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纠纷案例1-000 导言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诉讼时效经过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抗辩理由。本章案例主要讨论以下问题:第一,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提出吗?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第二,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2、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工程款未结算,承包人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第三,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履行期限不明确,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发包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且从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实质上是请求对无法返还的财产折价补偿的权利,而该权利其自合同无效时就享有,而不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拥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
3、折价补偿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应当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次日。第五,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怎样计算?质量保证金具有工程质量缺陷担保功能。因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故质量保证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加上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六,承包人向“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寻求救济,是否导致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府专设
4、的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纠纷的机构,向其寻求救济应当导致时效中断。1-001 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提出吗?【判决书】判决书参见 11-001 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民委员会与李金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核心问题】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能提出吗?【点评要旨】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郑民三终字第 546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XX)惠民二初字第 503 号【基本案情】XX 年 8 月 4 日,李金增(乙方)与郑州市惠济
5、区古荥镇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村村委会)及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第四村民组(以下简称马村四组)(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李金增为马村四组村内道路的修建进行施工。其中工程量、施工费用约定为:本工程包工包料,每米价格,施工费用以实际施工面积丈量计算为准;付款方式主要约定为,施工结束,由交通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工程总额支付 95,余款 5为保质金,半年内不出问题全部付清;应付款超期一天罚款 100 元。合同签订后,李金增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XX 年 9月底,由马村四组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另查明,因上述道路的修建系政府补贴支持的“村村通”工程,马村村委会、马村四组与李金增约定,由马村村委会负
6、责支付路面工程款,即每米出资 200 元,由马村四组负责支付路基款即每米出资 75 元。工程完工后,马村四组支付路基和附属工程款 139,000 元,马村村委会已支付李金增路面及附属工程款 14 万元,至今还剩余 124,740元未付。一审法院认为:一、李金增与马村村委会、马村四组签订施工协议,李金增包工包料为马村村委会、马村四组施工修路,现该道路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马村村委会、马村四组应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二、对于李金增要求马村四组支付该款的诉请,因已约定分别支付道路路基款和路面款,且马村四组已履行支付修建路基工程款的义务,故不予支持。三、关于李金增要求马村村委会自 XX 年
7、10 月 11 日至 XX 年 7 月 31 日按每日 100 元计算,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马村村委会违反诚信拖欠李金增工程款四年有余,故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马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李金增工程款 124,740 元,并自 XX 年 10月 1 日至 XX 年 7 月 31 日按每日 100 元支付违约金139,700 元;二、驳回李金增的其它诉讼请求。 宣判后,马村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李金增认为 XX 年 9 月底应得到工程款,直到 XX 年8 月 19 日才主张权利,
8、超过法定时效期间。即使有损失,也是李金增自己放任扩大的结果。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付款方式约定,施工结束由交通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工程总款付 9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交通部门验收,李金增未完全尽到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未验收,因此,未完工,不应支付全额工程款。马村村委会同意关于一审法院查明的关于村委会负责路面工程款,马村四组负责路基款的事实,即使马村四组对李金增施工量进行验收,也仅是其负责对路基方面的施工工程。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李金增请求支付工程款条件不成就,其也未主张过,也未按约定提供结算发票,因此,马村村委会不存在违约事实,且违约金过高,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调解。李
9、金增答辩称:其施工的工程,有马村村委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交通部门应向马村村委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而未向李金增出具。马村村委会也未出具该工程不合格的证明。因此,李金增的施工工程是合格的。在长达四年之久,马村村委会未结清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马村四组答辩称:该工程已验收合格,有村委会及马村四组出具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法院查明:1、李金增二审中提供马村村委会于 XX年 10 月 26 日出具验收证明一份,载明:“对李金增修朱庄村内油漆路长 1323 米、宽 5 米、厚 5 公分,地基 30 公分三七灰土,符合村村通要求,验收合格。 ”2、李金增共修路米,根据双方约定 200
10、元米,该项工程款合计264,740 元,马村村委主任毛保兴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认可。二审法院认为:一、马村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应负有向交通部门申请验收的义务,其于 XX 年 10 月 26 日向李金增出具该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应视为该工程已经验收并合格。该项工程经马村村委会确认工程款为 264,740 元,马村村委会仅支付李金增 140,000 元,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95%,故马村村委会应承担违约责任,超期一天罚款100 元。二、马村村委会在一审期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11、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专家点评】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简单,但涉及诉讼时效争议。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发布了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XX】11 号) ,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该条规定明确了诉讼时效抗辩应当在一审提出,对于二审才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理由是:诉讼程序机制的建构实质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
12、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如果任由义务人在任何审理阶段均可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将出现法院无法在一审审理阶段固定诉争焦点,无法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的功能,使审级制度的功能性设计流于形式,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另外,该条规定二审期间“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采用二审续审制,即第二审承接第一审继续进行审理。二审既是法律审,又是事实审,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进一步陈述案件的事实,法院可以对一审未尽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理。续审制更多地体现了对实体公正功能的追求,
13、也有助于实现诉讼效率。那如何确定新的证据呢?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法发【XX】42 号)第十条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 ,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发包人马村村委会在一审期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其
14、在一审期间并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马村村委会虽然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但其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承包人李金增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诉讼时效抗辩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法条链接】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XX】11 号)第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15、(法发【XX】42 号)第十条 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 ,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1-002 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核心问题】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点评要旨】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工
16、程款未结算,承包人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XX)桂民一终字第 204号民事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XX)河市民二初字第 2 号民事判决篇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及在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已提交)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及在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即“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一、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
17、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对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时间的一般性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有四种: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 20 年;法律对诉讼时效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因片面理解诉讼时效
18、内涵及时效中断的事由,丧失许多主张权利的机会,吃“时间差”哑巴亏的现象屡见不鲜。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是消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不是消灭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而是消灭当事人的胜诉权。即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受理后,在审判中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形下,驳回起诉。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法院的判决认可,也就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国家机器的执行保障。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19、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72 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72 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
20、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第 174 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二、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建设工程合同案件适用 2 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长,价款高,大多合同将工程款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约定分期支付。实际施工中,发包人有不按约分期支付到位的情况,承包人当时提出索赔主张往往得不到解决。而当结算产生纠纷后则会要求新帐旧帐一起算。因为工期本身很长,到结算时或结
21、算后发包人再主张以前分期付款逾期的违约责任,时间已经较长。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每期的逾期日,还是最后一期的逾期日,还是可以到结算日计,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如果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那么就很有可能从每期的逾期日起算时效,理由是:在每期的工程款到期时,如果发包人未支付当期工程款,承包人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的权利被侵害了,当然就应当从此时计算诉讼时效。另外,也有人主张从最后一期的逾期日或结算日起算时效,理由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设立的是一个整体债权债务关系,分期付款或分不同的款项分阶段支付只是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方式,诉讼时效期限应当
22、理解为是对一个整体债权关系保护的期限。因此,以合同约定最后一期支付的期限为起算时效,更符合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同样的,只有经过结算才能确定最终的工程款数额的情况下,从结算日起算时效也是这个道理。 但我认为,时效起算时间不论是每期的逾期日,还是最后一期的逾期日或结算日,施工单位只要做好一条就可以确保不超过 2 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在每期的工程款到期时,如发包人未支付当期的工程款,承包人就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发包人催讨,主张权利,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并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保存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即发包人的签收记录。法务部:黄艳兵 篇三:工程质量和工期纠纷中
23、诉讼时效的适用工程质量和工期纠纷中诉讼时效的适用 作者:周善良 陈强XX-5-5 浏览:354 次说法案例 XX 年 3 月 10 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司)与某纺织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经协商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纺织公司将综合楼工程的00 以上土建工程发包给某建司施工。主要内容为:1.施工范围是:主体、屋面、楼地面; 2.质量标准为达到优良,达不到优良罚 100 万元;3.约定工期为 XX 年 3 月 31 日开工至 XX 年 1 月 6 日竣工等内容。合同订立后合同范围内工程于 XX 年 3 月 5 日竣工,综合楼单位工程于 XX 年 3 月 10 日被市
24、质检站评定为合格工程,双方于 XX 年 9 月 12 日进行了审价结算,确认结算之日纺织公司尚欠某建司工程款 202 万余元。结算审定后,纺织公司部分履行了付款义务,余款 157 万余元经某建司屡次追索未果,于 XX 年 4 月 21 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纺织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纺织公司对于拖欠工程款并无异议,但认为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对某建司的履约要求予以拒绝,并提起反诉,原因是工程质量及工期均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某建司承担因质量达不到优良的违约罚款 100 万元及工期延误违约罚款万元。对此某建司抗辩称,纺织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等级评定时,就
25、应当明知工程质量等级及工期不符合约定,但是其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至 XX 年 5 月提出反诉的近四年时间内并没有向某建司提出过任何异议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其诉讼超过了时效,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工程量变更进行工程造价审定,对工期是否合理顺延,质量违约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等问题予以明确。在此之前,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并不因此而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不应从工程竣工验收或质量评定之时开始起算。本案纺织公司与某建司并未对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时,纺
26、织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予以拒绝,因此,纺织公司向某建司请求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与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相一致故反诉原告的反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遂判决纺织公司向某建司支付工程余款,同时某建司向纺织公司支付违约金。 律师评析 案件判决下达后,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筑工程案件的质量及工期延误违约的诉讼时效问题,有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为本案法院所持的观点,即工程未经审价结算,不开始计算工期及质量违约的诉讼时效,理由是:1.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设定的合同权利义务是综合性的,不能割裂其合理的联系,因此诉讼时效也不宜分别计算;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7、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履约过程中,工程审价结算往往要在竣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才能办理完毕,这样如果将建设方和施工方的诉讼时效分别计算,不利于权利的维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期及质量违约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理由是:1.对于时效的起算,民法通则 137 条明确规定了起算的方法,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一对应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综合计算诉讼时效不符合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特征。 应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质量及工期问题是最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几乎在每一个建筑工程合同纠
28、纷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质量和工期的问题,而对于质量违约及工期违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也是长期困扰司法界的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支持上述两种观点的判例都有。因此对于建筑工程案件中质量和工期违约的诉讼时效进行研究是必要的,将对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维权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导致众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目的,诉讼时效期间是由法律进行强制性规定并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期间,不能通过当事人
29、自行约定而加以终止、中断、延长。相应的,如果权利人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则合法债务即转化为自然债务,而义务人的法律义务也随之转化为道德义务,不再具有强制履行的前提和条件。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笔者认为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出现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时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按照第二种观点,即:工期及质量违约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如果违约事实分别出现的,时效分别计算。原因在于:首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若干具体对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较为复杂的一种合同类别: 1.标的物特殊;2.合同履约时间长; 3.涉及法律关系及法律主体众多,履约过
30、程较为复杂;4.合同条款多,内容复杂。这四个法律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风险大、不确定因素多、不可能及时清结。基于上述法律特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设计是较为复杂的,目前适用的 99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99-0201)合同,就有 47 条 177 款之多。上述条款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又各自独立,履约过程中违约的发生也就可能产生在合同履行的任何阶段及具体的合同条款上。简述之,通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建立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类别,而这一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由若干具体对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 基于此,依据民法通则 137
31、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 算。其立法本义非常清楚,一旦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即开始计算。前述判决的第一个错误就在于混淆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错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做具体的民事权利,才得出“纺织公司向某建司请求质量及工期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与某建司向纺织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余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相一致”的错误结论。本案中,纺织公司是清楚的知道某建司的履约不符合约定的,但是,其并没有依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主张,显然属于放弃权利,诉讼超过了时效期间。其次,请求权与责任承担方式不能混淆。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 , “请
32、求权”产生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同样的道理在某建司诉纺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 “请求权”分别产生于 XX年 3 月 5 日和 XX 年 3 月 10 日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时,原因在于在上述时间纺织公司已经明确知道某建司的履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而只要在法律上纺织公司构成“知道或应当知道” ,诉讼时效即分别开始计算,并不考虑纺织公司作为权利人要求义务人某建司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支付违约金还是修理、重做或其它,而前述判决的第二个根本错误也就在于混淆了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界限。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仅对于质量违约和工期延误违约的诉讼时效起
33、算应当分别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对于其它具体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也应当适用上述原则。篇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几个重点问题分析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法律培训 培训课题:一、建筑工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二、证据三、诉讼时效与除诉期间四、执行与协助执行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法规处 二 00 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建筑工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和其它的经济案件一样,建筑工程案件的主管,主要有两个部门: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诉讼和仲裁是相互排斥的,在订立建筑工程合同的时候,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有两种:诉讼和仲裁,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一、建筑工程案件的诉讼管辖:建筑工程案件的管辖,是指
34、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一类特殊的合同,既存在一般地域管辖的情况,也存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和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由管辖权。 ”一般地域管辖确立了一个管辖的一般原则,
35、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特殊的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建筑工程合同中,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因该建筑物而产生的诉讼。2、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共分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所管辖的案件,一般是以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社会影响度、诉讼标的特点和案件性质等标准来确定。所谓案件性质,是指案件的属性,即一般的民事案件还是特殊的民事案件,例如专利案件、海事案件、海商案件就不同于一般
36、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的案件,此类案件一般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社会影响度就是案件影响的大小,指案件自身的繁简程度和案件处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的范围。目前在济南市,诉讼标的在 300 万元以上的案件,一般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以后,以书面的形式约定管辖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5 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
37、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B、只能对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其它经济、民事案件不得适用协议管辖。C、选择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口头协议无效;D、当事人必须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E、选择协议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略) 。5、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略) 。二、建筑工程案件的仲裁:仲裁是近几年新兴的案件处理方式。与诉讼案件相比,仲裁案件没有管辖上的各级分别,仲裁一律是协议仲裁,即在合同的条款中约定仲裁,或者在争议出现后双方约定仲裁。仲裁必须由明确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必须是书面
38、的,口头的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没有级别和地域的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了仲裁机关,就由该仲裁机关处理。目前在我国各个地级市都设立了仲裁机关。仲裁机关的仲裁员,都是在某专业领域内的专家或者学者,因此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委托仲裁比诉讼处理的专业。很多专业的术语、行规不用过多的解释,仲裁员就能明白,因此在案件处理上可能更中肯一些。仲裁员由三人组成,当事人双方各自选择一名,当事人共同委托一名或者由仲裁机关指定一名,作为首席仲裁员。仲裁决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当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时候,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来决定裁决书的内容,其它不同意见也要在仲裁机关的案卷中注明并备案。与诉讼相比,仲裁
39、也有一定的短处。由于仲裁机关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所以没有象法院那样享有国家强制力。所以申请人有很多权利在实施上很不便利,如申请保全的权利、调查取证的权利、要求第三人协助的权利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等。具体的案件是诉讼还是仲裁,要根据合同双方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争议处理方式,来最好的实现合同的目的,具体问题,要在实践中领会和把握。三、合适的选择争议决绝方式的意义:目前,我公司已经在山东省的各个地市都有市场。刘总也在 XX 年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中的指示,我公司的建筑市场,将立足齐鲁,面向全国。市场的扩大,必然带来更多的经济纠纷。为更好的处理经济纠纷,尽最大可能的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的合同中,一定
40、要合理的选择争议决解决方式,更多的适用约定在济南市有关法院管辖和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以节省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在异地诉讼,执行起来困难也很大,虽然国家法律规定在执法上不得有地方保护主义,但是实行起来困难很大。有些地方为保护当地的企业,对应该执行的案件再三推脱,不予执行。这些都篇五:高院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指导意见汇总全国各地高院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指导意见(汇总)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XX 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XX】201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XX 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
41、要(鲁高法XX243 号)山东省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 年 10 月 30 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52 次会议讨论通过)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XX 年 11 月 1 日 粤高法发【XX】37 号)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XX 年 11 月 22 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第 564 次会议通过)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XX 年 12 月 17 日审判委员会第 44 次会议讨论通过)6、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
42、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位会员 XX 年 5 月 4 日第 16次会议通过)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节选】(XX 年 5 月 18 日 京高法发【XX】168 号)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的说明【节选】8、二四年江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XX 年 12 月 16 日第四十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9、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建设工程
43、施工合同纠纷,统一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如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对涉案工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应中止审理,待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有效决定后恢复审理。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加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开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补办手续,建设
44、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合作方共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非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发包人以自已的名义实际履行
45、合同的,建设工程的所有人与发包人共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工程代建合同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仅由受托人、委托人或发包人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除外。、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无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发包人以承包人违法劳务分包为由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经过招投标而签订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主张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或承包人
46、对总价包干合同中工程量有重大误解的,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 、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二) 、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三) 、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或施工图纸;(四) 、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中间验收;(五) 、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
47、益。、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工期顺延。、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已组织验收并在填写的建筑工程验收报告书或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应认定工程验收合格,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作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处理,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的,经过一定合理时间()天)后应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