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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 - 第43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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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最新金融规章制 度全集(四十三) 周 林 主编 吉林摄影出版社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最 新 金 融 规 章 制 度 全 集 /周 林 主 编 . 长春: 吉林摄影出版社 , 2004.1ISBN 7-80606-413-3. 最 . 周 . 金融- 规 章 制 度 -中 国-汇编 . F832.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作 者:周林 排版设计:盛世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吉林摄影出版社社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24 号 邮 政 编 码 : 130021印 刷:郑州文华印刷厂开 本 : 8801230mm 1 32总 印 张 : 439.50 字数:

2、4 900 千字 版 次 : 2004 年 1 月第一版2004 年 1 月第一次印刷印 数 : 1-500 册书 号 : ISBN 7-80606-413-3 F.225总 定 价 : 1328.00 本 册 定 价 : 16.0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7第二章 流动资产管理 21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23第四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 .25第五章 负债管理 26第六章 所有者权益管理 29第七章 成本管理 30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35第九章 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37第十章 资金管理 39第十一章 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 40第十二章 附 则 4

3、3第一章 总 则 .111第二章 证券发行 113第三章 证券交易 121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1第二节 证券上市 125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131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136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141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147第六章 证券公司 153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61第八章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65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167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69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172第十二章 附 则 185第一章 总 则 191第二章 取缔程序 194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196第四章 罚 则 197第五章 附 则 20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中

4、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和 缴 费 比 例 的 通 知 1997 年 1 月 30 日 保发199732 号 中 保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中 保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中 保 再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集 团 公 司 各 附 属 机 构 , 中 保 财 产 保险有限公司、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 号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 银行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的布置,从 1997 年 1 月

5、1 日起统一调整金融系统(六行一司)职工基本养老 保 险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和 缴 费 比 例 。 现 将 有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一 、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缴 费 基 数 由 原 本 人 标 准 工 资 (等 级 职 务 工 资 与 规 定 的 责 任 目 标 津 贴 之 和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调 整 为 本 人 工 资 收 入 (等 级 职 务 工 资 、 实 际 责 任 目 标 津 贴 、 保 留 津 补 贴 , 工 作 、 岗 位 津 贴 , 各 种 地 区 津 补 贴 。 即 按 照 国 家 统 计 局 规 定 列 入 劳 动 工 资 统

6、计 报 表 工 资总额的所有项目)。 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原 2%调整为 3%。 三、本通知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职工 个人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规定同时废止。 国发19956 号文件下发之后,职工养老保险制 度 进 入 了 计 发 办 法 改 革 阶 段 , 职 工 个 人 在 职 时 期 缴 费 多 少 将 直 接 影 响 将 来 退 休 金 的 高 低 。 各 级 公 司 领 导 要 高 度 重 视 此 项 工 作 , 做 好 宣 传 工 作 , 教 育 广 大 职 工 要 从 长 远 利 益 考 虑 , 只 有 在 职 时 期 多 积 累 一 些 , 才 能 保

7、证 今 后 退 休 金 水 平 的 提 高 。 各 级 公 司 统 筹 办 要 加 强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的 管 理 , 做 好 个 人 台 账 、 基 金 账 户 的 记录,为下一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好基础。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3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 )公司关于印发 中保集团境外机 构 外 派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1997 年 3 月 3 日 保发199761 号 中 保 集 团 驻 海 外 各 机 构 , 中 保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中 保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中 保 再 保 险 有 限

8、公 司 , 各 附 属 机 构 , 中 保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中 保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分 公 司 , 中 国 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经国务院批准, 我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从 1994 年 起 实 行 系 统 统 筹 。 为 做 好 中 保 集 团 境 外 机 构 中 的 外 派 职 工 国 内 工 作 和 国 外 工 作 期 间 的 养 老 保 险 衔 接 工 作 , 解 除 其 后 顾 之 忧 , 根 据 劳 动 部 、 财 政 部 劳 部 发 1995273 号文件关于境外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应该参

9、 加 国 内 养 老 保 险 的 精 神 , 结 合 我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4了 中 保 集 团 境 外 机 构 外 派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实 施 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 中 保 集 团 境 外 机 构 外 派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实 办法 中 保 集 团 境 外 机 构 外 派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实 施 办 法 一、总 则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 集 团 )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保 集 团 ”)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已 经 实 行 系 统 统 筹 。 为 了

10、 做 好 中 保 集 团 驻 境 外 机 构 中 的 外 派 职 工 在 境 外 和 国 内 工 作 期 间 养 老 保 险 的 衔 接 , 解 除 其 后 顾 之 忧 , 根 据 国 家的有关规定和中保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5中保集团驻境外的各级机构中的国内派出职工。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 一 ) 缴 费 基 数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职 工 基 本 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 (单位) 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计 算 基 数 为 工 资 总 额 。 根 据 中 保 集 团 的 有 关 规 定 , 对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分别规

11、定如下: 单 位 缴 费 : 根 据 中 保 集 团 系 统 国 内 工 作 的 同 职 务 、 同 级 别 、 同 条 件 职 工 的 工 资 收 入 , 确 定 境 外 机 构 外 派 职 工 的 工 资 总 额 , 作 为 境 外 机 构 的 单 位 缴 费 基 数。 个人缴费基数:1995 年、1996 年为外派职工的 国 内 档 案 工 资 ( 等 级 职 务 工 资 +责 任 目 标 津 贴 ) 。 其 中:责任目标津贴 1995 年按等级职务工资与责任目 标津贴 64 计算; 1996 年按 55 计算; 1997 年起, 比 照 国 内 工 作 的 同 职 务 、 同 级 别

12、、 同 条 件 职 工 的 工 资 收入为个人缴费基数。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6( 二 ) 缴 费 比 例 : 单 位 缴 费 为 单 位 缴 费 基 数 的 5%; 个人缴费,1995 年、1996 年为个人缴费基数的 2%。 1997 年为个人缴费基数的 3%。以后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相应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 (三)缴费方式 单 位 缴 费 : 每 年 由 集 团 公 司 人 事 部 核 定 各 境 外 机 构 的 缴 费 基 数 和 数 额 , 并 通 过 中 保 集 团 境 外 机 构 外 派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通 知 单 ( 见 附 件 一 ) , 通 知

13、境 外 机 构 缴 纳 外 派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境 外 机 构 接 此 通 知 单 后 , 应 在 规 定 日 期 内 , 将 外 派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划 至 集 团 公 司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办 公 室 在 银 行 开 设 的 账 户 。 如 为 外 币 , 按 缴 纳 当 日 国 家 公 布 的 汇 率 , 折 算 成 人 民 币 数 额 缴 纳 。 任 何 单 位 都 不 得 以任何理由拒缴或拖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由外派前原单位根据上述核定基数、 比例的规定,确定外派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数额, 由 外 派 职 工

14、 个 人 利 用 休 假 期 间 直 接 向 原 单 位 统 筹 办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7缴 纳 , 或 由 其 家 属 代 为 缴 纳 。 在 职 时 期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是 为 职 工 退 休 后 领 取 基 本 退 休 金 ( 费 ) 应 尽 的 义 务 , 只 有 按 时 、 足 额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才 能 取 得 退 休 后 领 取 退 休 金 ( 费 ) 的 权 利 。 外 派 职 工 要 主 动 与 原 单 位 统 筹 办 联 系 ,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如 果 拒 缴或拖延缴付,视为缴费年限中断。 为 准 确 了

15、解 境 外 机 构 外 派 职 工 的 基 本 情 况 , 各 境 外机构每年 10 月份,向集团公司人事部报送外派职 工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二)。 四 、 个 人 缴 费 台 账 和 个 人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和管理 外 派 职 工 的 缴 费 台 账 和 个 人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账 户 由 原 单 位 统 筹 办 负 责 建 立 和 管 理 。 原 单 位 统 筹 办 要 适 时 收 取 外 派 职 工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如 实 记 录 外 派 职 工 的 缴 费 基 数 和 缴 费 数 额 , 搞 好 外 派 职 工 在 国 内 工 作 和

16、国外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8职 工 养 老 保 险 统 筹 工 作 直 接 关 系 到 广 大 职 工 的 切 身 利 益 和 长 远 利 益 , 各 级 公 司 领 导 要 从 中 保 集 团 的 整 体 利 益 和 促 进 境 外 业 务 发 展 的 高 度 出 发 , 向 广 大 职 工 做 好 宣 传 工 作 , 更 新 观 念 , 投 身 改 革 , 建 立 社 会 保 险 和 自 我 保 障 意 识 。 各 级 公 司 统 筹 办 要 以 认 真 负 责 的 态 度 , 扎 实 工 作 , 让 外 派 职 工 安 心 , 为 中 保 集 团 的 事 业

17、发展做出贡献。 附 件 : 一 、 中 保 集 团 境 外 机 构 外 派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险缴费通知单 核定你单位缴纳外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下: 级 别 国内工资收入水平 人 数 缴费基数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备 注 局 级 副 局 处 级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9副 处 科 级 副 科 办事员 工 人 合 计 开户行 账 户 账 号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费 元划至上述账户。 中保集团职工保险统筹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二、中保集团境外机构外派职工基本情况表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0报送单位: 年 原国内 序号 姓名 性别出 生 年 月 参 加工 作 年月 外

18、派 年月现 任 职务 职务 级别 等级工资 备注 填报人: 复核: 报送日期: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1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 )公司人事部关于印发 劳动合同 制 职 工 风 险 津 贴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1997 年 8 月 20 日 保人1997345 号 中 保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中 保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中 保 再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中 保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中 保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副 省 级 城 市 分 公 司 , 中 国

19、 保 险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 集 团 公司各附属机构: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公 司 系 统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及 其 配 套 文 件 的 通 知 ( 保 发199781 号)文件的规定, 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室同意, 现 将 劳 动 合 同 制 职 工 风 险 津 贴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印 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合同制职工风险津贴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2劳 动 合 同 制 职 工 风 险 津 贴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一、实施范围 中 保 集 团 系 统 各 级 公 司 已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职

20、 工 均属于本规定范围。 二、风险津贴标准 风 险 津 贴 标 准 为 职 工 本 人 标 准 工 资 (等 级 职 务 工 资 与 按 集 团 公 司 规 定 的 责 任 目 标 津 贴 在 工 资 构 成 中 所占比例之和,下同)的 15%。 三、风险津贴的计发 风 险 津 贴 的 发 放 按 照 分 步 实 施 , 逐 步 达 到 的 原 则 执行,1997 年风险津贴按本人标准工资 5%发放。今 后 , 集 团 公 司 将 视 情 况 适 时 提 高 计 发 比 例 , 逐 步 达 到 15%。 风险津贴按月发放,不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3劳 动 合 同 制 职 工

21、 在 试 用 期 期 间 , 不 享 受 风 险 津 贴。 风险津贴自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的下月起发放。 四、风险津贴管理 各子公司、分公司要对风险津贴加以严格控制; 不 得 擅 自 提 高 标 准 。 风 险 津 贴 从 保 留 的 津 补 贴 中 解 决。 五 、 本 规 定 由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公 司 人 事 部 制 定并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执行。 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 )公司计财部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 开 工 报 告 制 度 的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1997 年 11 月 11 日 保计财199743 号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4中 保 财 产 保 险

22、 有 限 公 司 、 中 保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中 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分公司: 现 将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公 司 关 于 建 立 开 工 报 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立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 于 建 立 开 工 报 告 制 度 的 暂 行 规 定 为 加 强 我 系 统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管 理 , 合 理 控 制 建 设 施 工 规 模 ,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23、暂 行 办 法 ( 保 发 1996238 号)特作以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 一 ) 正 式 列 入 本 地 、 市 基 本 建 设 施 工 计 划 ( 含 商品房生产计划)。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5( 二 ) 已 领 取 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设 用 地 许 可 证 或 建 设 地 址 通 知 书 ; 建 设 单 位 选 址 意 见 书 、 建 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征地协议书、 公 证 书 、 土 地 使 用 证 、 拆 迁 等 有 关 手 续 已 经 办 妥 。 建 设 用 地 实 现 了 “三 通 一 平 ”, 工 程

24、 放 线 定 位 已 经 城 市 规划部门审定。 ( 三 ) 建 设 工 程 所 需 外 部 市 政 、 公 用 设 施 条 件 等 已具体落实。 ( 四 ) 工 程 建 设 所 需 资 金 、 材 料 、 设 备 已 经 落 实 。 (五)施工合同已正式签定,施工单位已落实。 ( 六 ) 有 持 证 设 计 单 位 设 计 的 施 工 图 、 已 取 得 市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七)工程质量监督已委托。 二、建设工程开工申请和审批程序 ( 一 ) 建 设 单 位 须 向 集 团 及 所 属 产 、 寿 险 总 公 司 正式提出开工报告。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6( 二 ) 根

25、据 开 工 报 告 批 复 要 求 , 办 理 建 设 所 需 手 续 。 其 中 包 括 : 供 电 、 供 水 、 供 热 、 供 气 、 绿 化 、 卫 生 、 消 防 、 安 全 、 环 保 及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 按 规 定 缴 纳 国 家 规 定 的 各 种 税 费 , 按 规 定 实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进 行招标和决标。 ( 三 ) 根 据 开 工 报 告 批 件 , 办 完 所 有 手 续 , 缴 纳 有关税费后,到地方有关部门领取开工许可证。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公 司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公 司 专 业

26、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1996 年 12 月 31 日 保发19975 号 中 保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中 保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中 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现 将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公 司 专 业 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执 行 中 如 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集团公司计财部联系。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7附 :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公 司 专 业 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暂行规定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公 司 专

27、业 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加 强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 集 团 )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保 集 团 ) 的 财 务 管 理 , 促 进 保 险 事 业 的 全 面 发展, 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 公司法 、保险法 、 企业财务通则、 金融保险企业财 制 度 以 及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 集 团 ) 公 司 工 作 规 则( 暂 行 ) 等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第二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保 集 团 所 辖 的 中 保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28、公 司 、 中 保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中 保 再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各 专 业 子 公 司 )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8第三条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做 好 财 务 管 理 基 础 工 作 , 如 实 反 映 财 务状况,自觉接受上级公司的检查和监督。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 法 规 和 财 政 金 融 政 策 , 加 强 内 部 各 级 单 位 的 经 济 核 算 , 管 好 用 活 资 金 ,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29、 完 整 和 保 值 增 值 , 改 善 经 营 管 理 , 实 现 增 收 节 支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第 四 条 集 团 公 司 对 所 辖 各 专 业 子 公 司 实 行 投 资控股,并对其实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 专 业 子 公 司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地 位 , 自 主 经 营 , 自 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 五 条 集 团 公 司 和 各 专 业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管 理 职责和权限分别为: (一)集团公司的职责与权限 1.负 责 向 各 专 业 子 公 司 宣 传 、 贯 彻 、 落 实 国 家 有 关经济政策与法规。 代表国家对各专业子公

30、司实行管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9理 与 监 督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 法 规 , 制 定 全 系 统 的 财务管理基本规定。 2.协 调 、 处 理 各 专 业 子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的 财 务 关 系 , 促 进 相 互 合 作 , 以 发 挥 中 保 集 团 的 整 体 优 势。 3.向 各 专 业 子 公 司 下 达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 并 对 其 经 营 目 标 责 任 审 核 制 的 执 行 结 果 进 行 考 核 ( 具 体 办 法 另 定)。 4.审 核 各 专 业 子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计 划 、 审 批 年 终 会 计

31、 决 算 。 并 负 责 中 保 集 团 会 计 决 算 报 表 的 编 制 和 上 报。 5.制定各专业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6.对 各 专 业 子 公 司 的 重 大 财 务 事 项 进 行 监 督 、 检 查,发现问题,责令其及时纠正和改进。 7.对 各 专 业 子 公 司 的 资 产 质 量 、 负 债 比 例 及 偿 付 能 力 等 进 行 全 面 的 考 核 评 估 ,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和 保 值 增 值 , 必 要 时 可 聘 请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对 其 作 出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0全面评定。 (二)各专业子公司的职责与权限 1.根 据

32、 集 团 公 司 的 财 务 管 理 基 本 规 定 , 制 定 其 所 辖 系 统 的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及 实 施 细 则 , 对 其 所 辖 系 统 日 常财务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2.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确 保 所 辖 系 统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完 整和保值增值。 3.根 据 集 团 公 司 下 达 的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 向 所 辖 分 支 机 构 下 达 年 度 经 营 任 务 及 相 关 的 财 务 指 标 , 并 报 集 团公司备案。 4.按 时 向 集 团 公 司 报 送 年 度 财 务 计 划 、 年 终 决 算 报表等。 5.按 集 团 公 司

33、 要 求 ,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财 务 信 息 , 并 保证其真实、准确。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1第 二 章 流 动 资 产 管 理第六条 流 动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应 收 保 费 、 应 收 利 息 、 应 收 分 保 账 款 、 预 付 赔 款 、 其 他 应 收 款 、 低 值 易 耗 品 、 保 户 借 款 、 短 期 投 资 、 短 期 贷 款 等 。 第 七 条 各 专 业 子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严 格 遵 守 银 行 结 算 纪 律 和 现 金

34、管 理 有 关 规 定 。 现 金 收 支 要 做 到 日 清 日 结 , 确 保 现 金 的 账 面 余 额 与 库 存 数 相 符 , 及 时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 以 确 保 银 行 存 款 账 面 数 与 银 行 存款余额相符。 第 八 条 各 专 业 子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要 加 强 对 应 收 保 费 的 管 理 , 发 生 应 收 保 费 应 及 时 催 收 , 并 严 格 控制其比例和金额。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2第 九 条 各 专 业 子 公 司 对 预 付 赔 款 应 制 定 严 格 的 预 付 条 件 和 比 例 , 加 强 业

35、务 部 门 与 财 务 部 门 的 配 合,严密审批程序,严格财务纪律。 第十条 各级公司按年末应收利息、应收保费、 应 收 分 保 账 款 等 余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金 , 并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企 业 当 年 发 生 的 坏 账 损 失 , 超 过 上 1 年计提的坏 账 准 备 金 部 分 ,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 收 回 已 确 认 核 销 的 坏 账时,增加坏账准备金。 坏 账 准 备 金 提 取 的 基 数 和 比 例 , 按 金 融 保 险 企 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 十 一 条 低 值 易 耗 品 应 设 立 分 类 登 记 簿 和 低 值 易 耗

36、品 卡 片 , 建 立 登 记 、 保 管 制 度 , 低 值 易 耗 品 可 一 次 或 分 期 摊 销 。 低 值 易 耗 品 要 定 期 进 行 盘 点 , 对 短 缺 的 低 值 易 耗 品 要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处 理 , 报 损 的 低 值 易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3耗 品 要 注 销 簿 卡 , 低 值 易 耗 品 变 价 收 入 应 列 入 营 业 外 收入科目。 第 三 章 固 定 资 产 管 理第 十 二 条 使用期限在 1 年 以 上 的 房 屋 、 建 筑 物 、 机 器 、 机 械 、 运 输 工 具 和 其 他 与 经 营 有 关 的 设 备 、 器 具 、

37、工 具 等 为 固 定 资 产 。 不 属 于 经 营 用 主 要 设 备 的 物 品 、 单 位 价 值 在 2000 元 以 上 , 并 且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2 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经 营 用 固 定 资 产 和 非 经 营 用 固 定 资 产 应 当 分 类 管理。 第 十 三 条 各 专 业 子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应 贯 彻 勤 俭 办 公 司 的 精 神 , 既 要 适 应 业 务 发 展 的需要,又要精打细算,讲求经济效益。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4第十四条 集 团 公 司 根 据 国

38、家 计 委 、 财 政 部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等 领 导 机 关 的 要 求 , 负 责 编 制 全 系 统 固 定 资 产 中 长 期 规 划 和 年 度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 基 本 建 设 、 汽 车 机 电 和 电 脑 的 购 置 ) 计 划 。 年 度 固 定 资 产 购 建 规 模 由集团公司确定, 单项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 (含 1000万元)或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基建项目由集 团 公 司 直 接 管 理 。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购 建 规 模 和 指 标 由 集 团 公 司 根 据 各 专 业 子 公 司 的 申 报 和 实 际 需 要 进

39、 行 综 合平衡后下达给专业子公司。有关基建项目的新建、 购置和改造的管理按保发1996238 号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固 定 资 产 计 价 原 则 、 折 旧 方 法 按 财 政 部制定的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 中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方 法 在 全 系 统 作 统 一 规 定 , 详 见 附件。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5第十六条 在 建 工 程 包 括 施 工 前 期 准 备 、 正 在施 工 中 和 虽 已 完 工 但 尚 未 交 付 使 用 的 建 筑 工 程 和 安 装 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建

40、设 项 目 虽 已 交 付 使 用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工 程 , 自 交 付 使 用 之 日 起 , 按 照 工 程 预 算 、 造 价 或 工 程 成 本 等 资 料 估 价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 并 按 规 定 计 提 折 旧 , 竣 工 决 算 办 理 完 毕 后 , 按 照 决 算 数 调 整 原 估 价 和 已计提的折旧。 第十七条 发 生 的 固 定 资 产 修 理 支 出 , 计 入 当 期 成 本 。 修 理 费 用 发 生 不 均 衡 的 , 可 以 采 用 待 摊 或 预 提 的方式。 第 四 章 无 形 资 产 、 递 延 资 产 及 其 他

41、资 产 管 理第十八条 无 形 资 产 包 括 专 利 权 、 著 作 权 、 租 赁 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无 形 资 产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自 开 始 使 用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6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 公 司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取 得 的 净 收 入 , 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者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十九条 递 延 资 产 包 括 开 办 费 、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 办 费 自 企 业 营 业 之 日 起 分 期 摊 入 成 本 , 摊 销 期 不得短于 5 年。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 在 有 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二十条 其 他 资 产 包 括 冻 结 存 款 、 冻 结 物 资 以 及诉讼中的财产。 第 五 章 负 债 管 理第 二 十 一 条 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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