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救行为的限度】黄某 权故 意伤 害案【案 情简 介】2 004 年 8 月 1 日 22 时 40 分,被告人黄某权 驾驶一辆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某宾馆附近搭载姜某和另一青年男子。两人上车后要求黄某权驾车到南湖市场,当车行至南湖市场的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的姜某要求黄某权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车尚未停稳时,姜某持一把 长 约 20 公 分 的 水 果 刀 与 同 伙 对 黄 某 权 实 施 抢 劫,从 其 身 上 搜 走 现 金 200 元 和一台 TCL2188 手机。两人拔下车钥匙下车后,姜某将车钥匙丢在汽车左前轮旁的地上,与同伙朝车尾方向逃跑。黄某权拾回钥
2、匙上车将车左前门反锁并发动汽车,准备追赶姜某与其同伙,因两人已不知去向,黄某权便沿着其停车处左侧房子绕了一圈寻找两人。当车行至市场好百年家居建材区 D1-40 号门前的三角坪时,黄某权发现姜某与同伙正搭乘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欲离开,便驾车朝摩托车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某与同伙下车往市场的布艺城方向逃跑。黄某权又继续驾车追赶,姜某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朝黄挥舞。当车追至与两人并排时,姜某的同伙朝另一方向逃跑,姜某则跑到旺德府超市西北方向转角处由矮铁柱围成的空坪内,黄某权追至距离姜某 2 米处围栏外停车与其相持,大约十秒钟后,姜某又向距围栏几米处的布艺城西头楼梯台阶方向跑,黄某权迅速驾车从后撞击
3、姜某将 其 撞 倒 在 楼 梯 台 阶 处,姜 某 倒 地 死 亡。随 后,黄 某 权 拔 打“110”报 警,并 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法医鉴定,姜某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诉讼 裁 判】一审 法院经 审理认 为,本 案姜某 与同伙 实施抢 劫后逃 离现场,针对黄某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黄某权驾车寻找并追赶姜某及同伙,姜某一边逃跑一边持水果刀对坐在车内的黄某权挥动,其行为是为阻止黄某权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黄某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黄某权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
4、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其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权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权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 罪 事 实,系 自 首,依 法 应 对 其 减 轻 处 罚。因 本 案 被 害 人 姜 某 有 重 大 过 错,可 酌 情对黄某权从轻处罚。因而判决其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权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权驾车撞击姜某的行为已不再具有防卫特征,而是故意伤害犯罪;黄某权报警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及证据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亦正确。因而维持原判。【问 题思 考】正当防卫与自救行为如何区分?如何把握自救防卫的限度?【关 联法 条】第 234 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 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