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100 C 75 安全培训 机构基本 条件 The basic conditions of safety training institutions(报批稿)2016-08-29 发布 2017-03-01 实施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AQ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 AQ/T 8011-2016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术语 和定 义.1 3 基本 条件.1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国 家安 全生 产监 督管理 总局 人事 司(宣教
2、办)提 出。本 标准起 草 单 位:国 家安全 生产监 督管 理总局 培训中 心、华 北科 技学院、北京 市安全 生产 科学技术 研究 院。本 标准主 要起 草人:王磊、冯平章、张 庆国、马汉鹏、薄书 平、薛映宾、董喜 明、郝 红、甄妍。1 安全培训 机构基 本 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从 事安 全培 训活动 的单位 应 具备 的基 本条件。本 标准适 用于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区域 内各 类安全 培训机 构以及 自主 开展 安 全培训 活动的 生产 经营单位。2 术 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2.1 安全培 训 safety training 以 提高安 全生产
3、 监管 监察人 员、生 产经 营单位 从业人 员和从 事安 全生产 工作的 相关人 员的 安全素质 为目 的的 教育 培训 活动。2.2 安全培 训机 构safety training institution 对 外承揽 安全 生产 培 训业务,从事 安全 生产培 训活动 具有独 立法 人资格 或能够 独立承 担法 律责任 的 企事 业单 位 和 社会 中介机 构。2.3 自主安 全培 训self work safety training 生产经 营单 位对 本单 位从 业人员 进行 的安 全教 育培 训活动。3 基本 条件 3.1 安 全培 训机 构的 基本 条件 3.1.1 配备3名 以上
4、 专职 的 安全培 训管 理人 员。3.1.2 有健 全的 培训 管理 组织,能 够开 展培训 需求 调研、培训 策 划设计,有学 员考核、培 训登 记、档案管 理、过程 控制、经 费管理、后 勤保 障等 制度,并建 立相 应工 作台 账。3.1.3 具有熟 悉安 全培训教 学 规律、掌 握安全 生产相关 知识 和技 能 的师 资力量,专(兼)职师资应当在 本专 业领 域具 有5 年 以上的 实践 经验。3.1.4 具有 完善 的教 学评 估考核 机制,确 保培 训有 效实施。3.1.5 有固定、独 立和相对 集中并 且能 够满 同 时满 足60人以 上规 模培训 需要的 教学及 后勤 保障
5、设施。3.2 从事 自 主安 全培 训活 动生产 经营 单位 的基 本条 件 2 从事 自 主安 全培 训活 动 的生产 经营 单位,参 照本 标准 3.1 的 条件 要求 执行。3.3 从事 现场 安全 培训 的 基本条 件 采取现 场培 训的,具 备与 所承担 的安 全培 训相 适应 的固定 场所、设 备及 相应 的硬件 设施。3.4 从事 远程 安全 培训 的 基本条 件 采取 远程 培 训 的,具 备 满 足 远程 培 训 所 需 要 的 教 学 设 备 和 基 础 设 施,建 立 课 程 质 量 评 估 和 教师 评优淘 汰机制,配备 远程 培训管 理员,建立或 共享 网络化 的培训 和信息 管理 平台,具备 远程培训和远程 互 动交 流功 能。3.5 从 事特 种作 业人 员安 全培训 的培 训机 构基 本条 件 3.5.1 具备 本标 准3.1 要 求 的安全 培训 机构 基本 条件。3.5.2 具备 与所 培训 作业 类别相 适应 的实 际操 作条 件。3.5.3 具备 与所 培训 作业 类别相 适应 的教学 场 地。3.5.4 具 备 与 所 培 训 作 业 类 别 相 适 应 的、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实 际 操 作 能 力 的 培 训 教 师。专(兼)职教师 应 当在 相应 作业类 别领 域具 有5 年以 上 的实践 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