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40例离婚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分析(1).docx

上传人:微传9988 文档编号:2154827 上传时间:2018-09-0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40例离婚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分析(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40例离婚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分析(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40例离婚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分析(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40例离婚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分析(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40例离婚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分析(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40 例离婚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分析(1)【关键词】离婚案;司法鉴定;精神医学;行力能力【摘要】目的探讨离婚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状况。方法对我院鉴定的 40 例离婚案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的一般资料、司法鉴定相关的医学资料与法学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鉴定诊断以精神分裂症为主;36 例作为被告参与诉讼;4 例作为原告者均为精神病患者,且超过半数被评定为无行为能力。结论作为被告的精神病患者常处于弱势地位,鉴定时应充分考虑他们的状况,注意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键词】离婚案;司法鉴定;精神医学;行力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以刑事案件为主,民事案件相对较少,因此民事案件鉴定中涉及精神病患者离婚案的民

2、事行为能力鉴定在报道中也较少见1 。我院自 1988XX年共受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894 例,其中涉及离婚案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仅 40 例(%) ,本文对其资料进行了回顾性分析,现将结果报告如下。1 资料与方法对象 40 例离婚案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均为 1988XX年我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方法收集整理入组者的一般资料与司法鉴定相关的医学资料(包括起病时间、诊断、病期、既往治疗情况、鉴定时所处病状) ,以及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学资料(包括离婚起诉原因、被鉴定人对诉讼的态度、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意见)等。诊断标准分别采用相应年代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 2 版、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

3、2 版,修订本、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 3 版。2 结果一般情况 40 例离婚案司法鉴定中男 12 例,女 28 例;年龄 2250a,平均;文化程度:文盲 2 例,小学 15 例,初中 13 例,高中 8 例,大学 2 例;职业:无业 21 例,农民 5 例,工人或打工 11 例,干部 2 例,教师 1 例;法律地位:以原告身份鉴定 4 例,以被告身份鉴定 36 例;婚期123a,平均。与鉴定相关的医学资料鉴定诊断:精神分裂症 25 例,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3 例,情感性精神障碍 3 例,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2 例,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各 1 例,无精神病

4、3 例。37 例患病者的起病时间:婚前患病 11 例,婚后患病 26 例,病期 13a,平均。鉴定时的精神状况:处于患病期 23 例,缓解期 10例,残留期 1 例,间歇期 3 例,完全正常 3 例。既往治疗情况:仅门诊治疗 18 例,曾住院治疗 17 例,从未治疗 5例。与鉴定相关的法学资料离婚诉讼理由: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19 例,配偶患精神病 10 例,智力低下、无法胜任相应角色 3 例,遭受配偶伤害 6 例,婚前隐瞒精神病史2 例。被鉴定人对离婚诉讼的态度:同意及不同意离婚各 14例,不能明确表态 12 例。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行为能力23 例,有行为能力 11 例,行为能力削弱 6

5、 例。4 例原告被鉴定人均为精神病患者,其中 3 例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 例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诉讼时 3 例处于患病期,1 例处于缓解期;诉讼理由:因精神病症状(嫉妒妄想)1 例,因配偶也是精神病无法承担相应家庭责任 1 例,因得不到配偶关心,双方感情不合 2 例;行为能力评定意见:有行为能力 2 例,无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削弱各 1 例。3 讨论精神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通常的法律程序有时无法在精神病患者中实施,我国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离婚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当离婚诉讼任一方疑有精神病时,法院通常会委托对其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以明确其行为能力,属于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

6、代理其诉讼。有报道认为,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关精神疾病而起诉离婚的案例有所增多。但本组资料中并无明显增多趋势,提示虽然法律意识增强可能使委托鉴定的机会增加,但随着人们对精神疾病认识的逐渐提高、社会关怀的增加、偏见的减少、疗效的改善等,使当事人因为配偶患病而力图卸包袱的思想减少,因此离婚率未见明显增多。在离婚案的司法鉴定中,作为患病的弱者通常都是处于被告地位,而由患病一方作为原告者较少。本组 4 例原告全部是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的男方,虽然鉴定诊断均患有精神疾病,但其中 1 例轻度精神发育迟滞,1 例精神分裂症缓解期仍具有行为能力。在 36 例被告案中,原告配偶均为正常人,他们当中很多人实

7、际上都清楚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有的在诉讼前也一直参与对配偶的医疗和监护,其中不乏受被告的暴力影响,但他们起诉离婚时却大多数以感情不合为由,通常回避对方患病这一事实,甚至否认对方患病。有的虽以被对方伤害为由起诉,但却同样不承认是因病所致,其目的就是为了达到按正常人离婚的判处原则,从而减轻离婚的难度和过多的经济负担。由于出自上述目的,使鉴定时的调查材料有时出现原告与被告双方相互矛盾,因此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应注意去伪存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前隐瞒精神病史是因精神疾病预后

8、和病程的特殊性,以及社会的偏见与歧视有关,在处理上不应片面以“婚前隐瞒“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2 。本研究显示,被告中有 8 例婚前患病,但只有 2 例原告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诉讼,与盘圣明等1报道的离婚理由多为“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不一致。这是由于另 6 例在婚前并无隐瞒病史,可见婚前已患精神病者,除了应及时正规接受治疗,待病情缓解后在结婚外,在婚前如实告知配偶有利于婚后得到配偶的关心、照顾和理解,有利于维持较好的婚姻关系。本组有 6 例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但作为诉讼能力的评定直接涉及能否出庭参与诉讼,限制行为能力的评定给法庭的处理带来不便,故我们在 XX 年以后的离婚案鉴定中不再作限制行为能力的评定,对基本上具有行为能力的被鉴定人判定为有行为能力。但考虑到精神疾病具有反复发作的倾向,且离婚判决无疑对精神病患者是一个强烈的刺激,可能会引起病情波动或加重病情,我们对未完全治愈的被鉴定人,在判定有行为能力时,还附带说明这一特点,并建议法庭应让其监护人协助出庭参与诉讼。这样做的目的除了方便法庭裁定外,还考虑到尊重精神病患者,尤其是作为被告的精神病患者的人权,但又通过监护人协助使他们不至于在诉讼中利益受损。(作者:3COME 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 service立即删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治疗 > 医学现状与发展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