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最新金融规章制 度全集(五十三) 周 林 主编 吉林摄影出版社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最 新 金 融 规 章 制 度 全 集 /周 林 主 编 . 长春: 吉林摄影出版社 , 2004.1ISBN 7-80606-413-3. 最 . 周 . 金融- 规 章 制 度 -中 国-汇编 . F832.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作 者:周林 排版设计:盛世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吉林摄影出版社社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24 号 邮 政 编 码 : 130021印 刷:郑州文华印刷厂开 本 : 8801230mm 1 32总 印 张 : 439.50 字数:
2、4 900 千字 版 次 : 2004 年 1 月第一版2004 年 1 月第一次印刷印 数 : 1-500 册书 号 : ISBN 7-80606-413-3 F.225总 定 价 : 1328.00 本 册 定 价 : 16.0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12第二章 上网信息管理 114第三章 安全监督 116第四章 附 则 .118第一章 总 则 120第二章 牡丹卡经办机构基本职责 121第三章 受理牡丹卡业务基本要求 123第四章 附 则 .127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41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143第三条 贷 款 145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145第五条 提
3、款前提条件 146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 148第七条 账户监管 152第八条 担 保 155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156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58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59第十二条 保 险 160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61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63第十六条 其 他 164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 管 理 与 核 算 办 法 的 通 知 1998 年 12 月 22 日 农发行字1998432 号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分 行 , 各 计 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 加 强
4、 粮 棉 油 贷 款 利 息 资 金 的 管 理 , 防 止 粮 棉 油 企 业 挤 占 挪 用 利 息 资 金 , 实 现 对 贷 款 利 息 的 专 款 专 用 , 促 进 收 购 资 金 封 闭 运 行 和 完 善 我 行 利 息 收 支 管 理 与 核 算 办 法 , 规 范 我 行 利 息 收 支 核 算 手 续 , 现 将 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学 习 和 贯 彻 执 行 。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利 息管理与核算办法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执 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
5、核算办法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利 息 管 理 与 核 算 办 法 为 了 准 确 核 算 利 息 收 支 , 真 实 反 映 我 行 经 营 状 况 , 实 现 对 粮 棉 油 贷 款 利 息 的 专 项 管 理 , 防 止 粮 棉 油 企 业 挤 占 挪 用 利 息 资 金 和 利 息 资 金 挤 占 收 购 资 金 , 促 进 收 购 资 金 封 闭 运 行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粮 食 流 通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金 融 保 险 企 业 财 务 制 、 政 策 性 银 行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等 法 规 ,
6、特 制 定 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各 级 行 在 核 算 利 息 收 支 时 , 必 须 遵 循 以 下 管 理 原 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各 项 利 息 收 支 均 应 遵 循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 凡 属 本 期 的 利 息 收 入 和 利 息 支 出 , 不 论 款 项 是 否 在 本 期 收 付 , 都 要 作 为 本 期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未 收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3到或未支付的利息,列作应收或应付利息。 (二)单独核算原则 为 保 障 收 购 资 金 封 闭 运 行 , 防 止 粮 棉 油 企 业 挤 挪 贷 款 利 息 和 利
7、息 资 金 挤 占 收 购 资 金 , 实 现 对 粮 棉 油 贷 款 利 息 的 单 独 核 算 与 管 理 , 粮 棉 油 企 业 无 论 从 何 种 渠 道取得利息资金,均应作归还粮棉油贷款利息处理,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各 营 业 机 构 要 根 据 粮 棉 油 企 业 实 际 到 位 的 利 息 资 金 收 取 利 息 , 严 禁 以 贷 收 息 。 各 营 业 机 构 实 收 的 贷 款 利 息 资 金 , 要 根 据 系 统 内 资 金 往 来 结 息 期 限 规 定 , 及 时 上 划 上 级 行 作 为 偿 付 系 统 内 资 金 往 来 利 息处理,不得用于收购资金
8、投放。 (三)挂钩考核原则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要 按 粮 棉 油 收 购 资 金 封 闭 运 行 责 任 制 考 核 办 法 纳 入 考 核 范 围 , 但 由 于 中 央 财 政 利 息 补 贴 不 到 位 而 形 成 的 欠 息 , 不 纳 入 考 核 范 围 。 没 有 按 总 行 规 定 的 结 息 期 , 及 时 将 实 收 贷 款 利 息 和 存 放 中 央 银 行款项利息收入以及新增的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的 6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4作 为 偿 还 系 统 内 借 款 利 息 上 划 的 , 按 欠 付 金 额 和 延 期 天数处以加息。 二、核算要求 各级行在核算利息收
9、支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真实准确 各 项 利 息 收 支 必 须 真 实 、 准 确 核 算 , 做 到 利 率 准 确 、 计 算 无 误 、 账 务 处 理 正 确 。 要 严 格 按 照 贷 款 利 息 资 金 的 不 同 来 源 渠 道 , 分 别 纳 入 相 应 的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账户核算,不得相互混淆。 (二)清晰明了 各 项 利 息 收 支 的 账 务 记 载 要 言 简 意 赅 , 并 能 分 门 别 类 地 反 映 各 类 贷 款 的 收 息 与 欠 息 情 况 、 实 付 系 统 内 借款利息与欠付系统内借款利息情况。 (三)按月报告 各 营 业 机 构
10、按 月 取 得 的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要 按 收 购 资 金 封 闭 运 行 报 表 格 式 要 求 及 时 填 制 月 报 表 。 并 逐 级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5汇总上报。收息情况月报表的报告要做到数据完整、 内容真实、准确及时。 (四)定期分析 各 级 行 要 按 月 分 析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情 况 , 及 时 总 结 收 息 工 作 经 验 , 针 对 欠 息 的 具 体 情 况 , 分 别 采 取 有 利 措施予以催收,以确保贷款利息收入的按期实现。 三、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 (一)账户设置 1.根 据 粮 棉 油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来 源 的 不 同 渠 道
11、, 贷 款利息收入分别设置以下账户: ( 1) 中 央 储 备 粮 油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中 央 储 备 粮 油 贷 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资 金 来 源 于 中 央 财 政补贴; ( 2) 地 方 储 备 粮 油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地 方 储 备 粮 油 贷 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资 金 来 源 于 粮 食 风 险基金拨补;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6( 3) 超 正 常 周 转 库 存 粮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超 正 常 周 转 库 存 粮 贷 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12、 资 金 来 源 于粮食风险基金拨补; ( 4) 正 常 周 转 库 存 粮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正 常 周 转 库 存 粮 贷 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资 金 来 源 于 回 笼销货款; ( 5) 油 料 收 购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油 料 收 购 贷 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资 金 来 源 于 回 笼 销 货 款 或 其 他资金; ( 6) 粮 油 调 销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粮 油 调 销 贷 款 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回笼销货款; (7) 1991 粮 食 年 度 末 财 务 挂
13、账 财 政 贴 息 收 入 , 核 算 1991 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账中央和地方财政 贴息收入,利息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补; (8) 1991 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企业消化利息收入, 核算 1991 粮食年度末企业自补财务挂账和其他挂账 占 用 贷 款 , 企 业 自 行 归 还 的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资 金 来 源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7于企业回笼销货款或其他资金; ( 9) 新 增 粮 食 财 务 挂 账 中 央 财 政 贴 息 收 入 , 核 算 1992 年 4 月 1 日 至 1998 年 5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中央 财 政 贴 息 的 新 增 政 策 性 粮 食
14、 财 务 挂 账 和 生 产 性 固 定 资 产 占 用 贷 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资 金 来 源 于 中 央财政拨补; ( 10) 新 增 粮 食 财 务 挂 账 地 方 财 政 贴 息 收 入 , 核 算 1992 年 4 月 1 日至 1998 年 5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 由 北 京 、 天 津 、 上 海 、 广 东 等 省 、 直 辖 市 财 政 拨 补 的 新 增 政 策 性 粮 食 财 务 挂 账 和 生 产 性 固 定 资 产 占 用 贷 款 贴 息 和 其 他 地 方 财 政 统 筹 资 金 偿 还 的 粮 食 财 务 挂 账利息,利息资金来源
15、于地方财政拨补; ( 11) 粮 食 企 业 其 他 不 合 理 占 用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粮 食 企 业 违 反 规 定 所 造 成 的 其 他 不 合 理 占 用 贷 款 自 行 偿 还 的 利 息 , 利 息资金来源于企业回笼销售货 款和其他资金; ( 12) 粮 油 费 用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粮 油 费 用 贷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8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资 金 来 源 于 企 业 回 笼 销 货 款和其他资金; ( 13) 简 易 建 仓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简 易 建 仓 贷 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16、 入 , 正 常 简 易 建 仓 贷 款 利 息 资 金 来 源 于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拨 补 , 逾 期 简 易 建 仓 贷 款 利 息 资 金来源于企业回笼销货款和其他资金; ( 14) 未 划 转 粮 油 附 营 业 务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未 划 转 粮 油 附 营 业 务 贷 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资 金来源于企业各项存款资金; ( 15) 中 央 储 备 棉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中 央 储 备 棉 贷 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资 金 来 源 于 中 央 财 政 拨补; ( 16) 地 方 储
17、 备 棉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地 方 储 备 棉 贷 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资 金 来 源 于 企 业 回 笼 销货款; ( 17) 棉 花 收 购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棉 花 收 购 贷 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资 金 来 源 于 回 笼 销 货 款 和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9其他资金; ( 18) 棉 花 调 销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棉 花 调 销 贷 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资 金 来 源 于 企 业 回 笼 销 货 款和其他资金; ( 19) 未 划 转 棉 花 附
18、营 业 务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未 划 转 棉 花 附 营 业 务 贷 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资 金来源于企业各项存款资金; ( 20) 棉 花 初 加 工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棉 花 初 加 工 贷 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资 金 来 源 于 企 业 各 项 存款资金; ( 21) 其 他 专 项 储 备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除 中 央 储 备 粮 棉 油 贷 款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专 项 储 备 贷 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资 金 来 源 于 中 央 财 政 拨
19、补 和 回 笼 销 货款; ( 22) 其 他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 核 算 除 上 述 贷 款 外 的 其 他 贷 款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资 金 来 源 于 企 业 各 项存款资金;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0表 内 “应 收 贷 款 利 息 ”科 目 及 表 外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科 目 也 要 分 单 位 和 按 上 述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账 户 设置相应明细账户。 2.为 准 确 计 算 正 常 周 转 库 存 粮 贷 款 和 超 正 常 周 转 库 存 粮 贷 款 的 利 息 收 入 和 欠 息 情 况 , 在 粮 食 收 购 贷 款 科
20、 目 下 按 单 位 设 置 正 常 周 转 库 存 粮 贷 款 和 超 正 常 周 转 库 存 粮 贷 款 两 个 明 细 账 户 , 并 根 据 信 贷 部 门 通 知 及时进行余额调整。 (二)按月结息 每月 20 日,各营业机构要根据各项贷款计息积 数 、 适 用 利 率 、 贷 款 期 限 , 依 据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核 算 要 求 , 按 表 内 和 表 外 应 收 利 息 分 别 开 据 利 息 清 单 , 办 理 结 息 账 务 处 理 手 续 。 凡 逾 期 不 满 一 年 ( 不 含 ) 的 贷 款 应 收 利 息 , 全 额 转 入 表 内 “应 收 贷 款
21、利 息 ”科 目 和 相 应 明 细 账 户 , 同 时 纳 入 当 期 损 益 ; 凡 逾 期 一 年 ( 含 ) 以 上 的 贷 款 应 收 利 息 , 全 额 转 入 表 外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科 目 和 相 应 明 细 账 户 , 不 纳 入 当 期 损 益 。 属 中央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1和地方财政贴息的 1991 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和其他 挂账以及经审计部门认定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北京、 天 津 、 上 海 、 广 东 ) 贴 息 的 新 增 粮 食 企 业 政 策 性 财 务 挂 账 和 生 产 性 固 定 资 产 占 用 贷 款 , 不 实 行 权 责 发 生 制
22、原 则 , 应 收 利 息 全 额 转 入 表 外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科 目 中 “应 收 财 政 或 企 业 1991 粮 食 年 度 末 财 务 挂 账 利 息 ”和 “应 收 中 央 或 地 方 财 政 新 增 粮 食 财 务 挂 账 贴 息 ”专 户 。 表 内 “应 收 贷 款 利 息 ”账 务 结 转 的 会 计 分 录: 借 : 应 收 贷 款 利 息 应 收 单 位 贷 款 利 息 贷: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账务结转的会计分录: 收 :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应 收 未 收 单 位 贷 款利息 挤 占 挪 用 贷 款 的 加 息 也 要 实 行
23、按 月 结 息 , 并 计 入 相 应 的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和 应 收 贷 款 利 息 或 应 收 未 收 利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2息账户。 (三)利息收取 收 取 利 息 要 根 据 利 息 资 金 的 不 同 来 源 渠 道 作 收 回 相 应 的 贷 款 利 息 处 理 , 不 得 相 互 混 淆 ; 收 到 的 资 金 仅 为 利 息 资 金 的 , 可 直 接 转 入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科 目 , 然 后 再 从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科 目 收 取 利 息 。 收 到 的 资 金 不 仅 是 利 息
24、还 包 含 有 其 他 资 金 ( 贷 款 、 费 用 等 ) 的 , 先 转 入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 然 后 进 行 资 金 分 解 , 将 利 息 资 金 部 分 转 入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 科目后再作收取利息处理。 1.国 家 粮 棉 油 专 项 储 备 贷 款 利 息 由 中 央 财 政 承 担 , 收 到 中 央 拨 补 的 国 家 粮 棉 油 专 项 储 备 贷 款 利 息 和 费 用 , 要 及 时 办 理 转 账 和 作 收 回 国 家 粮 棉 油 专 项 储 备 贷 款 表 内 外 应 收 利 息
25、处 理 。 收 到 拨 补 利 息 和 费 用 转 账 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3贷 :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基 本 存 款 单 位 户 然后进行资金分解,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贷 :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单 位应付利息存款户(利息部分) 贷 :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财 务 资 金 存 款 单 位户(费用部分) 收回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 :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单 位 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 : 应 收 贷 款 利 息 应 收 单 位 中 央
26、储 备 粮油或棉花贷款利息 收回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 :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单 位 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 :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中 央 储 备 粮 油 或 棉 花 贷 款利息收入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4付 :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应 收 未 收 单 位 中 央 储 备粮油或棉花贷款利息 2.收到中央或地方财政 1991 粮食年度末政策性 财 务 挂 账 和 新 增 财 务 挂 账 贷 款 贴 息 , 要 及 时 作 收 回 相 应 的 表 外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处 理 。 收 到 中 央 或 地 方 财 政 拨 补利息会计分录: 借
27、: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 : 粮 油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中 央 或 地 方 财 政应付 1991 粮食年度末或新增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 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 : 粮 油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中 央 或 地 方 财 政 应付 1991 粮食年度末或新增财务挂账利息 贷: 贷款利息收入1991 粮食年度末或新增 财务挂账中央或地方财政贴息收入 付 :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应 收 未 收 中 央 或 地 方 财 政 1991 粮食年度末或新增财务挂账贴息 3.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和超正常库存粮贷款利息,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5由 粮 食 风 险 基 金 拨
28、 补 。 收 到 拨 补 的 粮 食 风 险 基 金 , 要 分 清 利 息 与 费 用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 其 中 超 合 理 周 转 库 存 按每年每斤费用 3 分 钱 、 利 息 6 分 钱 计 算 ; 省 级 专 项储备按每年每斤费用 6 分 钱 、 利 息 6 分 钱 计 算 。 属 于 利 息 资 金 的 , 要 及 时 予 以 收 息 ; 属 于 费 用 资 金 的 转 入 “粮 油 企 业 财 务 资 金 ”存 款 科 目 。 收 到 拨 补 粮 食 风 险 基金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粮油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然 后 进 行 资 金 分 解 ,
29、 利 息 资 金 转 入 应 付 利 息 存 款,财务资金转入财务资金存款,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贷 : 粮 油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单 位 应 付 利息存款户(利息资金部分) 贷 : 粮 油 企 业 财 务 资 金 存 款 单 位 户(财务资金部分) 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6借 : 粮 油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单 位 应 付 利 息存款户 贷 : 应 收 贷 款 利 息 应 收 单 位 地 方 储 备 粮油贷款或超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利息 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 : 粮 油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30、存 款 单 位 应 付 利 息存款户 贷 :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地 方 储 备 粮 油 或 超 正 常 周转库存粮贷款利息收入 付 :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应 收 未 收 单 位 地 方 储 备粮油或超正常周转库存粮贷款利息 4.正 常 周 转 库 存 粮 贷 款 利 息 和 粮 油 调 销 贷 款 利 息 以 及 商 品 库 存 棉 占 用 贷 款 利 息 , 从 回 笼 销 货 款 中 收 取 。 回 笼 销 货 款 归 行 要 先 留 足 应 交 税 金 , 其 次 是 收 取 本 次 销 售 货 款 所 占 用 的 贷 款 本 金 , 然 后 收 取 利 息 , 最 后 是
31、费 用 资 金 。 收 取 利 息 时 , 不 仅 要 收 回 本 次 销 售 货 款 所 占 用 的 贷 款 利 息 , 资 金 多 余 时 , 还 要 收 取 以 前 欠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7息。收取欠息的计算公式: 每 笔 回 笼 销 货 款 应 收 欠 息 =( 本 笔 回 笼 销 货 款 应 收回的贷款本金销售前库存物资及相关费用总额)应 由 该 企 业 偿 还 的 贷 款 欠 息 总 额 ( 不 包 括 中 央 、 地 方财政和粮食风险基金未到位的欠息) 收到回笼销货款办理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 :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基 本 存 款 单 位 户
32、 办理回笼销货款分解时的会计分录: 借:粮油或棉花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贷 : 粮 油 或 棉 花 收 购 或 调 销 贷 款 单 位 正 常 周 转 库 存 粮 贷 款 或 粮 油 调 销 贷 款 或 棉 花 收 购 贷 款或棉花调销贷款户(本金部分) 贷 :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单 位应付利息存款户(利息部分) 贷 :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财 务 资 金 存 款 单 位户(税金费用部分)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8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 :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单 位 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 : 应 收 贷 款
33、利 息 应 收 单 位 粮 油 正 常 周 转 库 存 粮 或 棉 花 收 购 或 粮 油 与 棉 花 调 销 贷 款 利 息 和贷款欠息 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 :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单 位 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付 :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应 收 未 收 单 位 正 常 周 转 库 存 粮 或 棉 花 收 购 或 粮 油 与 棉 花 调 销 贷 款 利 息 和贷款欠息 5.正 常 简 易 建 仓 贷 款 利 息 由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拨 补 。 收 到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拨 补 的 建 仓 贷
34、款 利 息 , 要 作 为 收 回 建 仓 贷 款 利 息 处 理 。 收 到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拨 补 的建仓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9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 : 粮 油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单 位 应 付 利息存款户 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 : 粮 油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单 位 应 付 利 息存款户 贷 : 应 收 贷 款 利 息 应 收 单 位 建 仓 贷 款 利息 6.收 到 中 央 财 政 拨 补 给 棉 花 收 储 企 业 的 棉 花 收 购 差 价 补 贴 , 全 额 作 收 回 棉 花 收 购 相 应
35、 占 用 贷 款 本 金 处 理 。 由 于 中 央 财 政 拨 补 棉 花 收 购 差 价 补 贴 滞 后 所 占 用 的 棉 花 收 购 贷 款 的 利 息 , 由 中 央 财 政 承 担 。 收 到 中 央财政拨补棉花收购差价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棉花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收取贷款本金的会计分录: 借:棉花企业基本存款单位户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0贷:棉花收购贷款单位户 收 到 中 央 财 政 拨 补 棉 花 收 购 差 价 补 贴 占 用 贷 款 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 : 棉 花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单 位 应 付 利息存
36、款户 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 : 棉 花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单 位 应 付 利 息存款户 贷: 应收贷款利息应收单位棉花收购 贷款利息 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 : 棉 花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单 位 应 付 利 息存款户 贷 :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棉 花 收 购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付 :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应 收 未 收 单 位 棉 花 收 购贷款利息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17.应 由 粮 食 企 业 自 行 消 化 的 费 用 贷 款 利 息 、 其 他 不 合 理 资 金 占 用 贷 款 利 息 和 逾 期 简 易
37、建 仓 贷 款 利 息 以 及 棉 花 企 业 亏 损 挂 账 利 息 等 。 除 从 回 笼 销 货 款 中 逐 步 收 回 外 , 还 要 从 企 业 其 他 各 种 资 金 来 源 中 收 取 。 收 到 其 他 资 金 来 源 时 , 先 转 入 “单 位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科 目 , 然 后 根 据 其 回 笼 资 金 来 源 情 况 作 收 回 相 应 欠 息 处 理 。 收 到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其 他 资 金 来 源 办 理 转 账 的 会 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科目 贷 :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单 位应付利息存款户
38、收取表内应收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 :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单 位 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 : 应 收 贷 款 利 息 应 收 单 位 贷 款 利息 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2借 :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单 位 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付 :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应 收 未 收 单 位 贷 款利息 (四)计收复利 在 收 取 利 息 转 销 表 内 应 收 贷 款 利 息 、 表 外 应 收 未 收 利 息 时 , 原 则 上 要 按 欠 息 时 间 依 后 向 前 收 取
39、。 当 到 位 的 利 息 资 金 转 销 最 后 的 欠 息 还 有 多 余 时 , 再 依 次 向 前 收 取 。 在 遵 守 时 间 排 序 的 前 提 下 , 先 收 取 表 内 应 收 贷款利息,后收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收取欠息时, 同 时 要 依 据 欠 息 额 度 、 欠 付 时 间 、 规 定 利 率 一 并 计 收 复利。但已按逾期贷款和挤挪贷款计收加息和中央、 地 方 财 政 贴 息 的 各 项 储 备 贷 款 、 超 正 常 周 转 库 存 粮 贷 款、粮食企业 1991 粮食年度末及新增财务挂账(含 生 产 性 固 定 资 产 占 用 ) 贷 款 、 正 常 简 易 建
40、 仓 贷 款 等 不 再计收复利。收取复利和的计算公式: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3复利和=应收贷款利息(1 十 3贷款月利率)N 式 中 “N”表 示 计 算 复 利 次 数 , 每 3 个月为一次, 欠付时间不足一次的,按天数计算,计算公式: 复利和=应收贷款利息 (1 十欠息天数月利率30) 欠 付 利 息 超 过 一 次 以 上 且 有 零 尾 天 数 的 , 零 尾 天 数也要计算复利。计算公式: 复利和= 应收贷款利息 (1 十 3贷款月利率) N(1 十零尾天数月利率30) 复 利 的 收 取 必 须 同 欠 息 一 并 计 收 , 不 实 行 定 期 计 收 。 收 到 复 利
41、时 开 据 利 息 清 单 , 纳 入 当 期 损 益 。 转 账 的会计分录: 借 : 粮 油 或 棉 花 企 业 应 付 利 息 存 款 单 位 应付利息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四、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的核算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4系 统 内 资 金 往 来 按 季 结 息 , 纳 入 当 期 损 益 。 计 息 期为 2、 5、 8、 11 月 末 。 应 收 未 收 、 应 付 未 付 的 系 统 内 资 金 往 来 利 息 , 通 过 应 收 系 统 内 借 款 利 息 和 应 付 系 统内借款利息科目核算。 (一)按季结息 2、5、8、11 月末,各管理行对辖内机构的
42、系统 内 借 款 , 要 根 据 当 季 借 款 积 数 、 利 率 , 分 别 计 算 出 当 季 应 收 取 的 系 统 内 借 款 利 息 , 于 次 日 填 制 利 息 通 知 单 传真给各借款行,并办理账务结转。会计分录: 借:应收系统内利息行户 贷 : 金 融 机 构 往 来 收 入 存 放 系 统 内 款 项 利 息收入 下 级 行 收 到 上 级 行 系 统 内 资 金 往 来 利 息 传 真 通 知 , 应 在 当 日 复 印 传 真 通 知 后 办 理 账 务 结 转 ( 复 印 件 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 : 金 融 机 构 往 来 利 息 支 出 系 统 内 存 放
43、款 项 利息支出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5贷:应付系统内借款利息上级行户 (二)按季上划 各 级 行 每 季 ( 3、 6、 9、 12 月各月的 20 日 ) 实 际 收 回 的 贷 款 利 息 ( 利 息 收 入 当 季 新 增 表 内 应 收 贷 款 利 息 ) 和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利 息 收 入 以 及 本 季 新 增 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的 60%,要作为偿还上级行借款利 息资金来源,于每季末月的 25 日前上划至总行,用 于 归 还 人 民 银 行 再 贷 款 利 息 。 下 级 行 上 划 上 级 行 系 统 内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系统内利息上级行户 贷:存
44、放中央银行款项 上级行收到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应收系统内利息行户 没 有 按 实 收 贷 款 利 息 和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利 息 收 入 和 本 季 新 增 粮 食 风 险 基 金 的 60%及 时 足 额 上 划 的 , 由 上 级 行 根 据 延 期 天 数 和 延 付 金 额 , 按 日 万 分 之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6四 计 算 加 息 , 其 核 算 手 续 和 会 计 分 录 与 按 季 收 取 系 统 内借款利息相同。 (三)按年清算 为 避 免 财 政 拨 补 利 差 资 金 的 往 返 调 度 , 减 少 资 金 在 途 损 失 ,
45、总 行 依 据 财 政 每 季 实 际 拨 补 的 利 差 补 贴 和 核 定 给 各 省 分 行 、 计 划 单 列 市 分 行 全 年 亏 损 计 划 比 例 , 计 算 出 每 季 应 拨 补 各 省 分 行 、 计 划 单 列 市 分 行 的 利 差 补 贴 , 通 知 各 省 级 分 行 、 计 划 单 列 市 分 行 作 为 抵 付 系 统 内 借 款 利 息 处 理 。 年 终 决 算 后 , 再 进 行 资 金 清 算 。 清 算 至 上 而 下 进 行 , 由 上 级 行 填 制 特 种 转 账 传 票( 注 明 拨 补 亏 损 ) 办 理 账 务 结 转 , 并 通 知 下
46、 级 行 。 上 级行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上年利润 贷:应收系统内利息行户 下 级 行 收 到 上 级 行 拨 补 亏 损 和 收 取 系 统 内 资 金 利息凭证转账的会计分录: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7借:应付系统内利息上级行户 贷:利润分配上年利润 五、存款利息的核算 企业活期存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 粮 棉 油 企 业 的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除 财 务 资 金 存 款 利 息 转 做 财 务 资 金 由 企 业 自 行 支 配 使 用 外 , 其 他 的 存 款 利 息 转入“应付利息存款账户”,作收取利息资金处理。 粮 食 风 险 基 金 存 款 按
47、 季 结 息 , 结 息 日 为 每 季 末 月 20 日 。 一 年 期 ( 含 ) 以 下 的 单 位 定 期 存 款 , 不 计 提 应 付 利 息 , 在 单 位 支 付 定 期 存 款 时 利 随 本 清 , 一 次 性 纳 入 当 期 损 益 ; 一 年 期 ( 不 含 ) 以 上 的 单 位 定 期 存 款 , 按 存入金额、约定存款利率按季(每季末月 20 日)计 提 应 付 利 息 , 纳 入 当 季 损 益 。 逾 期 未 取 的 一 年 期 ( 不 含 ) 以 上 单 位 定 期 存 款 , 不 再 计 提 应 付 利 息 , 逾 期 部 分 按 支 取 日 挂 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息 。 逾 期 利 息 在 单 位 支 付 定 期 存 款 时 直 接 列 入 当 期 损 益 。 企 业 存 款 利 息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