损 失 ( L os s)广 义 的 风 险 认 为 , 损 害 既 包 括 精 神 上 的 耗 损 , 又 包 括 物 质 上 的 灭 失 ; 狭 义 的 风 险 则 认 为 , 损 害 仅 指 物 质 上 的 灭 失 , 因 此 , 损 害 实 质 上 是 指 损 失 。 风 险 损 失 与 一 般 损 失 的 含 义 是 不 同 的 , 它 特 指 非 故 意 的 、 非 计 划 性 的 和 非 预 期 的 经 济 价 值 的 减 少 。 损 失 从 保 险 经 营 的 技 术 角 度 可 分 为 三 种 : 被 保 险 利 益 的 损 失 , 包 括 财 产 损 失 、 所 得 损

12、失 、 责 任 损 失 和 费 用 损 失 。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 。 纯 粹 损 失 和 投 机 损 失 。( 四 ) 风 险 因 素 、 风 险 事 故 和 损 失 三 者 之 间 的 关 系风 险 是 由 风 险 因 素 、 风 险 事 故 以 及 损 失 三 者 构 成 的 统 一 体 。 风 险 因 素 、 风 险 事 故 以 及 损 失 三 者 之 间 存 在 着 一 种 因 果 关 系 。 这 种 因 果 关 系 在 理 论 上 存 在 着 两 种 解 释 : 一 种 是 亨 利 屈( H W Heinr ich ) 的 骨 牌 理 论 ( Domino T he

13、or y) ; 另 一 种 是哈 顿 ( William H addon Sr . ) 的 能 量 释 放 理 论 ( E ner gy R eleas e T heor y) 。 这 两 种 理 论 都 认 为 风 险 因 素 引 发 风 险 事 故 , 而 风 险3事 故 又 导 致 损 失 。 但 二 者 强 调 的 重 点 不 同 , 亨 利 屈 强 调 风 险 因 素 、 风 险 事 故 、 损 失 三 张 牌 之 所 以 相 继 倾 倒 , 主 要 是 因 人 的 错 误 行 为 所 致 , 因 而 他 强 调 人 为 的 因 素 ; 哈 顿 则 强 调 三 者 之 所 以 具 有

14、 这 种 因 果 关 系 , 是 因 事 物 所 承 受 的 能 量 超 过 了 它 本 身 所能 容 纳 的 能 量 , 因 此 , 他 强 调 的 是 物 理 因 素 。 由 于 两 种 理 论 解 释 的 不 同 , 从 而 导 致 了 对 损 害 预 防 具 体 策 略 的 差 异 。风 险 因 素增 加 或 产 生风 险 事 故引 起损 失产 生实 际 结 果 与 预 期 结 果 之 间 的 变 动 程 度这 就 是风 险4第 二 节 风 险 的 分 类风 险 的 分 类 由 于 其 标 准 不 同 , 风 险 的 分 类 也 不 统 一 。 当 今 世 界 各 国 较 为 普 遍

15、采 用 的 分 类 方 法 有 以 下 四 种 :一 、 按 风 险 的 性 质 分 类按 这 种 分 类 方 法 , 可 将 风 险 划 分 为 纯 粹 风 险 ( P ur e Ris k) 和 投 机 风 险 ( Speculative R isk ) 两 大 类 。 这 种 分 类 是 由 美 国 学 者 毛 伯 莱 ( A lber tH M owbr ay) 于 1969 年 提 出 的 。 纯 粹 风 险 , 是 指 造 成 损 害 可 能 性 的 风 险 , 其 所 致 结 果 有 两 种 , 即 “无 损 失 ”和 “损 失 ”, 例 如 , 火 灾 、 水 灾 、 车 祸

16、、 疾 病 等 均 属 纯 粹 风 险 。 投 机 风 险 , 是 指 可 能 产 生 收 益 和 造 成 损 害 的 风 险 , 其 所 致 结 果 有 三 种 , 即 “无 损 失 ”、 “损 失 ”和 “得 利 ”。 例 如 , 赌 博 、 股 市 价 格 波 动 等 即 属 典 型 的 投 机 风 险 。 关 于 纯 粹 风 险 和 投 机 风 险 的 划 分 应 注 意 两 个 问 题 : 就 整 个 社 会 而 言 , 个 人 面 临 的 纯 粹 风 险 所 致 的 损 失 , 社 会 全 体 也 会 蒙 受 损 失 , 而 投 机 风 险 则 不 然 。 纯 粹 风 险 和 投

17、机 风 险 有 共 存 性 , 例 如 , 新 建 一 个 工 厂 , 该 工 厂会 同 时 面 临 纯 粹 风 险 和 投 机 风 险 所 致 的 损 失 。二 、 按 风 险 产 生 的 原 因 分 类按 这 一 分 类 方 法 , 风 险 可 分 为 自 然 风 险 ( Physical R isk ) 、社 会 风 险 ( Social R isk ) 、 经 济 风 险 ( E conomic R is k) 和 政 治 风 险 ( Political R isk ) 。 自 然 风 险 是 由 于 物 理 和 实 质 风 险 因 素 所致 财 产 毁 损 的 风 险 , 例 如 ,

18、 火 灾 、 水 灾 、 暴 风 雨 、 地 震 等 风 险 ; 社 会 风 险 是 由 于 个 人 行 为 反 常 或 不 可 预 测 的 团 体 行 动 所 致 的 损害 风 险 , 例 如 , 盗 窃 、 抢 劫 、 罢 工 、 暴 动 等 风 险 ; 经 济 风 险 是 指 产 销 过 程 中 , 由 于 有 关 因 素 变 动 或 估 计 错 误 而 导 致 的 产 量 减 少5或 价 格 涨 跌 的 风 险 ; 政 治 风 险 则 是 指 由 于 政 府 的 法 令 、 决 定 以 及 种 族 宗 教 冲 突 、 叛 乱 、 战 争 等 所 引 起 的 风 险 。三 、 按 风 险

19、 作 用 的 对 象 分 类这 一 划 分 方 法 是 由 段 开 龄 博 士 提 出 的 , 它 将 风 险 划 分 为微 观 风 险 ( M icr o- Ris k) 和 宏 观 风 险 ( M acr o- Ris k) 。 微 观 风 险 是 指 存 在 于 个 人 、 家 庭 和 企 业 中 的 风 险 ; 宏 观 风 险 则 是 指 存 在 于 国 家 和 国 际 性 跨 国 公 司 之 中 的 风 险 。四 、 按 损 失 形 态 分 类按 这 种 分 类 方 法 , 可 将 风 险 划 分 为 财 产 风 险 ( Pr oper t y R is k ) 、 人 身 风 险

20、( Per s onel Ris k) 和 责 任 风 险 ( L iabilit y Ris k) 三 大 类 。 财 产 风 险 , 是 指 导 致 财 产 发 生 毁 损 、 灭 失 和 贬 值 的 风 险 ; 人 身 风 险 是 指 因 生 、 老 、 病 、 死 、 残 而 导 致 的 风 险 ; 责 任 风 险 则 是 指 依 法 对 他 人 所 遭 受 的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应 负 的 法 律 赔 偿 责 任 或 无 法 履 行 契 约 所 致 对 方 受 损 应 负 的 合 同 赔 偿 责 任 。风 险 的 分 类 除 以 上 四 种 分 类 外 , 还 可

21、以 从 不 同 角 度 采 用不 同 标 准 进 行 分 类 。第 三 节 风 险 与 保 险保 险 与 风 险 管 理 有 着 十 分 密 切 的 关 系 。 具 体 体 现 在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一 、 风 险 的 存 在 是 保 险 关 系 确 立 的 基 础没 有 风 险 , 就 不 可 能 产 生 对 保 险 的 客 观 需 求 ,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之 间 的 保 险 关 系 也 就 不 可 能 确 立 。 由 于 被 保 险 人 在 生 产 、 经 营 和 社 会 生 活 中 , 可 能 遭 遇 风 险 经 济 损 害 而 将 其 面 临 的6风 险 损 失

22、 转 嫁 到 保 险 人 身 上 时 , 保 险 关 系 也 就 随 之 确 立 。 可见 , 风 险 的 客 观 存 在 是 保 险 关 系 确 立 的 基 础 。二 、 风 险 的 识 别 、 估 测 和 分 析 是 风 险 处 理 和 保 险 的 前 提要 对 风 险 进 行 处 理 或 进 行 保 险 , 首 先 必 须 识 别 某 一 经 济单 位 面 临 着 哪 些 风 险 以 及 潜 在 风 险 损 失 的 大 小 , 进 而 鉴 定 其性 质 。 然 后 在 识 别 和 鉴 定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估 测 风 险 损 失 发 生 的 频 率 和 损 失 的 幅 度 。

23、最 后 , 在 估 测 的 基 础 上 , 再 进 一 步 分 析 损 害 的 大 小 以 及 决 定 选 择 何 种 措 施 来 处 理 风 险 , 是 采 用 保 险还 是 其 他 措 施 , 各 自 的 成 本 与 效 果 大 小 如 何 等 。 可 见 , 风 险 的 识 别 、 估 测 和 分 析 , 是 遭 受 风 险 损 害 的 经 济 单 位 决 定 采 取 保 险 还 是 其 他 风 险 处 理 措 施 的 共 同 前 提 。三 、 保 险 是 风 险 处 理 的 传 统 有 效 的 措 施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 往 往 会 遭 遇 各 种 风 险 损 害

24、 , 要 处 理 各 种 风 险 损 害 , 单 靠 自 身 力 量 解 决 , 就 需 要 提 留 与 自 身 财 产 价 值 等 量 的 后 备 基 金 , 这 样 , 既 可 能 造 成 资 金 浪 费 , 又 可 能 难以 解 决 巨 灾 损 失 。 所 以 , 长 期 以 来 , 人 们 视 保 险 为 传 统 的 处 理 风 险 的 手 段 。 他 们 通 过 保 险 , 把 不 能 自 行 承 担 的 集 中 风 险 转 嫁 给 保 险 人 , 以 小 额 的 固 定 支 出 换 取 对 巨 额 风 险 的 经 济 保 障 。 保 险 成 为 处 理 风 险 的 有 效 措 施

25、。四 、 保 险 经 营 效 益 要 受 风 险 处 理 技 术 的 制 约保 险 经 营 效 益 的 大 小 , 要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制 约 , 其 中 , 了 解 、 掌 握 和 运 用 风 险 处 理 技 术 如 何 , 对 其 有 重 要 影 响 。 例 如 , 对 风 险 识 别 是 否 全 面 , 对 其 性 质 是 否 有 清 晰 的 认 识 , 对 风 险 损 失 的 频 率 和 造 成 损 失 的 幅 度 是 否 估 测 准 确 , 哪 些 风 险 可 以 接 受 承保 , 哪 些 风 险 不 可 保 , 不 同 的 风 险 对 保 险 经 营 会 产 生 何 种 影

26、 响 , 保 险 的 范 围 应 有 多 大 , 保 险 的 程 度 如 何 , 是 否 有 效 地 运 用7了 概 率 统 计 的 科 学 方 法 处 理 风 险 , 保 险 的 成 本 与 效 益 比 较 如何 等 , 都 制 约 着 保 险 的 经 营 效 益 。8第 二 章 保 险 基 础 知 识第 一 节 保 险 的 含 义一 、 保 险 的 定 义保 险 是 以 经 营 的 形 式 依 据 保 险 合 同 规 定 , 向 投 保 人 收 取保 险 费 , 建 立 保 险 基 金 , 并 对 投 保 人 负 有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赔 偿 和 给 付 责 任 的 一 种

27、经 济 保 障 活 动 。现 代 保 险 学 者 一 般 从 两 方 面 来 解 释 保 险 的 定 义 。 从 经 济 角 度 上 说 , 保 险 是 分 摊 意 外 事 故 损 失 的 一 种 财 务 安 排 , 众 多 的 投 保 者 把 不 确 定 的 风 险 损 失 转 移 给 保 险 组 织 , 由 于 保 险 组 织集 中 了 大 量 同 类 风 险 , 所 以 能 借 助 大 数 法 则 来 正 确 预 见 损 失发 生 的 金 额 , 并 根 据 保 险 标 的 损 失 概 率 制 定 保 险 费 率 , 通 过 向 所 有 被 保 险 者 收 取 一 定 的 保 险 费 集

28、 中 为 保 险 基 金 , 用 于 补 偿少 数 成 员 遭 受 的 意 外 事 故 损 失 。 因 此 , 保 险 体 现 一 定 的 经 济 关 系 。 投 保 方 向 保 险 方 购 买 保 险 , 是 一 种 商 品 交 换 关 系 ; 全 体 被 保 险 者 分 摊 少 数 遭 灾 受 损 成 员 的 损 失 , 体 现 了 国 民 收 入 再 分配 关 系 以 及 在 被 保 险 人 之 间 的 互 助 合 作 关 系 。 从 法 律 角 度 来 看 , 保 险 是 一 种 合 同 行 为 , 体 现 的 是 一 种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法 定

29、 保 险 ) 或 当 事 人 双 方 约 定 ( 自 愿 保 险 ) 一 方 承 担9支 付 保 险 费 的 义 务 , 换 取 另 一 方 为 其 提 供 的 经 济 补 偿 或 给 付的 权 利 , 这 正 体 现 了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内 容 主 体 之 间 的 权利 和 义 务 关 系 。二 、 保 险 的 要 件( 一 ) 可 保 风 险可 保 风 险 , 是 指 保 险 人 可 接 受 承 保 的 风 险 。 这 就 意 味 着 并 不 是 一 切 风 险 保 险 人 都 可 接 受 承 保 , 保 险 承 保 的 只 是 特 定 损害 风 险 , 既 不 确 定 损 害

30、 风 险 。 风 险 损 害 的 不 确 定 表 现 在 风 险 损 害 发 生 与 否 具 有 不 可 知 性 、 风 险 损 害 发 生 的 时 间 具 有 不 可 知 性 以 及 风 险 损 害 发 生 的 原 因 和 结 果 具 有 不 可 知 性 。( 二 ) 多 数 人 的 同 质 风 险 的 集 合 与 分 散保 险 的 过 程 , 既 是 风 险 的 集 合 过 程 , 又 是 风 险 的 分 散 过 程 , 是 风 险 集 合 与 分 散 过 程 的 有 机 统 一 。 许 多 被 保 险 人 将 自 身 所 面 临 的 分 散 性 的 风 险 转 嫁 给 保 险 人 , 保

31、 险 人 通 过 接 受 承 保而 将 众 多 的 分 散 性 风 险 集 合 起 来 , 当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损 失 时 , 保 险 人 又 将 少 数 人 发 生 的 风 险 损 失 分 摊 到 全 体 被 保险 人 中 去 , 即 通 过 保 险 的 补 偿 行 为 来 分 摊 损 失 , 从 而 使 集 合 的 风 险 实 现 分 散 转 移 。 保 险 风 险 的 集 合 与 分 散 必 须 具 有 两 个 前 提 :1. 多 数 人 的 风 险 。 如 果 是 少 数 人 或 个 别 人 的 风 险 , 就 谈 不 上 集 合 与 分 散 , 且 风 险 损

32、害 发 生 的 概 率 将 很 难 科 学 地 测 定 , 因 此 , 保 险 的 行 为 就 无 法 发 生 。2. 同 质 风 险 。 如 果 风 险 不 同 质 , 则 风 险 损 害 发 生 的 概 率 就 不 相 同 , 因 此 , 风 险 也 就 无 法 进 行 同 一 集 合 与 分 散 。 另 外 , 由 于 不 同 质 的 风 险 损 害 发 生 的 频 率 和 幅 度 是 不 相 同 的 , 如 果 进 行同 一 集 合 与 分 散 , 将 会 造 成 保 险 经 营 财 务 的 不 稳 定 , 从 而 失 去10保 险 的 意 义 。( 三 ) 费 率 的 合 理 计 算

33、保 险 不 仅 是 一 种 经 济 保 障 活 动 , 在 形 式 上 保 险 也 是 一 种商 品 交 换 行 为 。 保 险 的 费 率 亦 即 保 险 的 价 格 如 何 制 订 , 是 不 以 人 们 主 观 意 志 为 转 移 的 , 如 果 费 率 制 订 过 高 , 就 会 增 加 被 保 险 人 的 负 担 , 从 而 失 去 保 险 的 保 障 意 义 ; 如 果 费 率 制 订 过 低 , 又 无 法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损 失 提 供 可 靠 的 足 额 补 偿 , 同 样 会 失 去 保险 保 障 的 意 义 , 因 此 , 保 险 的 费 率 必 须 进 行 合

34、理 计 算 。 就 一 般 商 品 而 言 , 其 价 格 制 订 要 依 据 “成 本 + 平 均 利 润 ”的 原 则 , 而 保 险 价 格 同 样 要 依 据 这 一 原 则 来 制 订 , 但 由 于 保 险 具 有 自 身 的核 算 特 点 , 所 以 , 保 险 的 价 格 费 率 制 订 则 还 要 依 据 概 率 论 、 大 数 法 则 的 原 理 进 行 科 学 计 算 来 合 理 制 订 保 险 的 费 率 。( 四 ) 保 险 基 金 的 建 立保 险 基 金 是 通 过 商 业 保 险 形 式 建 立 起 来 的 , 它 仅 用 于 补偿 或 给 付 由 自 然 灾

35、害 、 意 外 事 故 和 人 生 自 然 规 律 所 致 的 经 济 损 失 以 及 人 身 损 害 的 专 项 货 币 基 金 。 保 险 基 金 主 要 来 源 于 开 业 资 金 和 保 险 费 。 就 财 产 和 责 任 保 险 准 备 金 而 言 , 它 表 现 为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 赔 款 准 备 金 、 总 准 备 金 和 其 他 准 备 金 几 种 形 式 ; 就 人 寿 保 险 准 备 金 而 言 , 主 要 以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形 式 存 在 。 保 险 基 金 具 有 其 来 源 的 分 散 性 和 广 泛 性 、 基 金 具 有 返

36、还 性 、 专 项 性 、 增 殖 性 , 赔 付 责 任 具 有 长 期 性 等 特 点 。 可 见 , 无 保 险 的 补 偿 和 给 付 , 也 就 无 保 险 基 金 的 建 立 , 也 就 无 保 险 可 言 。三 、 保 险 的 特 征为 了 加 深 对 保 险 本 质 的 理 解 , 应 把 保 险 与 社 会 其 他 类 似的 经 济 制 度 或 行 为 作 一 比 较 , 从 中 发 现 保 险 的 一 些 特 征 :( 一 ) 保 险 和 储 蓄11从 社 会 观 点 看 , 保 险 与 储 蓄 都 是 以 现 在 资 金 的 剩 余 用 作将 来 的 准 备 , 即 聚

37、集 一 定 的 资 金 作 为 必 要 的 后 备 , 尤 其 如 人 身 保 险 中 的 生 存 保 险 , 与 储 蓄 相 比 , 都 是 “准 备 财 产 的 形 成 ”, 同 样 是 为 了 “安 定 经 济 生 活 ”。 因 此 , 二 者 在 后 备 基 金 的 形 成 上 是 一 致 的 , 但 是 保 险 和 储 蓄 毕 竟 不 同 , 它 们 之 间 有 如 下 区 别 :1. 保 险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 不 论 交 付 保 险 费 的 多 寡 , 随 时 可 以 领 到 应 得 的 比 保 险 费 多 许 多 倍 的 保 险 金 ; 而 储 蓄 所 能 得 到 的只

38、 能 是 自 己 存 储 的 本 金 及 其 利 息 , 并 且 需 要 一 定 时 间 的 积 储 , 才 能 形 成 相 当 的 数 目 。2. 保 险 是 多 数 人 的 经 济 互 助 合 作 行 为 , 目 的 在 于 分 散 危险 , 分 摊 损 失 ; 储 蓄 则 系 自 存 自 用 , 目 的 是 应 付 未 来 支 出 的 增加 。3. 保 险 积 聚 的 基 金 是 多 数 人 之 间 的 财 产 准 备 , 专 门 用 于危 险 损 失 的 经 济 补 偿 , 不 得 任 意 使 用 ; 储 蓄 资 金 纯 系 每 个 单 位 或 个 人 单 独 形 成 的 财 产 准

39、备 , 是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暂 时 分 离 的后 备 资 金 , 可 以 自 由 领 取 使 用 。4. 保 险 是 以 概 率 论 这 一 特 殊 计 算 技 术 求 取 对 危 险 费 用 的 合 理 分 担 ; 储 蓄 则 根 据 金 融 市 场 及 金 融 政 策 的 规 定 , 考 虑 与 物 价 的 平 衡 因 素 计 算 利 息 。 两 者 的 计 算 方 法 是 不 同 的 。( 二 ) 保 险 与 救 济保 险 与 救 济 同 样 是 抗 御 灾 害 、 意 外 事 故 而 实 行 的 一 种 补 救 办 法 , 在 谋 求 社 会 生 活 正 常 和 安 定 方

40、 面 都 起 着 有 益 的 作 用 , 但 在 实 施 形 式 、 法 律 关 系 和 计 算 方 法 上 有 其 不 同 点 , 不 能 混 淆 。1. 保 险 是 一 种 经 济 互 助 ,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之 间 在 权 利义 务 上 要 求 有 相 称 的 对 等 关 系 。 而 救 济 则 是 政 府 部 门 、 社 会 团12体 或 个 人 单 方 面 的 救 助 行 为 , 并 不 需 要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对 称 , 完 全 是 无 偿 的 赠 予 。2. 保 险 的 赔 偿 或 给 付 是 受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束 和 法 律 保 障的 。( 三

41、 ) 保 险 与 赌 博保 险 与 赌 博 , 其 金 钱 财 物 得 失 都 决 定 于 未 来 不 确 定 的 偶然 事 件 的 发 生 , 但 保 险 与 赌 博 有 着 本 质 上 的 区 别 。1. 保 险 是 以 诚 信 为 原 则 的 一 种 社 会 经 济 互 助 行 为 ; 赌 博 则 是 一 种 损 人 利 己 的 讹 诈 行 为 。2. 保 险 是 将 灾 害 损 失 化 为 固 定 的 小 额 保 险 费 , 灾 害 发 生与 否 同 行 为 人 的 意 志 毫 无 关 系 ; 赌 博 则 是 将 固 定 的 资 本 化 为赌 注 , 其 危 险 出 于 行 为 人 的

42、 自 愿 和 故 意 。3. 保 险 是 以 补 偿 保 险 事 故 所 致 的 经 济 损 失 或 支 付 约 定 的 保 险 金 来 获 取 经 济 保 障 ; 赌 博 则 是 企 图 获 得 侥 幸 所 得 的 利 益而 甘 冒 危 险 。4. 保 险 必 须 以 保 险 标 的 对 自 己 有 经 济 利 害 关 系 为 条 件 ;赌 博 则 无 此 规 定 , 单 凭 个 人 意 愿 行 事 。5. 保 险 可 以 获 得 恢 复 生 产 和 安 定 生 活 的 良 好 效 果 ; 赌 博 只 能 增 加 危 险 , 制 造 社 会 混 乱 。第 二 节 保 险 的 职 能职 能 ,

43、 是 指 某 一 客 观 事 物 或 现 象 内 在 的 固 有 功 能 , 它 是 由 事 物 本 质 和 内 容 所 决 定 的 。 保 险 的 职 能 , 是 指 保 险 内 在 的 固 有 功 能 , 它 是 由 保 险 的 本 质 和 内 容 决 定 的 。一 、 补 偿 损 失 职 能13保 险 是 在 特 定 风 险 损 害 发 生 时 , 在 保 险 的 有 效 期 和 保 险合 同 约 定 的 责 任 范 围 以 及 保 险 金 额 内 , 按 其 实 际 损 失 数 额 给予 赔 付 。 这 种 赔 付 原 则 使 得 已 经 存 在 的 社 会 财 富 因 灾 害 事 故

44、 所 致 的 实 际 损 失 在 价 值 上 得 到 了 补 偿 , 在 使 用 价 值 上 得 以 恢复 , 从 而 使 社 会 再 生 产 过 程 得 以 连 续 进 行 。 保 险 的 补 偿 职 能 , 只 是 把 社 会 已 有 的 财 富 进 行 再 分 配 , 而 不 能 增 加 社 会 财 富 。 因 为 从 社 会 角 度 而 言 , 个 别 遭 受 风 险 损 害 的 投 保 人 的 所 得 , 正 是 没 有 遭 受 损 害 的 多 数 投 保 人 的 所 失 , 它 是 由 全 体 投 保 人 给 予的 补 偿 。 这 种 补 偿 既 包 括 财 产 损 失 的 补 偿

45、 , 又 包 括 了 责 任 损 害 的 赔 偿 。二 、 经 济 给 付 职 能财 产 保 险 与 人 身 保 险 是 两 种 性 质 完 全 不 同 的 保 险 。 由 于 人 的 价 值 是 很 难 用 货 币 来 计 价 的 , 所 以 , 人 身 保 险 是 经 过 保 险 人 和 投 保 人 双 方 约 定 进 行 给 付 的 保 险 。 因 此 , 人 身 保 险 的 职 能 不 是 损 失 补 偿 , 而 是 经 济 给 付 。第 三 节 保 险 的 作 用保 险 的 作 用 是 保 险 职 能 在 具 体 实 践 中 表 现 的 效 果 。 不 同 的 社 会 发 展 时 期

46、 , 由 于 保 险 所 处 的 经 济 条 件 不 同 , 保 险 的 职 能 在 人 们 的 实 践 中 表 现 的 效 果 不 一 样 , 所 以 , 保 险 的 作 用 也 不 尽 相 同 。 在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保 险 主 要 有 以 下 作用 :一 、 保 险 在 国 民 经 济 中 的 作 用 保 险 在 国 民 经 济 中 的 作 用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一 ) 保 险 对 物 质 资 料 生 产 的 作 用14保 险 对 物 质 资 料 生 产 的 作 用 又 可 分 为 :1. 保 险 对 物 质 资

47、料 生 产 的 制 约 作 用 , 表 现 在 三 个 方 面 :( 1) 保 险 发 展 的 规 模 和 提 供 保 障 的 状 况 , 对 生 产 的 发 展 有 重 要 影 响 作 用 。 保 险 越 发 达 , 保 险 发 展 的 规 模 越 大 , 集 聚 的 保 险 基 金 越 多 。 保 险 基 金 规 模 越 大 , 对 生 产 提 供 的 经 济 保 障 能 力 就 越 强 , 因 而 也 就 越 能 推 动 生 产 的 发 展 。 而 且 , 保 险 越 发 达 , 保险 承 保 的 范 围 越 广 泛 , 保 险 承 保 的 风 险 就 越 分 散 , 从 而 , 保 险

48、 对 生 产 提 供 的 保 障 能 力 就 越 强 , 生 产 的 发 展 就 会 越 迅 速 。( 2) 保 险 的 政 策 对 物 质 资 料 生 产 的 结 构 起 着 重 要 的 制 约和 推 动 作 用 。 保 险 费 率 作 为 调 节 国 民 经 济 的 手 段 之 一 , 对 物 质 资 料 生 产 的 结 构 起 着 重 要 的 制 约 和 推 动 作 用 。 虽 然 保 险 费 率 是 根 据 概 率 分 布 和 大 数 法 则 原 理 制 订 的 , 但 在 保 险 经 营 过 程中 , 也 可 根 据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的 不 同 政 策 和 自 身 业 务 发

49、 展 的 需要 , 制 订 不 同 的 费 率 政 策 。 如 果 物 质 资 料 生 产 的 结 构 出 现 失衡 , 一 国 的 农 、 轻 、 重 比 例 失 调 , 国 家 需 要 大 力 发 展 轻 工 业 和 农 业 生 产 时 , 保 险 就 可 根 据 重 工 业 市 场 风 险 的 增 加 而 制 订 对 重工 业 承 保 的 高 费 率 政 策 或 制 订 对 轻 工 业 承 保 的 低 费 率 政 策 , 甚 至 制 订 对 农 业 承 保 的 亏 损 费 率 政 策 。 这 些 政 策 的 实 施 运 用 , 就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抑 制 重 工 业 的 发 展 和 推 动 轻 工 业 和 农 业 的 发 展 。 因 此 , 保 险 政 策 的 调 整 为 物 质 资 料 生 产 结 构 的 合 理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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