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ivil 权利再探索兼评郑贤君教授的误读(1)摘要Civil 权利既不是所谓的民事权利、公民权利、民权,也不是郑君贤教授所说的“个人的自然权利” 、 “私人权利” 。Civil 权利实际上就是“贱民”不能享受的“贵民权利” 。它历来都是法律强行规定的权利,而不是自然的先天的权利。它含有私人权利,但它的主要内容是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 关键词贵民权利,庶民权利,CivilRights 运动,身份一、对 Civil 权利的不解释和错误解释Civil 权利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法律概念。但是,这个 Civil 权利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尚没有出现一种比较合理的解释。一些权威的工具
2、书,如不列颠百科全书 、 牛津法律大辞典 、 中国大百科全书等等,甚至对这一概念不做任何解释。只使用不解释,是西方法学界对 Civil 权利这一概念的普遍态度。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西方人不解释这一概念,还有一个可以偷懒的理由,这就是:使用这一概念时,对于来自古罗马的“Civil”一词可以不作翻译而直接使用,至多将“Civil”写成“Civile”或者“Zivil” 。这就像中国有些地区的人将“家具”写作“家俱”仅仅是换一种写法而不是翻译一样。Civil 权利这个概念流传到了中国,不可能仅仅换一种写法就让人接受,必须翻译成中文,才能让人认识它。因此,尽管也有一些中国人编写的工具书有意回避这个
3、概念,不将它作为词条进行解释,但是在中文法律文献中、中文法学论著中和中国人的讲台上,法学家们和翻译家们还是有意无意地对这一概念做了多种解释。这些解释有如下几种:第一种解释:Civil 权利是民事权利。这是所谓“民法”学家和“民法”教科书的普遍解释。第二种解释:Civil 权利是公民权利。如将Civil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翻译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将法国Civil 权利和人的权利宣言翻译为公民权利和人的权利宣言 。第三种解释:Civil 权利就是民权。如将美国的“CivilRightsActs”说成是“民权法”或者“民权法案” 。第四种解释:Civil 权利是“个人的自然权利” ,
4、简称“私人权利” 。这是郑贤君教授在她的最新研究成果中得出的结论。笔者反对第一种解释,理由在拙著法律层次论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中已经作了充分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笔者反对第二种解释,理由在拙作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已经作了充分的说明,这里也不再赘述。笔者反对第三种解释,因为这种解释比第一、第二两种解释更加含糊,它根本没有说清楚这个民是什么民,是多大范围内的民。这种解释还容易让人误解,以为“Civil权利”就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民权。笔者也反对第四种解释,理由有二:第一,自然权利在西方早已有了固定的公认的表述词组NaturalRights,从来没有人将 Civil
5、Rights 和NaturalRights 当作同义词使用过。第二,在历史上,自然权利学说的产生恰恰是针对由法律规定的各种不平等的CivilRights 的。CivilRights 从来就是一种由法律规定的不平等权利,而自然权利则强调权利是天赋的、人人平等的。二、郑君贤教授的误读首都师范大学学报XX 年第 4 期上发表了题为宪法上的 Civilrights 是公民权利吗解读宪法civilrights的长篇学术论文,对于我国学术界将Civilrights 翻译为公民权利提出了不同意见,这种探讨有利于权利理论的深化,有利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郑教授的结论难以让人接受,其方法
6、更有不可取之处。承蒙不弃,郑教授的文章多次引用拙作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但是,每次引用都是误读,而且是严重的误读。叙述如下:(一)是“所见略同”还是根本不同?郑教授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即“civilrights”不能翻译成“公民权利” ,而应当翻译成“私人权利”或者“个人的自然权利” ,在文章中写道:“无独有偶,笔者在初步确定了这一认识之后,开始查阅资料准备撰写文章,在网上查到一篇质疑将The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RightsandPoliticalRights 中的 civilright 译为公民权利的文章。该文作者认为,将 c
7、ivilright 翻译为公民权利是不确当的,应译为人身权利 。 ”并且说她的观点与刘大生的观点“所见略同” 。其实,拙作根本就没有说应当将“Civilrights”改译为“人身权利” ,而是说联合国人权公约标题中“civilrights”根本“无法理解和翻译” 。“无法理解和翻译”和“应当改译”是根本不同的,前者是指找不到适当的词汇,后者是指“有更确当的词汇” 。因此,郑教授说鄙人的观点与她的观点“所见略同”完全是误读。(二)是真的“不确切” ,还是误加于人?在说完了“所见略同”以后,郑教授笔锋一转,来了一个但书:但是,刘大生主张“将Civilrights、 译为人身权利仍然不确切。 ”在广
8、泛“论证”了 Civilrights 译为“公民权利”并不准确之后,郑教授再次批评说:“而译为人身权利 ,又因不包括人身权利之外的财产权与自由权,也使这一译法有不准确之虞。当然,洛克的人身权利概念中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对自己的思想及财产的支配权,但从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行文的内容看,其所说的人身权利当不属于洛克意义上的人身权,并且,从其文中的论证过程也无法看出这一点。因此, 人身权利收窄了个人自然权利的范围,而个人的自然权利又较冗长繁琐,还是私人权利的译法比较确切和恰当。 ”因为联合国另一个人权文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了人的财产权利,所以拙作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所建议的、用以取代“Civil 权利”的“人身权利”概念中的确不包含财产权利,这一点郑教授倒是没有误加于鄙人。但是,拙作不确当的命名评Civil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从头到尾都没有说“应当将Civilrights改译为人身权利 ”,所谓“不确切”从何谈起?可见,郑教授批评的“不确切”并不存在,完全是误加于人。(作者:3COME 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 service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