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 业 法 人 企 业 非 法 人 非 企 业 法 人企 业 法 人是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等 , 经 各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法人 。 指 具 有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的 资 金 数 额 、 企 业 名 称 、 组 织 章 程 、 组 织 机 构 、住 所 等 法 定 条 件 ,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经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取 得 法 人 资格 的 社 会 经 济 组 织 。 具
2、备 法 人 条 件 的 下 列 企 业 , 应 当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办 理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 ( 一 )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 ( 二 )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 ( 三 ) 联 营 企 业 ; ( 四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 中 外 合 作 经营 企 业 和 外 资 企 业 ; ( 五 ) 私 营 企 业 ; ( 六 ) 依 法 需 要 办 理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的 其 他 企 业 。 ” 企 业 非 法 人法 人 是 相 对 于 或 区 别 于 自 然 人 而 言 的 ,
3、如 企 业 是 应 有 法 人 的 资 格 和 地 位 、应 受 到 法 律 承 认 和 法 律 保 护 并 依 法 行 使 决 定 权 等 权 利 义 务 的 独 立 单 位 , 而 不是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附 属 物 。 非 法 人 组 织 是 指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但 可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进 行 社 会 活 动 的 社会 组 织 。 非 法 人 组 织 的 特 征 是 : ( 1) 非 法 人 组 织 是 组 织 体 ; ( 2) 非 法 人 组 织是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组 织 体 ; ( 3) 非
4、 法 人 组 织 是不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组 织 。 那 么 , 显 然 企 业 非 法 人 就 是 指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的 下 属 企 业 ; 企 业 法 人 是具 有 独 立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 非 企 业 法 人非 企 业 法 人 是 主 要 从 事 非 经 营 活 动 , 并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法 人 , 包 括 机关 法 人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和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基 金 会 等 非 盈 利 机 构 。 法 人 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5、能 力 , 依 法 独 立 享 有 权 利 和 承 担 民事 义 务 的 组 织 。 非 企 业 法 人 的 设 立 条 件 非 企 业 法 人 的 设 立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 1、 国 家 机 关 法 人 从 组 建 完 成 之 日 起 ,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 2、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设 立 程 序 有 两 种 情 况 : 一 种 是 具 备 法 人 条 件 的 事 业 单位 , 依 法 不 需 要 办 理 法 人 登 记 的 ,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另 一 种 是 具备 法 人 条 件 , 但 只 有 在 经 核 准 登 记 后 ,
6、 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3、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设 立 的 程 序 。 原 则 上 社 会 团 体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均 需 登 记 ,登 记 的 主 管 机 关 是 国 家 民 政 部 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 但 在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无 须 登 记 , 自 社 会 团 体 组 建 完 成 后 即 具 有 法 人 资格 。注 释法 人 是 相 对 于 或 区 别 于 自 然 人 而 言 的 , 如 企 业 是 应 有 法 人 的 资 格 和 地 位 、应 受 到 法 律 承 认 和 法 律 保
7、护 并 依 法 行 使 决 定 权 等 权 利 义 务 的 独 立 单 位 , 而 不是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附 属 物 。 非 法 人 组 织 是 指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但 可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进 行 社 会 活 动 的 社会 组 织 。 非 法 人 组 织 的 特 征 是 : ( 1) 非 法 人 组 织 是 组 织 体 ; ( 2) 非 法 人 组 织是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组 织 体 ; ( 3) 非 法 人 组 织 是不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组 织 。 那 么 , 显 然 企 业 非 法 人 就 是 指 不 具 备 法 人 资 格 的 下 属 企 业 ; 企 业 法 人 是 具 有独 立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