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命科技之伦理与 法律问题,海南医学院人文社科部范文进,教学目的要求,一、器官移植伦理与法律问题 二、人类辅助生殖伦理与法律问题 三、安乐死伦理与法律问题,一、器官移植法律问题,案例一 广州叫停的交叉换肾在海南成功手术,九成网民支持海南做法同患尿毒症的湖南常德市17岁少女何一文和39岁男子何志刚原本不相识,为换肾与各自亲属配型,均不成功。一次偶然机会让两家意外发现,何一文的父亲何大兵捐肾给何志刚,何志刚的表哥史道红捐肾给何一文却是“绝配”。最终两家决定交叉换肾。然而,原计划进行手术的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却宣布,两个家庭的交叉捐肾不符合现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未能获得当地医学伦理委员会的通
2、过,手术被紧急叫停。,1月7日,海南省传来好消息,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主动联系病人建议“转移阵地”到海南手术。最终,手术在农垦总局医院经过伦理讨论获得“批文”,如期进行。两个家庭交叉捐肾的手术顺利在该省农垦总局医院完成。何一文和何志刚两个家庭的交叉换肾手术,是国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以来的首例非血亲器官移植案例。同一条例在不同地方得到不同理解,九成网民支持海南做法。,(一)器官移植的概念,所谓器官移植(organ tuansplantation),是指摘除某一身体器官,将其移植于同一个体(自体移植)或同种另一个体(同种异体移植)或者不同种个体(异种移植)的相同或不同部位,以达到医疗的目的的手术。
3、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中即规定,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二)器官移植的意义,器官移植技术使许多本来难以康复的患者得以康复,使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获得了生的希望,因此被誉为21世纪的“医学之巅”。为了肯定这一医学成就给人类带来的贡献,1990年诺贝尔生理学和医学奖授予了1954年首例肾移植医生默奥和20世纪60年代中期首例骨髓移植医生托马斯,此后又有两位从
4、事人体器官移植研究的科学家获奖。另外,器官移植技术还可以使有限的卫生公共资源发挥更大效益。,(三)器官移植产生的 法律问题,器官移植技术涉及复杂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例如,如何确定器官的法律属性?如何确定器官供体的范围?如何确保器官采集的合法性问题?公民在器官捐献和移植中的权利义务问题?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取得尸体的器官?利用动物器官是否损害了动物的权利?何时摘取个体器官才是适宜的?器官移植是否可以商业化?如何保证器官移植的程序正义?如何分配可以获得的器官?如何保障器官移植中公民的隐私权等等。,另外,器官移植本身的风险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例如2011年8月台湾大学医院发生的台
5、湾地区首例艾滋病器官移植事故。院方误将一名艾滋病感染者的器官移植给5名病患,导致这5人均有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台大医院除被行政处罚外,失职医护人员还将面临3至10年的有期徒刑刑罚。,(四)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的现状,据统计,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二位的器官移植大国,仅次于美国。为了规范器官移植行为,保证器官移植中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2007年3月21日,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经国务院第一百七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台湾地区、香港、澳门、深圳、上海以及贵阳的地方性立法实践之后形成的第一部全国性的人体器官移植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主要内容,1.人
6、体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 (1)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2)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
7、、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3)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2.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定 (1)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规定登记。(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3)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形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4)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
8、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法定义务。,(5)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6)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一)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 (二)保
9、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 (三)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7)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8)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 (二)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三)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李某肺癌晚期,欲捐献自己的肝脏,其与某医院签订了捐献肝脏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医院支付给李某2万元的器官费用,则: A、该合
10、同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予以保护 B、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C、该合同实质上是买卖合同,合同无效 D、医院不能直接收取费用,应当由接受者支付费用 E、医院需经过伦理委员会讨论后决定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张某肺癌晚期已经时日不多,在某医院的宣传和说服之下同意捐献其肝脏,并签署了书面捐献协议。但二天后张某突然反悔,不愿意捐献其肝脏,则: A、张某完全有权利撤销其捐献行为 B、已经签署了书面捐献协议,张某不得反悔 C、在医院同意的情况下张某才可以反悔 D、在接受肝脏移植的接受者同意的情况下张某才可以反悔 E、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张某可以撤销,经某医院的再三宣传和劝解,癌症晚期
11、的张某仍不愿意进行器官捐赠。其死亡后,张某妻子(张某父母已经去世且无成年子女)经过慎重考虑同意捐献器官,并签署了书面捐献协议。则: A、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替其决定器官捐献 B、必须有重大公共利益作为前提条件方能违背死者意愿 C、可以进行器官捐献 D、必须经过张某所有的亲属同意才可以器官捐献 E、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李某17岁,不幸患上白血病时日无多,而李某的一位同班同学(双方没有任何血亲及姻亲关系)亟需肝脏移植手术才能保全性命。李某经过深思熟虑并经其父母同意,为保证移植器官的成功率,欲在其生前捐献自己的器官,则: (1)李某及其父母的决定能否得到批准? A、应当大力提倡这种奉献精神
12、 B、可以进行器官捐献 C、在签署书面的捐献协议书后可以进行器官捐献 D、不符合法律规定 E、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2)若李某已满18岁,则李某是否能向其同班同学进行活体器官捐献:A、经本人书面同意,可以进行器官捐献 B、经张某近亲属同意,可以进行器官捐献 C、不得自行选择器官捐献对象 D、双方关系不符合活体器官移植的条件 E、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法律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artificial reproduction technique,ART),又称人工生殖技术,是指利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和方法的协助,以非性交的人工方法达到受孕生育目的的人工技术。在人工生
13、殖技术中,人类基于自然法则的生育过程的某一环节或全部环节被人工技术取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授精、体外授精(试管婴儿)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等。,广东富商8胞胎事件,广州一对L姓富商久婚不孕,去年初借助试管婴儿技术孕育的8个胚胎竟然全部成功,大喜过望的富商夫妇最终找来两位代孕妈妈,再加上自身共3个子宫,采取“2+3+3”队形,在去年九十月份前后一个月的时间内,先后生下4男4女八胞胎。目前,这个家庭共雇佣11个保姆照料八胞胎的生活起居。日前,记者在广州天河路一家儿童摄影连锁店意外发现,八胞胎公开为该店代言广告,甚至高调称是“中国首例八胞胎”。,广州日报2011年12月19日报道广州一富商夫妇通过试
14、管婴儿技术和代孕诞下8胞胎新闻,引起省卫生厅高度关注,当日省卫生厅立即派员到广州日报社进一步了解情况,并责成有关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处理。12月20日上午,省卫生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事件调查处理和下一步工作。会议强调,任何机构开展“代孕”行为,都是违反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省卫生厅针对此事件成立了专项调查组,并与省计生部门沟通,组织力量,对广州日报报道的情况进行调查,加紧查明事实真相。省卫生厅决定,暂停广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同时对已经取得行政许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38所医疗机构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开展买卖配子
15、、合子、胚胎;是否违规实施代孕技术;是否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是否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据世界卫生组织报道,全世界育龄夫妇中有5%15%是不育症患者。而在能够自然生育的夫妇中,又有很多因一方或双方患有某种遗传性疾病或属于遗传性疾病高发家系,使其子女再现此种遗传性疾病的风险较大。人工生殖技术的出现和发展,给患有不育不孕症或遗传性疾病的夫妇带来了福音,对人类的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也具有重要意义。,全国首例单身女子获卫生部 特批为亡夫生育王霞和丈夫结婚五年来,一直都未能怀孕。后到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检查,王霞才知道自己的输卵管不通,
16、不能自然怀孕,必须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才能生育。2004年2月王霞夫妇在广东省妇幼保健接受了第一次人类辅助生殖。医院在获取王霞夫妇的精子和卵子后,成功培植出16个胚胎,除移植两个外,一个因质量不好丢弃,剩余13个胚胎冷冻起来。但第一次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失败了,验孕结果表明受精卵胚胎未能成功着床。但王霞和丈夫没有放弃,准备过两个月再接受一次辅助生殖。然而在2004年5月12日,王霞的丈夫因车祸意外去世。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医院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且在每次做辅助生殖手术前,需要夫妻双方和医院三方共同签字。,在知道王霞丈夫已经过世后,省妇幼保健院的医生只好
17、告诉王霞,因卫生部的规定不能再为她做手术了。王霞决定申诉。她把她的理由写成书面材料,送到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伦理委员会为此专门开会讨论,但结果仍然是不能为她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从此,王霞开始了长达三个月的申诉历程。2004年10月13日,卫生部正式发文答复广东省卫生厅,王霞可以继续接受生殖辅助治疗。王霞成为全国首例在丈夫死后利用其夫妇俩冷冻的胚胎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单身女子。,(一)人工授精,一种是夫精人工受精(AIH),即使用丈夫的精子所进行的入工授精,又称同源人工授精;另外一种为供(捐)精人工授精(AID)又称异源人工授精,即使用供(捐)精者的精子所进行
18、的人工授精。,(二)体外授精,体外受精( in vitro fertilization,IVF),主要用来解决女性不孕问题。它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直至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胚胎直至分娩的技术。由于受孕过程的最早阶段发生在体外试管内,因此俗称试管婴儿技术,以此种方式生育出来的婴儿称为“试管婴儿”。1978年7月25日,英国的一对夫妇生出了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本章案例中该夫妇即首先采取的是VIF方式。,(三)代孕母亲,代孕母亲(surrogate mother)是受人委托,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或用自己的
19、卵子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孩子交给委托人抚养。代孕母亲实际就是出借子宫(有些情况下还出借卵子)代替别人怀孕,其中可能涉及金钱交易,但有些也不涉及金钱交易,如祖母、母亲为不孕的孙女、女儿代孕等亲属之间的代孕。本章案例中该夫妇在母亲本人采用VIF产下3胞胎的同时,又通过中介找来两个代孕母亲,最后三人共同时产下8胞胎。,(一)人工授精引发的法律问题,1谁是AID婴儿的父亲的问题。AID婴儿有两个“父亲”:一是生物学父亲,即供精者;另一个是养育父亲,即生母之夫。但应以谁为其法律上的父亲呢?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将养育父亲视为婴儿的合法父亲。如美国统一亲子法规定,在AID情形下,丈夫书面承诺并经夫妻双方签字
20、,法律将丈夫视为胎儿的自然父亲对待,AID的供精者不被视为胎儿的自然父亲。,AID婴儿的法律地位确定问题。,大多数国家认为,基于夫妻合意而出生的AID应被视为婚生子女。如果丈夫并未表示同意或根本就不知情,则他对婴儿有否认权。例如丹麦的人工授精法案规定,在丈夫同意下出生的AID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二)体外授精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1谁是IVF婴儿的父母的问题。IVF不仅要面对谁是试管婴儿父亲的问题,而且还需要面对谁是试管婴儿的合法母亲的问题。对此各国法律一般认为,生下婴儿的妇女应当是孩子的合法母亲。如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法规定,一个由植入体内的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而孕育孩子的妇女应被视为
21、该孩子的母亲,而非其他妇女。IVF婴儿是他们的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2. 受精卵和胚胎的法律地位和处置问题。,(1) 受精卵和胚胎的法律地位。即受精卵和胚胎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是否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销毁或丢弃胚胎是否构成犯罪?对此各国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人,其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是人,不应该具有同人一样的法律地位。,(2) 胚胎的研究与处置:,胚胎研究意义重大,它可以促进体外受精技术的发展,有助于征服癌症,可能了解并治疗先天性疾病,查清流产及不孕的原因,还有利于及早发现遗传或染色体畸形以及发展新的避孕药具等。但是它是一把双刃剑,也可能给人类
22、带来灾难,现阶段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进行私人的胚胎研究。,3. 应否限制IVF胚胎数额的问题。,不限制胚胎植入子宫数额的生殖技术的一个明显后果,是其比自然妊娠多胎率明显上升,因此,一些国家如英、德和比利时已有立法限制胚胎移植的数目。在我国,IVF技术明显冲击着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国家对此控制严格。,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使得精子、卵子、肚子、票子、管子之间形成了“五角关系”,每一角都是一个特殊的利益主体。在自然怀孕状态下,不需要管子,精子卵子肚子票子是统一的,一次怀孕行为,实现了四角利益,因为四角利益是统一的。但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里,如果允许代孕,则五角之间都可以是分离的,互不统一。比如,
23、精子是捐精者的,卵子是捐卵者的,肚子是代孕者的,管子是医院的,合法夫妻唯一要做的就是给付票子,然后可以得到孩子。,(三)代孕母亲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l. 谁是孩子的父母的问题。世界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生者为母。不论精子、卵子由谁提供,生育婴儿的妇女与其丈夫被推走为婴儿的父母。如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婴儿的法律父母。(2)根据遗传学来确定亲子关系,如英国规定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为婴儿的父母。(3)按契约约定来确定亲子关系,即代孕母亲所生的婴儿为委托方夫妇的子女。如美国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婴儿的父母是委托代生的夫妇。,2代孕是否合法的问题。,有
24、的代孕母亲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出租子宫,被他人看做生育机器,这是对妇女尊严的侵犯,也变相地使婴儿成为商品;加之有的母亲替女儿怀孕,祖母替孙女怀孕,导致婴儿在家庭中的地位混乱,不利于婴儿的成长。因此,不少国家立法禁止代孕母亲。如德国胚胎保护法规定,受精卵只能由亲生母亲的子宫来孕育,如果植入其他妇女(代孕母亲)的子宫,医生和代理机构将受处罚。,3. 衍生的相关社会问题。,例如人工生殖技术的高昂费用只有少数富人才能够不断尝试,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有钱人的特权。例如本章案例中该富商夫妇仅IVF就花费上百万元,在医院花费数十万元,聘用的11个保姆每月花费超过10万,这是一般民众所不能支撑的。若任由富人滥用该种
25、权利,则有违背宪法生育权人人平等的原则之嫌。,取精生子是否“强奸”亡夫,据成都媒体报道,11月1日中午12点,23岁的刘强(化名)驾车冲出高速公路身受重伤,11月3日,住在重症监护室的刘强被宣告为脑死亡。同一天,与刘强相恋十年的新婚妻子王芳提出保存刘强精子,为刘强生子。11月6日中午1点,刘家放弃对刘强生命的维持,拔掉了刘强的人工呼吸管,向成都市锦江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成都锦江保健院”)提出提取精子的要求。但刘强父亲不同意保精手术中切除死者生殖器的做法,与王芳、刘母产生争执,延误了两个小时。直到下午5点,刘父同意取精。取精手术持续10分钟,有待回到成都检验精子活力。,三、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的
26、规范管理与立法概况,2003年10月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技术实行的严格准入制度,明确了全国和地方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和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对实施人工生殖技术的条件和程序、对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原则、对我国人类精子库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细化。,三、安乐死,韩群凤1998年6月5日生下一对孪生儿子,后经医院确诊均为脑瘫,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韩群凤夫妇得知后没有放弃对两个儿子的治疗,13
27、年如一日不离不弃。直至2010年11月20日晚,因见两个儿子的病情仍没有好转,韩群凤决定不再拖累自己的丈夫及家人。韩群凤趁丈夫外出之机,在东莞市寮步镇西溪村的家中,让两个脑瘫儿服下安眠药熟睡后,先后将一对脑瘫儿子按在浴缸里溺死,然后自己服下农药自杀。次日8时许,丈夫来到房间发现两个儿子及韩群凤均不省人事便打120求救。经医生检查,证实两脑瘫儿已死亡,而韩群凤经抢救康复,被警方抓获归案。庭审前,近千人联名签字,请求法官轻判这个母亲。最后法院宣判,韩群凤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字组成(eu= good,well美好;th
28、anatas= death死亡),原意为安宁而轻松地死亡或无痛苦地死亡。古希腊所理解的安乐死是一种哲学的而非医学的概念。安乐死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其定义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论。,主动的安乐死又称积极的安乐死,是指由医务人员或由其他人采取积极的措施加速患者死亡。被动的安乐死又称消极的安乐死,指终止维持患者生命的措施,包括拒绝心肺复苏术、拒绝生命支援系统(如心肺机、呼吸机)、生命维持系统(如鼻胃管、点滴)等,实践中,被动安乐死是允许垂死的患者自然死亡,因此在法律上及道德上比较容易获得宽恕,安乐死合法与否的论争主要针对主动安乐死展开,二、国外安乐死的立法与实践,(一)荷兰。2001年初,荷兰议会上
29、院正式通过安乐死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的国家。该法案将荷兰长期以来的安乐死判例化、规范化、法制化。,实施安乐死的法律要求是:首先,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多次提出相关请求,医生必须与患者建立密切联系,以判断患者的请求是否出于自愿或深思熟虑;其次,根据目前的医学经验,患者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而且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无法忍受的,医生和患者必须就每一种可能的治疗手段进行讨论,只要存在某种治疗方案可供选择,就说明存在着治愈的可能性;第三,主治医生必须与另一名医生进行磋商以获取独立的意见,而另一名医生则应该就患者的病情等情况写出书面意见;第四,医生必须按照司法
30、部规定的“医学上合适的方式”对患者实施安乐死,并在实施后向当地政府报告。,(二)澳大利亚。,1995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晚期病人权利法,并于1996年7月1日在一片争议声中开始生效;但由于反对势力十分强大,效果不佳。1996年12月,联邦众议院以压倒多数通过终止这部安乐死的提案,1997年3月,澳大利亚联邦参议院经过辩论,推翻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三)美国。,1976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美国第一部成文的被动安乐死法。当前,美国大部分州都通过了死亡权利法案,要求医生尊重患者安乐死的愿望,但到目前为止,主动安乐死在美国大部分地区仍属非法行为
31、。只有俄勒冈州于1994年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内科医生在特定条件下协助患者自杀。,(四)日本。,1950年4月14日,东京地方法院的一个安乐死案件判决中指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上的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受到惩罚。1962年l2月22日,在名古屋高等法院对一例安乐死案件的判决中,指出了在日本合法的安乐死需要具有6个要件,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在法律上有条件地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尽管有法律的严格限制甚至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威慑,世界各地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秘密状态的安乐死实践。以英国为例,据其1961年实施的自杀法案,帮助和建议别人自杀的人最高可被判处l4年徒刑。但
32、据2001年2月26日新华网引述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的报道,英国已有27000人在医师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另据秘密抽样调查显示,在英国的36000名医生中,1/7的人曾在患者的要求下通过中断治疗或过量用药等方法帮助他们死亡。,三、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及思考,我国首例安乐死王明成终年49岁,汉中市人。1986年,他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并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先后被关押了1年零3个月。1992年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2000年11月,他被查出患有胃癌并做了手术,2002年11月,癌细胞扩散到他身体其他部位。2003年1月7日,他再次住院治疗,6月7日本报报道了
33、饱受病痛折磨的他要求给自己实施“安乐死”的消息,随后中央电视台、南方周末等20多家媒体纷纷关注,再次挑起关于“安乐死”的话题。7月4日,他出院回家,继续维持治疗。 记者临走时,他才强打精神说,不能实行“安乐死”,他心中很遗憾,自己受了不少罪。前段时间广东一家媒体报道说“安乐死违反宪法”,但他仍坚持相信“安乐死”应该实行,对病人和家庭都是解脱。8月3日凌晨3时30分,他在痛苦中离开人世。,重庆首例“助人安乐死“者判3年,长期瘫痪在床,又不想拖累家人,重庆市一位八旬老人只求一死了之;隔壁一位七旬老翁深表同情,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帮她购买了毒药,瘫痪老人服毒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不久前,帮助他人自杀的被告
34、人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重庆市开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宋某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安乐死女孩李燕,李燕,今年二十八岁,一九七八年出生。从一岁起就得了一种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直到六岁才确诊。四岁到六岁时双腿瘫痪,十一岁坐上了轮椅。十一岁到二十三岁双臂彻底瘫痪。二十六岁到二十八岁全身瘫软加重坐立比较困难。从十岁起就丧失了翻身的活动能力至到今天。全身的肌肉萎缩,一半以上的骨骼变形,丧失全部吃、喝、拉、撒、睡的自理能力。 她想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人有生的自由,也有死的自由
35、”新华网2007年,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主张,“死亡权”和生命权一样是人的自然权利,人有选择死亡和死亡方式的权利,当患者感到生不如死时,有尊严的死亡比痛苦的生存更为人道。制定安乐死法规,既可解除不知患者的痛苦,又可减少卫生资源的浪费,还可以使医务人员早日摆脱困境,对推进社会文明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根据我国国情,可以分层次过渡,先搞出区域性条例,然后逐步推广。,反对者认为,安乐死与医生的天职相悖,人为死亡超越了医学范畴,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将被改变,成为一种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社会工程学。而且,安乐死的合法化还可能成为相关人员逃避履行抢救、治疗、抚养等义务的当然借口,难以完全杜绝安乐死的滥用现象。立法刚开始时,执法可能较为严格,但一旦安乐死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之后,标准就有可能在实践中降低,走向滑坡,甚至草菅人命。,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安乐死显然是非法的。虽然我国存在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代表也先后数次提出建议制定安乐死法的议案,但综合社会环境、文化背景、伦理传统、法制环境等方面而言,我国当前对安乐死进行立法的条件并不成熟。当然,这并不排除将来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以及域外安乐死立法和实践的积累,我国也可能会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实现安乐死的合法化。,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