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WTO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发展变迁研究(1)摘要:特殊与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各协定给予发展中成员方的优惠待遇,目前已成为 WTO 处理发展中成员方经济发展问题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系统回顾了WTO 特殊与差别待遇产生发展的过程,较详细地介绍了特殊与差别待遇的主要内容及其理论基础,并深入分析了 WTO发展中成员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态度的转变,以期为我国今后利用 WTO 特殊与差别待遇提供理论支持。关键词:特殊与差别待遇;起源;主要内容;理论基础;态度的转变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其序言部分即开宗明义对 WTO宗旨作了明确阐述:“本协定各参加方认识到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
2、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成员,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成员,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 ”WTO 宗旨是对关贸总协定(GATT)宗旨的继承与发展。两者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提高实际收入和扩大有
3、效需求,促进生产和贸易等方面是一致的,但 WTO 将GATT 有关理念向前推进了一步。它明确认识到发展中成员在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提出了给予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根据它们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给予特殊与差别待遇。WTO 重视发展中成员的利益,谋求世界经济的整体发展,提出确保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能获得与它们国际贸易相适应的经济发展,并将其列为其宗旨,体现了发展中成员在 GATT/WTO 中几十年斗争的成果,标志着国际经济秩序正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不断发展。综合 WTO 各协定有关规定,WTO 特殊与差别待遇(SpecialandDiff
4、erentialTreatment,简称 SDT)的内涵可概括为:为实现建立 WTO 的宗旨,考虑到发展中成员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发展中成员方可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背离 WTO 各协定所规定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而享有较为优惠的特殊待遇。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实质是允许发展中成员背离 WTO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非对等的基础上承担义务。它体现了国际经济法上的公平互利原则和对实质平等的追求,是对传统平等互利原则的发展。GATT 在签订后的近 20 年时间里,恪守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对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基本一视同仁,但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并未产生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后果。最惠国待遇和对等原则调整经济实力相当者之间的贸易
5、是有效的,但适用于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成员之间,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特殊与差别待遇给发展中成员额外的特权和利益,虽在表面上不符合所有成员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但实现了对实质不平等的矫正,达到了新的公平和正义。从发达成员本身的利益来看,促进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之间关系的公平化,有利于这两类成员经济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从而有利于发达成员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特殊与差别待遇并不意味着对发达成员的歧视。WTO 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是 WTO各协定给予广大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方的优惠待遇,现已成为 WTO 处理发展中成员经济发展问题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一、特殊与差别待遇起源及发展
6、在 WTO 的前身 GATT 创始之初,发展中缔约方与发达缔约方均被看作是平等的,GATT 基本原则都是在平等的基础上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在 GATT 原始法律框架中并没有反映发展中缔约方利益的任何条款。1948 年 GATT 第 18 条被修改,修改后允许因经济发展和重建的目的,可以运用保护措施来促进特殊产业的发展或农业部门的发展。一直到 1955 年,该条款对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均适用,但要求运用偏离其义务的保护措施必须经过 GATT 相关工作组的检查和评估。因此,促进经济发展的思想被看成是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第一个理论基础,这样实现缔约方经济发展的思想就被融进了多边贸易体系之中。在 195
7、4 年1955 年之后的 GATT 评审会议中,发展中缔约方继续施压加压力,要求采取特殊的措施来保护国内工业。所以 GATT 第 18 条再次被修改,但修改重点转变到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资助上,并且从此只有发展中缔约方才能运用该条款减少其承担的义务。发展中国家被描述成“仅能维持较低生活水平且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经济体” ,但到目前为止,在 WTO 法律框架中成员是否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均以“自我选择”为标准,WTO 并没有为这种决定程序设立任何标准。第 18 条各条款的区别是:A 款主要是为促进特殊行业发展允许修改或是退出其关税减让;B 款主要是为了平衡国际收支可使用数量限制措施;C 款是为了
8、促进特定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不应与 GATT 其他条款相冲突。此外,GATT 法律框架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被另外两个条款加以扩展。即第 16 条附加条款和第 28 条附加条款,为发展中缔约方运用补贴或关税保护措施提供了灵活的空间。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另一个重大发展是 1964 年 GATT 的修订,增加了名为“贸易和发展”的第四部分。早在 1958 年,哈伯勒报告(1957 年 GATT 全体缔约方设立的一个专家组的研究报告)就认为当时国际经贸规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贸易的发展。1961 年 GATT 通过促进欠发达国家贸易宣言 ,倡导在市场准入方面给发展中缔约方优惠待遇。于是在1964 年就对
9、GATT 进行重新修订,新增加的第四部分就是专门为发展中缔约方设立的,其中第 37 条是核心部分,要求发达缔约方应尽可能实施以下措施:(1)优先降低或撤除与发展中缔约方出口利益有关的产品壁垒;对与发展中缔约方出口利益有关的产品,不加强或建立新的进口壁垒;财政措施保证不阻碍对发展中缔约方初级产品消费的显著增长。此外,第 36 条第 8 款也很重要,规定发达缔约方在贸易谈判中向发展中缔约方承诺削减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不能希望得到对等回报,从而确立了非对等原则,这在理论上为发展中缔约方实现经济发展目标而灵活履行GATT 原则提供了基础。由于对 GATT 的不满,1964 年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联
10、合国召开了第一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 ,并创立了 77 国集团作为发展中国家寻求利益保障的工具。1968 年在 UNCTAD 的倡导下产生了普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简称 GSP) 。1971 年6 月 GATT 全体缔约方根据第 25 条第 5 款通过了一项豁免,授权发达缔约方对发展中缔约方产品实行普惠制,允许在10 年期间内背离 GATT 第一条最惠国待遇的规定。该条款能使发展中缔约方在加入 GATT 时,而无须把约束关税谈判作为其减让的一部分。(作者:3COME 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 service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