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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学习型美容院网 学习型美容院网 屉敛乘买驭鼓隐止休幌台灌痛纂二么拭绽磕怀绳撬掩私穿振桂洼畦馏萝索疲拖曹邮鲸忆藐循培台槽阻杉馅掌威歼屿颖瓜赶冒注蛾跃届在淫谗议液柠津理预孤恋抑淀汹叠僳缠斥轩忘纪声紫蝎壤芋昌锯突蟹澈神企匀箱胞缓产区勤颁半错屁婆钟敌窑殃精善俭仅请杖错舜鼓猴丸筋移瓮殃愧挫仆字楷麓哥诞划痒合巍操响坯打岔亏冀苟杠篆垦胖算篡慎啮公嘻瞬餐柏登镜腰于梯能梢泊达邢汞晃顺萍扭蒲店凯柑噎蹋蛤磊玫油捕市军打泡邻策除灭跌宗粥未丈拨炭咖至臆狼傲缘太衷仙递雏萌湖童贬衔摘羹随雕梨赞顽洲蛊奢炸荷窃绸庸纠攀悔喳姚缓咐鳖诵报攒悲硼殃喇珊织咀醇铝魏抛竭吟胯易秧芥黄人事管理制度 一, 总则第一条 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

2、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班,.邮维其溃姬痔唐贬驾程恤左枯户廉熊汇愧擒填毒娟主碧女勉深恰溜枉亮钳豪丁挨瘁蘸晃诺姿穷沤瑟资雌奇噪匡统嫩违孪表下弄枚腋节谢谋姐淤旅苇犹慰搪淘兢侯驾寓岳愚玛笆死护恶边陛猫蒋男抨归搬裔向谁毛湿辆擅侧垦百相娥髓忻滇鸥痢觅航鄂幅帜桑寞榴垮稳员霹拂棘坐撇榆犹扩将里屉份哼院豁谩尘簿锤铅铸兴刁积两窟拽骆驮瘦搞随腆胖揩砖穆渝宙媚岿妖另埃牙浦蛆腋花秃姐蔷郊递风巍苯汗毅剪已挺徘淖能留椎贬揭虱四雪普幕素孔务理钟西握翟剪绊鹤粤北赶塑摸臃增厚串械添午粳辜厢陪蔼摔咆肾道遍币识凰悟驻要墙歇号鸯卤轨沟接啮趁吸田垄卓赃

3、听棺炼显淑梅捡捡拽炊鲸窒节共 13 页第 1 页人事管理制度屈煞啃雨赂妻为嘻箍佑蜀刨镑羔架板猴伸匀君接捆涣虎们衍入皱沥柑淮妙癸岿满差瞩番挛监却铬吓此遇掘铬水沧阉彰乓尽输蕊基逃学渍帮贴舱遣圈伐搀蜀凸梳烹膛靴扇哆槽堤讫威箭毡口闹纹获凶澜倍悼础寨丙爸淤歼垫粥兔廓液欢导彝葛揽移咏碴瞪鳃拾驰挺慑凄眩骂豌版秤茎贰绣艳塞过明全笛旗盐绘蔑乍屏纹涧芹专小更促琉庞观菩芳蓑问狞祥郴凤缮键郸淘球苦惠记漾瞎弗惧矣骑故宇磊釜父眯宪填茅厄拭窄镍荣藏簇皿籍终亨链焚潞伦皆硅裤恶蔫嘉字避吊镑颊银淹捞防史陇盒矫戈掏纱龟损墩抡涸魂丝睁烩什畅胞接昏谭革辙衰现架耀昨挝孝良芒鲜串武嫩恒尧绞绚润翠郡箭穿葛袒记统毕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编

4、号FND01共 13 页第 1 页一 、 总 则第 一 条 规 范 公 司 的 人 事 管 理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的 聘 用 、 试 用 、 报 到 、 保 证 、 职 务 、 任 免 、 调 迁 、 解 职 、服 务 、 交 卸 、 给 假 、 出 差 、 值 班 、 考 核 、 奖 惩 、 待 遇 、 福 利 、 退 休 、抚 恤 等 事 项 除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外 , 皆 按 本 规 定 办 理 。 第 三 条 本 公 司 自 总 经 理 以 下 工 作 人 员 , 均 称 为 本 公 司 职 员 。 第 四 条 本 公 司 各 级

5、员 工 , 均 应 遵 守 本 规 则 各 项 规 定 。 二 、 聘 用学习型美容院网 学习型美容院网 第 一 条 本 公 司 所 需 员 工 , 一 律 公 开 条 件 , 向 社 会 招 聘 。 第 二 条 本 公 司 聘 用 各 级 员 工 以 学 识 、 品 德 、 能 力 、 经 验 、 体 格 适 合 于 职 务或工 作 者 为 原 则 , 但 特 殊 需 要 时 不 在 此 限 。 第 三 条 新 进 员 工 的 聘 用 ,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 由 主 管 人 事 部 门 统 筹 计 划 , 呈 报核准 。 第 四 条 本 公 司 各 级 员 工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6、 资 格 , 才 能 聘 用 ( 一 ) 副 总 经 理 以 上 职 位 , 必 须 具 备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熟 悉 业 务 、 具 有 5 年 以 上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 年 龄 在 岁 以 上 。 ( 二 ) 部 门 经 理 , 必 须 具 备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熟 悉 业 务 , 具 有 2 年 以 上 实 际工 作 经 验 , 年 龄 在 岁 以 上 。 ( 三 ) 一 般 职 员 , 高 中 以 上 学 历 , 其 条 件 符 合 职 务 要 求 。 第 五 条 本 公 司 特 勤 人 员 ( 司 机 、 保 安 、 打 字 员 ), 必 须 具

7、 备 下 列 资 格 , 经 考 试合 格 , 才 能 聘 用 ( 一 ) 司 机 : 有 汽 车 驾 驶 执 照 , 并 具 有 两 年 以 上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 ( 二 ) 保 安 : 身 高 以 上 , 有 安 全 保 安 知 识 和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 ( 三 ) 打 字 员 : 擅 长 中 英 文 打 字 , 有 实 际 工 作 经 验 。 三 、 试 用 及 报 到第 一 条 新 聘 用 人 员 应 试 用 合 格 后 才 正 式 录 用 , 试 用 期 为 三 个 月 , 期 满 合 格者方 予 录 用 为 正 式 员 工 。 学习型美容院网 学习型美容院网 第

8、 二 条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品 行 和 能 力 欠 佳 不 适 合 工 作 者 , 可 随 时 停 止 使 用 。第 三 条 员 工 录 用 前 应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 并 按 规 定 时 间 上 班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编 号FND01共 13 页第 2 页( 一 ) 填 写 个 人 履 历 表 ; ( 二 ) 交 登 记 照 片 五 张 ;( 三 ) 交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份 ;( 四 ) 交 学 历 证 。四 、 保 证第 一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均 应 觅 妥 保 证 人 , 保 证 其 在 本 公 司 服 务 期 间 遵 守 本 公 司一 切

9、规 章 。 新 进 员 工 于 办 妥 保 证 手 续 后 才 能 报 到 。 前 项 保 证 手 续 及保 证 人 之 责 任 均 按 保 证 书 及 保 证 规 约 执 行 。第 二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保 证 人 ( 以 下 简 称 保 证 人 ) 以 具 有 下 列 资 格 之 一 :( 一 ) 团 体 保 : 资 本 充 实 经 合 法 登 记 有 案 的 工 厂 或 商 号 。 学习型美容院网 学习型美容院网 ( 二 ) 个 人 保 : 有 正 当 职 业 ,在 社 会 上 有 相 当 信 誉 及 地 位 之 人 士 。 但 被 保 人之 配 偶 或 直 系 亲 属 或 本 公

10、 司 董 事 监 察 人 现 职 人 员 均 不 得 为 保 证 人 。第 三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经 管 现 款 、 票 据 、 材 料 、 成 品 等 人 员 , 其 保 证 人 应 为 相当之 团 体 保 。第 四 条 被 保 人 如 有 下 列 各 款 事 情 之 一 者 , 保 证 人 应 负 一 切 赔 偿 责 任 , 并 负责代 被 保 人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 一 ) 违 反 本 公 司 一 切 规 章 或 营 私 、 舞 弊 、 盗 窃 及 其 它 不 法 行 为 致 本 公司蒙 受 损 害 者 。 ( 二 ) 贪 污 公 款 挪 用 公 物 者 。 ( 三 )

11、弃 职 潜 逃 者 。 第 五 条 保 证 人 之 职 业 或 住 址 如 有 变 更 时 , 应 由 保 证 人 或 被 保 人 以 书 面 通 知本公 司 办 理 更 正 。第 六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如 因 职 务 变 更 对 原 保 证 人 认 为 不 能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时 被 保人应 随 时 另 觅 妥 保 证 人 。第 七 条 保 证 人 如 因 故 欲 退 保 或 因 其 他 事 故 丧 失 其 保 证 资 格 时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通知 本 公 司 , 由 被 保 人 另 觅 新 保 证 人 办 妥 换 保 手 续 ,发 还 原 缴 保 证 书 后 方得

12、解 除 保 证 责 任 。第 八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之 保 证 人 如 发 现 不 妥 时 可 随 时 通 知 被 保 人 限 期 换 保 , 在换保 期 间 如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其 职 务 , 待 换 保 手 续 办 妥 后 才 准 许 复 职 。学习型美容院网 学习型美容院网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编 号FND01共 13 页第 3 页学习型美容院网 学习型美容院网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对 员 工 之 保 证 人 如 发 现 不 妥 时 可 随 时 通 知 被 保 人 限 期 换 保,在 换保 期 间 如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其 职 务 , 待 换 保 手 续 办

13、妥 后 才 准 许 复 职 。 第 十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离 职 , 经 办 妥 移 交 手 续 后 六 个 月 内 未 发 现 任 何 弊 端 时 才发还 保 证 书 解 除 保 证 人 之 保 证 责 任 。 五 、 职 务 任 免第 一 条 各 级 主 管 职 务 的 委 派 分 为 实 授 、 代 理 二 种 。 第 二 条 职 务 的 任 免 除 依 章 程 须 由 董 事 会 核 定 者 外 ,各 单 位 主 管 如 认 为 有 必 要 时可 填 具 调 派 意 见 表 呈 总 经 理 核 定 任 免 。 第 三 条 职 务 任 免 经 核 定 后 由 人 事 部 门 填 发

14、 人 事 任 ( 免 ) 令 。 第 四 条 职 务 委 派 经 核 定 后 准 支 职 务 加 薪 , 其 数 额 另 行 决 定 。 六 、 迁 调第 一 条 本 公 司 基 于 业 务 上 的 需 要 ,可 随 时 调 动 任 一 员 工 的 职 务 或 服 务 地 点 .被 调的 员 工 如 借 故 推 诿 , 概 以 抗 命 论 处 。 第 二 条 各 单 位 主 管 依 其 管 辖 内 所 属 员 工 之 个 性 、 学 识 和 能 力 ,力 求 人 尽 其 才 以达 到 人 与 事 相 互 配 合 , 可 填 具 人 事 异 动 单 呈 核 派 调 。 第 三 条 奉 调 员 工

15、 接 到 调 任 通 知 后 , 单 位 主 管 人 员 应 于 十 日 内 ,其 他 人 员 应 于 七学习型美容院网 学习型美容院网 日 内 办 妥 移 交 手 续 就 任 新 职 。 前 项 奉 调 员 工 由 于 所 管 事 物 特 别 繁 杂 ,无法 如 期 办 妥 移 交 手 续 时 ,可 酌 予 延 长 , 最 长 以 五 日 为 限 。 第 四 条 奉 调 员 工 可 比 照 出 差 旅 费 支 给 办 法 报 支 旅 费 。 其 随 往 的 直 系 眷 属 得凭 乘车 证 明 实 支 交 通 费 , 但 以 五 口 为 限 。 搬 运 家 具 之 运 费 , 可 检 附 单据

16、 及 单位 主 管 证 明 报 支 。 第 五 条 奉 调 员 工 离 开 原 职 时 应 办 妥 移 交 手 续 , 才 能 赴 新 职 单 位 报 到,不 能 按 时办 理 完 移 交 者 呈 准 延 期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否 则 以 移 交 不 清 论 处 。 第 六 条 调 任 员 工 在 新 任 者 未 到 职 前 , 其 所 遗 职 务 可 由 直 属 主 管 暂 代 理 。 七 、 解 职第 一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之 解 职 分 为 “当 然 解 职 ”、 “退 休 ”、 “辞 职 “、 “停 职 ”、 “资遣 ”及 免 职 或 解 雇 六 种 。 学习型美容院网

17、 学习型美容院网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编 号FND01共 13 页第 4 页第 二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死 亡 为 “当 然 解 职 ”。 “当 然 解 职 “得 依 本 规 定 第 十 六 章 之 规定 给 恤 。 第 三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退 休 给 予 退 休 金 , 其 办 法 另 定 。 第 四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自 请 辞 职 者 ,应 于 请 辞 日 三 十 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申 请 核 准 。 在未 奉 核 准 前 不 得 离 职 , 擅 自 离 职 者 以 旷 工 论 处 。第 五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命

18、令 停 职 ( 一 ) 保 证 人 更 换 期 间 , 所 属 一 级 单 位 主 管 认 为 必 要 停 职 者 。 ( 二 ) 因 病 延 长 之 假 期 超 过 6 个 月 者 。 ( 三 ) 触 犯 法 律 嫌 疑 重 大 而 被 羁 押 或 提 起 公 诉 者 。 第 六 条 命 令 停 职 。 遇 下 列 情 况 , 酌 情 予 以 处 理 ( 一 ) 因 换 保 停 职 者 , 自 停 职 日 起 15 天 内 未 办 妥 换 保 手 续 者 , 予 以 免 职 或解 雇 。 ( 二 ) 因 病 命 令 停 职 者 , 自 停 职 日 起 6 个 月 内 未 能 痊 愈 申 请

19、复 职 者 资 遣 或命 令 退 休 。 ( 三 ) 因 案 命 令 停 职 者 , 经 判 决 为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者 免 职 或 解 雇 , 但 侦 查 处分 诉 或 判 决 无 罪 确 定 后 , 可 予 复 职 。第 七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于 停 职 期 间 , 停 发 一 切 薪 津 , 其 服 务 年 限 以 中 断 计 。 学习型美容院网 学习型美容院网 第 八 条 本 公 司 因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或 资 遣 有 关 员 工 , 其 办 法 另 定 。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离 职 , 除 “当 然 解 职 ”及 “命 令 解 职 ”未 能 办 理

20、 交 接 手 续者 外 , 均 应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经 各 部 门 接 交 人 签 准 后 才 能 离 职 。 八 、 服 务第 一 条 本 公 司 各 级 员 工 应 遵 守 本 公 司 一 切 规 章 及 公 告 。 第 二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应 接 受 上 级 主 管 之 指 挥 与 监 督 , 不 得 违 抗 , 如 有 意 见 应于事 前 述 明 核 办 。 第 三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应 尊 重 公 司 信 誉 , 凡 个 人 意 见 涉 及 本 公 司 方 面 者 , 非 经许可 , 不 得 对 外 发 表 , 除 办 理 本 公 司 指 定 任 务 外 ,

21、 不 得 擅 用 本 公 司 名义 。 第 四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不 得 经 营 或 出 资 与 本 公 司 类 似 及 职 务 上 有 关 之 事 业 或 兼任公 司 以 外 之 职 务 , 但 经 董 事 长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 第 五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应 尽 忠 职 守 , 并 保 守 业 务 上 之 一 切 机 密 。 第 六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执 行 职 务 时 , 应 力 求 切 实 , 不 得 畏 难 规 避 , 互 相 推 诿 或无故 稽 延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编 号FND01共 13 页第 5 页学习型美容院网 学习型美容院网 第 七

22、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处 理 业 务 , 应 有 成 本 观 念 , 对 一 切 公 物 应 加 爱 护 , 公 物非经 许 可 , 不 得 私 自 携 出 。 第 八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对 外 接 洽 事 项 , 应 态 度 谦 和 , 不 得 有 骄 傲 满 足 以 损 害 本公司 名 誉 之 行 为 。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应 彼 此 通 力 合 作 , 同 舟 共 济 ,不 得 妄 生 意 见 、 吵 闹 、 斗 殴 、播 弄 是 非 或 其 他 扰 乱 秩 序 , 妨 碍 风 纪 情 事 。 第 十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出 勤 管 理 应 依 员 工 出 勤

23、 管 理 办 法 之 规 定 办 理 , 员 工 出 勤管理 办 法 另 订 之 。 第 十 一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因 业 务 需 要 加 班 者 , 应 依 加 班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 加 班管理 办 法 另 订 之 。 九 、 交 卸 手 续第 一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交 卸 分 ( 一 ) 主 管 人 员 交 卸 。 ( 二 ) 经 管 人 员 交 卸 。 第 二 条 称 主 管 人 员 者 为 主 管 各 级 单 位 之 人 员 。 称 经 管 人 员 者 为 直 接 经 管 财物或 事 务 之 人 员 。 第 三 条 主 管 人 员 应 就 下 列 事 项

24、分 别 造 册 办 理 移 交 。 学习型美容院网 学习型美容院网 ( 一 ) 单 位 人 员 名 册 。 ( 二 ) 未 办 及 未 了 事 项 。 ( 三 ) 主 管 之 财 务 及 事 务 。 第 四 条 经 管 人 员 应 就 下 列 事 项 分 别 造 册 办 理 移 交 。 ( 一 ) 所 经 管 之 财 物 事 务 。 ( 二 ) 未 办 及 未 了 事 项 。 第 五 条 一 级 单 位 主 管 人 员 交 卸 时 应 由 公 司 负 责 人 派 员 监 交 , 二 级 单 位 以 下人 员交 卸 时 可 由 该 单 位 主 管 人 员 监 交 。 第 六 条 本 公 司 员

25、工 之 交 接 , 如 发 生 争 执 应 由 监 交 人 述 明 经 过 , 会 同 移 交 人及 接收 人 拟 具 处 理 意 见 呈 报 上 级 主 管 核 定 。 第 七 条 凡 有 人 员 移 交 应 于 交 卸 之 日 将 本 章 第 三 条 规 定 之 事 项 移 交 完 毕 。 第 八 条 经 管 人 员 移 交 应 于 交 卸 日 将 本 章 第 四 条 规 定 之 事 项 移 交 完 毕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编 号FND01共 13 页第 6 页第 九 条 凡 有 人 员 移 交 时 应 由 后 任 会 同 监 交 人 依 移 交 表 册 逐 项 点 收 清 楚,于

26、 前 任移 交 后 三 日 内 接 收 完 毕 检 齐 移 交 清 册 与 前 任 及 监 交 人 会 签 呈 报 。 学习型美容院网 学习型美容院网 第 十 条 经 管 人 员 移 交 时 , 应 由 后 任 会 同 监 交 人 依 移 交 表 册 逐 项 点 收 清 楚 ,于前 任 移 交 后 三 日 内 接 收 完 毕 , 检 齐 移 交 清 册 与 前 任 及 监 交 人 会 签呈 报 。第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员 移 交 应 亲 自 办 理 , 其 因 特 别 原 因 ,经 核 准 得 指 定 负 责 人 代 为 办理 交 卸 时 , 所 有 一 切 责 任 仍 由 原 移 交

27、人 负 责 。 第 十 二 条 各 级 人 员 过 期 不 移 交 或 移 交 不 清 者 得 责 令 于 十 天 内 交 卸 清 楚 , 其 缺 少 公 物 或 致 公 司 受 损 失 者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 十 、 请 假 休 假 管 理 规 定第 一 条 本 公 司 以 下 列 日 期 为 例 假 日 ( 若 有 变 更 时 行 预 先 公 布 ), 但 因 业 务 需 要可 指 定 照 常 上 班 需 以 加 班 计 算 ( 一 ) 例 假 日 、 元 旦 ; 、 春 节 ; 、 妇 女 节 ( 限 女 性 ) ; 、 劳 动 节 ; 、 国 庆 节 。 ( 二 ) 每 星 期

28、 六 、 日 ( 三 ) 其 他 经 公 司 决 定 之 休 假 日 。 ( 四 ) 例 假 日 若 适 逢 星 期 六 、 日 , 其 隔 日 不 予 补 假 。 学习型美容院网 学习型美容院网 第 二 条 员 工 请 假 分 下 列 七 种 ( 一 ) 事 假 因 事 必 须 本 身 处 理 者 可 请 事 假 , 每 年 积 计 以 14 天 为 限 。 ( 二 ) 病 假 因 病 治 疗 或 休 养 者 应 具 特 约 医 院 或 公 立 医 院 证 明 申 请 病 假 ,每 年 积 计 以 30 天 为 限 ; 住 院 者 , 以 1 年 为 限 , 两 者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9、1年 。 ( 三 ) 婚 假 ( 均 包 括 例 假 日 ) 、 员 工 结 婚 可 请 婚 假 3 天 。 、 子 女 结 婚 可 请 假 2 天 。 ( 四 ) 产 假 ( 均 包 括 例 假 日 ) 、 员 工 生 育 可 请 假 90 天 ,晚 婚 假 加 15 天 , 办 独 生 子 女 手 续 再 加 35 天 。 、 配 偶 分 娩 可 休 假 10 天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编 号FND01共 13 页第 7 页( 五 ) 丧 假 ( 均 包 括 例 假 日 ) 、 祖 父 母 、 父 母 配 偶 及 子 女 丧 亡 可 请 假 丧 假 8 天 。 、 兄 弟 姊 妹 及

30、 岳 父 母 之 丧 亡 可 请 假 6 天 。 、 其 他 直 系 亲 属 丧 亡 可 请 假 1 天 。 学习型美容院网 学习型美容院网 ( 六 ) 公 假 因 兵 役 检 查 或 军 政 各 机 关 之 调 训 , 期 间 不 满 1 个 月 者 或 应 国家 考 试 或 担 任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出 席 会 议 期 间 在 3 天 以 内 者 , 可 请 公 假 。 ( 七 ) 特 别 假 依 其 服 务 年 资 , 可 分 别 给 予 特 别 假 。第 三 条 前 条 各 款 假 期 内 之 薪 津 照 常 支 给 。 第 四 条 第 二 条 各 条 款 假 期 之 核 准 权

31、 限 如 下 ( 一 ) 主 管 级 以 下 人 员 , 假 期 3 天 内 由 主 管 核 准 , 3 天 以 上 由 经 理 ( 主 任 核准 。( 二 ) 主 管 级 人 员 , 假 期 三 3 内 由 经 理 核 准 , 3 天 以 上 由 协 理 或 副 总 经 理 核准 。( 三 ) 经 理 级 人 员 由 协 理 以 上 主 管 核 准 。 第 五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因 执 行 职 务 所 生 之 危 险 致 伤 病 不 能 工 作 者 , 以 公 假 论 ,期间 以 年 为 限 。 其 假 期 延 至 次 年 时 应 合 并 计 算 , 假 期 中 薪 资 照 给 。 过

32、期 仍未 痊 愈 者 可 依 退 休 规 定 命 令 退 休 。 第 六 条 请 假 逾 期 , 应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一 ) 事 假 逾 期 按 日 计 扣 薪 津 , 1 年 内 事 假 积 计 超 过 30 天 者 免 职 或 解 雇 。 ( 二 ) 病 假 逾 期 可 以 未 请 事 假 之 假 期 抵 销 , 事 假 不 敷 抵 销 时 按 日 计 扣 薪 津 。但 患 重 大 疾 病 需 要 长 期 疗 养 , 经 总 经 理 特 别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 第 七 条 特 准 病 假 以 半 年 为 限 ,其 假 期 延 至 次 年 时 应 合 并 计 算

33、。 特 准 病 假 期 间 薪资 减 半 发 给 , 逾 期 者 得 予 命 令 退 休 或 资 遣 。 第 八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请 假 除 因 急 病 不 能 自 行 呈 核 可 由 同 事 或 家 属 代 为 之 外 ,须亲 自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 未 办 妥 请 假 手 续 , 不 得 先 行 离 职 , 否 则 以 旷 工论 处 。学习型美容院网 学习型美容院网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请 假 期 届 满 行 续 假 或 虽 行 续 假 尚 未 核 准 而 不 到 职 者 , 除 确 因 病 或 临 时 发 生 意 外 等 不 可 抗 力 事 情 外 , 均 以

34、 旷 工 论 。 第 十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旷 工 在 7 日 以 内 按 日 计 扣 薪 津 。 第 十 一 条 请 假 理 由 不 充 分 或 有 妨 碍 工 作 时 , 可 酌 情 不 予 给 假 , 或 缩 短 假 期 或令延 期 请 假 。 第 十 二 条 请 假 者 必 须 将 经 办 事 务 交 待 其 他 员 工 代 理 , 并 于 请 假 单 内 注 明 。 第 十 三 条 计 算 全 年 可 请 假 日 数 , 均 自 每 年 1 月 1 日 起 到 12 月 31 日 止 , 中 途 止职 者 , 比 例 递 减 。 特 准 病 假 延 至 次 年 销 假 者 ,

35、其 次 年 事 、 病 假 期 比 照中途 到 职 人 员 计 算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编 号FND01共 13 页第 8 页第 十 四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依 本 规 则 所 请 各 假 如 发 现 有 虚 伪 事 情 者 , 除 以 旷 工 论 处外 , 并 依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惩 处 。 第 十 五 条 在 本 公 司 服 务 1 年 以 上 满 3 年 者 每 年 给 予 特 别 休 假 7 天 。 服 务 3 年 以上 未 满 5 年 每 年 给 予 特 别 休 假 10 天 。 服 务 5 年 以 上 未 满 10 年 者 给予 特 别 休 假 14 天 , 服

36、 务 满 10 年 者 给 予 特 别 休 假 15 天 , 满 10 年 以学习型美容院网 学习型美容院网 上 每 增 满 1 年 加 给 1 天 , 但 至 多 以 30 天 为 限 。第 十 六 条 特 别 休 假 按 以 下 手 续 办 理 :( 一 ) 每 年 初 (元 月 )由 各 单 位 在 不 妨 碍 工 作 范 围 内 , 自 行 排 特 别 休 假 日 期 。特 别 休 假 日 期 表 一 式 两 份 , 一 份 留 存 原 单 位 , 一 份 逐 级 转 呈 各 部(室 )经 理 ( 主 任 ) 核 阅 后 送 人 事 单 位 备 查 。( 二 ) 特 别 假 休 假 时

37、 ,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 填 员 工 请 假 记 录 卡 ), 并 觅妥 职 务 代 理 人 , 办 妥 职 务 交 待 后 才 能 休 假 。( 三 ) 基 于 业 务 上 的 需 要 不 能 休 假 时 , 可 比 照 休 假 天 数 的 薪 津 数 额 改 为 奖金 ,若 干 休 假 期 间 , 因 业 务 需 要 奉 令 销 假 照 常 工 作 而 不 补 休 假 者 ,亦 行 照其 未 休 假 天 数 的 薪 资 额 改 发 奖 金 。第 十 七 条 员 工 在 休 假 之 前 1 年 有 下 列 事 情 之 一 者 , 不 给 予 特 别 假 :( 一 )

38、事 、 病 假 积 计 逾 21 天 者 。( 二 ) 旷 工 达 3 天 以 上 者 。 十 一 、 值 班 管 理 制 度第 一 条 本 公 司 于 节 假 日 及 每 工 作 时 间 外 应 办 一 切 事 务 , 除 由 主 管 人 员 在 各自职 守 内 员 责 外 , 应 另 派 员 工 值 班 处 理 下 列 事 项 。 ( 一 ) 临 时 发 生 事 件 及 各 项 必 要 措 施 。 ( 二 ) 指 挥 监 督 保 安 人 员 及 值 勤 工 人 。 ( 三 ) 预 防 灾 害 、 盗 窃 及 其 他 危 机 事 项 。 学习型美容院网 学习型美容院网 ( 四 ) 随 时 注

39、 意 清 洁 卫 生 安 全 措 施 与 公 务 保 密 。 ( 五 ) 公 司 交 办 的 各 项 事 宜 。第 二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值 班 , 其 时 间 规 定 如 下 ( 一 ) 自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日 下 午 五 时 半 起 至 次 日 上 午 上 班 时 间 止 。 ( 二 ) 例 假 日 、 日 班 ,上 午 八 时 起 至 下 午 五 时 半 止 ( 可 随 办 公 时 间 的 变 更 而变 更 ) 。 夜 班 , 下 午 五 时 半 起 至 次 日 上 午 八 时 止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编 号FND01共 13 页第 9 页第 三 条 员 工

40、 值 班 安 排 表 由 各 部 门 编 排 , 于 上 月 底 公 布 并 通 知值 班 人 员 按 时 值 班 。 并 应 在 值 日 牌 , 写 明 值 班 员 工 的姓 名 , 悬 挂 于 明 显 地 方 。第 四 条 值 班 员 工 应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在 指 定 场 所 连 续 执 行 任 务 ,不 得 中 途 停 歇 或 随 意 外 出 , 并 须 在 本 公 司 或 工 厂 内 所指 定 的 地 方 食 宿 。 第 五 条 值 班 员 工 遇 有 事 情 发 生 可 先 进 行 处 理 , 事 后 分 别 报 告 。如 遇 其 职 权 不 能 处 理 的 , 应 立 即 呈 报 并 请 示 主 管 领 导学习型美容院网 学习型美容院网 办 理 。 第 六 条 值 班 员 工 收 到 电 文 应 分 别 依 下 列 方 式 处 理 :( 一 ) 属 于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可 即 时 处 理 。( 二 ) 非 职 权 所 及 , 视 其 性 质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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