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保险的含义保险是对于可以用货币衡量或标定价值的物质财产、经济利益或人的寿命及身体提供商业保障的经济行为。经济角度: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财务安排。法律角度:合同行为。风险管理角度: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2、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 6 条件:纯粹风险、不确定性、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现实的可测性)举例:一个人旅游时从山上摔下来(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大量风险的集合体、同质风险的集合体)(3)保险费率的厘定费率的厘定与产品定价不同,产品定价除考虑风险状况外,还考虑其他因素,如:市场竞争、供求变化等。(
2、4)保险基金的建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5)保险合同的订立3、保险的特征经济性(经济保障活动)、互助性(“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法律性(一种合同行为)、科学性(以科学的方法处理风险)4、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保险与互助保险、保险与社会保险、保险与救济、保险与储蓄、保险与赌博5、保险的分类按实施方式分: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按保险标的分:财产损失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人寿
3、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补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按承保方式分: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再保和共报有本质区别:保险关系不同,分摊方式不同,注意不要混淆。6、保险的功能保障功能(财产险-补偿,人身险-给付)、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7、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有偿合同:因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最大诚信合同。射幸合同: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
4、约定的条件具备且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附合合同:非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与否。8、 保险合同的种类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按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定值保险合同(主要用于海上保险) 、不定值保险合同(用于一般的财产保险)按合同的性质分: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分:个别保险合同、集体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属于特定范围分:特定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分:足额保险合同、非足额保险合同9、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5、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 12 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随之失效。10、保险合同的内容主体部分: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住所权利义务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构成客体部分:保险利益,财产险合同表现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人身险表现为保险金额其他声明事项部分:法定应记载事项(争议处理、订约日期等)
6、、当事人约定事项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11、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其他书面形式(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12、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保险人只能在 1 到 2 年内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超过这个期间即进入不可抗辩或不争期间,保险人就不得再提出异议,即使投保人确有告知不实的情形,保险人仍应负给付责任。保险法第五十四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7、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年龄误告条款:如发现年龄误报,按真实年龄调整,多退少补。保险法第五十四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宽限期条款:交付保费的宽限期间,或优惠期间。方便投保人、不使合同轻易失效。如投保人未按期交付保费,只要未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宽限期内发生事故,保险人可在应给付的保险金
8、中扣除欠缴的保费。超过宽限期未交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宽限期可以是 15、20、30 天不等,一般为 30 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复效条款:投保人因未如期交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可以重新投保成立新的保险合同,或要求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恢复原保险合同效力对投保人较为有利。(投保年龄限制、现金价值计算等)。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
9、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自杀条款: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一般人身保险合同在交
10、付保费一定期间后都有现金价值,随着时间延长不断递增。其中一部分支付保险人的费用,其余大部分没有用出去,积存了一定的责任准备金。事故发生前,投保人也可以利用这部分现金价值。如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取回全部保险金。即使保险合同失效,也不能剥夺投保人应享有的现金价值的权利,称为不丧失价值条款。贷款条款:保费缴纳一定时间后,投保人如有经济上的需要,可凭保单向保险人申请贷款,有限额,承担利息。自动垫付保费条款: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后,如停交保费,可将此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纳的保费。战争条款:我国保险法对战争所致的死亡,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没有规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一般,保险人不承担战争所
11、致死亡的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单转让条款: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逐年递增,与其他有价凭证一样可转让或用作借款抵押。13、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也即实践中的要约和承诺。14、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产生法律效力。一般地,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保险合同较为特殊,通常以交纳保费为生效的条件,或者约定一定条件
12、下或某一时间才生效。我国保险实务:“零点起保” 。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有效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保险合同生效则要求合同所附条件成立,如交纳保费。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有效,所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合同也不生效。无效保险合同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指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后,不得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违反社会公益、保险标的不
13、合法等。部分无效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指保险合同自订立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保险合同。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保险合同则是相对无效的保险合同,特点在于:须经利害关系人提出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无效: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14、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返还财产,退还保费;发生赔偿或给付的,将金额返还保险人赔偿损失。15、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如实告知,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原则,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以外的问题,没有告知义务。 交付保险费。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危险增加通知,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义务,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保险法
15、第四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提供索赔单证,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协助追偿,财产保险中,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享有代位追偿权,即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有责任的第三人
16、索赔。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条款说明,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义务。赔偿(给付)范围:保险金、施救费用、争议处理费用(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如责任险中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鉴定费等)、检验费用。赔偿(给付)时限:双方达成协议后 10 日内;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对赔偿或给付金额不能确定的,自收到给付保险金请求 60 日内,确定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后再支付差额。遵守
17、索赔时效: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
18、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16、保险合同的变更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狭义: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广义:包括狭义、主体和客体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财险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几种情况: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经营权变化;保险标的的用益权变化;债务关系发生变化。两种情况可不通知:货运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双方事先约定的。人身险合同主体变更的几种情况: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观意愿。投保人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投保人未是同一人时,投保人经
19、保险人同意可变更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主要因为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保险合同的内容变化:指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如财产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数量、存放地点等发生变化。保险合同的变更法定程序和形式:采取书面形式。保险人批注;保险人附贴批单;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17、保险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例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不得解除;当事人合同约定,对解除权做出限制的。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
20、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人身保险中,申报的年龄不真实,且不符合年龄限制;合同效力中止 2 年后,双方未就恢复效力达成协议;谎称发生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例外: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18、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原因是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消灭等,结果是权利义务的消失。与合同解除的区别:直接原因不同、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法律后果不同。与
21、合同效力中止区别:原因不同(自然消灭/违约造成);后果不同(权利义务的消灭/可能复效,可能解除)19、保险合同的解释即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文义解释的原则,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即从文义上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意图解释的原则,按照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条款所作的解释。专业解释的原则,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为最具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其冲突。司法解释
22、,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保险法的内容,必须遵守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对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所做的解释。不具必须执行的强制力。仲裁解释,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具有约束力。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学理解释,一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法律所进行的法理性的解释,不具法律效力。前四项又称为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只有不违反法律,就与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20、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方式 协商。 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良好的信誉和公正
23、性,手续简便,专业性强。仲裁委员会会就没一个案件设立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一名时,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三名时,双方各选一名,另一名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外贸易、涉外运输、海事纠纷等,应向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2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工具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两审终审制。保险的基本原则:2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险除外,比如丈夫为妻
25、子投保寿险,离婚后,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如日记等无法计量价值)。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的保险利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如进出口贸易)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本人;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可作为投保人未他们投保;投保人对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26、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各类专业人员;制造商、销售商等。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按债权人的要求投保保证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财产险: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都应存在保险利益;人身险:投保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2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因: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合同的
27、附和性与射幸性。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告知,投保方对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证,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许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指保险人既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人身险中
28、,期限一般为 2 年。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 告知的违法,漏报、误告、隐瞒、欺诈。保险法第十七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证的违法:无论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
29、保险合同即告失效。23、近因原则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认定近因的方法: 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比如:雷击大树折断压坏房屋家用电器损毁。 从损失开始,自后往前推,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其中一位驾驶员酒后开车。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如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如有除外风险,应视损害的可分性而定。 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 简短发生的多项原因。24、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当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因此获得额外收益。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人身保险;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及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切在相同时间内,保险金额综合超过保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