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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国法律大典 - 海关.docx

  • 上传人:oceanpvg
  • 文档编号:216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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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大典 - 海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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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法律大典海 关主编 左晓东吉林摄影出版社图书在版编目( CIP) 数据中 国 法 律 大 典 /左 晓 东 主 编 . 长春: 吉林摄影出版社 , 2005.2ISBN 7-80606-776-0. 中 . 左 . 法律法规- 中 国 -汇编 . D922.119中国法律大典 海 关作 者 左晓东排版设计 盛世文化传播 北京 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吉林摄影出版社社 址 长春市人民大街 124 号 邮政编码 130021印 刷 北京通成印刷厂开 本 880 1230mm 1 32总 印 张 428 字数 4 000 千字版 次 2005 年 2 月第一版2005 年 2 月第一次印刷印 数 1-

    2、500 册书 号 ISBN 7-80606-776-0 D.221总 定 价 1712.00 本册定价 16.00I目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31关于加强空运进口货物管理的暂行办法 42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50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 办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58查检邮件中夹带外币或外币票据暂行处理 办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 入国境暂行办法 70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 税条

    3、例 的决定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 外交官进出口物品的规定 76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I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78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 工商统一税的规 81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 福建两省进口商品 管理和制止私货内流的暂行规定 85海关总署关于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口税则 及 中华人民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暂行实施条例 的通告 90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 运输工具 行李 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规定 91国务院关于加强海关工作的通知 96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港保税区的批复 101国务院关于深圳市设立福田和沙头角保税区 的批复 102国务院

    4、关于设立大连保税区的批复 103国务院关于设立广州保税区的批复 105国务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 运输工具 个人携带物品和由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的 批复 106国务院关于设立张家港保税区的批复 112国务院关于海南省设立海口保税区的批复 .113I政务院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 机构的指示 114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 处罚实施细则 的批复 118关于严禁进口 复制 销售 播放反动黄色 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 .119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 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123国务院对清理 取缔 三无 船舶通告的 批复 124国务院关于

    5、调整人民银行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分行和部分海关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 .127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国发 1985 136 号文件的通知 127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 通知 128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129进出口列车 车员 旅客 行李检查暂行 通则 130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 通 知 (摘 要 ).132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关与对I外贸易管理机关实行合并的决议 138国务院关于批准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的 通知 141国务院关于在西藏地区设立海关的决定 144海关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 年 1 月 2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6、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 年 1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 一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加强海关 监督管理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 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特制定本法第 二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的 进 出 关 境( 以下简称进出境)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 货物 行李物品 邮 递 物 品 和 其 他 物 品 (以 下 简 称 进 出 境 运 输工具 货物 物 品 ) 征 收 关 税 和 其 他 税 费 查 缉走私 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第三

    7、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 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 家 在 对 外 开 放 的 口 岸 和 海 关 监 管 业 务 集 中 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 不受行政区划的限 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海关2(一 )检 查 进 出 境 运 输 工 具 查验进出境货物 物 品 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 可以扣 留(二 )查 阅 进 出 境 人 员 的 证 件 查问违反本法或者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嫌疑人 调查其违法行为(三 )查 阅 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 有关的合同 发票 帐册 单据 记录 文件 业务 函电 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 对其中与违

    8、反本法 或者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四 )在 海 关 监 管 区 和 海 关 附 近 沿 海 沿 边 规 定 地 区 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 物品嫌疑的场所 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对走私罪 嫌疑人 经关长批准 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 扣留 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 十八小时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 由海关总署 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五 )进 出 境 运 输 工 具 或 者 个 人 违 抗 海 关 监 管 逃 逸 的 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 边规定地区以外 将其带回处理(六

    9、 )海 关 为 履 行 职 责 可以配备武器 海关工作海关3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 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 公安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 必须通 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 需 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 必须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 并依照本法规 定办理海关手续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 除另有规定的外 由海关 准 予 注 册 的 报 关 企 业 或 者 有 权 经 营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企 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 海关考核认可进 出 境 物 品 的 所 有 人 可 以 自 行 办 理 报 关 纳

    10、税 手 续 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 应当遵守本法 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第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 秉 公执法 忠于职守 文明服务海关依法执行职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抗拒时 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第 八 条 进 出 境 运 输 工 具 到 达 或 者 驶 离 设 立 海海关4关的地点时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交验单证 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未经 海关同意 不得擅自驶离进 出 境 运 输 工 具 从 一 个 设 立 海 关 的 地

    11、 点 驶 往 另 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办 理海关手续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 不得改驶境外第 九 条 进 境 运 输 工 具 在 进 境 以 后 向 海 关 申 报 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 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 交通主管机 关没有规定的 由海关指定第十条 进出境船舶 火车 航空器到达和驶离 时间 停留地点 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 物品时间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 当事先通知海关第十一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 物品或者 上下进出境旅客 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货物 物品装卸完毕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 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

    12、接单据和记录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 应当向 海关如实申报 并接受海关检查第十二条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 运输工海关5具负责人应当到场 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 房 间 车门 有走私嫌疑的 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 货物 物品的部位 搬移货物 物料海关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 务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第 十 三 条 进 境 的 境 外 运 输 工 具 和 出 境 的 境 内 运输工具 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 不得转让 或者移作他用第十四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 货 运输 需经海关同意 并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 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13、第十五条 沿海运输船舶 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 未经海关同意 不得载运或者换取 买 卖 转让进出境货物 物品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 由于不可抗力 的原因 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 降落或者抛 掷 起卸货物 物品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 附近海关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第 十 七 条 进 口 货 物 自 进 境 起 到 办 结 海 关 手 续 止 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 过境 转运海关6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 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 证 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没有进出口许可证的 不予放行

    14、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进 口 货 物 的 收 货 人 应 当 自 运 输 工 具 申 报 进 境 之 日起十四日内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 当在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 向海关申报进 口 货 物 的 收 货 人 超 过 前 款 规 定 期 限 未 向 海 关 申报的 由海关征收滞报金第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 查验货物时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应当到场 并负责搬移货物 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 可以径行开验 复验或者提取货样经收发货人申请 海关总署批准 其进出口货物 可以免验第二十条 除海关特准的外 进出口货物在收发 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

    15、 由海关签印放行第 二 十 一 条 进 口 货 物 的 收 货 人 自 运 输 工 具 申 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 其进口货 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 装卸 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 尚有余款的 自货物变卖之日海关7起一年内 经收货人申请 予以发还 逾期无人申请 的 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 经海关审定 由 原 运 输 工 具 负 责 人 或 者 货 物 的 收 发 货 人 自 该 运 输 工 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 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 必 要时 经海关批准 可以延期三个月 逾期未办手续 的 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 海关可以根据 实际

    16、情况提前处理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 由 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 装卸 储 存等费用后 上缴国库第 二 十 二 条 经 海 关 批 准 暂 时 进 口 或 者 暂 时 出 口的货物 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在特殊情况下 经海关同意 可以延期第二十三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 加工 装配 寄售业务 需经海关批准 并办理注册手续第 二 十 四 条 进 口 货 物 应 当 由 收 货 人 在 货 物 的 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 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经收发货人申请 海关同意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

    17、以在海关8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 上述货物的转关运 输 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必要时 海关可以派员 押运经电缆 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 物 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 手续第二十五条 过境 转运和通运货物 运输工具 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 并应当在规定期 限内运输出境海关认为必要时 可以查验过境 转运和通运货物第二十六条 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海关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 提取 交付 发运 调换 改装 抵押 转让或者更换标记海 关 加 施 的 封 志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开 启 或 者 损毁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 场所的经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

    18、办理收存 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应当经海关同意 并接受海关监管第二十七条 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办法 打捞进 出境货物和沉船的监管办法 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海关9物的监管办法 以及本法未具体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 物的监管办法 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第二十八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邮寄 进出境的物品 应当以自用 合理数量为限 并接受 海关监管第 二 十 九 条 进 出 境 物 品 的 所 有 人 应 当 向 海 关 如实申报 并接受海关查验海 关 加 施 的 封 志 任 何 人 不 得 擅 自 开 启 或 者 损毁第三十条 进出

    19、境邮袋的装卸 转运和过境 应当 接 受 海 关 监 管 邮 政 企 业 应 当 向 海 关 递 交 邮 件 路 单邮 政 企 业 应 当 将 开 拆 及 封 发 国 际 邮 袋 的 时 间 事 先通知海关 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第三十一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 经海关查验放 行后 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第 三 十 二 条 经 海 关 登 记 准 予 暂 时 免 税 进 境 或 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 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 带进境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 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海关10境内第 三 十 三 条 进 出 境 物 品 所 有 人 声 明 放 弃 的 物 品 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

    20、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 的物品 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 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 三 十 四 条 享 有 外 交 特 权 和 豁 免 的 外 国 机 构 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的规定办理第五章 关税第 三 十 五 条 准 许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进 出 境 的 物 品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征 收关税 进出口税则应当公布第三十六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 货人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三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自 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逾

    21、期 缴纳的 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 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 必要时 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 内扣缴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 纳税款海关11第 三 十 八 条 进 口 货 物 以 海 关 审 定 的 正 常 到 岸 价格为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 格扣除出口税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不能 确定时 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 进出境物品 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 )无 商 业 价 值 的 广 告 品 和 货 样 (二 )外 国 政 府 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

    22、资 (三 )在 海 关 放 行 前 遭 受 损 坏 或 者 损 失 的 货 物 (四 )规 定 数 额 以 内 的 物 品(五 )法 律 规 定 减 征 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 物品(六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规 定减征 免征关税的货物 物品第四十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等 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 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 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边境小额贸易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范围和办法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规定第 四 十

    23、一 条 依 照 前 条 规 定 减 征 或 者 免 征 关 税海关12进口的货物 物品 只能用于特定地区 特定企业或 者特定用途 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 不得移作他 用第四十二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规定范 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由海关总署或者海 关 总 署 会 同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审 查 批准第 四 十 三 条 经 海 关 批 准 暂 时 进 口 或 者 暂 时 出 口的货物 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 在货物收发货 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 准予暂时免纳关税第四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 进出境物品放行后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

    24、税款 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 物 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 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因 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 海关在 三年以内可以追征第四十五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 海关发现后应当 立即退还 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 可 以要求海关退还第 四 十 六 条 纳 税 义 务 人 同 海 关 发 生 纳 税 争 议 时 应当先缴纳税款 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征之 日起三十日内 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 海关应当自收海关13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纳税义务 人对海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 对海关总署作 出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 可以自收

    25、到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 四 十 七 条 逃 避 海 关 监 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是走私罪(一) 运输 携带 邮 寄 国 家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毒 品 武器 伪造货币进出境的 以牟利 传播为目的运输 携带 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的 或者运输 携带 邮 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二 )以 牟 利 为 目 的 运 输 携带 邮寄除前项所 列物品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 国家限制进 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 物品进出境 数 额较大的(三) 未 经 海 关 许 可 并 补 缴 关 税 擅自出售特准进 口的保税货物 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货

    26、物 数额较大 的以武装掩护走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货物 物品的 不论数额大小 都是走私罪犯走私罪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事处罚包括海关14判处罚金 判处没收走私货物 物品 走私运输工具 和违法所得企业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 由 司 法 机 关 对 其 主 管 人 员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追 究 刑事责任 对该单位判处罚金 判处没收走私货物 物品 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第四十八条 有 本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第 (二 ) (三 )项 所列行为之一 走私货物 物品数额不大的 或者携 带 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 由海关没 收货物 物品 违法所得 可以并

    27、处罚款第 四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按 走 私 罪 论 处 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一 )直 接 向 走 私 人 非 法 收 购 国 家 禁 止 进 口 的 物 品 的 或 者 直 接 向 走 私 人 非 法 收 购 走 私 进 口 的 其 他 货 物 物品 数额较大的(二 )在 内 海 领海运输 收购 贩卖国家禁止进 出口的物品的 或者运输 收购 贩卖国家限制进出 口的货物 物品 数额较大 没有合法证明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尚不构成走私罪的 依照 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条 个人携带 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 物品进出境 未向海关申报的 责令补缴关税 可以海关

    28、15处以罚款第 五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违 反 本 法 关 于 海 关 监 管 规 定的行为之一的 可以处以罚款(一 )运 输 工 具 不 经 设 立 海 关 的 地 点 进 出 境 的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 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三 )进 出 口 货 物 物 品 或 者 过 境 转运 通运货 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四 )不 按 照 规 定 接 受 海 关 对 进 出 境 运 输 工 具 货 物 物品进行检查 查验的(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 擅自装卸进 出境货物 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六 )在 设 立 海 关 的 地 点 停 留 的 进 出 境 运 输

    29、 工 具 未 经海关同意 擅自驶离的(七 )进 出 境 运 输 工 具 从 一 个 设 立 海 关 的 地 点 驶 往 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 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 关批准 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 点的(八 )进 出 境 运 输 工 具 未经海关同意 擅自兼营 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九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 被 迫 在 未 设 立 海 关 的 地 点 停 泊 降 落 或 者 在 境 内 抛海关16掷 起卸货物 物品 无正当理由 不向附近海关报 告的(十 )未 经 海 关 许 可 擅 自 开 拆 提取 交付 发 运 调换 改装 抵押或者转让海关

    30、监管货物的(十 一 )擅 自 开 启 或 者 损 毁 海 关 封 志 的 (十二)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的其他规定 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实 施监管的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处没收的走私货物 物 品 违法所得 走私运输工具和罚金 海关决定没收 的走私货物 物品 违法所得和罚款 全部上缴国库 法院判处没收的和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 物品 走私运输工具 由海关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上缴 国库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海关无法通 知的 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作 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 决

    31、定仍然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 知 书 之 日 或 者 自 海 关 的 处 罚 决 定 公 告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海关17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作出 处 罚 决 定 的 海 关 可 以 将 其 保 证 金 没 收 或 者 将 其 被 扣 留的货物 物品 运输工具变价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 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 物品时 损坏被查验的货物 物品的 应当赔偿实际损失第 五 十 五 条 海 关 工 作 人 员 私 分 没 收 的 走 私 货 物 物

    32、品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海关工作人员不得购买没收的走私货物 物品 购买没收的走私货物 物品的 责令退还 并可以给 予行政处分第 五 十 六 条 海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故 意 刁 难 拖延监管 查验的 给予行政处分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放纵走私的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出境运输工具 是指用以载运人员 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 车辆 航空器和驮畜 过境 转 运 和 通 运 货 物 是 指 由 境 外 启 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其中 通过境内海关18陆路运输的 称 过境货物

    33、 在 境 内 设 立 海 关 的 地 点换装运输工具 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 称 转 运货物 由 船 舶 航 空 器 载 运 进 境 并 由 原 装 运 输 工 具载运出境的 称 通运货物海关监管货物 是 指 本 法 第 十 七 条 所 列 的 进 出口货物 过境 转运 通运货物 以及暂时进出口 货物 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 物保税货物 是 指 经 海 关 批 准 未 办 理 纳 税 手 续 进境 在境内储存 加工 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海关监管区 是 指 设 立 海 关 的 港 口 车站 机场 国界孔道 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 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 以及虽未设立海关

    34、但是经国 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第 五 十 八 条 海 关 对 检 举 或 者 协 助 查 获 违 反 本 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奖励 对于检举 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海关应当负责保密第 五 十 九 条 经 济 特 区 等 特 定 地 区 同 境 内 其 他 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的监管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六十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报 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海关19第 六 十 一 条 本 法 自 一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一九五一年四月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 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一 九 八 六

    35、年 十 二 月 二 日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一 九 八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四十六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了 防 止 传 染 病 由 国 外 传 入 或 者 由 国 内传出 实施国境卫生检疫 保护人体健康 制定本 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 机 场 以 及 陆 地 边 境 和 国 界 江 河 的 口 岸 (以 下 简 称 国 境 口 岸) 设 立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实 施 传 染病检疫 监测和卫生监督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36、 主 管 全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工作第 三 条 本 法 规 定 的 传 染 病 是 指 检 疫 传 染 病 和监测传染病检疫传染病 是指鼠疫 霍乱 黄热病以及国务 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海关20监 测 传 染 病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和 公布第四条 入境 出境的人员 交通工具 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 货物 邮包等物 品 都应当接受检疫 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 方 准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第 五 条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发 现 检 疫 传 染 病 或 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 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

    37、部门 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 优先传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第 六 条 在 国 外 或 者 国 内 有 检 疫 传 染 病 大 流 行 的时候 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 他紧急措施第二章 检 疫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 必须在最先到 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除引航员外 未 经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许 可 任 何 人 不 准 上 下 交 通 工 具 不准装卸行李 货物 邮包等物品 具体办法由海关21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

    38、员 必须在最后离 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 航空器因故停泊 降 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 船舶 航空器的负 责 人 应 当 立 即 向 就 近 的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或 者 当 地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除紧急情况外 未经国境卫生检 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任何人不准上下 船舶 航空器 不准装卸行李 货物 邮包等物品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 疑似检疫 传 染 病 或 者 有 人 非 因 意 外 伤 害 而 死 亡 并 死 因 不 明 的 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 应当立 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并申请临时检疫第 十 一 条 国 境 卫

    39、 生 检 疫 机 关 依 据 检 疫 医 师 提 供的检疫结果 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 处理的交通工具 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出境检疫证第 十 二 条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对 检 疫 传 染 病 染 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 确定 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 留验 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 必须就近火化 第 十 三 条 接 受 入 境 检 疫 的 交 通 工 具 有 下 列 情海关22形之一的 应当实施消毒 除鼠 除虫或者其他卫生 处理(一 )来 自 检 疫 传 染 病 疫 区 的 (二 )被 检 疫 传 染 病 污

    40、 染 的 (三 )发 现 有 与 人 类 健 康 有 关 的 啮 齿 动 物 或 者 病 媒昆虫的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 除有特殊情况外 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 关的监督下 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 被 检 疫 传 染 病 污 染 的 或 者 可 能 成 为 检 疫 传 染 病 传 播 媒 介的行李 货物 邮包等物品 应当进行卫生检查 实施消毒 除鼠 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入境 出境的尸体 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 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 经卫生检查合格后发 给入境 出境许可证 方准运进或者运出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第十五条 国境

    41、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 出境的人 员实施传染病监测 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 控制措施第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 出 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 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 种证书 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海关23第十七条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 来自国外监 测 传 染 病 流 行 区 的 人 或 者 与 监 测 传 染 病 人 密 切 接 触 的人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 发给就诊方 便卡 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 控制措施 并及 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 方便卡的人员 应当优先诊治第四章 卫生监督第 十 八 条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42、 卫生标准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 的入境 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一)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 病媒昆虫 的防除(二 )检 查 和 检 验 食 品 饮用水及其储存 供应 运输设施(三 )监 督 从 事 食 品 饮 用 水 供 应 的 从 业 人 员 的 健 康状况 检查其健康证明书(四 )监 督 和 检 查 垃 圾 废物 污水 粪便 压舱 水的处理第 十 九 条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设 立 国 境 口 岸 卫 生监督员 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交给的任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 有权对国境 口岸和入境 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海关24导

    43、 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提 出改进意见 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 进行卫 生处理第二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 )逃 避 检 疫 向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隐 瞒 真 实 情 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 擅 自上下交通工具 或者装卸行李 货物 邮包等物品 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第 二 十 一 条 当 事 人 对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给 予 的 罚 款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 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第二十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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