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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航运国际货代1.ppt.Convertor.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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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货运代理交通运输学院师国平第一章 国际货代概论一、国际货代的含义货代接受货主(收、发货人)和承运人的委托,以自己或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运输业务并收取报酬的企业。其法律地位属于中介人,有时代表发货人,有时代表收货人,有时代表承运人。它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是运输的辅助行业。二、经营的范围1.揽货、租船、订舱、包装、仓储。2.货物的装卸、中转、集装箱的装拆箱、分拨、集运,国际多式联运。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4.制单、结算运杂费、运输咨询等。三、树立大物流的市场观念随着集装箱的发展和普及,必须以货主的需要和欲望为出发点,切实做好以货物运输为中心,以海运为主体,包括揽货、代理、内陆运输、

2、保险、金融、信息、劳务提供等在内的整体运输系统工作。1.货主的需求层次:基本需求港到港(Port to Port );标准需求门到门(Door to Door);满意需求提供增值服务;理想需求提供货架到货架的物流服务。2.影响货主需求的主要因素:运价;运输的质量;社会文化。3.运输质量的内容:服务态度:服务技术;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服务时间;货损、货差等。4.企业的竞争对手:首先要识别企业的竞争者;明确主要竞争对手;确定竞争者追求的目标;判断竞争者的优势和劣势;建立竞争情报系统。四、国际货代的责任1.国际货代的风险:作为代理人的责任;代理人对海关的责任;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3、2. 国际货代的责任:纯粹代理人的责任:货代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担。当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毁时,代理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其本人有过失。过失:当事人应当注意、能够注意却未注意,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当事人身份的责任:货代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在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和运输工具,或者在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就会被认定为运输、仓储当事人,就要独立承担当事人的责任。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当货代负责国际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就成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混合”身份的责任:当货代以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提

4、供部分服务时,在该服务范围内为当事人,其他部分为代理人。合同责任:货代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所产生的责任。例如:订立承担货物延迟的赔偿责任条款等。3. 国际货代的除外责任:货主的疏忽和过失所致;货主搬运、装卸、仓储等所致;货物的自然特性和潜在的缺陷所致;包装不当所致;标志不清所致;货主申报的内容不清或者不完整所致;不可抗力所致。第二章 国际货代的基础知识国际贸易的概念一、指各国间商品和劳务(服务)的交换活动。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劳务、技术、咨询等)的交换。也叫对外贸易和海外贸(英,日,台湾) 。二、国贸与国内贸易比较:相同点:都是商品和服务的交换,目的都为取得经济效益。过程大同小异。异

5、同点:困难多。语言、法律、风俗不同,交易洽谈困难。复杂。货币与度量衡差别大。海关制度,贸易法规不同,国际汇兑复杂,货物运输与保险不同。风险更大。信用风险,商业风险,汇兑风险,运输、价格、政治风险等。三、国际贸易额:是指世界出口总额:把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总额相加。出口统计是以 FOB 价格计算的。进口统计是以 CIF 价格计算(CIF 比 FOB 多运费和保费),故世界进口额大于出口额。四、总贸易:以国境为标准划分进口与出口,也称为总贸易体系(总进口和总出口 ) 。中、美、英、日、加拿大等 90 个国家采用。 五、专门贸易:以关境作为划分进口和出口标准的统计方法。 (如法国、意大利、德国)六、

6、关境:是海关管辖的范围,即征收关税的领域。关境与国境基本一致。但如是关税同盟则统一关境大于国境,如在国境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此关境小于国境。七、对外贸易额:以金额表示的一国对外贸易。八、国际贸易的分类1.出口贸易(Export Trade)2.进口贸易(Import Trade)3.转口贸易(Entreport trade )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不直接买卖商品,而是通过第三国进行的商品买卖。货物可以运往第三国口岸(不入境) ,也可以直接运到商品消费国。4.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 ):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之间进行的商品买卖活动,其实物运输过程必须要通过第三国的国境。第三

7、国对货物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对第三国来说,就构成了该国的过境贸易。5.复出口贸易(Re-export Trade):复出口贸易也称为再出口贸易。是指对外国商品买进后,未经加工又输出到国外的贸易活动。6.复进口贸易(Re-import Trade):复进口贸易也称为再进口贸易。是指本国商品出口后,在国外未经加工又重新输入本国国内的贸易活动。7.加工贸易:加工贸易是指利用本国的人力、物力或技术优势,从国外输入原材料、半成品、样品或图纸,在本国内加工制造或装配成成品后再向国外输出的,以生产加工性质为主的一种贸易方式。加工贸易又可分为: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来件装配。1.来料加工:属于劳务合同,不属货物买

8、卖,不受货物买卖法规的约束。不动用外汇 。只提供劳务,收加工费,不自负盈亏。2.进料加工:属于货物买卖,货物的所有权要发生转移。要动用外汇。要自负盈亏。8.补偿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双方,一方是以用对方提供的贷款购进机器、设备或其他技术,或者用对方提供的机器、设备或技术进行生产和加工活动,待一定时间后,该方用该项目下的产品或其他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后的收入去偿还对方的贷款或设备技术款项的一种贸易方式。此种方式对解决买方的资金暂时不足,对帮助卖方推销商品均有一定作用。国际贸易术语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1.表示交货条件:2.表示价格的构成,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具体表示为:不同的交货条件和不同

9、的价格构 成因素。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互 不相同,因此,各种 不同的贸易术语有其特 定的含义。二.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惯例有不同的解释。(一) 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说明了 CIF 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规定了采用 CIF 术语时,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方式。(二) 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19 年美国的 9 个商业团体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 ,1941 年又对它做了修订,并改称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它对 Ex 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FOB(运输工具

10、上交货)、 FAS(运输工具旁交货)、C船方负担装船费,并不是按班轮运输。此费用 最终转嫁于买方。FOB 吊钩下交货( Under tackle);卖方把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 处,装船费由买方负担。FOB 理仓费在内( Stowerd);卖方装船,并负担理仓费。FOB 平仓费在内( Trimmed);卖方装船,对散货进行填补。FOB Stowed And Trimmed;卖方理仓和平仓在内。(四)选择 FOB 时的注意事项:1.如是 FOB 理仓, FOB 平舱;卖方的责任、风险、费用已从越过船舷向舱底延伸,而且需代替船方向港口理货室申请理舱、平舱,承担费用。2.FOB 的本质特征

11、:卖方负担装船完毕以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买卖双方同意由卖方代为订舱投保,卖方可以买方的名义或他自己的名义挽取提单和签订额外劳务合同,但费用由买方负担。卖方缮制两张发票,一张注明 FOB 货值,包括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另一张注明额外劳务费(预付运费、保险费、佣金)3.物权的转移所有权在越过船舷时就转移。订立合同时,卖方可以在支付条件履行前,保留处置货物的权力。或卖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取得 B/L,在 B/L 转交买方前,所有权并不转移。4.货物的检验A.买方在装船时可不进行检验,并不丧失货物不 符合同而拒收的权力。B.检验的地点可以在目的地,也可为了转售,最后的买主检验货物,法院也认可。FOB

12、案例分析1.在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下,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由谁承担?英国某公司以“FOB 伦敦”交货条件卖给印度政府一批汽车。买方指定船只,并委托运输代理人全面安排货物运输。在装船时,船上的吊钩把一辆汽车吊往船上时折断,该车尚未吊过船舷就掉在码头上摔坏了。卖方修理时花费 980 英镑。于是卖方对船方进行起诉并索取修理费。船方一方面承认过失,另一方面又认为他们的责任是有限的。因为货物尚未越过船舷。判决:A. 卖方不可因没有过失而不承担损失,因为卖方从运输合同得到好处,而且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B.买方(船方代表他)也不可因货物未越过船舷而推卸责任,因为装船责任是指全部的装船作业,而不只限于货

13、物越过船舷以后这段运输,况且直接过失是由船方造成的。2. FOB 条件下,当出口商与供货方不在一国时,由谁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美国某公司以“FOB 里斯本”条件向英国某公司购买300 吨松子油。在签订合同时,卖方知道买方打算以东德一港口作为目的港。而作为卖方的英国公司是向葡萄牙供货人购买这批货物的,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许可证。但是当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达到里斯本港口时,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对德国的出口许可证。美方船只因此未能装船,但同时美方也拒绝另外指定目的港。于是美方向英国上议院提起上诉。判决:A.按照 FOB 合同规则,英国公司须承担未能装船的全部责任。 FOB 条件下,取得出口许可证是卖

14、方的责任。B.当卖方与供货方不在一国时,且买方与收货方也不属同一国时,卖方必须承担在该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义务,而不管卖方通过代理人还是通过供货商本身取得的。如遇此情况最好在合同中加以约定。3. FOB 条件下,如果买方延迟收货,卖方可否拒绝交货?我某公司以 FOB 条件向国外一公司出售一批油籽,合同规定买方于 3 月份派船来装运, “如果在此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 28 天,但仓储、利息、保险费等皆由买方承担” ,结果到3 月 28 日前,买方仍未派船接货,卖方于是提出警告说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船只直到 5 月 5 日才到,于是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索赔。判决:卖方有权

15、拒绝交货,并索赔。因为:买方违背了 FOB 条件惯例。买方的行为已构成重大损失,按照联合国国际销货合同公约,买方也构成了根本违约。4. FOB 条件下,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 300 吨,成交价格 FOB。装船时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在装运后,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航海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损坏,于是买方要求赔偿损失。判决:卖方不负责任。FOB 条件。卖方只在约定的装港装上买方租派的船只,自越过船舷时起,风险已转移给买方,卖方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投保。卖方已履行了责任。大米被海水浸泡,属于风险损失范围,此损失与

16、交货品质无关。买方只能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解决纠纷时,应区分发生的事件是属于违约索赔,还是风险保险索赔,然后再去确定索赔对象(保险公司还是贸易对方) 。CFR(COST AND FREIGR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A.卖方义务: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装船费及定期班轮在订约时收取的卸货费) 。B.买方义务:办理装港目的港的保险。1.在程租下,谁负责卸货费。CFR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指卸货费包括在运费中,买方不负担。CFR LANDED:着陆费在内。卖方负担把货物卸到岸上为止的卸货费用(发生的驳船费及码头费用) 。CFR EXSLIPS HOLD:舱底交货

17、。买方自负舱底卸货。 注意:在 CFR 条件下,保险很重要,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及时办理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2.海运保险“仓至仓”险:起运地目的地仓库。CFR 条件下“仓至仓”具有的特点:装运港为保险单中的起运港,最终目的地为保单中的目的地。CFR 下,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尽管买方取得了仓至仓条款的保单,但因货物越过船舷前尚无可保利益,故无权依保单要求赔偿货物越过船舷前的损失。如果卖方想保从出仓装上船一段的保险,需先行作出安排。3. CFR 下,卖方注意“风险复归问题” 。当货物装船后,风险转嫁给买方,如此时发生了货损货差,而买方

18、以货物与合同不符为由拒收,则风险就可能复归卖方,且卖方得不到任何保险的保障,处于既不能收回货款,又不能凭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失赔偿。4CFR 的运用必须在 CFR 后面加上指定目的港,如 Offer sunglass 1500 dozen us12.00 per dozen CFR Shanghai,November shipment.报价太阳镜1500 打,每打 12 美元,包括至上海的运费在内,11 月装运。CFR 伦敦:不是指在伦敦交货,而 CFR 是装运地合同,而不是目的地合同。伦敦是目的地(卖方运费应付至该地) ,但交货风险是在装运地(以船舷为界)就已完成了的。如卖方未履行装船通知义

19、务,货物在运送中的风险仍由卖方负担,并提供有关资料给买方办理保险。B/L 如果依据于 C/P,则需付上 C/P,并出示全套 B/L。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证,不应事后提出异议。当卖方提出单证时,买方即应付款,不应以尚未检验货物为由延迟付款。买方应先收受货物,然后商检。买方已凭单付款,且已收受货物,但并不能认为买方已受领货物。收受货物受领货物。货物的检验常在进口港进行,也可在约定的其他地方。根据华沙-牛津规则 ,规定为买方检查完货物后三天(指由外表可看出德瑕疵) ,至于隐藏和固有缺陷不受三天的限制。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海难、避难、救助等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案例在以 CFR 出口时,卖方对到货数

20、量短损是否负责任?某公司出口冰冻鱼 600MT,价格是 CFR 旧金山,货到后发现重量不足,于是提出索赔,卖方胜诉。因为:CFR 旧金山,交货地点不是旧金山,而在输出港口船上,装前由卖方负担,装后由买方负担,不管何方装船,买方应在场监督,交货时没发现短损,卖方就不用负责任。如确有短损时卖方造成的,买方应找出证据,也可向卖方索赔。CIFCost,Insurance,Freight(到岸价)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买方责任:出口港船上交货以前的一切费用。到目的港的海运费和海运保费,并负担越过出口港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责任:承担自货物越过出口港船舷以后的风险和额外费用(虽然海运保险由卖方支

21、付,保单由卖方提交买方,但不等于由卖方承担风险) 。例:CIF 上海:至上海运费,保险费在内价;上海港水面交货价。CIF 的特征:1.CIF 合同是装运地合同与 FOB、CFR 相同。卖方的义务:租船订舱。装船、取得运费到付的清洁B/L。 投保海运险,取得保单,并向买方提供。CIF 由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组成,取得保单和 B/L 后交寄买方,货物所有权转移到买方。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和毁坏,应由买方持运输合同和保单向有关方索赔。2. CIF 合同时凭单交付的买卖合同。卖方不能以提供货物代替提交单证,买方也不能以受领货物代理受领单证。买方的付款义务不以货物是否存在为前提。卖方取得 B/L

22、 后交于买方,则买方不管是否已经知道货物已不存在,都有依约支付货款的义务。3. CIF 专用于海上贸易,B/L 是物权凭证。空运 B/L,陆运 B/L 不可转让性,决定了不像 CIF 以单证交付为条件的买卖。4.卖方在装船以后,凭装船文件和签发汇票,向出口地银行申请押汇以取得货款。而押汇须将汇票和装船文件转寄进口地银行,在买方付款或承兑汇票后将装船文件交买方。5. CIF 是“象征性交货”和凭单付款。买方一旦受领货运单据就必须支付价款,即改正时货物已经灭失或受损,而只能在付款后凭单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如果没有特殊条款,卖方凭装船单据的提供就可以要求付款。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

23、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使用 FCA 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承运人的含义问题。按 FCA 术语成交,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办理清关手续,就完成了交货任务。即使运输代理人拒绝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卖方也要按买方的指示,把货物交给运输代理人。2.费用、风险的转移问题。FCA 不同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风险转移不是以船舷为界,而是以货物交承运人处置时为界。在 FCA 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也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3.FCA 交货: 铁路运输。如属整车货 or 整箱货(FCL)时,由卖方负责装车 or装箱,并交铁路部门接收

24、;若不够整车 or 整箱时,卖方将 CGO 交到铁路部门的收货地点 or 装上铁路部门所提供的车辆上,即完成交货。公路。若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只负责把 CGO 交到买方提供的车辆上,如在承运人所在地交货,则把 CGO 交至公路承运人 or其他代理处,即完成交货。内河运输。类似公路运输,卖方把 CGO 交到船上 or 交船运公司承运人 or 其代理人即可。海洋运输。若属整箱货(FCL) ,卖方将 CNTR 交海运承运人。如属拼箱货(LCL )or 非集装箱货,卖方将 CGO 运到起运地,交海运承运人 or 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货。航空。卖方将 CGO 交空运承运人 or 其代理人。在未指明运输方

25、式的情况下,卖方将 CGO 交买方指定的货运承运人 or 其代理人。式联运。由卖方根据具体情况,按 16 的规定将货物交付,即完成交货。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同时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使用 CPT 术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在 CPT 术语下,卖方负担到目的地的运费,但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到指定目的地,而只承担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的情况下,涉及两个以上的承运人,则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费用的划分是在进口国目的地,即卖方负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一切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2.CPT

26、 与 CFR 的异同点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CFR 只适于水上运输方式,只能以装运港为交货地点;CPT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对方可以对交货地点加以规定。其次,风险转移地点不同。在 CFR 条件下,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CPT 则以货交承运人为界。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买方应注意到,CIP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例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

27、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因此,买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并运往目的地,还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后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包括货物的出境入境手续及费用。FAS 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装运港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吊钩可及处,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DES 船上交货( 指定目的港):是指

28、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DEQ 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负责将合同项下的货物按惯常的路线和方式运到指定目的港,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并负责将货物从船上卸到码头上。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内指定的目的地,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用办理进口手续,也不用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到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即完成交货。卖方要负责将货物按规

29、定的时间运到进口国内指定的目的地交给买方控制,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 (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并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办理货物出入境手续所需的官方文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正式合同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约首、正文和约尾。1.约首2.正文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值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保险付款条件单据装船通知商品检验不可抗力索赔仲裁3.约尾约尾包括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正本分数、副本效力、买卖双方的签字、订约的时间与地点等项内容。二.国际货物买卖合

30、同有效成立的条件:1.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备法律行为能力。2.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表示意思一致。3.合同必须互为有偿。4.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即货物、货款必须合法。5.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三.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不具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而是遵从当事人“意愿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该惯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商品的品质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 综合。任何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都应达到某些特定的技术指标或要求。1.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以规格、等级和标准表示品质。例 ISO9000 系列标准,农产品的 FAQ(良好平均品质

31、),水产品的 GMQ(上好可销品质)以商标、产地和说明书表示品质。2.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A:看货成交。B: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凭卖方样品买卖:是指凭卖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并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 。在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卖方所提供的样品必须足以代表整批货物的平均品质,不应过高或过低。样品的品质过高会给交货带来困难,容易引起纠纷,而品质过低则会使卖方在价格上受到损失。为防止买方日后对买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故意挑剔,卖方在提供标准样品时,应自己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作为日后交货或处理纠纷时的品质依据。这些由卖方留存的样品称之为复样。要严格区分标准样品和参考样品。

32、标准样品是卖方交货、买方验货的品质依据,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参考样品则是卖方为同国外客户建立业务联系、以介绍商品为目的的样品,供买方参考,卖方不承担交货品质与其完全一致的责任。凭买方样品成交的商品。为避免日后在交货品质上发生争议,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进行复制或提供类似的样品,经买方确认后再作为生产和制造的依据。实际业务中称此样品为对等样或回样。买方一旦接受了卖方提供的对等样品,交易即由凭买方样品成交变为凭卖方样品成交,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对等样完全相符,应注意的问题与凭卖方样品买卖时相同。商品的数量条款(注意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1.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加“约”字,以此来表示卖方交货的数

33、量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应该注意,不同国家、不同行业对“约”字的解释存在差异,有的解释为 2,有的解释为 5等等。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 500 号出版物)规定,如果信用证上的交易数量前有“约”字,则应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 10的增减幅度。2.在合同中规定具体的幅度,即短溢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 。一个完整的短溢装条款由三部分组成:机动幅度,即允许多交或少交的百分比选择权,即约定何方有权决定多交或少交超过或不足部分的计价方法。关于多交或少交部分的计价,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对多交或少交部分都按合同价格计算。例 100MT with 3%

34、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商品的包装一、包装的分类:1.散装 2.裸装 3.包装二、运输包装的标志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也称唛头(1)几何图形、文字、数字或英文字母。(2)目的地名称。(3)件号或批号。(4)体积和重量。(5)原产地名称。第一项,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母或缩写。第二项,参考号码,这个号码必须是交易中最重要的号码,如运单号码、订单号码或发票号码等均可。第三项,运输目的地,即货物的最终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如需要转运,还要标明转运港或转运地点的名称,并在它前面加“VIA”一字,例如, ”新德里 VIA 孟买(目的港为新德里

35、,经由孟买转运) 。第四项,件数号码,即要标明货物的总件数和每一件货物的顺序号。 例:ABCD123456上海VIAHKC/N1-50三、销售包装 : 条形码。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 EAN 条码的标准型为 13 位码,其中前三位为国别码,即生产地的标识;我国的国别码为“690” 、 “691”、“692”、 “693”。四、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不注明制造国别、产地、厂商和原有注册商标、牌号等有可能导致识别商品来源的内容。分为定牌只有商标而无产地和厂商和无牌中性包装。价格条款一、价格条款的基本要求:价格包括单价和总价。单价由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组成。例:USD10

36、00 per M/T CIF London二、佣金与折扣:佣金是代理人收取的报酬,要被征收所得税。例: USD1000 per M/T CIF London including 2% commission. =USD1000 per M/T CIF C2% London 装运条款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交易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不同时间在不同港口装运货物,不属于分批装运。但根据国际惯例,对具体规定各批装运时间和数量的分批装运,如果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时间和数量装运,则该批与以后各批均为违约。二、转船(Trans-shipment)

37、:如果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则需中途转船运输。国际上对转船也无一致解释,因此应在合同中订明是否允许转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风险:指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1.海上风险又称海难(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货物及船舶在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风险。A.自然灾害一般只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B.意外事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互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造成货物损失。2.外来风险: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A.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雨淋、短量、滲漏、玷污、破碎、受潮受热、

38、串味、生锈、钩损、提货不着等外来风险。B.特别外来风险。是指交货不到、进口关税、黄曲霉素、舱面的货物损失、拒收、出口到港澳存仓失火等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C.特殊外来风险。是指运输过程中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等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主要包括战争、敌对行为及罢工等。二、海上损失:指海运途中因遭受海上风险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根据海上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1.全部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根据情况不同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修复、施救等费用超过总值) 。2.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坏或灭失。按其损失的性质不同,分为共同

39、海损与单独海损。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一、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分为基本险(主险)与附加险两大类。1.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是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A:平安险(FPA)的责任范围包括:1.货物在海运途中,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2.在海运途中,运输工具遭到搁浅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3.运输工具途中遇到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前后又遇到自然灾害致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4.保险标的物在装卸转船过程中,一件或数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对其进行抢救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但不能超过保

40、险标的物的保险金额。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停靠而引起的装卸、存仓等特别费用损失。7.发生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 ,按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B.水渍险(WPA) 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C.一切险(All Risks)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除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依附于基本险项下,并另外支付保险费。A.一般

41、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滲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 11 种。B.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到港澳存仓火险等 6 种。C.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两种。二、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和费用,它可起到划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发货人各自应负责任的作用。除外责任的一般规定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发货人的责任;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或缺点、潜在的缺点引起的损失;自然损耗或运输途中损耗引起的损失及运输延迟货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三、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在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适用“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但如果在卸货港货物卸离海轮,不进入收货人仓库,只要满 60 天,其责任也告终止。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目的地前的某一仓库被分配分派,则保险责任在分派分配开始即终止。在非正常运输下,其保险责任期限有不同的规定。如果由于保险人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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