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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论框架的解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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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博弈论框架的解说西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年 7 月,第 37 卷第 4 期,Ju1.,2007,Vo1.37,No.4JournalofNorthwe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理论经济学】中国宗法社会的制度变迁-基于博弈论框架的解说胡健,董春诗(1.西安财经学院,陕西西安 710061;2.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陕西西安710065)摘要:为了考察中国宗法社会制度演进路径,依托博弈论分析工具 ,认为基层宗族社会的重复博弈自发生成礼,并在礼的指导下进一步形成哈耶克式的礼治秩序;源于维持宗法社会国家层面

2、上的合作格局的需求,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创造了在法约束下的人造秩序.礼法并举构成了中国宗法社会的制度框架.关键词:礼;法;制度;变迁中图分类号:F224.32;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07)04-0102-0520 世纪末期以来的制度经济学研究,对制度结构的解释大都沿用了诺思(DoulasC.North)意义上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结构划分,而对制度演进过程的描述,尚未能突破林毅夫早期关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实际上,诺思的制度结构理论是基于西方社会主要是欧洲市民社会的制度结构和制度演进轨迹的总结,而中国社会(包括受其文化辐射的东亚社会)

3、就其历史传承而言,是一种宗法社会.由于宗法社会的制度生成与演进根本上有别于西方市民社会,从而诺思的制度结构理论难以揭示宗法社会的制度结构和内涵.至于林毅夫的制度变迁分析框架,一方面未能摆脱新古典范式的种种弊端 J,另一方面,其制度变迁的二分法在原生意义上仍然是西方市民社会制度演进轨迹的刻划,因而也不能充分解释宗法社会制度演进的独特内在逻辑.纵观近年来国内的制度经济学研究,除少量的局部创新外,总体框架上依然是对诺思等人制度结构和制度变迁学说的简单模仿,究其原因,是未能深入探讨中国宗法社会有别于西方社会的制度结构和制度变迁过程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影响.本文将依托博弈论分析工具,对中国宗法社会的制度

4、结构和制度演进的具体形式进行初步考察.一,中国宗法社会的双层结构和“ 双重博弈“ 假定尽管具有典型意义的宗法制在春秋战国时期就逐步瓦解了,但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属性依然是宗法社会.本文所讨论的宗法社会是指中国西周以来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为基本单位的社会.中国宗法社会的基本结构体现为双层结构.从基础层面上看,宗法社会可视为宗族社会.宗族大多采取结集形态聚族而居在同一区域里,宗族聚居,少则数十,数百家,多则数千家,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区.由于宗族社会内人们的主要社会关系是血缘关系和宗族聚居而形成的地缘关系,宗族内人们彼此熟悉,社会交往频繁,基层宗族社会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2J.从国家层面上

5、分析,中国收稿 15t 期:2006-09-20;修回日期:2007-0310作者简介:胡健(1959 一), 男 ,甘肃天水人,西安财经学院院长,教授,从事制度经济学,资源经济学研究.比如,后汉书卷六十二记载,东汉家族“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清代的江南通志以“五世同居 ,聚族至百口“描述当时聚族而居的状况.宗法社会实际上是由若干相对独立的宗族组成的宗族联合体,由于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特点,在这个联合体中,宗族与宗族之间几乎没有经济交往,因此与基层宗族社会的特点相反,国家层面上的中国宗法社会恰恰体现为“陌生人的社会 “.中国宗法社会的双层结构及其特点决定了其社会博弈的特征为“双重博

6、弈“, 即基层宗族内部的博弈表现为无限次重复博弈,而国家层面上宗族之间的博弈表现为一次性博弈.在本文看来,宗法社会这种“双重博弈“特征正对应于宗法社会“礼法并举 “的制度结构.礼是基层宗族重复博弈的结果,法的形成也必须从国家层面上宗族之间一次博弈的角度来解释.将中国宗法社会的基本特征抽象和假定为双层结构和“双重博弈“ 是本文演绎中国宗法社会制度演进轨迹的逻辑起点.二,礼的起源与演进(一)礼的起源 :一个基层宗族社会的博弈模型礼是在基层宗族社会内部的无限次重复博弈中自发形成的,它不但表现为成文的行为规范,还表现为大量不成文的习俗,习惯和惯例.考虑这样一个博弈:假设某宗族社会有个成员,每个成员有两

7、个策略:Si=日,D,日代表合作策略,D 代表非合作策略.如果宗族社会中所有成员都选择日,则每人从合作中获得的支付 Ue=R,如果都选择 D,则每人支付 Ui=C.在其他人选择日的情况下,若某成员执行 D 策略,其收益 Ui=,但成员i 的选择会给别人造成损害,其他成员每人支付一=JB.我们假定:NR+(一 1)JB,且RCJB.第一个不等式说明,在其他成员选择日的情况下,某人偏离日的策略将导致负外部性.在第二个不等式中,R 说明每个人都有不合作的动机;RC 说明从非合作到合作的过程是帕累托改善的过程;CB 意味着别人不合作策略将使自己受到损失,此时自己的最优选择是不合作D 策略.考虑基层宗族

8、社会无限次重复博弈的情形,令6 为贴现因子(假定每人的贴现因子相同),以现在为第 0 期.从现在开始人们选择日,则每人每期的支付=R,总支付 U=R/(16).同理,如人们从现在开始都选择 D,则总支付为 C/(16).现在我们考虑两种情况:其一:假定人们一开始选择日,那么未来是否有人改变策略? 假设成员 i 改变策略,其长期损失为:r/(16)一 C/(16),即(R C)/(16),其短期收益为一尺,显然,只要(R)(Rc)8/(1 6),即 6(r)/(c),未来不会有人偏离日策略.亦即,如果 6 足够大(每个人有足够的耐心),任何短期机会主义行为的收益都是微不足道的.其二:假定成员 i

9、 的选择了不合作策略,那么其他成员是否有积极性惩罚成员 i 的不合作行为呢?给定成员 i 选择了 D 策略,如果其他成员选择日,其以后每阶段的支付为 c,但如果选择了日 ,由于我们假定了 JBC,其在随后任何单阶段的支付不会大于 c,因此,不论为多少,其他成员选择,而此时成员的支付不再是,而是 c,这意味着 ,成员 i 背离日策略并不能增加其支付,同时其他成员亦有积极性惩罚任何偏离日策略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个惩罚是可置信的.综上所述,在贴现因子 6(r)/(c)的情况下,宗族社会重复博弈的纳什均衡是当事人合作策略的选择.上述基层宗族社会的博弈模型揭示了宗法社会礼制起源的逻辑:礼源自基层宗族社会内

10、部重复博弈当事人合作策略的沉淀,是“习“ 出来的制度.礼记说:“礼者,天之常也“,“ 先王承天之道,以治人之道“.在中国文化中 ,天并非 “物质之天“,而是“自然之天“3J.这也说明了 ,礼作为自然之准则,其形成是自然的过程.(二)礼的特征 :礼是自动实施的制度礼是自发形成的,同时在基层宗族社会内部又是自动实施的制度.根据上述宗族社会的博弈模型,当贴现因子 6(R)/(C)时,礼构成纳什均衡,意味着在宗族社会的其他成员遵守礼制的情况下,该成员的最优选择是遵守礼,人们不但有积极性遵守礼,也有积极性惩罚不遵守礼的机会主义行为,遵守礼是人们的自愿行动.而当贴现因子 6(o/一R)/(c)时,虽然针对

11、当事人个人而言 ,礼不构成纳什均衡,但出于维持基层宗族社会内部的合作格局的需要,以家法族规,乡俗民约等形式将礼正式化,并强制性推行和实施,是宗族组织内部追求合作秩序的理性选择.需要强调的是,此时礼的强制性实本文关于中国宗法社会礼制起源的分析实际上坚持了哈耶克(FriedrichA.Hayek)“自发秩序“的理论 .在哈耶克看来 ,制度是自发形成而非人为设计的产物,是个人行动结果,而非集体行动的结果.103施不是来自政府强制力的约束,仍是来自基层宗族组织集体行动逻辑的选择,就宗族这一小社会而言,这个强制是宗族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因此,在基层宗族社会内部,礼始终是自动实施的制度.礼的这一基本特征是

12、我们理解礼的内涵及其演进轨迹的不可忽视的方面.(三)礼治秩序的形成与礼的制度内涵礼的实质是人们合作策略的选择,礼的形成过程又是礼治秩序的形成过程.在礼的指导下,基层宗族社会中人们的行动更加协调一致,宗族社会呈现出鲜明的自治特征.宗族组织的自治行为不但体现在宗族内单个成员的自我约束和洁身自好,还体现在宗族组织领导下的祭祀祖先,维护治安,执法,举办教育,互助救济等活动.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自治联合体,宗族组织相对独立,结构稳定,很少受历代王朝兴衰的影响,并在强大的冲击(如 13 世纪蒙古族的入侵)之后仍能复原.中国宗法社会所有的制度与治理信息都隐藏在基层宗族社会的礼治秩序中.作为一种历史传统,基层宗

13、族社会的自治特征及稳定结构正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随着基层宗族社会自治联合体的出现,作为维持宗族社会这一自治组织运转的行为规范,礼解决了基层宗族社会内部包括血缘关系,经济关系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关系的冲突和协调,涵盖了政治,经济,宗教,教育,生产,生活等各方面,不但包括了诺思所说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中的意识形态,伦理道德,文化传承等因素,而且还涵盖了诺思意义上正式制度安排中全部经济合约和大部分法律合约的内容.同时,作为基层宗族组织集体行动逻辑的选择,随着宋明后大量家法族规的产生,礼的强制性实施特点又进一步凸现出来,从而具备了法的特征.宋明后流传至今的家法族规,乡俗民约等历史文献就

14、说明了这一点.例如明代万历刊本长沙檀山陈氏族谱所附族约非常具有典型意义,就深刻地揭示了礼的法律内涵 J.鉴于此,18 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ChariesLouisdeSecondatMontesquieu)在对中国文化考察后说:“ 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_6J,中国基层宗族社会中一切行为准则无不包容在礼制规范中.礼承担了法的主要职能,从而在中国宗法社会制度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三,法的产生及其演进(一)礼的制度边界与法的起源1.礼的制度边界与“霍布斯自然状态 “礼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制度边界?基层宗族社会自发生成并自动实施的礼能否应用到国家层面上?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由于国家层面上

15、宗族之间的博弈体现为一次博弈,一次博弈的解是“非合作“解.这意味着,宗法社会国家层面上的合作秩序不能自发形成,礼的有效区域只能是基层宗族社会内部,将礼扩展至国家层面上,“非礼“ 终将战胜“礼“.国家层面上礼的失效意味着宗法社会国家层面上的合作秩序无法实现,它主要表现为宗法国家的分裂割据甚至军阀混战.17 世纪欧洲哲学家霍布斯(ThomasI-Iobbes)进一步设想了一种以战争为特征的“ 自然状态“ 来描述与此相类似的情况 .在霍布斯看来,整个社会范围内的非合作行为必然导致战争 J.“霍布斯自然状态“对国家层面上非合作格局做了社会学意义上的解释.2.法的起源:国家层面上合作秩序的诉求毋庸讳言,

16、在以战争为特征的“霍布斯自然状态“ 下,宗法社会总效用水平将是最低的,这就产生了国家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以维持国家层面上的合作格局,跳出霍布斯自然状态,创造一个人造秩序的需要.这就是法产生的理由.法是在超出礼制边界之外的空间,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性推行和实施的行为规范.从中国历史上看,法很早就产生了.史载,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九刑.春秋战国时,中国宗法社会的立法活动更为频繁.郑国子产“铸刑书“, 晋国“铸刑鼎“, 尤其魏国李俚集春秋以来各国立法之大成,编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成文法典法经,对中国宗法社会的法制演进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秦以后,为了维持宗法国家的合作格局,每个王朝都重视法的制定

17、,并随着儒家思想正统地位的确立,引礼人法,确立了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唐高宗时颁布的唐律疏议标志着宗法社会刑法体系的完备.费孝通在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中认为,宗法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讼“, 打官司是一种可羞之事.基层宗族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主要是靠礼来约束规范.104(二)宗法国家的特征与法的制度内涵宗法社会的法的制度内涵是由宗法国家的特征和类型决定的.宗法社会的土壤里将生成什么类型的国家?根据霍布斯的观点,“霍布斯自然状态“对应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这个国家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层面上的合作秩序,其权力是绝对的.霍布斯的国家学说描述了“霍布斯状态 “下国家兴起的理由与其权力分布,虽然能够部分地解释中国

18、古代宗法国家的特征,但它描述的毕竟是欧洲市民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国家兴起的一般情形,而宗法社会基层宗族礼治秩序的特征决定了宗法国家的兴起将走向有别于霍布斯式国家类型的路径选择.勿庸置疑,宗法社会国家层面上的“霍布斯自然状态“将导致宗法国家的中央集权和专制特征,但由于基层宗族社会自发形成的礼制,已经解决了宗族社会内部包括经济关系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关系的冲突和协调,宗法国家权力的触角则不必延伸到基层宗族组织内部.与霍布斯式“利维坦“的权力的绝对集中和专制不同,宗法国家将相当大的一部分的国家权力保留在基层宗族组织中,由此形成了宗法国家的权力分布状态,即国家层面上的集权和基层的分权同时并存(n.

19、 在古代中国,政府设置止于州县,而州县以下的社会秩序由宗族组织来维护,就说明了这一特征.宗法国家的权力分布状态决定着法的作用区域只能在国家层面上,与礼丰富的内涵相反,宗法社会法的制度界限被大大地压缩了.基层宗族内的合作秩序主要是由礼而不是法解决的,基层宗族社会的礼就是“法“. 宗法社会法的职责只是维持宗法社会国家层面无法自发形成的合作秩序.在宗法社会,礼和法各有分工,各司其责,礼解决了基层宗族内的合作问题,法的作用区域则是在宗法社会国家层面上,其职能是惩罚人们不遵守礼的行为.因此,与欧洲市民社会强调公正的法律传统不同,中国宗法社会中的法多以刑或律的形式存在,其基本特点是重视刑罚.先秦的法谓之刑,秦汉后的多称为律.刑兼有法和罚的双重含义,律侧重于人们的行为规范,“ 律以定罪名“, 违律者要定罪科刑 ,律在本质上就是刑.中国宗法社会法的刑罚特点体现在几乎所有的以刑或律冠名的法律典籍中.四,中国宗法社会制度演进的基本框架:礼法并举上文的分析演绎了中国宗法社会制度演进的轨迹:一方面,基层宗族社会的重复博弈自发生成礼,并在礼的指导下进一步形成哈耶克式的礼治秩序;另一方面,源于维持宗法社会国家层面上的合作格局的需求,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创造了在法约束下的人造秩序.礼法并举构成了中国宗法社会的制度框架.礼法并举是说在宗法社会的制度框架内礼法相容互补,它并非意味着礼和法处于对等的地位,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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