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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框架下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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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WTO 法律框架下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1)在加入 WTO 之后,WTO 所有多边协定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我国承诺遵守的义务,成为我国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本篇文章根据 WTO 条约解释规则1以及专家组和上述机构报告关于纺织品与服装协定2(以下简称“ATC” ) 、WTO保障措施协定3(以下简称“SGA” )相关条款以及其它相关协定条款的法律解释,提出报告书第 242段的法律解释所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根据议定书的规定, 报告书第 242 段属于中国加入WTO 法律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4因此,对报告书第242 段进行的法律解释,遵循 W

2、TO 条约解释的原则。WTO 法律体系中,约束相关条约法律解释的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5(以下简称“谅解 ”或“DSU”),维也纳条约法公约6,以及 GATT/WTO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案例的相关裁定。7第条WTO 法律体系中,约束相关条约法律解释的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 谅解第条规定:WTO 争端解决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见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 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8上述规定阐明了对 WTO 协定进行法律

3、解释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维护 WTO 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第二,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第三,解释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维护 WTO 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争端解决体制的目的,是为了给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这意味着一个协定义务,各成员对义务的适用应当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因此,当某具体协定条款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解释,在不违反条约解释其它原则的基础上,有利于维护 WTO 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解释适用。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谅解规定,WTO 体制的功能之一,是“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9而在对 WTO 条款规

4、定义务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实现保护成员权利和义务的目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解释必须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事实上,国际义务的适用必须满足正当程序要求是一个早已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惯例。因此可以认为,上述“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对报告书第 242 段进行的法律解释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要求在对 WTO 协定条款进行解释时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避免造成条款滥用的解释原则;(2)特别规定优先一般规定适用原则;(3)例外规定从严解释规则。解释避免条款滥用原则WTO 多边贸易体制采取“一揽子协定”原则。这就意味着很多的协定是各方妥协的产

5、物,因此,往往出现协定用语不够严密,有时甚至会过于松散,使得条约的滥用成为可能。因此,当某具体协定条款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解释的时候,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尽量避免采用可能导致条款规定遭到滥用的解释。当解释必然使条款遭到滥用时,则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不采用这样的解释,除非该条款不存在其它可能的解释。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WTO 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律体系。因此,条款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谅解关于解释条约义务不得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当条款之间相互冲突时,应当遵循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10。事实上,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也是国际法

6、的一个基本原则。例外规定从严解释原则解释条约义务不得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包含着另一个重要的条约解释原则例外规定从严解释原则。这是因为所谓例外规定,是在一个义务的适用范围之内,规定对该义务一个小范围的不适用,因此,只有对小范围不适用的情况进行从严解释,才能保证其适用不会超越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件中,上诉机构关于第条第一句话和第二句话之间关系的裁定支持上述结论。上诉机构裁定:第一句话针对的,是以对同类产品提供保护为目的的保护性措施,而第二句话针对的,是比第一句话产品范围更广、独立而不同的保护性措施。因此,我们同意专家组的观点:从严解释第一句话的含义,以保证不谴

7、责其严格条款所无意谴责的措施。由此,我们同意专家组关于从严解释第一句话中“同类产品”含义的观点。11至于从严的程度,上诉机构指出,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2 条DSU 第条明确规定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 WTO 协定的现有规定。WTO 上诉机构在美国-汽油标准案12中裁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2 条是得到认可的国际惯例法,构成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的一个部分。因此,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2 条的规定,成为解释 WTO 协定条款的法律依据。1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

8、解释之”14,由此确定了 WTO 协定条款解释的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善意解释原则;第二,用语解释原则;第三,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条约的善意解释原则条约的善意解释原则要求在对一个具体条约义务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考虑解释后的协定保持整体的和谐性,不会出现于理不通的情况。在具体实践中,要依靠这个原则来对协定条款进行解释的情形并不时常发生。但是,当一个协定,其条约用语过于松散,出现诸多含糊不清之处,尤其是诸多关键法律术语缺乏明确定义时,善意解释原则是保证条约得到公平解释一个重要的原则。用语解释原则条约的用语解释原则要求对条款的解释以条约用语为基础。按照这个原则对条约条款进行的法律解释,应当是在条款用语通常含义的基础之上,考虑条款的上下文含义,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15而条约签订历史只有在用语解释仍然不能清楚解释条款规定含义的情况下作为参考适用。16WTO 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件中明确指出:(作者:3COME 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 service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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