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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论遗嘱制度在_民法典继承编中的体系定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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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 遗 嘱 制 度 在 民 法 典 继 承 编 中 的 体 系 定 位 摘 要:我 国 继 承 法 将 遗嘱 制 度 置 于 法 定 继 承 之后的 体 系 安 排,不 但 有 悖 于民 事 立 法 体 系 化、科学 化 的 基 本 原 则,而且有 碍 于 遗嘱 制 度的 功 能 发 挥,需 予 以 矫 正。从 历 史 视 角 考察,将 遗嘱 制 度 置 于 法 定 继 承 之 前,符 合 我 国 继 承 法 律 制 度的 立 法 形 式 逻辑,亦 体 现了 进 步 思维 与 价值 导 向。从 法 律 性 质 角 度分 析,将法 定 继 承 置 于 遗嘱 制 度之后,契 合 法 定 继 承“补

2、 足 性”的 制 度特 征。在 制 度 价值 方面,首 先,遗嘱 制 度 更体 现了对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的 尊 重,实 践 并发展 着 意 思 自 治 原 则,从 而 深 化 了 继 承 制 度的 整体 内 涵;其 次,遗嘱 制 度 更 有 利 于 保 护 公 民 私 有 财 产,既体 现对 私 权 神圣 的 完 整 贯彻,又 使 国家 干预 保持 谦抑,保 障 并 激励 了 公 民 对 私 有 财 产 的 自 主 决定 权;再次,遗嘱 制 度 更 契 合 新 兴 财 产 权 利 的 性 质 与特点,包 容 了 日益 多元 的 财 产 结构;最后,遗嘱 制 度 更 呼 应中国家 庭 变

3、 迁 的新 情况,包括 家 庭收 支格局 改 变、家 庭 结构 多 样 化、个 人 主体性 发展、民 众 风险意 识 增 强 等诸多 方面。关键词:遗嘱继 承;法 定 继 承;民 法 典 继 承 编;体 系定 位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 462X(2019)09 0096 10 我 国 的 遗 嘱 制度 包 括 遗 嘱 继 承 与 遗 赠。依照 现 行 继 承 法 的规 定,遗 嘱 继 承 是对 法定 继 承 人 的 应 继 份 予 以重新 安 排,而 遗 赠 则 必 须 针 对国 家、集 体 和 法定 继 承 人 以 外 之 人。但 考 察 我 国大 陆

4、及 台 湾 地区学 者 诸 多文 献,多 以 遗 嘱 继 承 指 代 遗 嘱 制度,不 对 两者 做 严 格 区 分。究 其 原 因,大 略“继 承 仍 然主 要 发生在 家庭 内 部”,遗 赠 适 用 范 围 较 小。基于 以 上 分 析,本文为 行 文 流 畅 及 引 注 一 致,亦 不 对 遗 嘱 制度 中 遗 嘱 继 承 与 遗 赠 做 严 格 区 分。作者简介:孙 骥韬,1991年生,北京大学 法 学院博士 研究生。一、引 言 我 国 现 行 继 承 法 颁 布 于 1985 年,距 今 已 30年 有 余。此 间,“中 国经 历 了 史 无 前 例 的高 速 经济增长,堪 称 世

5、界 历 史 上 最 伟 大的经济 奇 迹”1。深 刻 的 社会经济 变 革 影响 并 形 塑 着 中国 民 众 的 财 产 结构、权利 意 识、家庭 生 活,以 及 公 共 政策 的 各 个 领 域。作为 最 能 清 晰 地 说 明“法 对 于 生产 关 系 依 存 性”的 继 承 法 律 制度 2,理 应 对 此 作 出 及 时 的 回 应 与 正 确 引 导。同为 财 产 继 承 的 主 要 途 径,遗 嘱 制度 与 法 定 继 承 制 度并 列存 在,且 有着不同 的 历 史 渊 源 与 适 用 空 间。置 身 于 当 下 的 家庭 与社会 背 景 中,遗 嘱 制度 相 较 于 法定 继

6、 承 制度,在 保 护 公 民 私 有 财 产、尊 重 意 思 自 治、适 应多 元财 产 结构、应 对 家庭 功能 变 迁 等 诸 多 方 面 更 具 制度 优势。但 在 我 国民 众 的 继 承 实 践 中,遗 嘱 制度 仍 未 获得 足 够 的重 视 与 广 泛 的 应 用。究 其 原 因,一 方 面,固 然 在 于 中 华 民 族 历 史 上并 未形 成以 预 立 遗 嘱 的 方 式 处 置 财 产 的 惯 习 传 统;另 一 方 面,虽 然 我 国 继 承 法 已 经 对 遗 嘱 优先 于 法定 继 承 的 适 用 原则 予 以 肯 认,但 考 察 体 系 编 制 与 称 谓 设 定

7、 即可 发 现,遗 嘱 虽 有 优 先 适 用 的 法 律 地 位,却 在 编 制上 后 位 于 法定 继 承,存 在 形 式 逻辑 的 错 位。立 法 不 可 轻 易 背 离 形 式 逻 辑 的 要 求,遵循 形 式 逻辑 的重 要 意 义 不 仅 在 于体 系构 建,同时 还 是 价 值 裁 量 的 基 础 3,尤 其 当 这 部 法 律 主 要面 向 的是 普 通 大 众 时。此 外,法定 继 承 之 称 谓,相 较 于 更 符合 其 法 律 性质 的“无 遗 嘱 继 承”,又 增 添 了 强 行 性 规 范 的 色 彩。因 此,对 于 既 缺乏 遗 嘱 传 统、又 对 公权力 依 从

8、度 较高的 广 大 6 9 中国民 众 而 言,听 凭“法定 继 承”安 排 后 事 顺 理 成 章,而 遗 嘱 制度则 自 产生 于 继 承 法 之 日 起,便 存 在“先 天 不 足”,需 要 予 以 纠 偏 及 补 足。然而,纵 观当前 审 议 通 过 的 民 法 典 继 承 编 一 审 稿 及 二 审 稿 可 知,虽 然 遗 嘱 制度 的 条 文 完善 是立 法 机 关 的 主 要 着 力 点之一,但 在 条 文 顺 序 上,遗 嘱 制 度 仍 然 位 于 法定 继 承 之后。此 体 系 安 排,不 但 有 损 于 遗 嘱 继 承 的优先地 位,易 于 引 起 民 众 忽 视 遗 嘱

9、继 承 的 误 解,而 且 有 悖 于 民 事 立 法 体 系 化、科学 化的 基本 原则 4。是 故,值 此 民 法 典 继 承 编 酝酿 出 台 之 际,应 当 立 足 于 遗 嘱 制度,以 历 史 渊 源 与 法 律 性质为 切 入 点 对 遗 嘱 制度 与 法定 继 承 制度 的 体 系 定 位 问题 进 行 反思 与重 构,并 对 遗 嘱 制度 的重 要 社会 机 能 进 行 梳 理、阐 发与 再 认识。二、遗嘱 制 度前 置 于 法 定 继承之体 系定 位(一)历 史 发展中的 体 系 定 位 问题 以 历 史 的 视 角 考 察 遗 嘱 制度,探 寻 其 发展的 根 系 是 十

10、分 必 要 的,由 此“法 律 本 身 也 会 更 富 于 逻辑 性”5 1。一 般 认 为,罗 马 法 中的 遗 嘱 制度 为 近 现 代 遗 嘱 制度及 其 理 念 之 发 端。罗 马 法 十 二 铜 表 法 中 已 承 认 遗 嘱 继 承,且 明 确 规 定 遗 嘱 继 承 效 力 优先。公 元 前 二 世纪 左 右,遗 嘱 继 承 蔚 然 成 风,一 般 人 民大 率有 立 遗 嘱 之 习 惯 6。但 为 辅 遗 嘱 继 承 之不 备,又 以 法 律 设 定 继 承 顺 序,是 为“无 遗 嘱 继 承”,也 即 法定 继 承 一 词 的 拉 丁 文 原 意 7。无 遗 嘱 之 法定 继

11、 承,为 遗 嘱 继 承 之 例 外 现 象。通 过 设 立 遗 嘱,遗 嘱 人 不 仅 可 以 处 置 财 产,更 重 要 的是,得 以 指 定 继 承 人,进 而把 家 族 代 表 权 移 转 到新的 族 长 手 中 8。显然,遗 产的 分 配 体现着“被 继 承 人 的 意 志”,而 死 者 的 法 律 人格 亦 通 过 遗 嘱 得 以 延 续,是 故,立 遗 嘱 也 就 成 为 了 罗 马 民 法 中 的重大 法 律 行 为之一 9 111。罗 马 法 对 遗 嘱 继 承 的重 视,被 逻辑 性 地展 现 在 编 制 设 计中,如 优士 丁 尼 法 学 阶 梯 即 把 遗 嘱 继 承

12、置 于 无 遗 嘱 继 承 之 前 10 36。公 元 476年,西 罗 马 帝 国 灭 亡,日 耳 曼 人 在 欧 洲 开 启 了 自 己 的 王 国 统 治。在 日 耳 曼 人 古 老 的 观 念 中,家 族 是 一 个整 体,利 益 共 享,风 险 共 担。个 人行 使 权力 和 承 担 义 务,需 受 到 团 体 约 束,不 以个 人 的 意 志 为 依据。这 种 与 罗 马 法理 念 迥 然不同 的 团 体本 位 思 想 映 射 在 继 承 法 中,则 表现为 法定 继 承 被 继 承 人 的 遗 产 属 于 家 族 内 部,不 可 依 个 人 意 愿 而分 割。该 法 律 理 念

13、后为 德 国民 法 所 传 承,因 此,德 国 法定 继 承 制度 较 遗 嘱 继 承 发达,且 在 体 例 编 制上法定 继 承 处 于 前 位,而 遗 嘱 继 承 则 作为 例 外 列 出 11。待 到 公 元 7 9世纪,遗 嘱 继 承 开始 普 遍 起 来,尤 以 盎 格 鲁 萨克 逊 王 国的 遗 嘱 继 承 制度 最 为 发达 9 170。其 在教会 法 的 影响 下,产生了“亡 人 份额”,即 将 死 者 的 遗 产 分为 三 份,遗 孀 和 子 女 各 获得 一 份,余 三 分之一 可 自 由 支 配。遗 嘱 人 多 将 该“亡 人 份额”捐 赠 给 教会,以 求 获得原 罪

14、的 救 赎。一 般 认 为,遗 嘱 自 由 理 念 也 滥 觞 于 此 5 3。梅 因 认 为,待 到在中 世纪后 期 资 本主 义 萌芽 之后,遗 嘱 才 真 正 发展成 为体现 自 由 意 志 的 遗 产 分 配 手 段 12。此 后,伴 随着 资 本主 义 经济 逐 步 发展、平 等 自 由 理 念 深 入 人 心,英 国 继 承 法 遂 采 遗 嘱 继 承 为 原则,并 以 单 行 法 规 定 之 13。中国 历 史 上 素 无 遗 嘱 专称,类 似 遗 嘱 用 语 则 有 遗 命、遗 训 等。且 中国 古 人 注 重 身 份 承 继,“夫 承 继 以 宗 祧 为 重,非 承 产 也”

15、14,意 即 宗 祧 继 承 讲 求 敬 天 法 祖、追 终 慎 远,而 财 产 继 承 倒 在 其 次。遗 嘱 主 要 是在 被 继 承 人没 有 法定 继 承 人 即“户 绝”的 情 况 下 才使 用,作为“诸 子 平 分”的 补 充 形 式 而 存 在。宋 代 名 公 书 判 清 明 集 有 言:“有 承 分 人 不 合 遗 嘱。”此 外,中国 古 代 家 族 同 居共 财,遗 产 继 承 主 要 是长 辈 嘱 咐 子孙 不 要 分 家,或者 分 家 时 要 互 相 谦 让 等 教化 内容,并 非 具体 的 析 产 方 法 15。以 上原 因,可 大 致 阐 明 为 何 中国民 众 历

16、史 上并 未形 成 预 立 遗 嘱 的 惯 习 传 统。至 清 末 民 初,现 代形 式 意 义 上 的 遗 嘱 制度,方才 藉 由 自 上 而 下 的立 法方 式 确 立,但 其体 例 编 制及制度 设 计“几 乎 全 盘 接 受 了 西 方 大 陆 法 系 的 遗 产 继 承 制 度”,未 受 本 民 族 文 化 惯 习 之 影响 16。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成立 后,现 行 继 承 法 确 立 遗 嘱 制度 优先 适 用 原则,此 乃 一 大 进 步,但 因 受 彼 时 社会经济 条 件 及 立 法 思 路 的 制 约,遗 嘱 制度 本 身 并 未 受 到 足 够 的重 视,其后 位

17、于 法定 继 承 的 编 制 体 系 也不 甚 合 理,未 能 体现 立 法 逻辑 与 法 律 侧 重。7 9 纵 览 上 述 不同 民 族 及 历 史 时 期的 遗 嘱 继 承 演 进 历 史,首 先 可 以 肯 认,继 承 制度 初始,是以 血 亲 为 纽 带、家 族 为 依据 的 自 然 法定 继 承 状 态。伴 随 着 历 史 发展,需 要 更 高立 法 技术 的 遗 嘱 继 承 制度 逐 渐 产生。最 初 的 遗 嘱 均 包含 有 家 族 财 产 传 承 或 家 族 继 承 人 选 定 的 意 味。时 代 不 断 演 进,个 人力 量 崛 起,家 族 影响趋 于 弱 势,遗 嘱 承

18、载 死 者意 愿、尊 重 意 思 自 治 的 功能 也 趋 于 完善。其 次,在 不同 国 家或法域,继 承 制度 虽 受 历 史 传 承 及法 律 理 念 的 影响,或 重 遗 嘱 继 承,或 重 法定 继 承,但这 种 侧 重 或 倾 向 能 够 反 映 在 法 律 的 体 例 编 制或 立 法上,具有 内 在 逻辑 性 与 历 史 一 致 性。我 国 现 行 继 承 法 体 系 编 制 中 存 在的 遗 嘱 继 承 定 位 之 偏 差 需 予 以 纠 正,这 不 仅 是立 法 形 式 逻辑 的 必 然 需 要,更能 彰 显 我 国 继 承 法 律 制度 的 进 步 思 维 与 价 值导

19、向。(二)遗 嘱 继 承 与 法定 继 承 的 法 律 性质 及 其 定 位 遗 嘱 继 承 通 过 遗 嘱 得 以 实现,设 立 遗 嘱 是 遗 嘱 制度 的 基 础 性 行 为 10 36。在 继 承 法范畴 内,遗 嘱 是 指,自 然 人 于 生 前 预 先对 自 己 的 财 产 进 行 处 分,并 于 死 后 发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无 相 对 人 的 单 方 民 事 法 律 行 为。作为 法 律 行 为 的 调 整 方 式,不同于 法定 主 义 的 调 整 方 式,遗 嘱 体现 的是 遗 嘱 人 对 其 一 生 奋斗 所 得 的 回 顾、审 视 与 安 排,是 意 思 自 治 原

20、则 在 继 承 法 中的 直接 体现,承 载 着 民 法 对 于 个 人 选择 与 意 愿 的 尊 重与 保 障,其效 力 优先的 法理 基 础 也 来 源 于 此。而 法定 主 义 的 调 整 方 式,则 是 指 当 财 产 所有 者 因 疏 忽 或 不 幸 而 未 能 留 下 遗 嘱 时,立 法者 推 定 其 意 思,确 定 继 承 人 的 资格 与 顺 序 此 拟 制 规 则 与 其 称 之为 法定 继 承,实 则 不如 谓 之“无 遗 嘱 继 承”更 契 合 其本 意。以个 人 意定 为主,而 法 律 推 定 辅 之,遗 嘱 制度 与 法定 的 无 遗 嘱 继 承 制度 相 辅 相 成

21、,共 同 承 担 继 承 法 律 制度 的 传 承 使 命。此 外,因 法定 继 承 旨 在 通 过“规 范 性 技术 功 能”17 弥 补 个 人 意 思 自 治 之不 足 或 不 备,故 此,在 体 例 安 排 上 自 应体现 出 其“补 足”的 制度特 征。如 依照 现 行 继 承 法,采 法定 继 承 之 称 谓,又将 法定 继 承 前置 于 遗 嘱 继 承,恐 会 让 人 误 认 为 继 承 法 主 要 是 强 行 法 18。此 举 非但 与 现 代 民 法 所 强 调 的 意 思 自 治、遗 嘱 自 由 等 理 念 不 符,也有 悖 于 遗 嘱 效 力 优先 原则,更 难 实现 立

22、 法 逻辑 的 圆 融 与 自 洽。有 鉴 于 此,考 虑 到 遗 嘱 继 承 与 法定 继 承 的 权 利 来 源、法 律 性质等 内容,在 民 法 典 继 承 编 的 体 例 编 制上,实应 以 遗 嘱 继 承 为 先、法定 继 承 在 后 方 为 合 理。三、遗嘱继承 应 前 置 于 法 定 继承之 制 度 价 值 继 承,是 严 密 而 繁 复 的 法 律 制度,更 是产生 自 初 民社会的社会规 范,承 载 着 人类 世 代 演 替、薪 火 相 传、生生 不 息 的 精 神 与 力 量。一 方 面,作为 社会 规 范,继 承 制度 被 深深 打 上 了 其所 置 身 的 时 代 烙

23、印;另 一 方 面,作为 法 律 制度,继 承 亦 能 发 挥 能 动 的 反 作 用,潜 移 默 化地 影响 着 社会 财 富 的 流转 与 伦 理 观 念 的 塑 造。遗 嘱 继 承,是 继 承 制度 与 人类 发展、观 念 革 新、社会 进 步、生产 力 提 高 碰撞 出的 产 物。作为 当代 中国 继 承 制度 的重 要 实现 路 径,遗 嘱 制度 生 机 勃勃,其 价 值 功能 历久 而 愈 新。(一)遗 嘱 继 承 更 体现 对 意 思 自 治 的 尊 重 首 先,遗 嘱 自 由即 为 意 思 自 治 原则 在 继 承 法 中的 体现。意 思 自 治,又 称 私 法 自 治,是 指

24、每 一 位 社会成员 依照 自 己 的 理 性 判 断、管 理 自 己 的 事 务,并 实施 私 法 行 为。意 思 自 治 是民 法 的 基本 原理,体现 在 继 承 法 中,即 为 遗 嘱 自 由,其 法理 旨 趣 在 于,遗 嘱 行 为既 是 一种 典 型 的 法 律 行 为,法 律 行 为 是 指 向 法 律 效 果 之 创设 的 私 人 意 思 表 示 19,也 是 意 思 自 治 得 以 实现 的工 具 与 手 段。因 此,在 遗 嘱 行 为 中,亦 需 贯彻 意 思 自 治 原则,遗 嘱 自 由即 为 该 项 作为 客 观权利 的 法 律 理 念 在 继 承 法 律 制度 中 的

25、 落 实,主 要 表现为 行 为 人 享 有 对 死 后 财 产的 分 配 预 先做出 安 排 的 权利,以 及 对 这 种 安 排 进 行 撤 销、修 改 的 权利 等。早 在 18世纪,伴 随着 资 本主 义 自 由 经济的 迅 猛 发展,遗 嘱 自 由 理 念 成 为 普 通 法 世 界 的 主 导认 知 20。其 次,遗 嘱 自 由 也实 践 并 发展 着 意 思 自 治 原 8 9 参见 史尚 宽:继 承 法论,中国 政法 大学出 版 社 2000年 版,第 7页。但 考 虑 到民 众 的 语 言 习 惯,以 及法 律 传 统,民 法 典 继 承 编 中 仍 可 保 留 法定 继 承

26、 的 称 谓。本文 亦 主 要 采 用 法定 继 承 之 称 谓。则。正 所 谓“自 由 既 是 权利 的 实质 又 是 权利 的 目 标”21。作为 市 民社会发展的驱 动力 之一,意 思 自 治 理 念 不 断 为 社会增 添 新生 机;遗 嘱 自 由 则 不 断 地 将 意 思 自 治 理 念 转 化 为 遗 嘱 人 的 各 项 主 观权 利,为 遗 嘱 制度 的 完善 与发展 提 供 了 源源 不 竭 的 社会 需求 与 智 力 贡献。例 如,出 于 对 健 在 配 偶 生 存 权 益 的 思 虑 而 创设 的 夫 妻 共 同 遗 嘱,出 于 对 需 要 照 拂 之 人 与 遗 产 所

27、有 权人 之间 的 利 益 平 衡而 衍 生出的 后 位 继 承 遗 嘱,为 避 免 出 现 遗 产 无 人 继 承 的 情 况 而 预 先 设 定 的 替 补 继 承 等,均 是在 遗 嘱 自 由 的 引 导 下,尊 重 被 继 承 人 的 良 苦 用 心 与 审慎 考 量 而不 断 演 化出的 遗 嘱 模 式。恰 如 博 登 海 默 所 言,自 由 感 作为 根 植 于 人 性 的个 人 主 义 成 分 之一 敦 促 人 们致 力 于 那 些 能 够 提 升 其 能 力 与 幸 福 感 的 有目 的的 活 动 22。遗 嘱 制度 在成 就 个 人 处 分其 遗 产的 自 由 的 同时,给

28、予 了民 众 创设 更 为 合 理 巧 妙 的 制度 规 则 的 空 间 与 动力,并 通 过 法 律 规 定 予 以 肯 认,这 既 是“对 人 性 和 私 权最 大的 尊 重”,亦 是“法 律 内 在 道 德 的 要 求”23 143。最 后,遗 嘱 自 由 亦 可 深 化 继 承 制度 内 涵。现 代 继 承 法 律 制度 一 般 旨 在规 范 财 产 继 承,遗 嘱 内 容 多为 财 产 分 配。此 外,遗 嘱 指 定 监 护 人 也 逐 渐 成 为 法 律 认 可 的 遗 嘱 内容。依照 遗 嘱 自 由 原则,遗 嘱 人 还 应 享 有 依 其 意 思 表 示,在 法 律 允 许 的

29、 范 围 内,对 自 己 的 事 物 进 行最 后 的 安 排 与 管 理 的 权 利。在 英 美 法 中,遗 嘱 被 认 为 是 遗 嘱 人 做出的、期 望 在 其 辞 世后所 发生的 一 系 列事情 的 宣 告,包 括 幼 子 的 监 护 事 宜 以 及 其他 未 竟 心 愿 20。我 国 也 有 观 点 认 为,在 精 神 实质 上,遗 嘱 可“用 来 留 下 道 德 训示 和 家 事 行 为 规 则”24。毕 竟,“尊 重 最 后 之 语 言,几 为 人类 的 传 统 感 情”25,其 规 劝 效 果 更 佳。同时,对 人 生中 最 后 的 意 思 自 治 的 维护,也 是对生 者 的

30、 启 示 与 慰 藉。故 此,在 遗 嘱 自 由 原则 下,发 掘遗 嘱 除 财 产 分 配 外,团 结 亲 人、和 睦 家庭、家 风承 继 等 伦 理 内 涵,既 是对 继 承 制度 的 情 感 功 能 与社会 功能 的 深 化,亦 是 针 对 当前 物 质主 义 之 风 盛 行 而开 出的 一 剂 人 性 良 方。概言 之,遗 嘱 自 由 是 意 思 自 治 的 制度 表 达,不 仅 在 继 承 法 中,纵 使 置 于 整个 身 份 法 领 域,遗 嘱 自 由 也 最 为 明 晰 地 体现 出 意 思 自 治 的 基本 精 神 26。但 需 指 出的是,如同 任何 自 由 一 样,遗 嘱

31、自 由 也 需限 定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只 有 符合 继 承 法 规 定 的 遗 嘱 才能 成 为 遗 嘱 继 承 的 依据。具体 而 言,遗 嘱 是民 事 法 律 行 为,需 要 具 备 一 定 的 形 式,非 依法 律 规 定 之 形 式设 立的 遗 嘱 不 能 发生 效 力。也 即,在 遗 嘱 行 为 中 存 在 着“类 型 强 制”27。此 处 之 强 制,虽 在 形 式 上 对 遗 嘱 自 由 进 行 了 相 对 限 制,但 实质 上 恰 为 保 障行 为 人 意 思 自 治 所 必 须。其 原 因 在 于,此 处 规 定方 式 之 强 制,系 为 达到 一 定 法

32、 律 政策上 之 保 护 目 的。详 言 之,一 方 面,“为 示 慎 重”,旨 在 敦 促遗 嘱 人 了 解 遗 嘱 行 为 的 意 义 及 利 害 关 系,避 免 仓 促 与 草 率 的 决 定,引 导 其作 出 自 愿、真 实 的 意 思 表 示 28;另 一 方 面,为“真 意 确 保”,通 过形 式 要 件 的规 制,可 在 最 大 程 度上 减 少 遗 嘱 被 伪 造、变 造 的 可 能 性,从 而 确保 遗 嘱 之 真 实 有效。是 故,基于 以 上 分 析 可 知,在 遗 嘱 继 承 中,借 由 遗 嘱 自 由 为主而 形 式 强 制 佐 之 的 双 重 路 径,能 周 延 且

33、 全 面 地对民 事 主体之 意 思 自 治 予 以 保 护,深 刻 且 细 腻 地展 现 出 遗 嘱 制度 对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的 彰 显 与 尊 重。(二)遗 嘱 继 承 更 有 利 于 保 护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首 先,遗 嘱 制度 即 是 私 权 神圣 的 完 整 体现。财 产 所有 权 制度 是 现 代 社会的 基 石,保 障 着基本 权利 主体 在 财 产 法 领 域 享 有 的 自 由 空 间 29。这 种 自 由 空 间,赋 予 权利 主体 在生 前 对 其 私 有 财 产 进 行自 由 处 分 的 权 能,也 维护 权利 主体 以 遗 嘱 预 设 的 死 后 财

34、 产 分 配 与 流转。一 方 面,私 有 财 产 制 度 为 个 人自 由 意 志 与 人格 尊 严 的 形 成 提 供 了 物 质 载 体 23 141,这 不 仅 关 涉 物 的 价 值,也 呵 护 了个 人 在 物 中的 品格 30。另 一 方 面,在 现 代 财 产 制度 下,只 有 将 个 人 处 分 财 产的 自 由 意 志 延 伸 至 死亡,才 可 谓 实现 个 人 财 产 所有 权 的 彻 底 保 护,做到了 私 有 财 产的 神圣 不 可 侵 犯 31。基于 此,遗 嘱 继 承 制度 本 身 即 有 保 障公 民 享 有 完 整 私 有 财 产 权 的 重大 意 义。其 次

35、,在 遗 嘱 制度 中,国 家 对 于 公 民 私 有 财 产 的 法 律 干 预 程 度 相 对较 弱,有 利 于 保 护 公 民对 私 有 财 产的 支 配 与 利 用,进 而 促 进 社会 财 富创造 与 积累。实质 上,遗 嘱 继 承 与 无 遗 嘱 继 承 之间 的 关 系,在 一 定 程 度上,反 映 的是 公 民的 自 主 决 定 权 与 9 9 国 家法 律 干 预 程 度 之间 的博 弈。在 遗 嘱 继 承 中,国 家干 预保持 谦 抑 之 态,公 民的 自 主 决 定 权 得 以 保 障。相 较 于 无 遗 嘱 继 承 的 缺 省 配置 规 则,遗 嘱 继 承 显然 更能

36、够 兼顾 到 每 一 户 家庭 的 实 际 需求,使 财 富 以 更 大的 可 能 性 向 更 需 要 的 人流动,促 进 财 产的 有效 利 用。因 此,“每 个 人 是 自 己 利 益 最 大化的 最 佳 判 断 者 和 决 策者”32。此 外,鼓 励 与 引 导 公 民 充 分 行 使 私 有 财 产 支 配权 能,追 求 自 身 利 益,不 仅 与社会 利 益 及 社会 财 富 的 诉 求 并 不 矛 盾,相 反 还 可 以 能 动 地 促 进 社会 财 富 的 积累 与 创 造。正 如 亚 当 斯 密 所 言,社会个 体 对 自 身 利 益 的研究“自 然 会 或者 毋 宁 说 必

37、然 会 引 导 他 选 定 最 有 利 于 社会的 用 途”,且 往往 使 其 比在 真 正 出 于 本 意 的 情 况 下 更 有效 地 促 进 社会 财 富 的 稳 健 发 展 33。具体而 言,就 遗 嘱 人 来 说,虽 然 财 富“死 不 带 走”,但 是在 知 道 自 己 可 以 把 毕 生 所 得 留 给 自 己 所 亲 所 爱 所 念 之 人 后,不 仅 可 以增 进 其 财 富 进 取 心,还 可 有效 防止 无 所 顾 忌 的 挥 霍 与 浪 费。历 史 上,苏联 曾在 1918年 废 除 遗 嘱 继 承,规 定 公 民 死 后 财 产 归 国 家 所有。这 也 引 发了民

38、众挥 霍、浪 费 财 产的社会 问题,于 是 四 年 后 又 恢 复 了 遗 嘱 继 承。此 外,对 遗 嘱 继 承 人 而 言,获得 遗 产 不 仅 意 味 着 承 继 了先 辈 的 积 蓄,更 饱 含 深 情 与 寄 托,树 立 远 虑 与 积 聚、创造 财 富 的 榜 样。总 之,遗 嘱 继 承 不 仅 能 够 赋 予 公 民 完 整 且 自 主 的 私 有 财 产 所有 权,而 且 是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对 其 私 有 财 产 处 分 意 愿 的 直接 体现。比 之 法定 继 承,遗 嘱 人 享 有 更 为 自 主 的 处 分 空 间,这 既体现 出 法 律 对 于被 继 承 人

39、行 使 私 有 财 产 处 分 权利 的 充 分 尊 重,亦 符合“全社会对 公 民 财 产长 久 受 保 护 的 良 好 和 稳 定 的 预 期”34,更 有 利 于 保 护 公 民的 私 有 财 产 所有 权,并 且 在 促 进 社会 财 富 增 殖 方 面 具有 重 要 意 义。(三)遗 嘱 继 承 更能 包 容 个 人 多 元财 产 结构 摩 尔根 认 为,“财 产 种 类 的增加,必 然 促 进 有 关 它 的 所有 权 与 继 承 权 的 某 些 规 定 的发展。这 是 占 有 财 产和 继 承 财 产的 法制 所 依据 的习 惯,是 由 社会 组 织 的 状 况 与 进 步 确

40、定 和 限 制 的。”35 伴 随 着 人类 社会的 进 步,财 产的 内 涵 和 外 延 也 在 不 断 地 演 变 与 扩 张,从 土 地到 机 器,从 有体 物 到 虚 拟 财 产,愈 发 多 元 的 财 产 结构 需 要 继 承 法 对 遗 产 客 体 的 种 类 进 行 更 新与 补 充。相 较 于 无 遗 嘱 继 承“一 刀 切”的 分 配 模 式,遗 嘱 继 承 显然 更能 包 容 新 兴 财 产 权利 的 性质 与 特 点,更 富 弹 性 与 灵 活 性。1虚 拟 财 产 继 承 目 前,学 界 尚 未 就 虚 拟 财 产的 概 念 达成 共 识。可 将 虚 拟 财 产 理 解

41、 为“依 附 于 虚 拟世 界,以 数 字 化 形 式 存 在 且 为 人力 所 支 配、兼 具 竞争 性、永 久 性、互 联 性 和 用 户 可 使 其 增 殖 性 的 信 息 资 源”36。民 法 总 则 第 127条已 经对 保 护 虚 拟 财 产的重 要 性 予 以 肯 认,但 是 该 条 文 仅 为 准 用 性 规 则,保 护 虚 拟 财 产的 具体 举措,还 需 援 引 或 参 照 部 门 法 规 范 进 行。在 继 承 法 中,则 需 要 解 决 虚 拟 财 产的 可 继 承 性、继 承 客 体 以 及 继 承 路 径 等问题。其一,关 于 虚 拟 财 产的 可 继 承 性。首

42、先,民 法 总 则 第 127条 的规 定 为 虚 拟 财 产的民 事 权利 性质提 供 了规 范依据;其 次,虚 拟 财 产 自 身 的 精 神 性、价 值 性 及 互易 性 符合 财 产 继 承 的 价 值 判 断 37 76 77;再 次,现 行 继 承 法 第 7条 关 于“公 民 其他 合 法 财 产”的 表 述,又 为 虚 拟 财 产成 为 继 承 客 体 留 有 空 间。综 上,取 得方 式合 法 且内容 合 法 的 虚 拟 财 产 必 然 可 以 为 公 民 所 继 承 与 传 承。其 二,继 承 客 体。虚 拟 财 产 范 围 广 泛,且 将 伴 随 科学 技术 的 进 步

43、而不 断 衍 生,以 列 举 的 方 式 划 定 其 范 围 有 失 周 全。依据 其 经济 价 值 之 强 弱,可 将 虚 拟 财 产 划分为 财 产 利 益 型 虚 拟 财 产与 人格利 益 型 虚 拟 财 产 两 类。前 者 如 淘 宝 网 店、游 戏 装 备、虚 拟 货币,后 者 如 社 交 账 号、电 子 邮箱、网 络 云 盘 等。其 三,继 承 路 径。不同于 传 统 财 产,虚 拟 财 产 的 继 承 应 更 加 注 重对 被 继 承 人 意 思 自 治 的 尊 重,因 此 在 进 行 虚 拟 财 产 继 承 时 可 采 取“被 继 承 人自 己 确 定 为主”的 原则,凸 显

44、遗 嘱 继 承 方 式 在 虚 拟 财 产 继 承 路 径 中的重 要 性 37 78。首 先,无论 是 财 产 利 益 型 虚 拟 财 产 还 是 人格利 益 型 虚 拟 财 产,均 0 0 1 应 当 认 为,具有 重大 精 神 价 值的社 交 账 号 等 网 络 虚 拟 财 产 具有 继 承 的 合 理 性 和 正 当 性。具体 论 述 可 参 考 李 岩:遗 嘱 制度论,法 律 出 版 社 2013年 版,第 45 54页;梅 夏 英、许 可:虚 拟 财 产 继 承 的 理论 与立 法 问题,法 学 家 2013年第 6期,第 85 88页。存 在 于 网 络 介 质 当 中,不具有具

45、体 形 态。因 此,如 被 继 承 人 不 对 虚 拟 财 产的 存 在 进 行 明 示,或 不 将 其 账 号 及 密 码 告 知 继 承 人,则 虚 拟 财 产是 否 能 为 被 继 承 人 所 知 悉,被 继 承 人 又 如 何证明 该 虚 拟 财 产的 存 在 就 是 横 亘 在 继 承 人面前 的 首 要 难 题。而 遗 嘱 恰 好 可 以发 挥 财 产 清 单 的 作 用,对 虚 拟 财 产 的 存 在以 及 继 承 权 的来 源 予 以 证明,并 可 简 化 继 承 证明 手 续。其 次,就 人格利 益 型 虚 拟 财 产 而 言,由 于 涉 及 被 继 承 人 的个 人 隐私,

46、其 是 否 希 望 有 人 继 承,或更属意 于 谁 来 继 承,均 是 带 有 强 烈 主 观 色 彩 的 问题,而“隐私 保 护 政策”也 是 很 多 网 络 服务 供 应 商 拒 绝 社 交 账 号 继 承 的 理 由 之一。因 此,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由 被 继 承 人自 己决 定 其 人格利 益 型 虚 拟 财 产的 继 承 问题,最 为 妥 帖 且 符合 人 伦。最 后,针 对 财 产 利 益 型 虚 拟 财 产,其 价 值 评 估 与 保 有也 值 得关注。一 方 面,虚 拟 财 产 价 值的产生与 增 殖 往往 与 被 继 承 人 的 悉 心 维护 密 不 可 分,所

47、以 被 继 承 人 对 该 财 产的 价 值 自 有 评 判;另 一 方 面,并 非 所有 法定 继 承 人 都 具有 理 解 及 管 理 虚 拟 财 产的 能 力,如 让 老 年 人 打 理 淘 宝 网 店 就 难 谓 合 理。恐 怕 只 有被 继 承 人自 己 选 定 的“接 班 人”才 最 能 发 挥 出 该 虚 拟 财 产的 价 值。综 上 所 述,基于 虚 拟 财 产的 性 质 及 其 特 征,遗 嘱 是 虚 拟 财 产 继 承 的 最 佳 途 径。2公 司 继 承 生 命 有 期,如 果 一 门 生 意或者 公 司 股份 掌握 在 自 然 人 手 中,则 自 然 人过 世时 必 然

48、 引 发 继 承 机 制。而 企 业 所有 权 或者 公 司 股份 的重 要 性不 仅 在 于提 供 经济 利 益,更 是 决 定 公 司 未 来发展的 权力 与 影响 力 之 来 源,特 别 是在 家 族 企 业中 38 3。20世纪 末 的 课 题 研究 显 示,当 今 中国的 私 营企 业,广 泛 采 取“家庭 拥 有”的 形 式,就 内 部 管 理 而 言,则 多为 家 族 制 管 理 模 式。近 20年,中国 私 营企 业 所 取 得 的 成 就 举 世 瞩 目,但 也开始 面 对 日 益 紧 迫 的 代 际 传 承 问题,这 其 中 不 仅 涉 及 巨 额 民 间 财 富 的 移

49、转,更 涉 及 公 司 股 权 与 控 制 权 等 法定 权利 的 继 承。从 股 权 继 承 来 说,因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为 典 型 的 资 合 性 公 司,股 东的 变 更或 增加 可 以 不 经 其他 股 东的 同 意,因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继 承,也 即 股 份 继 承 较 为 自 由。而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则 具有显著 的 人 合 性 特 征,其 股 权 作为一种 综 合 性 权利,既有 财 产 权 的 内容,又 包 括 股 东 资格。依据我 国 继 承 法 中 有 关 遗 产的规 定,财 产 权利,至少 是 股 权 中 的 财 产 内容 部 分,完 全

50、可 以 被 继 承 39;又 依据 公 司 法 第 75 条 之 规 定,除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外,股 东 资格 可 以 继 承。因 此,应 明 确,在 公 司 章 程 未 有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情 况 下,已故 股 东的 合 法 继 承 人 可 以 继 承 其 股 权,这 也 是 法 律 在 尊 重 公 司 股 东 之间 的 人 合 性,与 保 障 基于 特定 亲 缘 关 系 而 发生的 财 富 分 割 与 自 由 流动 之间所 进 行 的 利 益 平 衡。具体而 言,首 先,在 公 司 章 程 未 有 禁 止 性 规 定、且 未 对 股 权 继 承 予 以规 定 的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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