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处罚决定书工商处罚决定书范文 1 当事人:自贡市 XX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 100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当事人。名单附后)我局于 20xx年 1月 8日在自贡日报发布了20xx年度企业年检公告 ,要求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 20xx年 3月 1日至 6月 30日到登记机关参加年度检验。自贡市 XX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 100家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 XX年度公司年检,也未向登记机关提出延期年检的理由。我局于 20xx年 7月 1日在自贡日报发布了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公告 ,要求未按期参加年度检验的当事人至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内到登记机关接受年检。但自贡市
2、 XX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 100家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仍未参加年检。我局于 20xx年 8月 5日进行立案调查。20xx 年 9月 5日调查终结,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我局于 20xx年 9月 10日在自贡市工商局政务网、机关公示栏及自贡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示栏以公告形式送达拟吊销自贡市 XX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 100家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听证告知书 ,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同时还告知了拟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任职限制的措施,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自己不负有个人责任进行陈述、申辩。至公告发布起 15日后,当事人及法定
3、代表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要求,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本局认为:自贡市 XX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 100家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每年 3月 1日至 6月 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经公司登记机关多次公告仍不参加年检,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
4、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我局决定对自贡市 XX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 100家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
5、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的规定,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实行任职限制,限制期为三年。自贡市 XX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 100家有限责任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其实施任职限制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xx 年十月 X 日工商处罚决定书范文 2 x 市监案字20xx01
6、7 号当事人:xxxxxx 等 xx3户个企业对应行政处罚文书编号为:x 市监案字 017(0010xx3)号,详见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网址。当事人 xxxx电材石英玻璃厂等 xx3户企业因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本局于 20xx年 4月 2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上述 xx6户当事人未参加 20xx年度(含)前企业年度检验,也未按期公示 20xx、20xx 年度报告,并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以及登记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未参加20xx年度并且未按期公示 20xx、20xx 年度年
7、度报告的企业数据及相对应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证明该个人独资企业已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和年报。2、 xx 市 xx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及邮政特快专递寄件人底单。3、 xx 市 xx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企业签收情况表 ,证明该企业已不在原企业登记地址经营。以上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和总局关于“关于清理僵尸企业的要求” ,真实、合法、有效,本局决定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xx年 6月 xx日在 xx红盾网上向上述当事人公告送达了xx 市 xx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x 市监听字 037号)。在法定期限内
8、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本局认为以上 xx6户企业,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行为。企业类型为公司或分公司的,属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行为上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9、:依法吊销上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 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xx 市 xx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二xx 年六月三十日工商处罚决定书范文 3 当事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市路号负责人:任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号: 成立日期:联系电话: 邮编:年月日,接消费者投诉,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市路号的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收取来电显示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履行承诺,向部分铁通轻松固话用户收取每月 3元的来电显示费,
10、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使用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 ,与本市的 4010户消费者签订了中国铁通轻松固话安装使用协议,与其中的 2139户消费者在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上约定:预交话费 200元,免来电显示费;与其中另外的 1871户消费者在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上约定:预交话费 200元,终(或终生、终身)免来电显示费。双方没有在该登记表上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及免来电显示费的有效期限。这 4010户消费者均在与当事人签订中国铁通轻松固话安装使用协议的同时预交了200元话费,
11、当事人也为消费者安装了中国铁通轻松固话,并免收这 4010户铁通轻松固话用户的来电显示费,双方履行了中国铁通轻松固话安装使用协议。年月底,当事人的上级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下发了一份文件,要求当事人从年月开始,从所有铁通轻松固话用户处收取每户每月 3元的来电显示费。接到文件后,当事人在未取得上述 4010户铁通轻松固话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免来电显示费” 、 “终(或终生、终身)免来电显示费”的约定,从年月开始,从上述 4010户铁通轻松固话用户处收取每月 3元的来电显示费,到年月止,共收取了 144360元的来电显示费。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登记相
12、关材料复印件、任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负责人为任的事实。2. 年月日的现场检查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情况照片。证明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履行承诺,向部分铁通轻松固话用户收取每月 3元的来电显示费的事实。3. 年月日对消费者徐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其提供的铁通分公司电话业务申请表 、话费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对消费者张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其提供的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 、话费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对消费者陈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其提供的话费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对消费者叶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其提供的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复印件、话费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消费者周、尚提
13、供的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 、中国铁通分公司广告宣传单;消费者郑提供的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 、话费清单;证明中国铁通分公司营业部和中国铁通轻松固话用户间有“免来电显示费” 、 “终(或终生、终身)免来电显示费”的约定,以及其向部分铁通轻松固话用户收取每月 3元的来电显示费的事实。4. 年月日对当事人的原工作人员郑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对当事人的原工作人员姜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年月日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吴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对当事人的大厅负责人江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对当事人的负责人任
14、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中国铁通分公司下发了文件,要求当事人从年月开始,从所有铁通轻松固话用户处收取每户每月 3元的来电显示费的事实。证明中国铁通分公司营业部和中国铁通轻松固话用户间有“免来电显示费” 、 “终(或终生、终身)免来电显示费”的约定,以及其向部分铁通轻松固话用户收取每月 3元的来电显示费的事实。5.从当事人处查获的中国铁通分公司固定电话业务登记表10 份,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业务登记表上约定“免来电显示费” 、 “终(或终生、终身)免来电显示费”的事实,以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委托当事人收取铁通轻松固话用户每月 3元的来电显示费的
15、事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本案不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应当由电信管理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以及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本局认为:本案是通过消费者投诉而受理的案件,反映的问题是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违反约定收取来电显示费,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当事人收取每户每月 3元的来电显示费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是违反与 4010户铁通轻松固话用户的约定。因此,不适用当事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以及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应该适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来定性处
16、罚。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以虚假的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和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之规定,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年月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工商消听字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综上所述,当事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为扩大业绩,与 4010户消费者约定“
17、免来电显示费” 、 “终(或终生、终身)免来电显示费” ,在 4010户消费者成为铁通轻松固话用户之后,在未取得 4010户铁通轻松固话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违反约定,于年月开始,从 4010户中国铁通轻松固话用户处收取每户每月 3元的来电显示费,其行为符合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以虚假的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之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鉴于当事人向每户每月多收取了 3元来电显示费,违法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并非十分严重,且并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故应予以一般处罚。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
18、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4436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市支行营业部(地址:省市路号,账户:)缴纳没收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
19、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商处罚决定书范文 4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行处字第 030号当事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XX 年 7月 21日,本局根据 A有限公司(美国)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开发区的生产车间及仓库依法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堆放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 3650只,生产车间装配刻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生产模具 15套,涉嫌商标侵权,为查清事实,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XX 年 6月 10日至 7月 25日,
20、当事人使用张*(另案处理)提供的模具,并按照张要求擅自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 3650只,生产成本元/只,销售标价元/只,非法经营额元,至 XX年 7月 25日尚未对外销售。另查明, “SPALDING”商标系 A有限公司(美国)注册在1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使用该商标并未取得“SPALDING”商标所有人 A有限公司(美国)授权许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A 有限公司(美国)提供的“关于查处生产假冒 A有限公司(美国)产品行为的申请书、SPALDING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 。证明当事人享有“SPALDING”商标的所有权;2、A 有限公司
21、(美国)出具的鉴定书 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SPALDING”商标没有获得所有人的许可;3、XX 年 7月 2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XX 年 7月 25日工商扣字(XX)第 0011号扣留财物通知书1 份;XX 年 7月 22日工商扣字(XX)第 3012号扣留财物通知书1 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篮球中胎 3650只的事实;4、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应张*要求在 XX年 6月 10日至 7月 25日以每只元成本生产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篮球中胎 3650只,标价元/只,经营额元,至查获时尚未销售的事实;5、XX
22、年 7月 25日摄于当事人生产车间的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及生产模具照片 2张。证明当事人擅自生产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 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受托人黄*身份;XX 年 8月 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公听字(XX)第32号听证告知书 。XX 年 8月 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 XX年 8月 17日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辩称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有两点:一是企业生产的篮球中胎是半成品,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标是篮球,因此在半成品上打上“SP
23、ALDING”商标不构成侵权。二是企业生产的篮球中胎销售对象是篮球成品生产厂,而不是直接面对消费者,并未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导。本局认为:一、 “SPALDING”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所指篮球虽然是成品篮球,但成品篮球包含了内胎和外胎,当事人生产的篮球中胎(内胎)与成品篮球属类似商品,在篮球中胎(内胎)上使用“SPALDING”商标,同样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当事人关于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当事人销售对象虽然是篮球成品生产厂,但其生产带有“SPAL
24、DING”商标字样的篮球中胎制成成品, “SPALDING”商标字样完全暴露在外,其目的是为了帮助成品厂家生产的假冒“SPALDING”篮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当事人关于其行为并未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使用“SPALDING”商标的行为构成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
25、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的规定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 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 10万元以下。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2、没收刻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生产模具 15套和篮球中胎 3650只;3、罚款人民币 6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建设银行县支行营业室(县城新建路79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二 O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