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最新金融规章制 度全集(四十) 周 林 主编 吉林摄影出版社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最 新 金 融 规 章 制 度 全 集 /周 林 主 编 . 长春: 吉林摄影出版社 , 2004.1ISBN 7-80606-413-3. 最 . 周 . 金融- 规 章 制 度 -中 国-汇编 . F832.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作 者:周林 排版设计:盛世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吉林摄影出版社社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24 号 邮 政 编 码 : 130021印 刷:郑州文华印刷厂开 本 : 8801230mm 1 32总 印 张 : 439.50 字数: 4
2、 900 千字 版 次 : 2004 年 1 月第一版2004 年 1 月第一次印刷印 数 : 1-500 册书 号 : ISBN 7-80606-413-3 F.225总 定 价 : 1328.00 本 册 定 价 : 16.0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4第二章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 5第三章 信贷授权范围 8第四章 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的确定 12第五章 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 14第六章 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的管理 16第七章 附 则 18第一章 总 则 43第二章 贷款发放程序 44第三章 贷款的管理及职责划分 47第四章 贷款的回收 51第五章
3、附 则 .54第一章 总 则 60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额度的审批与使用 62第三章 额度授信的控制与检查 64第四章 附 则 66第一章 总 则 143第二章 指标体系的建立 143第三章 指标内容及说明 144第四章 指标考核、控制、分析比较的方法 .148第五章 考核奖罚 150第六章 附 则 151第一章 总 则 163第二章 营业机构的会计业务处理 165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第三章 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业务处理 .169第四章 会计稽核中心的业务处理 172第五章 会计凭证传送的管理 181第六章 会计报表及会计档案管理 184第七章 附 则 186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3中 国 建 设
4、银 行 关 于 印 发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 办 法 (试 行 ) 的 通 知 1997 年 3 月 17 日 建总发字1997第 50 号 建 设 银 行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分 行 , 计 划 单 列 市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贷 授 权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已 于 1997 年 2 月 27 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 73 次行长办公会 讨 论 通 过 , 现 印 发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执 行 中 的 情 况 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4中 国 建 设 银
5、行 信 贷 授 权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 1997 年 2 月 27 日中国建设银行第 73 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落 实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法 人 授 权 制 度( 试 行 ) , 建 立 科 学 的 信 贷 业 务 授 权 体 系 , 确 定 建 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 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信 贷 授 权 是 建 设 银 行 法 人 授 权 的 组 成 部 分 , 以 各 行 所 确 定 的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为 基 础 , 授 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 信 贷 授 权 按
6、 照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法 人 授 权 制 度 组 织 实 施。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5第三条 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 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经 营 的 各 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 五 条 信 贷 授 权 工 作 由 信 贷 管 理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第 二 章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的 确 定第 六 条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是 衡 量 建 设 银 行 各 分 支 机 构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的 标 准 。 各 分 支 机 构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主 要
7、由 衡 量 其 本 外 币 贷 款 效 益 、 贷 款 质 量 、 贷 款 流 动 性 、 贷 款 风 险 度 以 及 信 贷 综 合 管 理 水 平 的 指 标 确 定 。 具 体 以 本 办 法 所 附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考 核 计 分 标 准 表 ( 见 附 件 一 ) 中 所 列 的 七 项 指 标 考 核 计 分 , 按 总 得 分 数 确 定 其 相 应 的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6第七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 A 级、B 级、 C 级和 D 级。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 A 级 总分90 分 B 级 90 分总分70 分 C
8、 级 70 分总分50 分 D 级 总分50 分 第 八 条 建 设 银 行 各 分 支 机 构 在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中 发 生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或 案 件 , 产 生 较 大 经 济 损 失 或 影 响 声 誉 的 , 在 由 第 六 条 、 第 七 条 确 定 等 级 的 基 础 上 下 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 九 条 建 设 银 行 各 分 支 机 构 在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中 严 重 违 章 违 纪 , 造 成 一 定 损 失 或 不 良 影 响 的 ; 或 存 在 事 故 或 案 件 隐 患 的 , 在 由 第 六 条 、 第 七 条 确 定
9、 等 级 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7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 采 用 由 各 行 自 我 考 核 申 报 , 上 级 行 综 合 第 六 条 、 第 七 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 ( 一 ) 每 年 一 月 底 以 前 , 各 分 支 行 按 照 本 办 法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计 分 标 准 表 ”自 我 考 核 , 实 事 求 是 地 测 算 计 分 , 并 填 制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 (见 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 二 ) 二 级 分 行 以 上 ( 含 二 级 分 行 ) 分 支 行 的 信 贷
10、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所 属 下 级 行 上 年 度 各 项 考 核 指 标 的 执 行 情 况 , 并 提 出 确 定 所 属 各 行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的初步方案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每 年 确 定 一 次 。 信 贷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所 属 行 的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 要 及时向所属行通报。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8第 三 章 信 贷 授 权 范 围第十二条 信贷授权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 房 地 产 贷 款 审 批 权 、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审 批 权 、 票 据 贴 现 业
11、务 审 批 权 、 票 据 承 兑 业 务 审 批 权 、 信 用 担 保 业 务 审 批 权 、 进 出 口 贸 易 融 资 业 务 审 批 权 、 单 户授信总量审 批权和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十三条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审 批 权 , 是 指 对 单 独 立 项 的 固 定 资 产 ( 包 括 基 本 建 设 和 技 术 改 造 ) 贷 款 项 目 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四条 房 地 产 贷 款 审 批 权 , 是 指 对 单 独 立 项 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五条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审 批 权 , 是 指 对 单 个 客 户发放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余额
12、的审批权。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9第十六条 票 据 贴 现 业 务 审 批 权 , 是 指 对 单 个 客 户办理票据贴现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七条 票 据 承 兑 业 务 审 批 权 , 是 指 对 同 一 客 户 出 票 的 , 指 定 建 设 银 行 为 付 款 人 的 汇 票 承 兑 余 额 的 审 批 权 。 汇 票 承 兑 余 额 是 指 建 设 银 行 承 兑 ( 包 括 已 承 兑和将要承兑) 上述汇票累计金额与该客户 (出票人) 已付建设银行汇票金额的差额。 第 十 八 条 信 用 担 保 审 批 权 , 是 指 建 设 银 行 接 受 同一客户委托,对外开出下列各种(含尚未终
13、止的) 本外币保函金额之和的审批权。 ( 一 ) 本 币 担 保 业 务 中 的 预 收 款 退 款 担 保 、 引 进 国 外 设 备 信 用 证 结 算 担 保 、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担 保 、 工 程 承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 ( 二 ) 外 币 担 保 业 务 中 的 履 约 保 函 、 投 标 保 函 、 预付款退款保函。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0第十九条 进 出 口 贸 易 融 资 业 务 审 批 权 , 是 指 对 单 个 客 户 办 理 进 出 口 贸 易 融 资 业 务 总 量 的 审 批 权 。 进 出 口 贸 易 融 资 业 务 总 量 是 指 信 用 证 开 证
14、业 务 、 进 口 押 汇 业 务 、 进 口 托 收 押 汇 业 务 、 出 口 押 汇 业 务 、 出 口 托 收 押 汇 业 务 及 打 包 放 款 业 务 量 之 和 。 对 于 进 出 口 贸 易 融资业务分设以下单项业务审批权。 ( 一 ) 信 用 证 开 证 业 务 审 批 权 , 是 指 对 单 个 客 户 开具进口贸易项下的即期或 180 天内远期信用证时, 可 单 笔 减 免 或 累 计 少 收 保 证 金 金 额 的 审 批 权 。 累 计 少 收 保 证 金 金 额 是 指 对 单 个 客 户 开 出 信 用 证 的 累 计 金 额与收取保证金累计金额的差额。 ( 二
15、) 进 口 押 汇 业 务 审 批 权 是 银 行 在 保 留 物 权 的 情 况 下 , 同 意 承 兑 进 口 商 在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远 期 汇 票 或 办理担保提货时, 客 户 免 交 或 减 交 保 证 金 金 额 , 以 及 支 付 开 证 申 请 人 的 即 期 或 远 期 信 用 证 项 下 的 到 期 汇 票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 三 ) 进 口 托 收 押 汇 业 务 审 批 权 是 银 行 为 客 户 办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1理 承 兑 交 单 业 务 时 客 户 免 交 或 减 交 保 证 金 金 额 , 和 办 理 付 款 交 单 业 务 时 银 行 为
16、客 户 提 供 的 垫 款 金 额 的 审 批权。 ( 四 ) 出 口 押 汇 业 务 审 批 权 是 银 行 议 付 、 买 入 、 贴 现 、 垫 支 以 客 户 为 受 益 人 的 信 用 证 及 其 项 下 单 据 等 对客户提供的资金融通金额的审批权。 ( 五 ) 出 口 托 收 押 汇 业 务 审 批 权 是 银 行 为 客 户 办 理出口托收时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 六 ) 打 包 放 款 业 务 审 批 权 是 银 行 以 客 户 将 国 外 银 行 开 来 的 正 本 信 用 证 留 存 作 保 证 时 对 客 户 的 贷 款 余额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 单 户 授
17、 信 总 量 审 批 权 , 是 指 对 单 个 客 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 房地产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或 贷 款 额 度 ) 、 票 据 贴 现 ( 或 贴 现 额 度 ) 、 票 据 承 兑 ( 或 承 兑 额 度 ) 、 信 用 担 保 ( 或 担 保 额 度 ) 、 进 出 口 贸 易 融资业务(或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之和的审批权。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2第 二 十 一 条 个 人 小 额 贷 款 审 批 权 , 是 指 对 个 人 的各种小额贷款的审批权。 “个人小额贷款”是指经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以 行 发 文 的 方 式 允 许 开 办 的 、 以 个 人 为
18、贷 款 对 象 的 贷 款 种 类 , 如 存 单 小 额 抵 押 贷 款 , 住 房、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贷款等。 第 四 章 授 权 ( 转 授 权 或 再 转 授 权 ) 权 限 的 确 定第 二 十 二 条 上 级 行 对 于 所 属 下 一 级 行 各 项 信 贷 业 务 权 限 的 基 准 额 度 , 要 根 据 其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按照以下原则决定: ( 一 )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相 同 的 行 , 基 准 额 度 相 等。 ( 二 ) 在 符 合 ( 一 ) 的 条 件 下 , 对 于 不 同 信 用 等 级、不同行业的客户,基准额度可以
19、不相等。 (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 A 级、B 级、C 级和 D 级的行,其基准额度的差别一般按照 2.5、2.0、1.5 和 1.0 的比例设定。D 级行各项信贷业务的基准额度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3要 按 照 既 可 控 制 授 信 风 险 , 又 不 丧 失 效 率 , 同 时 要 考 虑该项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情况设定。 ( 四 ) 对 于 国 际 结 算 业 务 量 较 少 的 行 , 可 以 降 低 其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权限的基准额度。 第 二 十 三 条 业 务 量 调 节 系 数 由 某 行 存 贷 款 业 务 量 与 上 一 级 行 所 辖 区 域 内 各 行 平 均 存
20、 贷 款 业 务 量 的比例的 N 次 方 根 确 定 。 通 过 试 算 确 定 N 的 大 小 , 使 得所辖区域内最大业务量调节系数达到 1.3 左右: 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 =(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 平均存贷款业务量)1/N 某行存贷款业务量 =0.7上 年 末 某 行 本 外 币 贷 款 余 额 +0.3 上 年 末某行本外币存款余额所 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 =(0.7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贷款余额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4+0.3上 年 末 所 辖 区 域 内 各 行 本 外 币 存 款 余 额 ) /所 辖区域内下一级分支机构个数 第 二 十 四 条
21、上 级 行 对 于 所 属 下 一 级 分 支 机 构 信 贷 业 务 的 授 权 ( 转 授 权 或 再 转 授 权 ) 权 限 由 其 基 准 额度与业务量调节系数的乘积确定,即: 某 行 某 项 信 贷 业 务 权 限 =某 行 某 项 信 贷 业 务 权 限 的基准额度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 第 五 章 授 权 、 转 授 权 和 再 转 授 权第 二 十 五 条 总 行 对 一 级 分 行 按 照 第 二 十 四 条 确 定 的 权 限 授 予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审 批 权 、 房 地 产 贷 款 审 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 票 据 承 兑 业 务 审 批
22、权 、 信 用 担 保 审 批 权 、 进 出 口 贸 易 融 资 业 务 审 批 权 和 单 户 授 信 总 量 审 批 权 ; 全 额 授 予 个 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5第 二 十 六 条 各 一 级 分 行 可 向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为 C 级 ( 含 C 级 ) 以 上 的 二 级 分 行 转 授 房 地 产 贷 款 审批权、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 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 票 据 承 兑 业 务 审 批 权 、 进 出 口 贸 易 融 资 业 务 审 批 权( 含 各 单 项 审 批 权 ) 和 单 户 授 信 总 量 审 批 权 ; 可 向 信 贷经营
23、管理等级为 B 级 ( 含 B 级 ) 以 上 的 二 级 分 行 转 授 信 用 担 保 审 批 权 ; 并 向 所 有 二 级 分 行 全 额 转 授 个 人 小额贷款审批权。转授权限不得超过总行所授权限。 第 二 十 七 条 二 级 分 行 可 向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为 B 级 ( 含 B 级 ) 以 上 的 城 市 ( 城 区 ) 支 行 再 转 授 房 地 产 贷 款 审 批 权 、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审 批 权 、 票 据 贴 现 业 务 审 批 权 、 票 据 承 兑 业 务 审 批 权 和 单 户 授 信 总 量 审 批 权;并向所有支行全额再转授个人小额贷
24、款审批权。 再转授权限不得超过一级分行所转授权限。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6第 二 十 八 条 一 级 分 行 不 得 向 所 属 二 级 分 行 转 授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审 批 权 ; 二 级 分 行 不 得 向 所 属 支 行 再 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 第 六 章 信 贷 授 权 ( 转 授 权 或 再 转 授 权 ) 的 管 理第 二 十 九 条 二 级 分 行 以 上 ( 含 二 级 分 行 ) 分 支 行 的 信 贷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当 年 实 际 情 况 , 提 出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的 信 贷 授 权 ( 转 授 权 或 再 转 授 权 ) 初 步 方 案
25、, 报 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 一 ) 按 照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原 则 , 拟 定 各 项 信 贷 授 权 ( 转 授 权 或 再 转 授 权 ) 事 项 的 基 准 额 度 , 包 括 对 于 不 同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的 行 的 基 准 额 度 和 相 同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的 行 内 对 于 不 同 信 用 等 级 、 不 同 行 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基准额度; ( 二 ) 按 照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 测 算 所 辖 区 域 内 各 行的业务量调节系数; ( 三 ) 按 照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 测 算 所 辖 区 域
26、 内 各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7行的各项信贷授权 (转授权或再转授权) 事项的权限, 包 括 对 于 不 同 信 用 等 级 、 不 同 行 业 的 客 户 的 信 贷 审 批 权的权限。 第三十条 信 贷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信 贷 授 权 ( 或 转 授 权 、 再 转 授 权 ) 权 限 , 作 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法 人 授 权 书 , 或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转 授 权 书 , 或 中 国 建设银行再转授权书的内容,统一向所属行授予。 第 三 十 一 条 上 级 行 要 定 期 对 各 所 属 行 信 贷 授 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各
27、分支行在信贷授权 (转授权或再转授权) 有效期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上 级 行 将 调 整 其 信 贷 授 权 权 限 , 必 要 时 暂 停 乃 至 取 消 对 其 授 权 。 造 成 损 失 的 要 追 究当事人责任。 ( 一 ) 弄 虚 作 假 , 虚 报 漏 报 有 关 会 计 、 统 计 数 据 的; (二)超越信贷授权权限审批信贷业务的;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8(三)发放账外贷款和绕规模贷款的; (四)发放计划外固定资产贷款的; ( 五 ) 发 生 较 大 经 营 风 险 或 严 重 违 规 违 纪 案 件 的 ; (六)经认定违反信贷管理规定的。 第 七
28、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二 条 对 总 行 信 贷 经 营 部 门 的 授 权 可 比 照本办法执行。 第 三 十 三 条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一 级 分 行 可 就 某 一 类别的信贷业务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 第 三 十 四 条 各 一 级 分 行 对 于 所 属 的 转 授 权 方 案要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 三 十 五 条 对于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特别高(A 级 中 的 排 头 兵 ) 、 业 务 量 很 大 的 一 级 分 行 , 可 以 全 额 授予某几项信贷业务审批权。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9第 三 十 六 条 总 行 将 根 据 情 况 适 时 调 整 产 生 信 贷经
29、营管理等级的各项考核指标及其分值标准。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解 释 和修订。 第 三 十 八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 考核指标 计算公式 计分标准 标准 分 全 部 利 息 实 (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应 收 利 息 90%以 上 得 满 分 , 每 减 少 2当年新增) /(贷款利息收入 个百分点扣 1 分, 按此标准收率 +待转营业收入新增) 扣完为止。 20 报 告 期 贷 款 实 际 回 收 额 /报 1.0 次以上得满分,每减少贷款周转率 5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0告期月平均贷款余
30、额 0.15 次扣 1 分, 按此标准扣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1完为止。 期 末 逾 期 贷 款 余 额 /期 末 贷 8%以下得满分,每超 1 个百分点扣 0.5 分 , 按 此 标 准逾期贷款率 款余额 扣完为止。 5 期 末 呆 滞 贷 款 余 额 /期 末 贷 3%以 下 得 满 分 , 每 超 0.2个百分点扣 1 分, 按此标准呆滞贷款率 款余额 扣完为止。 10 期 末 呆 账 贷 款 余 额 /期 末 贷 1 以下得满分,每超 0.1个百分点扣 1 分, 按此标准呆账贷款率 款余额 扣完为止。 10 贷 款 综 合 风 单 笔 贷 款 风 险 额 之 和 /期 末 0.5 以下
31、得满分,每超 0.01扣 1 分,按此标准扣完为险度 贷款余额 止。 20 综合管理 遵守信贷管理规章得 5 分 , 发 现 1 次违规扣 5 分 ; 计 算机应用达标得 3 分,不达标不得分;报表符合要求得 2分 , 报 表 质 量 或 时 效 不 符 合 要 求 扣 2 分 ; 借 款 合 同 和 贷30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2款经济档案合格得 2 分 , 发 现 一 份 不 合 格 扣 1 分 , 扣 完为止;企业存款余额占比 3 分,在当地五大银行(工、农 、 中 、 建 、 交 ) 中 占 比 第 一 的 得 3 分 , 第 二 的 得 2 分第三的得 1 分 , 第 四 及 以
32、下 不 得 分 ; 对 各 行 综 合 管 理 评价 15 分,优得 15 分,良得 10 分,中得 5 分,差不得 分。 ,注 : 应 收 利 息 当 年 新 增 =应 收 利 息 年 末 余 额 -应 收 利 息 年 初 余 额 -坏 账 准 备 金 支 出 数 。 表中各指标均包括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的等值外币。 附件: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 等级: 考核指标 指标完成 实际得分 全部利息实收率 % 贷款周转率 % 逾期贷款率 %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3呆滞贷款率 % 呆账贷款率 % 贷款综合风险度 #.# 综合管理 合 计 申 报 行 (行 名 、 盖 章 ): 主 管 行 长 :
33、 (签 名 ) 信 贷 处 长 : (签 名 )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要 求 统 一 用 标 准 A4 纸上报本表;2.本 表 左 顶 端 的 “等 级 : ”一 项 不 填 , 由 总 行 填 写 ;3.“ 指 标 完 成 ”一 列 除 “综 合 管 理 ”指 标 外 全 部 填 写 上 年 末 数 据,包括按当日外汇牌价折合的等值外币;4.“贷 款 综 合 风 险 度 ”用 小 数 表 示 ,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三 位 ;5.“综合管理”的各项指标,要求详细列明考核内容的完成情 况,若发生扣减分,应说明具体原因;6.本 表 填 写 内 容 如 与 要 求 不 一 致
34、 或 有 特 殊 情 况 , 须 另 附 说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4明。 附件:三、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 的说明 信贷管理部自 1996 年 4 月组建以来,即着手该办法的制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 1996 年 6 月草 拟 了 信 贷 授 权 办 法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 发 送 总 行 各 有 关部门和各一级分行征求意见。7 月中旬全国信贷工 作会议对该办法进行了讨论。1996 年 9 月 11 日在办 公 室 召 集 的 协 调 会 上 进 行 了 讨 论 。 后 与 外 汇 的 分 类 授 权 办 法 合 并 , 再 次 征 求 总 行 各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35、。 为 了 保 证 办 法 的 可 操 作 性 , 我 们 进 行 了 实 测 。 根 据 各 部 门 、 各 行 的 意 见 和 实 测 的 结 果 , 我 们 对 原 办 法 几 易 其 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本办法。本办法于 1997 年 2月 27 日 73 次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5一、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6建立信贷授权制度,是推进一级法人体制建设、 改 革 信 贷 管 理 体 制 的 重 要 步 骤 , 是 法 人 授 权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这 个 制 度 旨 在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信 贷 风 险 的
36、能 力 , 提 高 全 行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和 增 强 总 行 、 一 级 分 行 的 调 控 能 力 。 为 此 , 设 置 了 各 行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审 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 票 据 承 兑 业 务 审 批 权 、 信 用 担 保 业 务 审 批 权 、 进 出 口 贸 易 融 资 业 务 审 批 权 、 单 户 授 信 总 量 审 批 权 和 个 人 小 额 贷 款 审 批 权 等 九 项 信 贷 授 权 权 力 事 项 ; 各 权 力 事 项 相 应 的 权 限 由 两 个 基 本 因 素 确 定 , 一 是 由 该 行 信 贷 经
37、营 管 理 等 级 ( 而 不 是 各 行 的 行 政 级 别 ) 所 决 定 的 基 准 额 度 , 同 一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的 行 , 其 “基准额度” 是相等的。 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基准额度不相等。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高 , 基 准 额 度 也 大 。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由 反 映 其 信 贷 资 产 质 量 、 效 益 、 流 动 性 、 风 险 程 度 和 管 理 水 平 的 七 项 指 标 决 定 。 各 行 要 想 获 得 较 大 的 基 准 额 度 , 必 须 提 高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从 而 提 高 信最新金
38、融规章制度全集27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 二 是 该 行 的 业 务 量 调 节 系 数 , 这 个 系 数 是 衡 量 各 行 “块 头 ”相 对 于 全 行 平 均 水 平 大 小 的 。 “块 头 ”大 的 行 , 回 旋 余 地 大 , 总 体 承 担 风 险 的 能 力 也 大 , 由 此 审 批 权 限 可 适 当 加 大 , 反 之 , 审 批 权 限 应 当 减 小 。 要 想 调 节 系 数 大 一 些 , 只 有 加 快 发 展 速 度 。 基 准 额 度 与 业 务 量 调 节 系 数 的 乘 积 便 是 某 行 某 项 信 贷 业 务 的 审 批 权 限 。 信
39、 贷 授 权 权 限 的 二 因 素 决 定 方 式 , 对 于 加 强 信 贷 责 任 约 束 , 防 范 信 贷 风 险 , 规 范 信 贷 管 理 , 促 进 发 展 , 加 大 总 行 和 一 级 分 行 经 营 力 度 将 起重要作用,体现了建设银行“改革、发展、管理、 效益”的方针。 信贷授权遵循“统一标准、 分级授权、 定期考核、 适 时 调 整 ”的 原 则 , 即 按 照 统 一 的 考 核 计 分 标 准 , 评 定 各 行 的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并 据 以 划 分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等 级 , 分 别 授 予 不 同 额 度 的 信 贷 业 务 审
40、 批 权 限 。 总 行 对 一 级 分 行 授 权 后 , 一 级 分 行 可 对 某 些 权 力 事 项 实 施 转 授 权 和 再 转 授 权 。 同 时 根 据 各 行 不 同 时 期 、 不 同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8阶 段 信 贷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的 变 化 和 考 核 结 果 调 整 其 各 类信贷授权权限。 二、关于信贷授权的内容 信 贷 授 权 的 基 本 内 容 是 贷 款 类 业 务 审 批 权 和 信 用 担 保 类 业 务 审 批 权 , 具 体 包 括 九 项 信 贷 审 批 权 , 其 所 以 如 此 细 地 分 设 权 力 事 项 , 主 要 考 虑 各
41、 分 支 行 对 某 些 信 贷 业 务 实 施 转 授 权 和 再 转 授 权 时 更 灵 活 方 便 。 为 了 避 免 分 设 权 力 事 项 后 , 各 项 信 贷 授 权 权 限 叠 加 导 致 风 险 集 中 问 题 , 设 置 了 单 户 授 信 总 量 审 批 权 , 用 以 控 制对单一客户的总体授信量。 ( 一 )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审 批 权 , 是 指 对 同 一 客 户 单 独 立 项 的 固 定 资 产 项 目 的 最 高 贷 款 额 度 , 无 论 是 一 次 或 多 次 发 放 贷 款 , 不 能 超 过 这 一 限 额 。 对 于 已 审 批 通 过 项 目 , 在 执 行 年 度 计 划 时 不 受 此 权 限 的 限 制 。 鉴 于 固 定 资 产 贷 款 , 特 别 是 基 本 建 设 贷 款 受 国 家 投 资 体 制 的 制 约 , 在 一 段 时 期 内 , 无 论 是 分 行 审 批 的 , 还 是 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