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企业职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河南能源201457号)关于印发河南能源鹤煤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鹤煤发201510号)等有关文件之规定,制定本办法,望各单位遵照执行。附件:1.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三违”责任追究办法 3.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办法4.鹤济
2、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程序 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所属井下单位、地面单位,发生责任工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和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负有责任的区队(科、部)及各类员工。第三条 矿井对区科级管理人员,基层区队对班组及员工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罚款从当月“双基”考核工资中扣除。第四条
3、负有责任是指:负有领导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技术管理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违章指挥责任、违章作业责任、业务保安责任、培训教育责任等。第五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免职、撤职、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组织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和免职等。第六条 发生1人责任工亡事故或多人(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区队(科)正职撤职处分,确属直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酿成的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七条 一年内专业累计发生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分
4、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 第八条 发生一次2人责任工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副总工程师、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等撤职处分,其他副职按责任大小,给予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第九条 发生一次责任工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给予矿长、分管副职、安全副职撤职处分;由国家安全监察部门进一步依法调查处理。第十条 发生一次2人重伤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时,给予矿长、安全副职不低于行政记过处分;分管副职(含总工)、分管副总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区队(科)长级不低于行政降职处分。第十一条 因后勤、经管、培训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供应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而发生事故或延误处理时机的,要比照上述规定追究
5、分管经营、后勤、培训和分管副总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其他副职按照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十三条 因个人严重“三违”引发的事故,根据“三违”者的归属,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教育责任,并比照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四条 因业务保安职责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失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业务科室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级、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工资级别和工资水平。干部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
6、的,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受撤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岗位发放相应薪酬;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按其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由所在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程序及时向鹤济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生产部如实汇报。凡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对单位及组织策划人员加重处罚和处分,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第十七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由矿拿出处理意见,人力资源部门及时处理归档。第十八条 对违反安全生
7、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对矿包保区队人员给予连带处分。第二十条 发生一人重伤和二级非伤亡及以下事故的,由矿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对负有责任的区科级以下人员的处理由矿作出行政处分并将安全责任追究结果及时纳入员工安全档案,每月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严格执行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员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5%;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10%;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20%;受降级(降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薪酬
8、总额的50%。员工因责任追究被责令辞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30%;免职的,扣减其当年薪酬总额的40%。党员员工受党纪处分的,比照执行。附件2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三违”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在生产组织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据违章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违章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标准中将员工因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第三条 一般“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罚款100元;是工人的罚款50元。较重“三违
9、”,是管理人员的罚款200元;是工人的罚款100元。严重“三违”,是管理人员的罚款500元;是工人的罚款300元。“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从重予以追究。第二章 通用部分第四条 凡触及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十条红线为:1. 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2. 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3. 擅自修改监控数据,擅自中断数据传输,造成监控数据失真。4.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点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5. 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6. 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
10、斯抽采量。7. 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8. 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9. 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控制,超采超掘。10. 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第五条 违反关于对安全八种行为和现象实行零容忍的通知(鹤煤发201367号、鹤煤办2013395号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1.对擅自糊堵甲烷传感器违反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等行为实行零容忍。2.对回风巷存在淤泥、杂物、积水现象实行零容忍。3.强化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弄虚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4.对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携带安全仪器上岗行为实行零容忍。5.对一通三防、地
11、测防治水技术管理人员敷衍塞责实行零容忍。6.对电气设备失爆实行零容忍。7.对主、副井口等要害场所附近20m范围内出现烟头现象实行零容忍。8.进一步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对不亲力亲为,工作消极应付,弄虚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1. 早上井、晚下井、违反劳动纪律的;2. 不参加班前会上岗作业的;3. 升、入井挤罐、抢罐的;4. 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5. 在井下躺卧的;6. 上班时间干私活的;7. 过皮带不走过桥的;8. 在绞车运行期间,私自越过绞车钢丝绳的;9. 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高跟鞋的。10. 地面绞车房、压风机房等重要岗位工作期间
12、携带手机的。11. 不清楚本岗位操作规程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12. 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的各级管理人员;13. 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对要害岗位进行检查的;第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1. 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或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2. 井下在电气设备上、火工品箱上休息的;3. 值班脱离岗位,有事不向调度请假,带班不到位,未跟在关键环节的;4. 没有学习规程措施或学习考试不及格就安排上岗的;5. 井下睡觉的;6. 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7. 未按措施运送物料的;8. 井下互相谩骂、殴打的;9. 值班矿领导不审批区队生产作业计划,带班不到关键环节的;
13、10. 现场带班、盯岗干部空岗或脱岗;跟班未最先进入工作地点、最后离开工作地点、不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规定汇报安全隐患的。第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1. 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2.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3. 入井人员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的;4. 入井前喝酒,工作时间内饮酒的;5. 不遵章守规,不服从正确安全管理的;6. 对工作中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的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寻衅报复的;7. 发生事故后,拖延时间不汇报、谎报、瞒报的;8. 瓦斯检查员、安检员脱岗,假汇报的;9. 偷盗、破坏井下安全设施及标准化成果的;
14、10. 兼做行人的斜坡轨道不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的;11. 井下出现扒、蹬、跳及乘坐非运人工具的;12. 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作业的。第三章 采掘专业第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1. 注液枪随地乱扔的;2. 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拉杆,挪作它用的;3. 采煤机司机单人操作采煤机,采煤机带负荷频繁启动及采煤机无措施强行截割坚硬夹矸的;4. 割煤与移支架间距超过规定或发生冒顶、片帮及遇到紧急情况不及时停机的;5. 刮板输送机机道内行人的;6. 液压泵站压力变化较大时,未立即停泵查明原因的;7. 耙岩机运行期间绳道两侧(耙岩机护栏以外
15、)站人的;8. 耙岩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9. 每次耙装结束后,不将耙斗开到耙岩机前并处于稳定状态的;10. 岩巷施工时,骑钻打眼的;11. 上下山迎头牵移耙岩机后,不按规定稳固耙岩机的;12. 打眼时,钻杆下方有人员工作的;13. 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1. 未认真执行敲帮问顶的;2. 工作面提前回撤老塘侧支柱的;3. 工作面移槽时回柱长度超过规程规定的;4. 工作面串梁支护时单人操作的;5. 采煤机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未发送信号的;6. 采煤机运行时,强行拖移损坏电缆的;采煤机闭锁刮板输送机功能失效“不立即”处
16、理的;7. 刮板输送机处理故障停机检修时,开关未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或采煤机未闭锁的;8. 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用手调整刮板链的;9. 刮板输送机出现漂链;皮带横向撕裂超过标准带宽1/3,纵向撕裂超过300mm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机的;10. 刮板输送机无专用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11. 掘进机、耙岩机司机不瞭望、不喊话、不发信号开机的;12. 采煤机、掘进机停止工作或检修以及交班时,切割头未落地,未切断电源和断开磁力启动器隔离开关的;13. 采煤机、掘进机停机后未切断电源并闭锁、不打开离合器而进入工作面作业的;14. 采煤机、掘进机截割头截齿缺失、损坏超过3个未及时检查更换
17、的;15. 耙岩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控制开关未停电闭锁,操作手把未打到零位和未摘掉操作手把的;16. 上山掘进用耙岩机自身的绞车牵引耙岩机的;17. 喷浆机运转时将手或工具放入喷浆机内的;维修喷浆机未对控制开关进行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的;18. 处理喷浆管路堵塞时不停风、无专人看护枪头的;19. 维修倾斜巷道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20. 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21. 在大于15倾斜巷道整修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防矸石物料滚落伤人措施的;22. 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23. 巷道掘进、扩修等作业过程中,不按措施规定搭设稳固脚手架而在脚手架上施工的;24. 刮板输
18、送机机头上出现卡矸、煤块或其它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25. 工作面放炮崩翻棚未及时修复的;26. 采煤工作面未达到生产标准、未经公司验收而试采推进长度超出切眼的; 27. 耙岩机回头轮不按措施固定或使用不合格回头轮作业的; 28. 掘进工作面耙岩机前方有人施工而继续用耙岩机耙斗装矸或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1. 使用顺槽刮板输送机移工作面输送机头的;先回后支回撤单体柱、棚梁的;2. 没有安全措施采用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运送物料或设备的;3. 工作面更换截齿和滚筒时,上下3m范围内有人工作,不护帮护顶的;未切断采煤机电源或切断电源后未挂停
19、电牌、未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及未对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进行闭锁的;4. 工作面初采初放未执行专项措施的;5. 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 m2,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的;6. 独头巷道修棚时,修棚段以里有人或多头作业的;7. 下达停产、停运通知单后组织生产的;8. 采掘工作面支护强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组织生产的;9. 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10. 掘进工作面不按规程要求进行长探短掘,误穿、误透老巷的;11. 掘进或巷修工作面未按措施规定使用超前支护的;12. 岩巷揭煤时,未严格执行揭煤安全技术措施的;13. 掘进机作业时,掘进机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有人作业的。第四章 机电运输专业第十二条 具有下
20、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1. 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罐笼或架空人车的;2. 起吊设备时,使用起吊钢丝绳的拉断力小于设备重量的5倍以及无起吊措施的;3. 设备装、卸点,未派专人监护的;4. 在大巷内施工时,施工地点两端各50m未设警戒标志及挡车装置的;5. 在运行中乘坐人员手扶牵引钢丝绳,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引起吊杆摆动的;6. 斜巷起空钩头不跟人的;7. 跟钩工不带口哨,未按规定位置跟钩的;8. 乘车人员不听从人车司机指挥上、下的;9. 用人车运送人员发车前,未对人车进行安全检查或行驶速度超过4m/s的;10. 把钩工不使用阻车器等安全设施的;11. 立井升降人员时不是正司机操作,副
21、司机监护或升降人员时超过规定速度运行的;12. 更换泵体零部件时未将管路系统中压力液释放的;13. 润滑油油面高度低于最低油面高度;14. 熔断器选择过大超规定的;15. 同向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或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的;16. 人力推车1次推1辆车以上,或在矿车两侧推车的;17. 推车时前方有人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未及时发出警号的;18. 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及车场停放车辆,未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的;19. 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合的;20. 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硐室内或存放在机电硐室内的;21. 高空作业(2m以上)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合
22、格的安全带的;22. 井下敲打、撞击矿灯的;23. 不按要求方向出入罐笼的或在罐笼内打闹的;24.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不在硐室进行或不使用不燃性、无毒性洗涤剂的;25.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柴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26. 井下机电硐室值守人员锁门的;27. 每次乘罐人数超规定的。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1. 把钩工提升前不检查连接装置等安全设施的;2. 电气维修工未按规定对检漏保护装置进行详细检查和维修的;3. 瓦斯检查员未到现场或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及甲烷风电闭锁和风机倒台试验的;4. 未使用过电流保护装置的;5. 处理掉
23、道车时站在受力内侧的;6. 提升超重、超高、超宽、超长无措施或偏载严重车辆的;7. 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仍然使用的;8. 斜坡轨道上下两段同时运输作业的;9. 采区变电所、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不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的;10.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不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的;11. 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将手脚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的;运输大型设备及物料没有专项安全措施的;12. 非专职、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13. 把钩工未检查牵引车数及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
24、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仍发出开车信号的;14.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未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或装置齐全未正确使用的;15. 温度计、安全阀、超温保护、自动补水装置动作不可靠,系统中未安装减压阀的;16. 主提升过卷、蹲罐、卡罐或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失查漏检的;17. 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18. 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19. 处理掉道车时,强拉硬拽或用铁质器具顶车的;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20. 未按供电负荷审批手续乱拆、接负荷的;21. 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按信号开车的;22. 拉上山的回头轮绞车不按规定设置护身设施的;23
25、. 维修轨道时两头不设阻车装置及警示标志的;24. 车辆连接件未按规定检查,不定期做拉力试验的;25. 对在用的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查、漏检、假检的;26. 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27. 电工检修电气设备时不使用同等级测电笔和封闭线的;28. 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的;29.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未穿绝缘鞋或戴绝缘手套的;30. 安全门打开前,乘罐笼人员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31. 斜巷运输超过规定多挂车辆的;32. 斜坡道运输不及时开启、关闭红灯的或声光信号不完好强行开车的。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1. 井口、井筒检修检查人员不戴保险带或保险带悬挂位置不
26、正确,提升速度超规定的;2. 大型提升、运输设备安装竣工后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3. 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故障原因未查明擅自动车的;4. 斜坡轨道“放飞车”的;5. 立井提人期间,井口棚内存放车辆,阻车器未关闭的;6. 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擅自调整制动闸的;7. 同一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的;8. 斜坡轨道无安全措施进行吊钩作业的; 9. 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10.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仍用作升降人员的;达到10%,仍用作升降物料的;11. 破坏“一坡三挡”、信号系统及擅自操作电机车、绞车和其它运转设备的;12.
27、 斜坡轨道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仍强行开车的;13. 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的;14. 罐笼内阻车器失灵未及时处理的;15. 井筒结冰或物料坠井的;16. 井下高压电气设备、高压控制设备,没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的;17. 电气设备的保护失灵后,或供电线路有故障的,强行送电的;18. 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停电开关没闭锁,没按要求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安全作业制度不到位的;19. 甩掉漏电继电器及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20. 井下使用灯泡或电炉取暖的;21. 井下使用无煤安标志的设备或电缆的;22. 带电作业或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不执行验电
28、、放电等制度的;23. 发现有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的设备或线路而继续使用的;24. 熔断器保险丝用铜、铁、铝丝代替的;25. 井下或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接,无安全措施;井下一措施多地点使用或一措施多次使用的;26. 提升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轨道司机脱离岗位的;27. 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28. 无计划停电、停风检修设备的;供电干线停电检修时,事先没有将停送电时间及影响范围通知有关区队的。第五章 “一通三防”专业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1. 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2. 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
29、转载点不开喷雾(有水煤或空载除外)或停运时间超过5分钟不关喷雾的;3. 工作面打煤体注水孔不按要求施工的;4. 放炮前后、装煤岩前未洒水降尘的;5. 施工地点未按规定安装降尘设施或不使用的;6. 钻机未使用压柱和戗柱的;7. 通风机房内安装的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因数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不按规定校验的。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1. 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2. 故意损坏、藏匿瓦斯牌板的;3. 永久密闭不执行周检查,井下按规定需要检查的地点没有进行检查的;4. 计划内检修、更换风筒需停电停风时,未向通风管理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的;5. 井下未按规定测风
30、的;6. 未按规定安排专人看管,局部通风机进班未做倒台试验及断电试验,并未做试验记录的;7. 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仪器,造成错检的;8. 不按规定配制封孔材料、封孔深度达不到要求的;9. 在无风、微风巷道作业的;10. 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查汇报的;11. 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悬挂位置不正确及不起作用的;12. 看风机人员擅自脱离岗位的。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1. 主要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敞开风门不关造成风流短路的;2. 临时停风地点未立即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3. 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或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送电恢复通风
31、的;4. 擅自进入栅栏、无风区或进入带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的;5. 无措施擅自调风的;6. 主通风机司机不按规定填写运转记录或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报告的;7. 主通风机停止运转,对有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未打开井口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的;8. 掘进巷道贯通前,巷道相距20m(机掘50m)未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的;9.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采取安全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10.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未采取安全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11. C0浓度超过安全规程规定继续作业的;12. 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13. 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启封或注销
32、火区的。第六章 爆破专业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1. 非爆破工连接母线和脚线、检查线路及通电试验的;2.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脚线未扭结成短路的;3. 爆破材料运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4. 使用不合格的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的;5. 发爆器不按规定检修、校验性能参数的;6. 炸药、雷管不使用专用箱落锁存放的,火药箱放置不符合规定的;7. 井下采掘修作业地点无火药箱或炸药不入箱、不落锁的。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1. 违反规定将矿灯带入炸药库内的;2. 爆破工未按规定携带、保管发爆器钥匙的;3. 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站岗制度的;4
33、. 电雷管未作导通试验发放的;5. 采煤工作面未执行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6. 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违反作业规程要求的;7.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8.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装药和起爆的;9. 爆破作业时不停电、未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10. 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私自消除雷管编号的。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1. 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2. 采煤工作面内采用爆破方法处理顶煤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块的;3. 放炮员违章放炮(瓦斯、煤尘超限放炮及明电放炮、放糊炮等)及将放炮机交与他人放炮的;4. 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爆炸材料库或转借他人使用的;5
34、. 放炮员丢失炸药或雷管的;6. 井口及井下其它巷道内存放爆破材料的;7. 支架损坏、伞檐超规定继续放炮的;8. 工作面人员未撤离到警戒线外,人数未点清放炮的;9. 放炮后未解除放炮命令或未达到规定时间提前进入炮区的;10. 不按规定要求处理瞎炮、残炮而继续作业的;11. 采掘工作面当班未处理完毕拒爆、残爆,放炮员没有在现场交接班的;12. 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装药爆破的;13. 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内的;14. 将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15. 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第七章 地测防治水专业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1.
35、探放水前未对附近巷道支护进行加固的;2. 有水患的探放水地点,未挂警示牌,与巷道相过、相邻位置无标志的;3. 探煤厚及打地质钻孔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1. 由于测量数据不准确造成巷道偏差的;2. 采空区探放水专项措施制定不及时的;3. 探水起点至积水区最小距离及作业参数不符合规定的;4. 探放水及防治水工程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5. 未按规定进行导线测量、延线或中腰线标定不及时的;6. 未按设计要求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超掘巷道或少掘巷道提前拐弯的;7. 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的;8. 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停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36、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1. 未认真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原则的;2. 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继续施工的;3. 故意破坏测量标志(导线点、腰线点、中线点)的;4. 在预报有水患威胁的地点,不落实防治水措施而安排生产的;5. 在有水患威胁地点超掘、超采的;6. 在探放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7. 未按设计要求施工,随意改变设计方位、坡度、断面或支护工艺的;8. 未按设计要求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柱的。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对严重“三违”的复岗程序严重“三违”人员必须经安全知识教育学习和本单位、工会对口帮教,并
37、由安检科批准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五条 帮教程序1.安检科下达“三违”人员学习通知单后,由“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通知“三违”人员到培训部门参加学习。“三违”人员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学习班的每天罚款100元;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做出安全保证,方可进入帮教程序。2.“三违”人员是由工会帮教,帮教时间为1天。由工会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说服教育,用真情感化、教育“三违”人员。 3.“三违”人员经过帮教后,回本单位由队干部进行帮教,帮教时间为1天。通过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作检查等形式进行帮教。4.严重“三违”人员由安检科负责在亮相台对本人的单位、照片
38、、违章内容等进行曝光。附件3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重大隐患的处罚第一条 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在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2条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查出3条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给予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记过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因管理失误、不到位形成重大隐患,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1.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设置不符合规程规定安装的;2
39、.安全监测装置(含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配备数量不足,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3.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20m以内出现连续5m长,高度低于1.6m(综采1.8m);20m以外高度低于1.8m(综采2.0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4.经鹤济公司及以上单位或部门检查认定存在重大隐患,未纳入矿井重大隐患管理台账的;或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5.采煤工作面回风瓦斯日累计超限时间超过30分钟,工作面未停产整顿24小时的;6.出现透水未采取针对性措施的;7.不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未按“五定”原则落实隐患销号的,出现重复问题的;8.管理干部及安检员对现场隐患不处理、不安排的;9.未经审批私
40、自开采各种保安煤柱的。第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负有技术责任的人员罚款300元,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元。1. 将上(下)山或采区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作为进风巷,另一段作为回风巷的;2.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单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或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或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3. 采掘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过老巷、巷道贯通等重要环节未制定措施、措施有重大疏漏或措施不落实,未按关键环节管理的;4. 机电专项工程施工、大型设备安装、检修等无安全措施的;5. 采掘地点过特殊地段,或遇到地质构造、老巷或采空区,未及时制定、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41、,或不按规定审批的;6. 由于测量资料不准确或设计错误,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7. 无设计、无措施施工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制定针对性措施的;8. 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9. 其他认为重大隐患的。第二章 一般安全隐患的处罚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者罚款50元。1. 发放不完好矿灯、不合格自救器、不合格安全仪器仪表的;2. 井上下要害岗位各种记录、台帐等资料不齐全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规定的;3. 本职业务、安全生产知识不全面,不知应急预案,避灾路线的;4. 井下硐室、巷道出现物料码放不整齐,未挂牌管理,严重淤泥积水等文明卫生差的;5. 井下在用仪器、仪表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的;6. 淋水
42、的地点对电气设备不采取防护措施的;7. 电缆与风、水管同侧时,电缆未吊挂在管子的上方或距离小于0.3m的;8. 机电硐室内灭火器材数量不足(灭火器8kg 2个、灭火沙0.2m3等)的;9. 井下采掘区队班前会没有签互联保单,不参加班前会学习的;10.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未按规定会审、审批或未按规定向有关人员贯彻并履行签字手续的;11. 未认真贯彻执行作业现场危险预知的;12. 施工地点未按规定悬挂各类施工图板的。第三章 采煤专业隐患处罚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1. 采煤机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规程规定、降尘效果差的;2. 采煤机出现漏油、缺少零部件及损
43、坏未及时处理的;3. 采煤机控制按钮,不设在靠采空区一侧,未加保护罩的;4. 工作面正常生产期间特殊支架不符合要求的;5. 工作面内空顶高度超过0.5m,面积达到2m2的;6. 工作面上、下隅角落后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7. 工作面老塘侧浮煤厚度超过0.2m,长度超过5m的;8. 放顶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顺序放煤或放煤前未对支柱进行二次补液的;9. 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规程规定未穿柱鞋的;10. 不按规程要求架设抬棚、戗棚、戗柱、木垛或煤墙临时柱的;11. 岩巷掘进工作面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12. 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护未执行加固措施的;13. 巷道开口和交叉
44、点没有使用双暗抬棚的(刚性支架)或不符合支护设计要求的;14. 工作面机头大棚必须保证高度,棚梁距机头架最突出部分相距少于0.5m的;15. 工作面支柱连续3根迎山过大、支柱退山或歪扭严重、支柱间排距超宽的;16. 工作面联网差、烂网不及时补联造成冲矸的;17. 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与顺槽顶、底板错台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18. 采煤工作面及两巷超前支护单体柱不栓安全绳或不使用防倒链,或单体柱不完好的;19. 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20m以内出现高度低于1.6m(综采1.8m);20m以外高度低于1.8m(综采2.0m),连续长度不足5m的;20. 采煤工作面及上下两巷出现折梁断柱、棚梁错口、坠网
45、兜等失修情况维修不及时,人行道宽度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21. 采煤工作面煤壁片帮300mm支护不及时,或工作面煤壁伞檐面积超过质量标准化要求的。第五条 综采、悬移支架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1. 因操作不当,造成液压支架不接顶超过规程规定的;2. 支架压死、咬架、倒架、错台、自动降架未及时处理的;3. 液压支架顶梁、掩护梁、侧护板等开焊、断裂、变形,破损等不完好或零部件不齐全、未按规定使用的;4. 综采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设照明、矿山压力表(液压支架每10架、悬移支架每15架安设一个矿压观测表)或损坏未及时处理的,架间未安设喷雾或有喷雾不使用的;5. 液压支架不呈直线、偏
46、差超过50mm;相邻支架错差超过侧护板的2/3;连续3架架间空隙超过200mm的;支架顶梁与顶板连续2架最大仰角7的;连续3架架间浮煤多未及时清理的。第六条 乳化液泵站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1. 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的;2. 泵站无乳化液配比浓度测量工具的;3. 泵站乳化液配比浓度和泵站压力不符合规定的;4. 支架液压系统连接不可靠,联接“U”型卡不齐全、不合格的;液压系统串液、漏液、阀组失灵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支架初撑力不符合规定的。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有支护方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1. 工作面备用梁柱及材料数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2. 工作面支柱、支架未进行编号管理的;3. 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10m2,又未采取措施的(薄煤层除外);4. 未按规定进行支护质量检测或顶板动态监测的;5. 工作面支护出现丁字棚、连续3棚梁夹斜或支柱超高、连续3棚高射棚或翻滚梁的;6.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