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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DOC 5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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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56页 共56页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09年版)(征求意见稿)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一节 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节 审计证据 第三节 审计记录 第四节 重大违法行为检查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节 审计报告的编审 第三节 专项报告与综合报告 第四节 审计结果公布 第五节 审计结果跟踪检查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

2、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遵循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第三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适用本准则。第四条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按照适用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提高管理和资金使用绩效,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相关责任的

3、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第五条 审计的目标是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等。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包括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前款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运用审计方法和其他调查方法,为从政策、体制和制度角度

4、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调查。除对某一类审计业务作出特别规定外,本准则的其他条款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审计业务。第七条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一个审计项目,可以包括多项审计目标,涉及多种审计业务类型。第八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条 本准则的条款分为

5、约束性条款和指导性条款。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指导性条款是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对约束性条款的解释或者提供良好审计实务的指导意见。使用“可以”或者未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报告中陈述遵守本准则的情况。未遵守本准则的约束性条款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未遵守的相关条款及其原因,以及对审计结论的影响。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满足本准则规定的资格、能力、条件和职业要求。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

6、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二)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三)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四)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二)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四)具备职业胜任能力;(五)其他职业要求。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权限、程序和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职业道德原则。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正直坦诚,做到:(一)崇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二)坚持原则,不屈从于外部压力;(三

7、)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歪曲审计结论。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做到:(一)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 (二)实事求是地评价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三)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和态度,避免偏见。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做到:(一)敬业奉献,认真履行应尽的审计职责;(二)严谨细致,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三)勤勉高效,及时完成所承担的审计业务;(四)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和形成的审计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第二十一条 审计

8、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并避免对独立性可能造成损害的下列情形:(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四)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从事审计业务以外的其他活动时,应当考虑该活动对审计独立性可能带来的影响。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管理活动。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并要求审计人员作出承诺。审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的独立性:(一)依法

9、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二)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三)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其独立性造成的损害。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技术鉴定时,应当评估其独立性。外部人员的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审计机关不得聘请。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技术环境对审计

10、目标的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审计组的整体胜任能力应当包括信息技术方面的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完成下列工作的要求:(一)获取审计所需要的电子数据;(二)分析电子数据;(三)检查信息系统。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培训,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岗位资格后才能执行审计业务。新录用的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指导。第二十八条 晋升或者转任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级职、专业和信息技术资格培训,通过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后才能执行审计业务。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应当达到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审计人员通过参加继

11、续教育、培训活动和执行审计业务,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更新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保持持续的职业胜任能力。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业绩评价考核制度和奖惩激励机制。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技术鉴定时,应当评估其职业胜任能力。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职业关系:(一)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并听取其意见;(二)客观公正作出审计结论

12、,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三)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四)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信誉。第三章 审计计划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考虑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滚动项目计划和以前年度审计情况。有数据分析能力的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可以利用数据分析结果。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

13、项目;(三)考虑备选审计项目优先顺序和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从下列方面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一)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二)政府工作中心;(三)本级人大、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和交办事项;(四)有关部门委托或者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五)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六)经分析相关数据认为应当列入审计的事项;(七)其他方面的需求。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初选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确定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应当重点调查下列内容:(一)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14、二)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四)相关的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情况;(五)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六)以前年度审计的情况;(七)其他相关内容。审计机关对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从下列方面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一)项目重要程度,考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二)项目风险水平,考虑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等;(三)审计预期效果;(四)审计频率和覆盖面;(五)项目对审计资源

15、的要求。第三十九条 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一)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审计的项目;(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名称及其业务类型。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考虑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一)以反映有关政策贯彻情况、管理体制运行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为主要目标的;(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四)其他适宜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审计资源,包括:(

16、一)人力资源,即确定承担项目审计任务的单位和人员;(二)审计时间,即确定单个项目的审计时间总量和审计起止时间,并考虑不同项目时间安排的均衡性;(三)技术装备,即确定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及专业测量测试设备等;(四)审计经费,即根据第一、二、三项测算的工作量和其他必要的成本支出,分配审计经费。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实现的结果;(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四)审计重点;(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六)审计资源;(七)其他重要内容。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

17、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以采用信息化方式或其他方式。前者应当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审计项目基本信息要素,便于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信息共享;后者采取文字说明、表格或者二者相结合的形式。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实施不同的审计项目,应当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对同一被审计单位进行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直接审计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

18、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审批。获得授权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授权的审计事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中国政府及其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签订的协议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确定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四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机制。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备选审计项目,以业务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为主实施;备选审计项目排序、配置审计资源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以计划管理部门为主实施。第四十九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批程序予以审定。审计机关

19、在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第五十二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调整:(一)本级人民政府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二)突发重大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三)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四)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五)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六)其他需要调

20、整的情形。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下一级审计机关重点审计领域或者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意见。第五十四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等进行细化。必要时,开展进一步调查或者进行试审。第五十五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重点;(四)审计组织;(五)工作要求。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

21、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审批程序审批。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组。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工作方案前,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五十八条 审计项目以联网审计方式实施的,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所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审计时间,应当适应联网审计方式的要求,体现在线审计的特点。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下达审计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第六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

22、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统计制度。第四章 审计实施第一节 审计实施方案第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成员中确定副组长、主审,委托其履行审计组组长的部分职责。第六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等要求。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以控制

23、审计风险。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为作出下列职业判断提供基础:(一)确定职业判断适用的标准;(二)识别可能存在的问题;(三)判断问题的重要性;(四)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并确定审计应对措施;(五)评价获取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第六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一)单位类型、组织结构;(二)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四)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五)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

24、及业绩评价情况;(六)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七)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的情况;(八)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情况;(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六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一)控制环境,包括管理理念、组织结构、责权配置、人力资源制度等;(二)风险评估,即被审计单位识别、分析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三)控制活动,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资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业绩分析和绩效考评控制等;(四)信息与沟通,即收集、处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并能有效沟通;(五)对控制的监督,

25、即对各项内部控制设计及其运行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包括内部审计职责及其履行情况等。第六十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情况: (一)一般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控制;(二)应用控制,即保障信息系统产生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等方面的控制。第六十八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一)书面或者口头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二)检查有关文件、报告、内部管理手册、信息系统的技术文档和操作手册;(三)观察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场所、设施和有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四)追踪有关业务的处理过程;(五)分析相关数据。第

26、六十九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调查了解的范围和程度。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可以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了解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第七十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三)预算、计划和合同;(四)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五)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十)其他标准。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

27、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第七十一条 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适用性、相关性、公认性。标准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第七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过程中,应当根据职业经验,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识别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问题。第七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重要性。审计人员判断重要性时,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否属于涉嫌犯罪的问题;(二)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问题;(三)是否属于故意行为所产生的问题;(四)可能存在的问题涉及的数量或者金额;(五)是否涉及政策、体

28、制或者制度的严重缺陷;(六)是否属于信息系统设计缺陷;(七)立法机关、政府和公众的关注程度;(八)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判断的结果,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第七十四条 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职业界的要求确定和运用重要性。第七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据以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事项,并针对审计事项进一步明确具体审计目标、范围和内容,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第七十六条 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一)考虑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确定是否及如何测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二)考虑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确

29、定是否及如何检查信息系统的有效性;(三)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四)确定审计时间;(五)确定执行审计的人员;(六)其他必要安排。第七十七条 审计组在分配审计资源时,应当向重要审计事项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和安排充足的审计时间,并考虑特定审计事项是否需要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第七十八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一)某项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预期运行有效,能够防止重要问题的发生;(二)仅实施实质性审查不足以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项内部控制的,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

30、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第七十九条 审计人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的有效性:(一)仅实施电子数据审计不足以为发现重要问题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二)电子数据中出现某类差异次数频繁的。审计人员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时,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或者采用其他计算机技术和工具,检查中应当避免对被检查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第八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持续关注已作出的重要性判断和对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并及时作出修正,调整审计应对措施。第八十一条 审计组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第八十二条

31、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审计准则、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三)审计目标;(四)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范围、内容及审计应对措施;(五)审计起止时间;(六)审计工作量和经费预算;(七)编制日期;(八)其他内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对审计过程和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审计实施方案中应当包括针对信息系统审计的程序和方法。第八十三条 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审计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补充和调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充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三

32、)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重要审计事项调整的;(六)其他需要调整的。第八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征得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一)审计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组组长;(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第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对审计组制定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审计机关审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进行重大调整的,由审计组报审计机关批准。第八十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采取文字说明、审计程序表、调整对照表等形式加以记载。第二节 审计证据第八十七条 审

33、计人员应当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的基础。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信息,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第八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第八十九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与审计的范围和程度有关。审计人员在考虑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

34、础上,决定应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第九十条 审计人员考虑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应当关注下列方面:(一)一种取证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只与某些具体审计目标相关,而与其他具体审计目标无关;(二)针对一项具体审计目标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者获取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第九十一条 审计人员可以从下列方面考虑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一)从外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内部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情况下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缺失或者无效情况下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三)从数据库直接采集的基础数据比经被审计单位对基础数据加工处理后提交的数据更可靠;(四)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35、(五)以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记录的审计证据比口头提供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六)原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比复制件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可靠性。第九十二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电子审计证据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保证其与被审计单位原始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并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第九十三条 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第九十四条 存在下

36、列情形之一的,审计人员可以考虑对审计事项中的全部项目进行审查:(一)审计事项由少量大额项目构成的;(二)审计事项可能存在重要问题,而选取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审查无法提供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的;(三)由于审计事项本身的特征或者由于使用信息技术,对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第九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下列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一)大额或者关键项目;(二)数量或者金额符合设定标准的全部项目;(三)具有某种重要特征的项目。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审查的结果,不能用于推断整个审计事项。第九十六条 在审计事项包含的项目数量较多,需要对审计事项某一方面的总体特征作出结论时,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审计抽

37、样。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职业界的有关规定。第九十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执行,是指重新独立执行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

38、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可以大量、广泛使用除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调查分析方法。第九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第九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取得的审计证据材料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审计证据汇总表,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执行国家有关数字签名的要求。第一百条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

39、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一条 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与配合。第一百零二条 审计人员利用所聘请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技术鉴定意见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对下列方面作出判断:(一)使用的原始数据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二)使用的方法是否适当和合理;(三)专业咨询、技术鉴定意见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专业咨询、技术鉴定意见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的,依据第九十一条第二

40、款办理。第一百零三条 审计人员使用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佐证证据的,应当对该工作结果下列方面作出判断:(一)与审计目标是否相关;(二)是否可靠;(三)是否与其他审计证据相符。前款所述佐证证据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的,依据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办理。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下列方面获取和运用审计证据:(一)标准,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二)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况。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题。(三)影响,即问题产生的后果或者潜在后果。(四)原因,即导致问题产生的条件。审计人员应当在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纠正措

41、施和审计建议。 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已确定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根据问题的重要性,考虑对审计结论的影响或者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第三节 审计记录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审计的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作出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标:(一)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二)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三)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一百零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

42、真实、完整、及时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第一百零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工作底稿、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记录管理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和电子形式制作、保存。第一百零九条 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下列活动:(一)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二)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第一百一十条 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

43、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第一百一十一条 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事项;(三)审计过程和结果;(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五)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六)索引号及页码;(七)附件数量。以电子形式制作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符合结构化要求,以支持查询、统计等数字化利用。第一百一十二条 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果主要包括:(一)调查了解或者审计的实施步骤和方法;(二)取得的审计证据材料的名称和来源;(三)调查了解或者审计认

44、定的事实摘要;(四)作出的职业判断或者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第一百一十三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调查了解是否充分;(二)对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的评估是否恰当;(三)是否实现了具体审计目标;(四)是否有效执行了审计措施;(五)事实是否清楚;(六)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七)职业判断适用的标

45、准是否适当;(八)审计结论是否恰当;(九)其他有关重要事项。对于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批准前复核;对于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复核。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复核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可以根据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予以认可;(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职业判断或者审计结论。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组可以通过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等方式,反映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中相关审计事项的对应关系。第一百一十七条 记录管理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录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主要管理事项:(一)损害审计人员独立性的情况及解决措施;(二)对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独立性、职业胜任能力的评估;(三)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四)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五)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六)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审定的过程及结论;(七)审计人员未能遵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和对审计结论的影响;(八)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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