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 - 第04册.docx

上传人:oceanpvg 文档编号:2139332 上传时间:2018-09-02 格式:DOCX 页数:189 大小:120.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 - 第04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9页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 - 第04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9页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 - 第04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9页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 - 第04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9页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 - 第04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最新金融规章制 度全集(四) 周 林 主编 吉林摄影出版社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最 新 金 融 规 章 制 度 全 集 /周 林 主 编 . 长春: 吉林摄影出版社 , 2004.1ISBN 7-80606-413-3. 最 . 周 . 金融- 规 章 制 度 -中 国-汇编 . F832.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作 者:周林 排版设计:盛世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吉林摄影出版社社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24 号 邮 政 编 码 : 130021印 刷:郑州文华印刷厂开 本 : 8801230mm 1 32总 印 张 : 439.50 字数: 4

2、900 千字 版 次 : 2004 年 1 月第一版2004 年 1 月第一次印刷印 数 : 1-500 册书 号 : ISBN 7-80606-413-3 F.225总 定 价 : 1328.00 本 册 定 价 : 16.0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目 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 施细则的通知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3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15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 .17第五章 附 则 .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 务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3、知 21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 .22第一章 总 则 .22第二章 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的管理 .23第三章 附 则 .27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会计处理 的有关规定 29中国人民银行令 .30境 内 机 构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办 法 31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银 行 间 外 汇 市 场 管 理 暂 行 规 定的通知 39银 行 间 外 汇 市 场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40第一章 总 则 .40第二章 市场组织机构的设立与监管 .41第三章 对会员的管理 .43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第四章 对交易行为的监管 43第五章 法律责任 45第六

4、章 附 则 47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关 于 下 发 境 内 居 民 因 私 兑 换 外 汇 办 法 和 境 内 居 民 外 汇 存 款 汇 出 境 外 的 规 定 的 通 知47境 内 居 民 因 私 兑 换 外 汇 办 法 49境 内 居 民 外 汇 存 款 汇 出 境 外 的 规 定 5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代表处运 行办法(试行) 的通知 56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代 表 处 运 行 办 法 (试 行 )56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 运行方案的通知 61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运 行 方 案 61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

5、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大 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67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关 于 支 持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的若干措施 .6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75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76第一章 总 则 76第二章 利率管理的分工及职责 76第三章 利率的制订与调整 79第四章 计息与结息 82第五章 附 则 82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 .83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各 项 贷 款 利 率 调 整 表 8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 款

6、办法的通知 88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88第一章 总 则 .88第二章 贷款方式 .89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90第四章 贷款使用范围 .92第五章 贷款程序 .93第六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96第七章 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97第八章 附 则 .99关于 合同项下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 .100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局与 代表处关于项目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03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信 贷 局 与 代 表 处 关 于 项 目 贷 款 管 理 职 责 分工的暂行规定 103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小 型 贷

7、款 项 目 管 理 的 若 干 补 充 规 定 的 通 知 109国家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11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 行规定的通知 114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 .115第一章 总 则 .115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4第二章 保证人的审查 .116第三章 保证合同和保证责任 .118第四章 附 则 .121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 担 保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12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 .122第一章 总 则 .122第二章 抵押物、质物的选择 .124第三章 抵押权、质押权的设定 .127

8、第四章 抵押物、质物的审查和估价 .130第五章 抵押、质押率和抵押、质押期限 .132第六章 抵押、质押协议和抵押物、质物登记 .134第七章 抵押物、质物的处分 .137第八章 附 则 .140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选 择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代 理 经 办 行 的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141国 家 开 发 银 行 选 择 委 托 贷 款 业 务 代 理 经 办 行 的 暂 行 办法 .142第一章 总 则 .142第二章 代理条件 .143第三章 选择程序 .145第四章 附 则 .147国 家 开 发 银 行 选 择 委 托 贷

9、款 业 务 代 理 经 办 行 的 暂 行 办 法 155第一章 总 则 .155第二章 代理条件 .156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5第三章 选择程序 158第四章 附 则 16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168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委 托 代 理 业 务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168第一章 总 则 168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内容 169第三章 监管方式及分工 172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174第五章 附 则 174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外 资 银 行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业

10、务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1996 年 6 月 18 日 银发1996202 号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 了 规 范 外 资 银 行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业 务 , 促 进 人 民 币 在 经 常 项 目 下 可 兑 换 , 根 据 关 于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实 行 银 行 结 售 汇 的 公 告 、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外 资 银 行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11、汇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 )。 现 将 实 施 细 则 (附 一 )及 外 资 银 行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会 计 处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附 二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请 各 外 汇 管 理 分 局 尽 快 转 发 给 所 辖 地 区 各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分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行 (含 外 资 银 行 )及 有 关 单 位 , 并 将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 : 一 、 外 资 银 行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业 务 实 施

12、细 附 : 二 、 外 资 银 行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业 务 实 施 则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管 理 规 定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行 为 , 实 现 人 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的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批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办 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3第 三 条 境 内 机 构 外 汇 收 入 , 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外

13、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 四 条 境 内 机 构 、 居 民 个 人 、 驻 华 机 构 及 来 华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办 理 结 汇 、 购 汇 、 开 立 外 汇 帐 户 及对外支付。 第 五 条 境 内 机 构 和 居 民 个 人 通 过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的 银 行 办 理 对 外 收 支 时 , 应 当 按 照 国 际 收 支 统 计 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 六 条 除 本 规 定 第 七 条 、 第 八 条 、 第 十 条 限 定 的 范 围 和 数 量 外 , 境 内 机 构 取 得 的 下 列 外

14、汇 应 当 结 汇: ( 一 ) 出 口 或 者 先 支 后 收 转 口 货 物 及 其 他 交 易 行 为 收 入 的 外 汇 。 其 中 用 跟 单 信 用 证 /保 函 和 跟 单 托 收 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 用 汇 款 方 式 结 算 的 贸 易 出 口 外 汇 持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单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4结汇; (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 三 ) 海 关 监 管 下 境 内 经 营 免 税 商 品 收 入 的 外 汇 ; ( 四 ) 交 通 运 输 ( 包 括 各 种 运 输 方 式 ) 及 港 口 ( 含 空港)、邮电(不包括

15、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 展 览 、 寄 售 、 维 修 等 行 业 及 各 类 代 理 业 务 提 供 商 品 或 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 五 ) 行 政 、 司 法 机 关 收 入 的 各 项 外 汇 规 费 、 罚 没款等; ( 六 ) 土 地 使 用 权 、 著 作 权 、 商 标 权 、 专 利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 誉 等 无 形 资 产 转 让 收 入 的 外 汇 , 但 上 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 七 ) 境 外 投 资 企 业 汇 回 的 外 汇 利 润 、 对 外 经 援 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 八 ) 对 外 索 赔 收

16、 入 的 外 汇 、 退 回 的 外 汇 保 证 金 等; (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5(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 十 一 ) 取 得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许 可 证 的 金 融 机 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 十 三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结 汇 的 外汇。 第 七 条 境 内 机 构 ( 不 含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的 下 列 外 汇 , 可 以 向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及 其 分 支 局 ( 以 下 简 称 “外 汇 局 ”) 申

17、请 , 在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的 银 行 开 立 外 汇 帐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 一 ) 经 营 境 外 承 包 工 程 、 向 境 外 提 供 劳 务 、 技 术 合 作 及 其 他 服 务 业 务 的 公 司 , 在 上 述 业 务 项 目 进 行 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 二 ) 从 事 代 理 对 外 或 者 境 外 业 务 的 机 构 代 收 代 付的外汇; ( 三 ) 暂 收 待 付 或 者 暂 收 待 结 项 下 的 外 汇 , 包 括 境 外 汇 入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履 约 保 证 金 、 先 收 后 支 的 转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6口 贸 易 收

18、 汇 、 邮 电 部 门 办 理 国 际 汇 兑 业 务 的 外 汇 汇 兑 款 、 一 类 旅 行 社 收 取 的 国 外 旅 游 机 构 预 付 的 外 汇 、 铁 路 部 门 办 理 境 外 保 价 运 输 业 务 收 取 的 外 汇 、 海 关 收 取 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 四 ) 保 险 机 构 受 理 外 汇 保 险 、 需 向 境 外 分 保 以 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 述 各 项 外 汇 的 净 收 入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全 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 八 条 捐 赠 、 资 助 及 援 助 合 同 规 定 用 于 境 外 支 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

19、后方可保留。 第 九 条 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保留: ( 一 ) 外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 国 际 组 织 及 其 他 境 外 法 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二)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 第 十 条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经 常 项 目 下 外 汇 收 入 可 在 外 汇 局 核 定 的 最 高 金 额 以 内 保 留 外 汇 , 超 出 部 分 应 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7第十一条 超过等值 1 万 美 元 的 现 钞 结 汇 , 结 汇 人 应 当 向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提 供 真 实 的 身 份 证 明 和 外 汇 来 源 证 明

20、 ,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予 以 结 汇 登 记 后 报 外 汇 局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第 七 、 八 、 九 、 十 条 允 许 开 立 外 汇 帐 户 的 境 内 机 构 和 居 民 个 人 、 驻 华 机 构 及 来 华 人 员 , 应 当 按 照 外 汇 帐 户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到 经 营 外 汇 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 十 三 条 境 内 机 构 下 列 贸 易 及 非 贸 易 经 营 性 对 外 支 付 用 汇 , 持 与 支 付 方 式 相 应 的 有 效 商 业 单 据 和 所 列 有 效 凭 证 从 其 外 汇 帐 户 中 支 付

21、 或 者 到 外 汇 指 定 银行兑付: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 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开 证 申 请 书 ; 如 需 在 付 汇 时 购 汇 , 还 应 当 提 供 信 用 证 结 算 方 式 要 求 的 有 效 商 业 单 据 。 核 销 时 必 须 凭 正 本 进 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8( 二 ) 用 跟 单 托 收 方 式 结 算 的 贸 易 进 口 , 持 进 口 合 同 、 进 口 付 汇 核 销 单 、 进 口 付 汇 通 知 书 及 跟 单 托 收 结 算 方 式 要 求 的 有 效 商 业 单 据 。 核 销

22、 时 必 须 凭 正 本 进 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 三 ) 用 汇 款 方 式 结 算 的 贸 易 进 口 , 持 进 口 合 同 、 进 口 付 汇 核 销 单 、 发 票 、 正 本 进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 正 本 运 输 单 据 , 若 提 单 上 的 “提 货 人 ”和 报 关 单 上 的 “经 营 单 位 ”与 进 口 合 同 中 列 明 的 买 方 名 称 不 一 致 , 还 应 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 四 ) 进 口 项 下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15%或者虽超 过 15%但未超过等值 10 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持进口合 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 述

23、 ( 一 ) 至 ( 四 ) 项 下 进 口 , 实 行 进 口 配 额 管 理 或 者 特 定 产 品 进 口 管 理 的 货 物 , 还 应 当 提 供 有 关 部 门 签 发 的 许 可 证 或 者 进 口 证 明 ; 进 口 实 行 自 动 登 记 制 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 五 ) 进 口 项 下 的 运 输 费 、 保 险 费 , 持 进 口 合 同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9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六)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 2%的暗佣(暗 扣 ) 和 5%的 明 佣 ( 明 扣 ) 或 者 虽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但 未 超 过等值 1 万美元的佣金

24、,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 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 出口项下的运输费、 保险费, 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 七 ) 进 口 项 下 的 尾 款 , 持 进 口 合 同 、 进 口 付 汇 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 八 ) 进 出 口 项 下 的 资 料 费 、 技 术 费 、 信 息 费 等 从 属 费 用 , 持 进 口 合 同 或 者 出 口 合 同 、 进 口 付 汇 核 销 单 或 者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单 、 发 票 或 者 收 费 单 据 及 进 口 或 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 九 ) 从 保 税 区 购 买 商 品 以 及 购 买 国 外

25、入 境 展 览 展 品 的 用 汇 , 持 ( 一 ) 至 ( 八 ) 项 规 定 的 有 效 凭 证 和 有效商业单据; ( 十 ) 专 利 权 、 著 作 权 、 商 标 、 计 算 机 软 件 等 无 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0( 十 一 ) 出 口 项 下 对 外 退 赔 外 汇 , 持 结 汇 水 单 或 者 收 帐 通 知 、 索 赔 协 议 、 理 赔 证 明 和 已 冲 减 出 口 收 汇 核销的证明; ( 十 二 ) 境 外 承 包 工 程 所 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持 投 标 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第 十 四 条 境

26、 内 机 构 下 列 贸 易 及 非 贸 易 经 营 性 对 外 支 付 ,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的 银 行 凭 用 户 提 供 的 支 付 清 单先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查: ( 一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免 税 品 公 司 按 照 规 定 范 围 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 二 ) 民 航 、 海 运 、 铁 道 部 门 ( 机 构 ) 支 付 境 外 国 际 联 运 费 、 设 备 维 修 费 、 站 场 港 口 使 用 费 、 燃 料 供 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 三 ) 民 航 、 海 运 、 铁 道 部 门 ( 机 构 ) 支 付

27、 国 际 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四)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1第十五条 境 内 机 构 下 列 对 外 支 付 用 汇 , 由 外 汇 局 审 核 其 真 实 性 后 , 从 其 外 汇 帐 户 中 支 付 或 者 到 外 汇 指定银行兑付: ( 一 ) 超 过 本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 四 ) 规 定 比 例 和 金 额的预付货款; ( 二 ) 超 过 本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 六 ) 规 定 比 例 和 金 额的佣金; (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四)偿还外债利息; (五)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第 十 六 条

28、境 内 机 构 偿 还 境 内 中 资 金 融 机 构 外 汇 贷 款 利 息 , 持 外 汇 ( 转 ) 贷 款 登 记 证 、 借 贷 合 同 及 债 仅 人 的 付 息 通 知 单 , 从 其 外 汇 帐 户 中 支 付 或 者 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七条 财 政 预 算 内 的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的 非 贸 易 非 经 营 性 用 汇 , 按 照 非 贸 易 非 经 营 性 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2第 十 八 条 财 政 预 算 外 的 境 内 机 构 下 列 非 经 营 性 用 汇 , 持 所 列 有 效 凭 证 从 其

29、外 汇 帐 户 中 支 付 或 者 到 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 一 ) 在 境 外 举 办 展 览 、 招 商 、 培 训 及 拍 摄 影 视 片 等 用 汇 , 持 合 同 、 境 外 机 构 的 支 付 通 知 书 及 主 管 部 门批准文件; ( 二 ) 对 外 宣 传 费 、 对 外 援 助 费 、 对 外 捐 赠 外 汇 、 国 际 组 织 会 费 、 参 加 国 际 会 议 的 注 册 费 、 报 名 费 , 持 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 三 ) 在 境 外 设 立 代 表 处 或 者 办 事 机 构 的 开 办 费 和 年 度 预 算 经 费 , 持 主 管 部 门 批

30、 准 设 立 该 机 构 的 批 准 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 四 ) 国 家 教 委 国 外 考 试 协 调 机 构 支 付 境 外 的 考 试 费 , 持 对 外 合 同 和 国 外 考 试 机 构 的 帐 单 或 者 结 算 通 知书; ( 五 ) 在 境 外 办 理 商 标 、 版 权 注 册 、 申 请 专 利 和 法律、咨询服务等所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3( 六 ) 因 公 出 国 费 用 , 持 国 家 授 权 部 门 出 国 任 务 批件。 上 述 ( 一 ) 至 ( 六 ) 项 以 外 的 非 经 营 性 用 汇 , 由 外 汇 局 审 核 其 真 实

31、性 以 后 , 从 其 外 汇 帐 户 中 支 付 或 者 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九条 居 民 个 人 的 因 私 用 汇 , 按 照 境内居 因私兑换外汇办法 和 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 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居 民 个 人 移 居 出 境 后 , 下 列 合 法 人 民 币 收 益 ,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和 所 列 有 效 凭 证 到 外 汇 局 授 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 一 ) 人 民 币 存 款 利 息 , 持 人 民 币 存 款 利 息 清 单 ; ( 二 ) 房 产 出 租 收 入 的 租 金 , 持 房 产 租 赁 合 同 和 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

32、三 ) 其 他 资 产 的 收 益 , 持 有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和 收 益清单。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4第 二 十 一 条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方 投 资 者 依 法 纳 税后的利润、 红利的汇出, 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中 外 籍 、 华 侨 、 港 澳 台 职 工 依 法 纳 税 后 的 人 民 币 工 资 及 其 他 正 当 收 益 , 持 证 明 材 料 到 外 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 二 十 二 条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以 外 币 支 付 的 股 息 , 依 法 纳 税 后 持 董 事 会 利

33、 润 分 配 决 议 书 从 其 外 汇 帐 户 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 二 十 三 条 驻 华 机 构 及 来 华 人 员 的 合 法 人 民 币 收 入 , 需 汇 出 境 外 时 , 持 证 明 材 料 和 收 费 清 单 到 外 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 二 十 四 条 驻 华 机 构 及 来 华 人 员 从 境 外 携 入 或 者 在 境 内 购 买 的 自 用 物 品 、 设 备 、 用 具 等 , 出 售 后 所 得 人 民 币 款 项 , 需 汇 出 境 外 时 , 持 工 商 登 记 证 或 者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和 出 售 凭 证 到 外 汇 局

34、授 权 的 外 汇 指 定 银行兑付。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5第 二 十 五 条 临 时 来 华 的 外 国 人 、 华 侨 、 港 澳 台 同 胞 出 境 时 未 用 完 的 人 民 币 , 可 以 凭 本 人 护 照 、 原 兑 换水单(有效期为 6 个月)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 二 十 六 条 境 内 机 构 资 本 项 目 下 的 外 汇 应 当 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 二 十 七 条 境 内 机 构 下 列 范 围 内 的 外 汇 , 未 经 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 二 ) 境 外

35、 借 款 及 发 行 外 币 债 券 、 股 票 取 得 的 外 汇; ( 三 ) 经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批 准 的 其 他 资 本 项 目 下 外 汇 收 入 。 除 出 口 押 汇 外 的 国 内 外 汇 贷 款 和 中 资 企 业 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6第 二 十 八 条 境 内 机 构 向 境 外 出 售 房 地 产 及 其 他 资 产 收 入 的 外 汇 , 除 本 规 定 第 十 条 限 定 的 数 额 外 应 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 二 十 九 条 境 内 机 构 偿 还 境 内 中 资 金 融 机 构 外 汇 贷 款 本 金 , 持

36、外 汇 ( 转 ) 贷 款 登 记 证 、 借 贷 合 同 及 债 权 机 构 的 还 本 通 知 单 , 从 其 外 汇 帐 户 中 支 付 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 三 十 条 境 内 机 构 资 本 项 目 下 的 下 列 用 汇 , 持 所 列 有 效 凭 证 向 外 汇 局 申 请 , 凭 外 汇 局 的 核 准 件 从 其 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 一 ) 偿 还 外 债 本 金 , 持 外 债 登 记 证 、 借 贷 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 二 ) 对 外 担 保 履 约 用 汇 , 持 担 保 合 同 、 外 汇 局 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

37、支付通知; ( 三 ) 境 外 投 资 资 金 的 汇 出 , 持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的 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 四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中 方 投 资 者 经 批 准 需 以 外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7汇 投 入 的 注 册 资 金 , 持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和 合 同。 第 三 十 一 条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外 汇 资 本 金 的 增 加 、 转 让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置 , 持 董 事 会 决 议 , 经 外 汇 局 核 准 后 , 从 其 外 汇 帐 户 中 支 付 或 者 持 外 汇 局 核 发 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

38、指定银行兑付。 投 资 性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外 汇 资 本 金 在 境 内 投 资 及 外 方 所 得 利 润 在 境 内 增 资 或 者 再 投 资 持 外 汇 局 核 准 件办理。 第四章 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监管第 三 十 二 条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可 以 在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办 理 结 汇 和 售 汇 , 也 可 以 在 外 汇 调 剂 中 心 买 卖 外 汇 , 其 他 境 内 机 构 、 居 民 个 人 、 驻 华 机 构 及 来 华 人 员 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8第 三 十 三 条 从 外 汇 帐 户 中 对 外 支 付

39、时 ,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的 银 行 应 当 根 据 规 定 的 外 汇 帐 户 收 支 范 围 及 本规定第二、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第 三 十 四 条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办 理 售 汇 和 付 汇 后 , 应 当 在 相 应 的 有 效 凭 证 和 有 效 商 业 单 据 上 签 章 后 留 存备查。 第 三 十 五 条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应 当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每 日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和 规 定 的 买 卖 差 价 幅 度 , 确 定 对 客 户 的 外 汇 买 卖 价 格 , 办 理 结 汇 和 售 汇业务。

40、第 三 十 六 条 从 外 汇 帐 户 中 支 付 或 者 购 汇 支 付 , 应 当 在 有 关 结 算 方 式 或 者 合 同 规 定 的 日 期 办 理 , 不 得 提 前 对 外 付 款 ; 除 用 于 还 本 付 息 的 外 汇 和 信 用 证 /保 函保证金外,不得提前购汇。 第 三 十 七 条 为 使 有 远 期 支 付 合 同 或 者 偿 债 协 议 的 用 汇 单 位 避 免 汇 率 风 险 ,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可 以 按 照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9有 关 规 定 为 其 办 理 人 民 币 与 外 币 的 远 期 买 卖 及 其 他 保值业务。 第 三 十 八 条

41、易 货 贸 易 项 下 进 口 , 未 经 外 汇 局 批 准,不得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支付。 第 三 十 九 条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的 银 行 应 当 按 照 规 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及付汇情况报表。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应 当 建 立 结 售 汇 内 部 监 管 制 度 , 遇 有 结 售 汇 异 常 情 况 , 应 当 及 时 向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当 地 分支局报告。 第 四 十 条 境 内 机 构 应 当 在 其 注 册 地 选 择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的 银 行 开 立 外 汇 帐 户 、 按 照 本 规 定 办 理 结 汇 、 购 汇 、 付 汇 业 务

42、 。 境 内 机 构 在 异 地 和 境 外 开 立 外 汇帐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经 常 项 下 的 外 汇 收 入 , 经 批 准 可 以 在 注 册 地 选 择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的 银 行 开 立 外 汇 结 算 帐 户。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0第 四 十 一 条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的 银 行 和 有 结 汇 、 购 汇 、 付 汇 业 务 的 境 内 机 构 , 应 当 无 条 件 接 受 外 汇 局 的 监 督 、 检 查 , 并 出 示 、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 对 汇 局 可 对 其 处 以 警 告

43、、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罚 款 的 处 罚 ;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 情 节 严 重 的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的 银 行,外汇局可对其处以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第 四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三 条 本规定自 199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94 年 3 月 26 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 行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 其 他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 以 本规定为准。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1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外 资 银 行 结 汇 、 售

44、汇 及 付 汇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1996 年 6 月 18 日 银发1996202 号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 了 规 范 外 资 银 行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业 务 , 促 进 人 民 币 在 经 常 项 目 下 可 兑 换 , 根 据 关 于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实 行 银 行 结 售 汇 的 公 告 、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 外 资 银 行 结 汇 、

45、 售 汇 及 付 汇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细 则 )。 现 将 实 施 细 则 (附 一 )及 外 资 银 行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会 计 处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附 二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请 各 外 汇 管 理 分 局 尽 快 转 发 给 所 辖 地 区 各 外 汇 指 定 银 行 分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2行 (含 外 资 银 行 )及 有 关 单 位 , 并 将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 : 一 、 外 资 银 行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46、汇 业 务 实 施 细 附 : 二 、 外 资 银 行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业 务 实 施 则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外 资 银 行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业 务 实 施 细 则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完 善 结 汇 、 售 汇 制 度 , 规 范 外 资 银 行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行 为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金 融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和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管 理 规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所 称 外 资 银 行 系 指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 由 国 家 外 汇

47、 管 理 局 核 发 经 营 外 汇 业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3务 许 可 证 的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外 国 资 本 的 银 行 、 外 国 银 行分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 三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所 称 结 售 汇 人 民 币 专 用 帐 户 系 指 外 资 银 行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行 开 立 的 办 理结汇、售汇业务所使用的人民币专用帐户。 第 四 条 外 资 银 行 只 能 办 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业 务 、 非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贷 款 项 下 的 结 算 业 务 和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批 准 的 其 他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业 务 , 并 执 行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管 理 规 定 的 各 项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的管理第 五 条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行 批 准 , 外 资 银 行 可 以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行 开 立 结 售 汇 人 民 币 专用帐户,用于结售汇业务的人民币往来。 第 六 条 外 资 银 行 开 立 结 售 汇 人 民 币 专 用 帐 户 须具备下列条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财会 > 经济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