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WTO 框架下宁夏农业发自问题研究(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而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的核心是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也就是说,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邓小平同志曾经尖锐指出:不把经济搞好,民族区域自治就是空的。因此,在我国加入 WTO 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内容就是在WTO 框架内,如何从民族地区自身实际出发,千方百计加快经济文化发展,促进社会全面繁荣进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宁夏农业在宁夏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加入 WTO 后受到的冲击又最大。加强对宁夏农业的保护支持力度,加快宁夏农业的市场化、国际
2、化进程,是我区经济发展的重大课题,也是我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马克思主义关于矛盾的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的理论告诉我们,加入 WTO 后我们不能墨守成规,被动地接受 WTO 规则。唯一正确的选择,不仅要主动地适应 WTO规则,而且要依据自己的优势和条件在 WTO 框架中趋利避害,积极寻求和拓展自己的发展空间。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在 WTO 框架下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权,充分地行使民族地区经济管理自主权,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是民族地区唯一正确的选择。对于国际贸易组织来说,WTO 规则是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意义的行为规范,作为 WTO 成员国,必须遵守;对于主权国家来说,国家
3、法律是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意义的行为规范,作为主权国家内的一级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必须遵守。宁夏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的保护与发展,一方面必须服从 WTO 规则、服从我国法律。另一方面,宁夏有其特殊性,宁夏农业更有其特殊性。宁夏农业不可能跳出 WTO规则与国家法律的范围去寻求发展,更不可能离开宁夏特有的自然、人文环境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去寻求发展。所以,在加入 WTO 的新形势下,宁夏农业发展唯一正确的道路,就是在国家许可的前提下,把 WTO 规则与宁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使 WTO 规则民族化、本土化。促进 WTO 规则本土化的过程,也就是促进宁夏农业全球化的过程。宁夏农业乃至整个宁夏经济全球化,正是
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权特别是经济管理自主权充分行使和发挥的重大课题。思考这个课题的逻辑侧重点有两个:一个是 WTO 规则特别是农业协议的核心规范及其对我区农业的影响;一个是我们宁夏在农业方面的优势和条件、劣势和不足是什么。在弄清楚这样两个方面的问题之后,考虑如何运用国家赋予我们民族地区的自治权利,面对国际规则和我们的实际我们到底能做什么和应该怎么做。一、在 WTO 农业协议框架下民族区域自治的优势(一)WTO 农业协议的基本内容农业协议的宗旨是逐步实质性削减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从而纠正世界农产品市场的限制和扭曲。有关农产品贸易的规则主要包括农产品市场准入、农业国内支持、出口补贴以及卫生与
5、植物卫生措施等方面的内容。1.关税、出口补贴及综合支持量削减。农业协议规定各成员对关税、国内支持与出口补贴所需做的减让承诺是:发达国家用 6 年(1995-XX 年)时间将全部农产品平均关税削减 36%,其中每项税目最低削减 15%;将国内综合支持量(以 1986-1988 年为基期)削减 20%;出口补贴额削减36%、补贴量削减 21%(以 1988-1990 年为基期) 。发展中国家用 10 年(1995-XX 年)时间将全部农产品平均关税削减24%,其中每项税目最低削减 10%;将国内综合支持量(以1986-1988 年为基期)削减 13%;出口补贴额削减 24%、补贴量削减 14%(以
6、 1988-1990 年为基期) 。所谓综合支持量,是用来衡量为支持农产品生产者而提供给某种农产品,或为支持广大农业生产者而提供给非特定产品的年支持水平的技术指标,一般用货币单位表示。对具体农产品(或所有农产品)的支持,只要其综合支持量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或农业生产总值)的 5%(发展中国家为 10%) ,就无须削减其国内支持,即所谓的微量允许。 农业协议列入削减承诺的出口补贴措施范围:因农产品出口而实施直接补贴;以低于国内价格销售或处置政府库存;资助生产者的出口补贴;市场营销补贴;交通运输补贴;根据农产品纳入出口产品范围而定的补贴。控制补贴的扩大。 农业协议规定,如果在基期没有对某种农产品
7、进行出口补贴,则禁止该国将来对该产品出口进行补贴;同时农产品加工品的出口补贴只需削减预算开支。2.成员方最低市场准入。协定规定,属于必须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当基准期(即 1986-1988 年)的进口不足国内消费量的 5%时,则该国应承诺建立最低进口准入机会。在协定实施期间的第一年,该国应给予的进口准入机会为基期国内消费量的 3%,在实施期限结束时,应扩大到 5%;最低市场准入的实施通过关税配额来进行,即最低准入承诺的进口数量应享受较低的或最低的关税,而超过该进口量的任何进口则应征收关税化后的关税。成员方现行市场准入。当一个成员某种农产品(须进行关税化的产品)在基准期的进口超过其国内消费量的
8、5%时,协定要求该成员维持基期已经存在的市场准入机会。3.特殊保障条款。协定对关税化的农产品建立了一个特殊保障机制,允许该国对进口的突然增加或价格下跌做出相应的反应,但这种特殊保障机制需通过谈判获得,并在有关成员的承诺表中注明。当农产品某年度的进口数量超过前 3 年进口量的平均水平(该水平根据该进口国的进口量占消费量的比例而确定) ,或者,当进口产品价格下降且低于 1986-1988 年进口参考价格平均水平的 10%时,该进口国可启用该机制。4.农业国内支持。为消除许多国家的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政策对农产品市场产生的不利影响,农业协议对不同的国内支持措施进行分类处理。农业协议把国内支持措
9、施分为两类,一类是不会引起贸易扭曲,免于削减承诺的措施,称“绿箱”政策;另一类是产生贸易扭曲,要求各国作削减和约束承诺,叫“黄箱”政策, “黄箱”中有一类措施不需削减,被称为“蓝箱”政策。“绿箱”政策措施是农业协议不要求约束和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与补贴措施。农业协议规定: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对农产品生产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对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均被认为是“绿箱”措施,属于该类措施的补贴被认为是“绿箱补贴” ,任何国家均可免除削减义务。 “绿箱”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一般农业服务,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粮食援助补贴;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收入保险计划;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农业资源储备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地区援助补贴。(作者:3COME 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 service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