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函 機關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受 文 者:國立臺東女子高級中學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05日發文字號:部授教中(人)字第1010519882A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2件) 本部101年3月29日函、本部101年5月21日函( 0519882AA0C_ATTCH1.tif、0519882AA0C_ATTCH2.pdf,共二個電子檔案 ) 1011295264_1_0519882AA0C_ATTCH1.tif1011295264_2_0519882AA0C_ATTCH2.pdf主旨: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停止適用案
2、,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本部101年7月27日部授教中(人)字第1010513101號函諒達。二、查本部101年3月23日臺人(三)字第1010023104B號函說明三:本部99年6月30日台人(三)字第0990100620B號函略以,學校辦理校慶、畢業典禮、休業式等活動及例假日辦理全校師生全天活動之翌日補假等未實際授課情形,不得發給超時鐘點費。審酌上開函規定與上開94年6月24日會議意旨不符,爰自文到日起停止適用。次查本部101年5月21日臺人(三)字第1010079454號函說明五: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應依94年6月24日會議結論,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
3、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與當週實際授課情形無涉;至教師公(差)假期間所遺課務,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三、依本部101年3月23日及101年5月21日上開2函規定,有關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自101年3月23日起即應依該2函規定辦理,無涉上開原則停止適用之生效日。四、檢附本部101年3月23日臺人(三)字第1010023104B號函及101年5月21日臺人(三)字第1010079454號函影本各1份。正本: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宜蘭大學附設高級農工職業進修學校、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高商進修學校、國立臺中科技大學附設高商進修職業學校、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高級工業職業進修
4、學校、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副本: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本部人事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第四科、人事科)102.5.16與教學組討論結論:例如:Q:高二國內教育旅行(畢旅)高二導師公假帶隊參加,其高一及高三未在校授課所遺超時授課鐘點費是否扣除?A:因係公假帶隊參加畢旅,所以依據上開函釋說明三:至教師公(差)假期間所遺課務,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依據教中辦訂定之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項: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其請假期間(含公差、公假)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費。,故高一及高三未授課
5、之超點費部份應停發。除非另一情況:在校內參與某年級的活動,導致無法上某班的課,因係在校內無請假問題,故此情形則不扣,但實務上教學組會以調課方式處理備註:教育部99年6月30日台人(三)字第0990100620A號函釋:一、 依據教育部99年6月30日台人(三)字第0990100620A號函辦理。二、 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 鐘點費之支給,自民國94年8月l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先予敘明。 三、 前開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
6、,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 給超時鐘點費之規定,其節數除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週之超時授課節數外,因學校舉辦之校外教學參觀活動為教學課程一環,爰增列學校行事曆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如適逢校外教學參觀活動且有實際參與活動之教師,仍得列為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超時鐘點費。 高二導師公假帶隊參加畢旅(教外教學參觀),因只有高二實施校外教學參觀,高一及高三並没有,故高二依上開函釋仍可照支超時鐘點費,高一及高三則依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項: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其請假期間(含公差、公假)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
7、格人員代課,並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費。,故高一及高三未授課之超點費部份應停發。備註: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部授教中(人)字第0950517587號函一、本要點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部屬國立大學附屬高中職校暨國民小學教師。三、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教師因公差、公假期間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二)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後另定時間調補課或委託校內合格教師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合格教師代課,其應
8、支給代課人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得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三)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或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四)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其請假期間(含公差、公假)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費。教育部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傳真:(04)23326915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免費(04)23326915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
9、ng承 辦 人:范碧之聯絡電話:(04)37061160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免費(04)37061160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受 文 者:國立臺東女子高級中學發文日期:101年07月27日發文字號:部授教中(人)字第1010513101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1件) 本部101年5月21日函( 0513101A00_ATTCH1.tif,共一個電子檔案 ) 1011293607_1_0513101A00_ATTCH1.tif 主旨: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原則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10、查照。說明:一、查本部101年5月21日臺人(三)字第1010079454號函說明五: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應依94年6月24日會議結論,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與當週實際授課情形無涉;至教師公(差)假期間所遺課務,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爰旨揭原則配合本部上開函之規定予以停止適用。二、檢附本部101年5月21日臺人(三)字第1010079454號函影本1份。正本: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宜蘭大學附設高級農工職業進修學校、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高商進修學校、國立臺中科技大學附設高商進修職業學校、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高級工業職業進修學校、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副本: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本部人事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第四科、人事科、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