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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信息产业管理工作实务全书 - 电信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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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产业管理工作实务全书 - 电信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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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信 息息 产产 业业 管管 理理 工工 作作 实实 务务 全全 书书 电信业务本书编写组编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 信 息 产 业 管 理 工 作 实 务 全 书 /本 书 编 写 组 编 呼 和 浩 特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2004ISBN 7-204-05937-9信 本 信息工业 产业组织 研究 中国 F49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114932 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 20 号 010010) 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兆成印刷厂印刷开本 787 1092 1/32 印张 187.50 字数 4 056

    2、 千字2004 年 9 月第 1 版 2004 年 9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 1 1 000 册书号 ISBN 7-204-05937-9/F 116定价 480.00 元(本卷定价 16.00 元)I目 录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资格 管理办法的通知 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9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16 关于发布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的 通知 35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46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50关于做好 2000 年度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55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 59关于公布第五批获准从事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的

    3、通告 63获准从事跨省联网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名单(截 止 至 1998 年 6 月) 832004 年光通信技术和市场发展 .872004 数字家庭变革年 100光通信技术三大预测 107网新电子成功进入环保领域 118I关于外商投资中国电信业的分析 120如何打造电信大营销策略 133家电企业营销模式更趋多元化 139我国电信运营开展全业务竞争宜早不宜迟 .143从液晶 等离子之争看中国家电业的心态 155中国互联网发展呈现五大可喜变化 157互联网迎来真正春天 159中国数字电视还要受制于人 165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稳定增长 计算机业成 主导 166中国 WLAN 市 场 研 究 报 告 (2

    4、003)169中国通信设备市场分析及预测 176中国行业景气分析报告 集成电路版 177 中国行业景气分析报告 计算机版与 软件版 181中 国 手 机 市 场 发 展 研 究 报 告 (2003) 187WLAN 市 场 研 究 报 告 (2003) 194WLAN 曲 折 中 前 进 .194电信业务1关 于 发 布 通 信 建 设 工 程 概 预 算 人 员 资 格 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电信 中国移动 中国联通 中国网通 中国通信广播卫星 公司 吉通公司 铁通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信 息 产 业 部 邮 电 设 计 院 信 息 产 业 部 北 京 邮

    5、电 设 计 院 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对通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确保通信建 设工程概 预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质量 规范通信建 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的行为 部 制 定 了 通 信 建 设 工 程概 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请遵照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 一年六月四日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投资造价管理 确保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及其他造价文件的编制和 审核质量 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实行资格管 理制度 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方 可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的编制或审核工作电信业务2第三

    6、条 信息产业部负贡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 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 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 资格证书 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颁发第 四 条 部 委 托 信 息 产 业 部 通 信 工 程 定 额 质 监 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具体组织实施通信建设工程 概 预算人员的培训 复查等日常工作第五条 持有 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资格 证书 的人员在进行通信工程概 预算编制 审核 咨询等活动中 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以及行业 内的各种标准 规范第六条 持有 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资格 证书 的人员有义务及时向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 管理机构提供制定 修定定额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基础 资料及信息第二章 资格审

    7、查认证第七条 申报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应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 有 初 级 以 上 工 程 技 术 (或 经 济 )职 称 有2 年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工作经历二 从事通信建设工程设计及概 预算文件的编 制或审核工作三 参加过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组电信业务3织的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培训 且考试合格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本人填写的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资格 申 请 表 (见 附 表 一 )一 式 两 份 (二 )申 请 人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复 印 件 (三)申请人取得的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四 )申 请 人 近 期 免 冠

    8、 1寸 照 片 2张第 九 条 申 请 人 将 申 请 材 料 交 所 在 单 位 审 查 并 签署意见后 送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进村初审 初审合格后 由初审单 位 将 申 报 材 料 集 中 报 送 信 息 产 业 部 通 信 工 程 定 额 质 监中心 经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审查合 格后 由 信 息 产 业 部 核 发 通 信 建 设 工 程 概 预算人 员资格证书第十条 申报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资格工作每 两年办理一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 受其委托的机构应在当年的 6 月份将申报材料报信息 产业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

    9、十一条 持有 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每 3年 进 行 一 次 复 查 受 查 人 员 应 在电信业务4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填写 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 资格复查申请表 (见附表二)一式两份 连同 通信 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交所在单位审查并 签署意见后 送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 由初审单 位 将 复 查 材 料 集 中 报 送 信 息 产 业 部 通 信 工 程 定 额 质 监中心复查第十二条 复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 )从 事 通 信 工 程 概 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业绩 (二 )是 否 在 通 信 建 设 工

    10、程 概 预算工作中严重失职 造成重大损失(三 )在 经 济 纠 纷 中 是 否 被 证 实 有 严 重 违 反 国 家 或行业标准行为(四 )在 通 信 建 设 工 程 概 预算定额标准发生较大 变化时 是否参加过规定的培训第十三条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 不合格 不在岗 三种(一)能自觉遵守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基本 职责 有概 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业绩 未发生重大 过失及违法行为的 为 合格(二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贪 污 受贿玩忽职守 发生过 重大过失 严重违反国家或行业标准行为 通信建设电信业务5工程概 预算定额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时 没有参加过 规定的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均为 不合格

    11、(三 )连 续 3年 未 承 担 过 工 程 项 目 概 预算及其他造 价工作的 为 不在岗第 十 四 条 经 复 查 合 格 者 由 信 息 产 业 部 通 信 工 程定额质监中心在其 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资 格证书 上进行确认登记并加盖 复查合格 印章后 发还本人 对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证书 对不在岗者 收回证书复查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第十五条 持有 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资 格证书 的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 努力钻研 业务 跟踪定额及工程造价标准 参加继续教育 不 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第十六条 未取得 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 资格证书 或到期未进行复查者从事通信

    12、工程概 预 算及其他造价活动的 由资格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 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十七条 在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及其他造价 电信业务6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将根据情节 分别给予 通报批评 警告 取消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资格并电信业务7得收缴证书 及 5年 内 不 得 再 申 请 通 信 建 设 工 程 概 预 算资格的处罚 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一)不能自觉遵守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基 本职责 利用工作之便贪污 受贿 玩忽职守 缺乏 概 预算工作责任心 造成不良影响者(二 )在 通 信 建 设 工 程 概 预算及其他造价工作中 严重失职 造成重大损失者(三

    13、 )在 证 书 上 污 损 和 涂 改 者 (四 )以 虚 假 或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者第十八条 将证书转借 出让给他人的 信息产 业部将其证书收回 今后不得从事通信工程概 预算 工作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凡遗 失 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 资格证书 者 需按申报程序向信息产业部申请补发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信 息 产 业 部 综 合 规 划 司 负 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资格申请表 姓名电信业务8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1寸 ) 文化程度毕业院校及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职称 现从事工作 从事概

    14、预算工作年限 工作单位参加概预算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编号(公 章 )年 月 日 初审 部 门 意 见(公 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意见电信业务9(公 章 )年 月 日注 工作业绩是指三年内的工作情况简介 附表二通信建设工程概 预算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务职称 现从事工作从事概预算工作年限 概预算证号 工作单位单位意见(公 章 )年 月 日 初审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意见 (公 章 )电信业务10年 月 日注 工作业绩是指三年内的工作情况 附件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需要 加 强对通信用

    15、户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维护通信建设市 场秩序 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凡 从 事 连 接 至 公 用 通 信 网 的 通 信 用 户 管线建设项目设计 施工全过程的企业 应按本规定 取 得 通 信 用 户 管 线 建 设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后 方可从 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线的设计 施工活 动本规定所称通信用户管线的设计 施工活动 是 指承担用户通信管道 用户通信线路 综合布线等工 程的新建 扩建或改建活动第 三 条 信 息 产 业 部 负 责 通 信 用 户 管 线 建 设 许 可制度的制定 并负责对全国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 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 信 管

    16、 理 局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通 信 用 户 管 线 建 设 许 可 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电信业务1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的审批和发证工 作第四条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由 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 五 条 申 请 通 信 用 户 管 线 建 设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批 准 设 立 的 企业(二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三 )具 有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和 从 事 通 信 用 户 管 线 设计 施工的技术人

    17、员和技术工人 以及必备的计算机 仪器 仪表等设备(四 )符 合 通 信 用 户 管 线 建 设 企 业 资 质 评 定 标 准 第六条 新设立的企业 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 记 注 册 手 续 并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后 方 可 到 省 自治区 直 辖 市 通 信 管 理 局 办 理 通 信 用 户 管 线 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申请手续第 七 条 申 请 通 信 用 户 管 线 建 设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 管理局提出申请 由通信管理局根据申请材料及实地 考察 对企业人员素质 专业技能 管理水平 资金电信业务12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18、 经审查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 企业资质评定标准的 发给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 资质证书第 八 条 申 请 通 信 用 户 管 线 建 设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企业应当向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一)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 件 一 )一 式 三 份(二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三 )企 业 章 程(四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技术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 文件 职称证书 身份证复印件(五 )通 信 项 目 经 理 资 质 证 书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 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六 )企 业 工 程 技 术 经 济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称 证 书 身份证复印件(七 )需

    19、 要 出 具 的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资料第九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从 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 审批结果报信 息产业部备案第三章 评定标准第十条 企 业 负 责 人 应 具 备 5年 以 上 从 事 通 信 用 户管线工程建设或管理工作的经历 具有中级及以上电信业务13职称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通信专业中级及以上技 术职称 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初级职称第 十 一 条 企 业 具 有 初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工 程 技 术 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 其中工程系列职称的人 员不少于10人 工程系列职称中 具有通信专业高级 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通 信 专

    20、业 中 级 职 称 的 人 员 不 少于6人 其 中 具 有 三 级 以 上 的 通 信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不 少于3人 企业聘用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第 十 二 条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金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80万元第十三条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施工设备及质量检测手段第 十 四 条 通 信 用 户 管 线 建 设 企 业 资 质 不 分 等 级 业务范围为 承担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 管道 用户通信线路 综合布线 及其配套的设备工 程建设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实行年检制度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 责本行政区内 通信用户管

    21、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 年检工作 年检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第十六条 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电信业务14(一 )企 业 在 每 年 4月 底 前 向 所 在 地 通 信 管 理 局 提 交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年检申请表 (见 附 表 二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副本 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二) 通 信 管 理 局 收 到 企 业 年 检资料后30天内做出 结论 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 章第十七条 年检内容包括 检查企业资质情况 所承担工程的情况 工程质量 安全 市场行为等企业年检结论分为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三种第十八条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评定标准

    22、 且承担过2项以上用户通信管道 用 户 通 信 线 路 或 综 合 布线工程 质量合格 并且未发生重大质量 安全事 故的 年检结论为合格第 十 九 条 企 业 注 册 资 金 或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不 低 于标准的70% 并且未发生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的 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一 )企 业 注 册 资 金 或 通 信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未 达 到 标准的70%电信业务15(二)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本年度仍未达 到标准的(三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安全事故的 (四 )两 年 内 未 承 担 用 户 管 线 的 设 计 施工业务的 第

    23、二 十 一 条 年 检 不 合 格 或 未 按 时 参 加 年 检 的企业其 通 信 用 户 管 线 建 设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自 行 失 效 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第二十二条 企业破产 倒闭 撤消 歇业的 应当将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交回原发 证机关并予以注销第 二 十 三 条 通 信 用 户 管 线 建 设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实行通告制度 信息产业部每年在年检结束后 对年检合格和新审批单位在公众媒体上通告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 业资质证书 或年检时 采取弄虚作假 行贿等不正 当手段虚报资料的 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 不 予核发资质证书或收回资质证书第

    24、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 伪造 出 借 或 转 让 通 信 用 户 管 线 建 设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持 证 企 业 违 反 本 条 规 定 的 通 信 管 理 局 应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予警告或收回资质证书电信业务16第 二 十 六 条 持 证 企 业 必 须 在 资 质 证 书 规 定 的电信业务17业务范围内执业 不得超范围承接业务 违反本条规 定的 由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 并视情节轻重 收 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 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 作为 年检的重要依据 对再次超范围承接业务的 应收回 资质证书第 二 十 七 条 持 证 企 业 不 得 允 许 他 人 以 本 企

    25、 业 名义承接业务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 由通信管理局责 令其改正 视情节轻重 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 并 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 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 质证书 的企业或者单位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 户通信管线的设计 施工活动的 由违规行为发生地 通信管理局予以取缔第 二 十 九 条 从 事 资 质 认 证 工 作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在资质认证过程中 必须坚持公正 科学的原则 在 工作中严重失职 索贿 受贿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具有通信工程设计 施工资质证书的 企业 在其业务范

    26、围内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通信 用户管线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活动 不需办理 通电信业务18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依 据 通信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本细则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进 行 的 通 信 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遵守本细则第 三 条 信 息 产 业 部 负 责 对 全 国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的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器材采购的

    27、招标投标活动 进行监督和管理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 内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器材采 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 四 条 信 息 产 业 部 对 从 事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人自行招标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评标专家资 格进行认证的管理工作 负责建立全国通信建设项目 评标专家名册电信业务19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内招 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进行确认 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第 五 条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实 行 备 案 制度第二章 自行招标第 六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经 信 息 产

    28、业 部 或 省 自 治 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取得自行招标资格 后 方可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限额以上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 应当遵守 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招标人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 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一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通 信 企 业 (二 )具 有 与 招 标 项 目 规 模 和 复 杂 程 度 相 适 应 的 工程技术 概预算 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三 )具 备 独 立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有 效 组 织 评 标 的 能力(四 )有 负 责 招 标 工 作 的 机 构 或 3人 以 上 的 专 职 人员(五 )熟 悉 和 掌 握 招

    29、标 投 标 法 及 有 关 法 规 第八条 通信企业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 应填电信业务20写 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 (见 附 件 一 ) 电 信 业 务 覆 盖 范 围 在 两 个 省 以 上 的 通 信 企 业 向 信 息 产业部申报 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要求的 由信息产业 部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电 信 业 务 覆 盖 范 围 不 跨 省 的 通 信 企 业 符 合 第 七 条要求的向所在行政区通信管理局申报 经审查合格 的由通信管理局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 并报信 息产业部备案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有效期为二年 招 标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 向信息产业部或省 自治区 直

    30、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第十条 招标人初次申报自行招标资格的 其自 行招标资格定为临时资格 有效期一年 有效期满后 重新向信息产业部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申报第 十 一 条 招 标 人 未 经 信 息 产 业 部 或 省 自 治 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认有自行招标资格的 不得 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应当委托具有通信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 十 二 条 招 标 人 申 报 自 行 招 标 资 格 过 程 中 弄 虚作假的 取消其自行招标资格电信业务21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第 十 三 条 凡 从 事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活 动 的机构 应当取

    31、得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证书 方可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本细则所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是指对通信 建设项目的设计 施工 系统集成 用户管线建设 监理及主要国内设备 器材采购招标的代理第 十 四 条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资 质 等级分为甲级 乙级和临时乙级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企业 应 当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 局提出申请 经通信管理局审查合格后 由信息产业 部或通信管理局批准发证电 信 业 务 覆 盖 范 围 在 两 个 省 以 上 的 通 信 企 业 和 中央管理的企业公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发证 其他企 业由所

    32、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发证第 十 五 条 申 请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是 依 法 设 立 从 事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业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二 )与 行 政 机 关 和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不 得 存 在 隶 属 关 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电信业务22(三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内 部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以及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备等办公条件(五 )具 备 独 立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有 效 组 织 相 应 专 业 评标的能

    33、力(六 )有 按 规 定 组 建 的 评 标 专 家 库第 十 六 条 申 请 甲 级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资质 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技 术 经济 财务负责人必须 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 其中技术 经济负责人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8年以上(二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专 职 人 员 不 得 少于15人 其中具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的人 员不得少于2人(三 )近 三 年 内 代 理 招 标 项 目 累 计 中 标 金 额 在 6亿 元以上 并有良好的社会

    34、信誉(四 )注 册 资 金 不 少 于 100万 元第 十 七 条 申 请 乙 级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资质的 除具备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一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技 术 经济 财务负责人必须电信业务23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 其中技术 经济负责人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通信建设工作6年以上(二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的 专 职 人 员 不 得 少于10人 其中具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的人 员不得少于2人(三 )近 三 年 内 代 理 招 标 项 目 累 计 中 标 金 额 在 3亿 元以上 并有较好的社会信

    35、誉(四 )注 册 资 金 不 少 于 50万 元第十八条 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 凡符合相关 条款而业绩达不到标准的 其资质按临时乙级资质审 批 有效期一年第 十 九 条 各 级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所 承担的业务范围(一 )甲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可 承 担 所 有 投 资 额 的 通 信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二 )乙 级 和 临 时 乙 级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只 能 承 担 投 资 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第 二 十 条 申 请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质证书的企业 于每年的4月和8月向信息产业部或

    36、所 在省 直辖市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 并提供 以下资料(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加 盖 原 登 记 机 关电信业务24的确认章)(二 ) 通 信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质 申 报 表(附 件 二 )(三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章 程 技术和经济负责人职称 证书 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复 印件(四 )其 他 有 关 资 料第二十一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接到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表 后 在一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信 息 产 业 部 接 到 经 初 审 合 格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资质申报表

    37、后 在20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符合条件 者 颁发相应等级的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 质证书 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第二十二条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证书 有效期为二年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 满前3个月 向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并提供下列 材料(一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资 料 (二 )原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及 工 商 税务部门年审合格证明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业务25通信管理局对提出复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审 复 审合格后 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复审不合格的 取消其资格 收回证书 对逾期不申请资质复审的招 标 代 理 机

    38、构 其 资 质 证 书 自 行 失 效 并 由 发 证 机 关 收 回第 二 十 四 条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 销手续(一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二 )解 散 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第 二 十 五 条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发 生 分 立 或 者 合 并的 应当按照新的资质条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 二 十 六 条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接 受 招 标 代 理 业 务时 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按照合同 的约定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 代理业务第 二 十 七 条

    39、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与 被 代 理 招 标 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 二 十 八 条 招 标 代 理 收 费 标 准 按 国 务 院 价 格 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期间 如 发现下列违规行为 由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 自治区电信业务26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取消其招标代理资质 并收回其资 质证书 在二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请(一 )在 资 质 申 请 或 复 审 时 弄 虚 作 假 (二 )出 借 转让资质证书(三 )涂 改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超 越 资 质 证 书 规 定 范 围 承 担招标代理业务的第四章 评标专家第 三 十 条

    40、通 信 建 设 项 目 评 标 专 家 应 当 经 信 息 产业部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核同意 并取得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颁发的 通信建设评标专 家资格证书 方可参与通信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通信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和 规 范 标 准 有 较 高 理 论 水 平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工 作 经 验(二 )能 自 觉 遵 守 招 标 评 标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廉洁 自律 坚持公平 公正的原则(三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专 业 水 平 的 中 级 职称 并 且 从 事 通 信 建 设 管 理 或 者 技 术 工 作 满 8年 或 者经所在单位推荐的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四 )身 体 健 康 能 胜 任 评 标 工 作第 三 十 二 条 凡 申 请 评 标 专 家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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